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英美陪审团制度成功移植看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发展
2017-04-20贺绍桐张明学陈西宏
贺绍桐+张明学+陈西宏
【摘 要】陪审团制度发源自英国,但在美国进行了的成功移植和创新。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当前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从中积累诸多启示和经验,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关键词】陪审团;人民陪审;宪法;依法治国
从17世纪开始,发源于英国的陪审团制度伴随英国的殖民扩张向各地移植。各殖民地长期处于闭塞落后状态,法律审判领域几乎为空白,以英国陪审制度为核心的对抗式审判模式就成为了各殖民地审判制度的重要渊源。
在众多殖民地中,美国始终坚持实用主义精神,谨慎地对待在对待移植而来各项的民主制度,这其中就包括影响美国司法体制的陪审团制度。
一、英国陪审制在美国的成功移植
200年来,人们常常惊叹美国宪政的惊奇。正是宪政体制下的陪审团制度,通过陪审团和法官的一个个经典判例,不断丰富着只有六七千字的美国宪法,使之能够牢牢奠定美国的政治基础,直至今日,依然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
1635年,马萨诸塞殖民地建立了北美第一个大陪审团,此后,各州相继建立大陪审团制度,根据这种制度,大陪审团决定是否将所指控刑事犯罪提交法院,而案件的审理则使用小陪审团。
起初英国引入陪审制度,目的是加强对殖民地的统治。这种制度意在控制殖民地的本地族裔以及非洲奴隶,因此,初期庭审陪审团成员多选择白种人。进入18世纪,1783年,美国赢得了历经6年的独立战争,赶走了英国殖民者,却留下了英国法治的传统——陪审制。
从英国移植而来陪审制的得以保留,一方面是17、18世纪北美殖民环境所致。
在此期间,殖民者与本地族裔、黑人奴隶之间的矛盾是社会的主要矛盾。殖民者熟练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攫取的利益,殖民地人民也逐渐认识到要用法律逐渐成为反抗殖民独裁的重要手段,例如:1765年3月,英国通过的《印花税法》规定议会有向其殖民地征税的权利,激怒了北美殖民地人民。北美人民掀起抗印花税运动,但波士顿大陪审团拒绝起诉运动领袖,同年10月,美国反印花税组织要求得到陪审团审判的权利,1766年英国政府迫于压力废除了《印花税法》。1774年发生的波士顿倾茶事件中,同样是由于波士顿大陪审团拒绝起诉当事人而使英国殖民者一筹莫展[1]。
另一方面,得益于英国的普通法渊源。
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独立宣言》,1787年9月,联邦制宪会议在费城通过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9年3月4日,联邦政府成立。美国著名宪政学者爱德华·考文认为:美国宪政来自于亚里士多德以来西方文明中自然法观念,来源于英国悠久的普通法传统[2]。
13世纪中期,英王亨利三世時代著名大法官布雷克顿明确提出:“国王本人不应受制于任何人,但他应受制于上帝和法律”,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可作为诉讼依据引用就是将布雷克顿观念具体化的表现,自此,不承认君主意志具有法律效力成为英国普通法的一项重要准则。另一位英国著名法官柯克继承并发展了布雷克顿的思想,“努力使普通法形成的程序成为约束权力的手段”[3]。
美国革命的两位重要领导人亚当斯和杰弗逊受到布雷克顿和柯克的影响,特别是认为柯克的著作让他们“终身受益”。不仅第一代制宪先贤,第二代领导人也深受普通法渊源影响,如主导“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的美国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就认为布雷克顿所著的《英国法注释》为其启蒙著作。
正是有这两方面的原因,1787年的联邦宪法的第3条第2款规定:触犯联邦法律的除弹劾案外的刑事被告人有得到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在此之后,美国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陪审团制度的适用做出了规定:大陪审团负有审查起诉的职能,刑事案件被告人有接受小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而民事案件是否由小陪审团审判则由案件标的大小决定。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6条规定:“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陪审员对于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查和提出意见的权利。”
1954年《宪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首次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
文革结束后1978年《宪法》从一定程度恢复了陪审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但在1982年的《宪法》没有对陪审制度做出规定,虽然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与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对人民陪审制度有相对灵活的表述,但从90年代司法实践来看,人民陪审制度的实际应用十分有限。
人民陪审制度在2004年8月发生了较大改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决定》详细地规定了人民陪审制审理案件的范围、人数、陪审员产生与连任条件以及各行政主体的任务分工等。2009年3月,全国各级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约为55000人,审理案件50余万件,到了2015年3月,人民陪审员数量达到21万人,审理案件219.3万件,是2009年的4.4倍[4]。
三、几点启示
当前,对于人民陪审制度的认识还存在一些争议,特别是有学者认为全面实行人民陪审制度有“违宪”的风险,因为1982年《宪法》特意将该制度取消,表明立法者对其持否认态度,同时,人民陪审制会降低司法效率。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人民陪审制度是否为英美法系专有,彭真在1953年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党组向中央的报告中已经给出了答案:“”在一审案件中,由群众选举公正的陪审员参加审判,不仅容易在较短的时间内把案情弄清,因而使案件容易得到正确处理,并且可以密切法院与群众的联系,使群众确实感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增强群众对国家的责任感。“弄清案件”、“联系群众”以及“国家的主人”三个原因,三个层次鲜明地给出了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制的原因。联系英国陪审团制度在美国的成功移植,有如下几点启示[5]:
(一)在宪法中将人民陪审制度纳入公民基本权利
英美陪审团制度的成功首先来自宪法对其的基础保证,无论宪法性文件《大宪章》还是美国1787年宪法,都旗帜鲜明地将陪审团制度列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我国应当从基本权利的范畴界定人民陪审制度。同时,要突出“人民陪审”中的“人民”二字,既要保障公民成为陪审员的权利,又应当保障公民获得人民陪审审判的权利。
(二)颁布专门《人民陪审员法》
由英美陪审团制度起源可知,该制度最初被用作压迫工具,因此,制定专门《人民陪审员法》、规范人民陪审员选拔程序、加强权利行使监督有助于保证人民陪审员真正来自人民、代表人民独立公正地参与司法实践,既防止陪审员精英化,又要防止司法活动陷入群众运动的风险。
(三)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指导
为了让人民陪审制度完全纳入到依法治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应当在坚持五湖四海原则的同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指导,如讲座授课,案例总结等等,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公民懂法、用法热情,为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的实施提供有力保证[6]。
【参考文献】
[1]张福坤. 英国陪审制在美国的成功移植[N]. 人民法院报,2016-11-18(8).
[2]任东来,陈伟,白雪峰.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3]伯纳德·施瓦茨著、王军等译. 美国法律史[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4]韩大元. 论中国陪审制度的宪法基础—以合宪论和违宪论的争论为中心[J]. 法学杂志,2010(10):19-24.
[5]李拥军. 我国陪审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出路[J]. 法学,2012(4):10-21.
[6]苗炎. 司法民主: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依归[J]. 法商研究,2015,165(1):1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