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2017-04-20张宇峰
张宇峰
【摘要】本文主要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和现状入手,介绍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中遇到的来自于资金、法律、税收、监管、信用体系等方面的问题,并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现状 问题 建议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和现状
(一)试点阶段
2005年12月,我国最开始与山西省开始了小额贷款的试点工作。2005年12月~2006年10月,全国先后有5个省份设立了7家试点小额贷款公司,这些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分布于金融发展程度较低的山西省、陕西省、四川省、贵州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大多数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大约为20%左右,利率相对较高。这些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之后缓解了当地紧张的资金需求,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此外,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过程中也遇到过不少问题,比如,由于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政策使得期發展受到资金的约束等。
(二)推广阶段
试点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不错的效果,2008年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和推广,小额贷款公司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末,全国共有31个省和自治区设立了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达到8673家,为并且吸收发放了共计9272.80亿元的贷款余额。
2014~2016年,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数量变动不大,从2014年的8791家,变动至2016年的8673家,2016年同比下降2.66%,说明我国小额贷款市场已经趋于饱和,并有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退出市场。2014~2016年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变动不大,呈现缓慢下降的趋势,从2014年的9420.38亿元,减至2016年的9272.8亿元,2015年和2016年的同比增长率分别为-0.09%和1.47%。
据中国人民银行数据统计,小额贷款公司的地区分布不均衡,其中主要分布于经济和金融不发达的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以及安徽省和经济比较发达、对资金需求量比较大的江苏省、广东省,以上6个省和自治区分别有400家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其中,江苏省以629家排名第一。贷款余额排名靠前的主要是经济比较发达、对贷款的需求较大的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以上这些地区的贷款余额超过600亿元,其中,重庆市以991.4亿元排名居于首位。
二、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产生的时间比较短,发展不健全,因而存在诸多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不明确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是放贷的业务,因而从事实上讲应当定性为是金融机构,但是银监会的文件又把它规定为工商企业,不认为它是金融机构。考虑到它的主营业务是放贷,不属于《公司法》的调整对象,那么《公司法》无法对它进行约束。
(二)资金来源不足,面临资金约束
由于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就面临着资金缺乏的问题。由于它不可以吸收存款,只能依靠自身的净资产,但是公司的股东不太可能持续的注入新的资金,而且为了扩大经营,小额贷款公司的钱不会存在手里,那么现金流就会是个很大的问题。更加雪上加霜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太可能给它放贷,因为银行会把它作为一个潜在的竞争对手,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是要挣利率的差价。所以说,资金的不足根源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的不明确。
(三)税收负担重,利润空间有限
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税率按照与工商企业相同的标准来纳税,而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按照利差征税不同,对同样从事金融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实行不公平待遇,显然有失公允。而且,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特点,往往公司小但是业务量大,这就使得其营业税高企,蚕食了不少利润。
(四)监管制度不完善
首先,法律法规监管不足,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监管,尽管从事的是商行为,但多部商法都无法对其进行直接的规制。然而,如果试图用行政法对其进行管制,则又有违市场经济的本质。中央态度不明,地方性法规对其规定则更是五花八门,意见不一,很多规定都是与现行法律可能相违背的。
其次,管理机构众多。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多个管理机构。目前可以依据不同的职权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职能监管的机构较多,据相关文献显示,有7家左右,这也导致了小额贷款公司面对诸多监管机构无所适从。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容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问题,公安系统和银监会都有监管权,对于小额贷款经营过程中人为抬高自己的贷款利率,形成高利贷等,人民银行责无旁贷。而在指导意见的规定中,真正有权力主管它的单位是省级政府,这就导致了实践中各部门可能会因为没有利益疏于管理,也可能会为了利益的争夺去抢管理权。
第三,股权的分散。指导意见不允许任何一家股东的独大,即任何单一股东的控股权不得超过10%,这是一个非常不合理的规定。在公司经营方面,股权分散在不同的股东手里,股东之间难免会产生较大的分歧,以致于形成不同的派别,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而且,尽管该规定初衷是为了内部自我监管,也未必能达到效果,实践中公司股东可以拉拢关联的资金方作为傀儡,实际上还是一家说了算。
(五)信用体系尚未建立
农户的信用问题是个大问题。设立在农村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大可能实地走访每个农户的情况,毕竟很多农户居住在深山等偏远地区,如果实地调查,或许有效,但是这个成本有点太高了。这就导致了一种信息不对称,一旦农户违约,小额贷款公司就会蒙受巨大损失。一个全国联网的信用系统亟待建立,但是现在还没有任何眉目。因而,小额贷款公司在不了解农户情况的时候,不敢轻易贷款,使得资金到达不了真正需要的地方。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对策
(一)尽早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以法律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不应当游离于金融机构之外。因其从事的是金融活动,理应归于金融系统。明确它的法律地位,可以使其获得真正的市场主体资格,获得合法融资的渠道,大大降低违法犯罪等擦边球行为。
另一方面,应当专门立法对其进行监督。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愈发畸形,很多小额贷款公司为了收回贷款,与黑社会势力勾结,采用恐吓、暴力等手段逼迫当事人还款,而不是通过法律手段追讨,这与其设立初衷大相违背,如此小额贷款,更像是高利贷行为。只有通过专门立法,规定完善的欠款追讨的法律机制,才能有效杜绝小额贷款与黑社会之间的联系,促进小额贷款的良好发展。
(二)扩大小额贷款的资金来源
应该立法使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支持力度再大些。原有的50%融资比例远远不够,可以探索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融资的更高比例。银行不应当以自身在金融业的优势地位打压小额贷款公司。
(三)出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优惠
对诚实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考虑到它们的艰难处境,应当给予较高的税收优惠。避免重复征税,比如企业所得税应当设法减免,自然人的个税也应当相应减免。
(四)完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
首先,对于非法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予以坚决地打击,并且连根拔起。除了工商、税务,公安机关也应该积极介入,彻底铲除非法小额贷款公司。
其次,成立行业协会,全国存在众多的小额贷款公司,完全可以成立一个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督。
最后,社会舆论的监督也是非常必要的。鼓励大家对涉嫌违法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举报,如果贡献比较显著的,还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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