对于儒家“中庸”思想的几点思考
2017-04-21禹淑莲
摘要:“中庸”是儒家的重要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它指人的思想与行为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的原则和方法。在理论上,“中庸”思想包含有一定的辩证法因素,但并非真正的辩证法,在实践上,“中庸”思想既有积极意义,又有消极意义。
关键词:中庸;时中;礼制
儒家思想,是先秦诸子百家学说之一。儒家思想也称为儒教或儒学,由孔子创立,最初指的是司仪,后来以此为基础逐渐形成完整的儒家思想体系,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影响深远。孔子的思想中有三个内容最为重要,即“礼制”思想、“仁爱”思想和“中庸”思想。尽管孔子大力倡导“仁”,但在以后影响大的却是“礼制”和“中庸。”“中庸”之道是孔子思想的方法论。他说:“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论语·雍也》)以“中庸”为最高的道德,可见孔子对“中庸”的重视以及“中庸”在他思想体系中的位置。据《论语·子路》篇载,子曰:“不得中行而与之,必也狂涓乎?狂者进取,涓者有所不为也。”“中行”,即以中庸而行之意,孔子将人的品德分成了中、狂、涓三类,中即中庸,是最高的理想。狂者偏激、过分,涓者保守、不足,均不为中,但二者的折衷即不狂不涓则正是中。这不仅是孔子自身处事之准则,也是他评价他人的根本标准。
《礼记·中庸》对“中庸”之德进行了多方面的阐发。它以“时中”、“用中”来解说中庸,时中即随时入中,依条件的不同随时选取适当的标准,用中即不陷于某一极端,随情况的不同而采取恰当的方法。
“中庸之道”历来是儒家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儒家思想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平平常常走正道不走邪路,听起来虽然不错,但它在理论上偏离了辩证法的宗旨,在实践中既有积极意义也有消极意义。
第一,在理论层面上,“中庸”思想虽然包含一些辩证法因素,但并非真正的辩证法。据《论语·子路》篇载,子曰:“不得中行而与之,必也狂涓乎?狂者进取,涓者有所不为也。”“中行”,即以中庸而行之意,是最高的理想,狂者偏激、过分,涓者保守、不足,均不为中,但二者的折衷即不狂不涓则正是中。“中庸”思想主张为人处事要恰当、适度,具有一定辩证法的合理因素。
但是,“中庸”思想并非真正的辩证法。首先,辩证法认为,世界上没有不变的事物,“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一切皆变,一切皆流,无物常住,任何事物都有被否定的时候,没有绝对的事物及绝对的真理。但是儒家把“中庸之道”看作天下之正道,天下之定理。《礼记·中庸》说:“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在这里,“中庸”观念已经从方法论上升为本体论,成为永恒的教条,这就与辩证法的精神相违背了。
其次,“中庸”思想表面上是神圣的教条,实质上是空洞的抽象。适当、适中是相对于既定的标准而言的,如果没有既定的标准,也就没有“中庸”。如果是面对未知的事物,没有了标准,哪里来的中庸?一件事情我们不知道该怎么做,一种知识我们不具备,怎么能够知道什么是中庸?实际上,人类的知识都是在探索中发展起来的,在探索中人们知道了该怎样组织社会,该怎样处理人际关系,在探索中获得自然科學的知识,在跌跌撞撞的摸索过程中,人们不免犯各种各样的错误,有时过有时不及,有时甚至错得离谱,正是在无数的错误中,人们才总结出经验来,知道什么是偏激,什么是极端,什么是中庸。如果我们一开始就把中庸作为一种标准和方法,岂不是取消了探索的可能性?牛顿说光的本质是粒子,惠更斯说光的本质是波,后来人们发现光的本质是波粒二象性,牛顿与惠更斯都不“中庸”,然而如果没有他们的偏激,怎么会有科学的进步与发展?
以“中庸”为原则实际上等于没有原则。“中庸”本身并不是一个可以独存的立场,它的立场要根据其它的立场来定,它要寄生于其它立场之上。在某种情况下,它能够混淆黑白、不问是非。因为,在善与恶之间,在真理与谬误之间玩弄中庸,其结果只能倒向滑头主义。当然,孔子反对不讲原则,处处讨好的滑头主义,他说:“乡愿,德之贼也。”(《论语·阳货》)“乡愿”就是滑头主义的老好人。《礼记·中庸》引孔子的话说:“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君子而时中。”“时中”就是与时俱迁,根据具体情况权衡利弊选择用中,不拘泥于僵死的教条规范。孔子提出“权”,即通达权变的思想,强调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就是说“中庸”是灵活多变的,没有一成不变的标准。但这样一来,“中庸”就没有了客观的标准。一个人规规矩矩,按常规做事,四平八稳,没有出错,那么,他是具有“中庸”这一“至德”的君子呢还是滑头主义的“乡愿”小人?一个人做事不合常规,他是不符合“中庸”的小人呢还是“时中”的君子?在这个意义上,“中庸”已经滑为了诡辩论,这与辩证法的精神相去甚远。
最后,“中庸”这种道德是以不“中庸”即不道德为前提的。孔子说:“叩其两端而竭焉”,有了两端才可能有“中庸”。两端或者是过,或者是不及,都是偏激的。“中庸”和偏激是矛盾的双方,没有偏激就没有“中庸”,没有“中庸”也就没有偏激。一种道德,必须以他人的不道德作为前提,必须别人做小人,自己才能成君子,这只能是一种伪道德。
第二,在实践层面上,“中庸之道”是为维护“礼制”秩序服务的,既有积极的作用,又有消极的作用。
首先,“中庸”思想对于缓和人际关系的紧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社会秩序,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当统治者的行为过于残暴,生活过于奢侈,对百姓的剥削过于严重,对于下层的压制过于苛刻,“中庸之道”就会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其次,“中庸之道”为统治者的行为提供合理性论证。“庸”字的平常义,在儒家看来就是“礼制”秩序,是君臣父子的纲常伦理,也就是宋儒所说的“天理”。“中庸”也就是恪守“礼教”秩序,做遵守“礼教”秩序的人,走“礼教”规定的道路,干“礼教”所许可的事情,保持对“礼教”的虔诚恭敬之心。只有“礼教”才是“天理”,是那个不易的“常”。在这层意义上,“中庸之道”就是“礼教”之道,“天理”之道。统治者掌握着话语权,什么是“中庸”、“中庸”的标准都由他们说了算。是非对错随时而定,因人而异,“中庸”成为他们的主观随意性甚至是诡辩,成为为他们的行为合理性做论证的工具。
最后,“中庸之道”遏制了人们的创新,从而为稳定社会秩序服务。创新总是或多或少地使社会发生一些变化,给统治者的统治带来挑战。为了维护统治,必须扼杀创新思想和创新行为。行为上的“中庸”使人小心翼翼地约束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不要出格。思想上的“中庸”使人们认同统治者的观点而没有异议。
在我们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今天,我们的国家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费孝通先生曾提出“文化自觉”的问题。我们要建设“和谐社会”也必须有个对自身“文化”上的自觉。什么是“文化自觉”?费孝通先生说:“文化自觉只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中人们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过程,所具有的特色和它发展的趋向,不带任何‘文化回归的意思,不是要‘复古,同时也不主张‘全盘西化或‘全盘他化。自知之明是为了加强对文化转型的自主能力,取得决定适应新环境、新时代文化选择的自主地位。”为此,有必要回顾我们民族历史文化,立足当代又要继承传统的优秀文化。适应我们国家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必须有一个文化自觉的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国哲人的大思路》马中著 陕西人民出版社 1993年8月第一版
[2]《〈知识、信仰与超越〉——儒家礼法思想解读》 任强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
[3]《儒学的现代意义》 光明网 2015-06-28
作者简介:禹淑莲(1965—),女,汉,河南郑州人,郑州师范学院思政部教授,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