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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平视阈下不同养老保险制度分析

2017-04-20

中国老年学杂志 2017年7期
关键词:征地城乡居民待遇

刘 娜 梁 兵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0)

社会公平视阈下不同养老保险制度分析

刘 娜 梁 兵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0)

社会公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投资回报率

公平是人类千百年来不懈追求的目标,公平不仅涉及人们的自尊和地位,更影响了整个社会的稳定、进步和发展〔1〕。在工作领域人们追求工资待遇、权力和地位的公平,退休后则追求养老保险的公平。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现象严重,各制度的保障对象、缴费标准等方面又有很大差异。其中,人们最关注的是缴费的多少、养老金的数额和养老保险费的回报率。当前养老保险待遇的衡量指标主要是养老金收入和养老金替代率,也有学者进行综合后提出比较养老金的概念〔2〕。主要研究方向为区域差异、性别差异和制度差异,但制度差异主要集中在城镇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但针对实际数量大大超过8 300万人的被征地农民〔3〕,他们的养老保险制度最早是由嘉兴市于1998年开始探索的〔4〕。由于面临“四无 ”风险和长远生计无法保障等问题〔5〕,目前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4种模式 开展了这项工作〔5~7〕,有地方还探索出了“双置换的方式”〔8〕。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群体相比是否公平却有待研究。本文借鉴了前人研究的成果和思路,以公平理论为依据,引入投资回报率的概念,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研究范围,对比其与城乡居民、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水平及养老保险费的投资回报率,探究被征地农民、城乡居民和城镇企业职工之间养老保险的差距,分析产生差距的原因并提出解决办法。

1 理论基础——公平理论

公平理论是由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心理学教授亚当斯于1956年从认识失调论出发而提出的一种激励理论,通过比较个人所做所得与组织中其他人的所做所得,衡量人们对组织中资源或奖酬分配的公平感,因此公平理论又称社会比较理论。它的基本观点是:当一个人付出了时间、精力并取得了回报以后,他不仅关心自己所得的回报,而且会关心其他人所得的回报,会与他人进行比较来确定自己的付出与回报是否合理,比较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其今后工作的积极性。公平理论更多地被应用于企业的薪酬管理方面。其公式可以简单地表述如下:

O——结果(Output),即分配中所获报酬;

I——投入(Input),即人们在工作中所作的贡献;

p——代表感受公正或不公正的参照对象;

r——表示比较中的参照对象。

当亚当斯公式等号两侧相等时,说明自己和比较对象的付出和收获是一致的,人们会感到公平。但当公式两侧不等时,人们就会产生不公平感。这有两种情况:(1)当(Op/Ip)﹤ (Or/Ir),人们会觉得自己付出太多,回报却很少,会感觉自己很吃亏,感到心理失衡而不安。(2)当(Op/Ip)﹥ (Or/Ir),人们会觉得自己付出的不够多却得到了更多的回报,会感觉自己占了便宜,在这种情况下,理论上也是不公平的,会产生另一种不公平感,即歉疚感;但由于公平感的不对称性和个人的自利倾向,多数比较的一方此时会心安理得。公平理论不仅可以用在职场中衡量职工对个人付出与收获的感受,也可以用于衡量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的公平感,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都需要个人缴纳一定的养老保险费用,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城镇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和被征地农民三者缴费机制和待遇的标准都不一样,因此就会产生对比,有比较必然会产生对自己参保的公平或者不公平的感觉。从3个群体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公式中,可以对其体验到的公平感进行比较,单独看某一项,得出的实际上是每个群体对自己缴费和待遇的满意度,是其收获和付出的比值,本文将其称之为回报率。

2 不同制度体系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水平测算

2.1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依据江苏省对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本文选取1名2000年1月1日进入企业工作,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建立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于2015年1月1日年满60周岁退休,进入养老年龄阶段的男性劳动者。假定该劳动者在劳动年龄内连续工作没有间断,而且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缴纳养老保险的工资基数均为当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或社会平均工资,即该劳动者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1。

该职工在2000年进入企业,因为政策经历几次调整,在查找了国家和江苏省的相关资料后,经计算得出,至2015年1月1日年该员工退休时,个人账户本息和为49 277元。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各项养老金每年都有调整,本文假定基础养老金按照10%的比率调整,而个人账户储存额则取3%为计息利率,可以得到:

式(1)

其中Mn为第n年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i为个人账户记账利息,代入上面的P值,计算可以得出该职工退休之后在规定领取年限(139个月)内历年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及基础养老金数额(见表1)。

2.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南京市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政策于2012年开始实施,将原来新农保的参保人员和城镇居民养老补贴的领取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之内。本文选取1名具有江南八区城镇居民户口的男性居民,于2015年1月1日年满60周岁,进入养老年龄阶段,于2013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假定该居民至其退休时,补缴1 000元档次的养老保险费15年,加上个人账户的政府补贴金额,则当其退休时,个人账户资金为16 785元,每月领取120.76元。此外,依据《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宁政规字(2011)2号)及相关资料,假定基础养老金每年增长20元,则可以得出该居民2015至2026年的各项养老金领取额(见表1)。

2.3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达到养老年龄段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其缴费档次分为37 600元和42 600元两档,基本生活保障金分别为400元/月和427元/月〔9〕。同样,选取2015年1月1日年满60周岁,进入养老年龄段的男性农村居民,假定其在2015年之前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土地被征收之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并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按照10%的比例每年增长,可以算出该农民2015至2026年领取的基本生活保障金(见表1)。

表1 各制度体系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对比表(元)

3 不同制度体系养老保险待遇对比分析

3.1 不同制度体系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对比分析 从表1可以看出,就南京市而言,在城镇企业职工、城乡居民、被征地农民3个不同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框架下,其对应的3个不同群体退休后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有很大差异。从整体上看城镇企业职工的待遇水平最高,而城乡居民的待遇虽然在退休最初高于被征地农民,但可以看到2017年被征地农民二档养老保险待遇超过城乡居民,而一档养老保险待遇在2018年也超过城乡居民,所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总体上处于中间水平。

此外,对于同时具备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的城镇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来说,可以看到城镇企业职工不管是个人账户养老金还是基础养老金都是城乡居民的3倍,但城乡居民相比城镇企业职工多了一个缴费年限养老金,这部分养老金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城镇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之间养老保险待遇的差距。

3.2 养老保险回报率对比分析 根据公平理论和上述的计算数据可以得出不同社会群体参加的养老保险回报率如下:

(1)养老金总待遇/缴费额情况如下:

城镇企业职工:O/I=6.41

城乡居民:O/I=7.28

被征地农民一档养老金:O/I=3.40

被征地农民二档养老金:O/I=3.18

(2)城镇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额情况如下:

城镇企业职工:O/I=2.39

城乡居民:O/I=2.39

(3)城镇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缴费额情况如下:

城镇企业职工:O/I=4.02

城乡居民:O/I=3.60

由上面的计算结果可知,在法定的养老金计发月数期间,不考虑折现的情况下,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回报率是6.41,城乡居民是7.28,被征地农民一档养老保险是3.4,二档是3.18;城镇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回报率相同,都是2.39;但是对于基础养老金,城镇企业职工的回报率是4.02,城乡居民则是3.6。

可以看出在城镇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和被征地农民三者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回报率最高,其次是城镇企业职工,被征地农民只占城镇企业职工的43%,只占城乡居民的53%;同时,被征地农民的一档养老保险费的回报率要高于二档养老金。

对于城镇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二者个人账户的回报率相同,养老金待遇总额的回报率城镇企业职工要低于城乡居民,但基础养老金账户城镇企业职工却高于城乡居民。

根据公平理论,在城镇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和被征地农民3个群体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待遇水平比较中,感到最公平的是城乡居民,其次是城镇企业职工;感到最不公平的是被征地农民,其中,参加一档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比参加二档养老保险的感觉更加公平一些。

4 结论与建议

4.1 结论 第一,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在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两个方面都远远高于其他两个社会群体,而待遇与缴费水平息息相关,说明城镇企业职工缴费压力过大,缴费比例过高。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总体处于最低,说明缴费标准过低;本文选取中等水平的缴费档次,但随着人民收入的不断增长,1 000元的缴费标准过低,导致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受到影响。被征地农民缴费水平在三者中处于中等,但其一次性缴费的方式,与其他两个制度不同,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统筹。

第二,城乡居民同时,虽然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上都要远远高于城乡居民和被征地农民,但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养老金总额的回报率均低于城乡居民,说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过多,但却没有得到相应足额的回报,城乡居民虽然缴费较少,但因为有政府发放的缴费年限养老金作为补充,使其养老保险的回报率较高,说明在养老保险金发放过程中,待遇计发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之初高于被征地农民,但很快便被征地农民赶超,说明待遇增长速度过慢,增长幅度太小,使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逐渐落后于被征地农民,与城镇企业职工之间的差距也越来越大,说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调整机制存在问题。

第三,当前社会人民普遍存在攀比心理,从待遇水平上看,城镇企业职工高,城乡居民和被征地农民就会感觉不公平,觉得自己的养老保险待遇太少了,不足以维持自己的生存;但从回报率来看,城乡居民却是最高的,因此城镇企业职工和被征地农民又会觉得不公平,觉得自己的付出没有获得应得的回报。所以,是否公平只是人们的主观感受,具有很大的主观性、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4.2 建议

4.2.1 调整缴费机制 公平理论认为当个体对自己投入的回报率感到不满意或者不公平时,会通过减少投入从而保证自己的公平感。在养老保险领域,要实现社会公平,首先需要从缴费机制入手,在本文中测算中,选取15年作为统一的缴费年限,在缴费满15年退休时,城镇企业职工个人按照8%的缴费比例得到的个人账户资金为49 277元,城乡居民为15 000元,被征地农民分一二档分别为了37 600元和42 600元,如果加上城镇企业为职工按照20%的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那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额就要远远高于其他两个群体。因此,应对缴费的标准进行调整,降低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和企业缴费比例,从而降低城镇企业职工的缴费额;同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购买商业保险,这样企业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将节省下来的养老保险费发放给职工个人,职工也可以减轻每个月的缴费压力,从而缩小不同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之间的差距。其次,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和额度,同时应建立调整机制,将城乡居民缴纳养老保险的档次与社会经济发展和收入增长水平相挂钩,在能接受范围之内,逐步提高城乡居民的缴费水平。最后,应对被征地农民应调整其缴费方式,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一方面可以实现与其他制度的并轨,另一方面也可以缓解一次性缴费的压力。真正并轨之后根据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缴费标准和档次,鼓励更多地被征地农民参与养老保险制度。

4.2.2 调整待遇发放机制 在养老保险领域,个人缴费的回报与国家和地方政策紧密相连,城镇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和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政策有各自的运作机制,由于政府发放的缴费年限养老金,提高了城乡居民的养老金回报率,使得城乡居民虽然在养老金的绝对数额上远远低于城镇企业职工,但个人账户和养老金总额的回报率却高于城镇企业职工,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城镇企业职工和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加剧养老保险不公平的状况。因此政府应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位,对社会所有群体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对于社会弱势群体,可以采取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的方式进行帮扶,而不是在所有人都付出经济代价的情况下,对某个群体特殊对待。同时,调整城乡居民的待遇调整机制,针对南京市近几年的情况,对城乡居民养老金的调整方式平均下来是每年增长20元左右,不能抵消物价不断上升造成的货币贬值,因此这种增长方式对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没有任何改善作用。这要求政府对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方式进行统一,采取相同的方式,根据养老金的基数确定调整比例,保证待遇调整的公平。

4.2.3 心理调适 公平实质上是一种心理感受,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每个人所处的角度不同,对公平的理解也不同,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感从城乡居民、城镇企业职工到被征地农民越来越低,但是仔细分析也可以看出存在差异的原因。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不同,缴费多少不同,结果必然会产生差异。应该加大对养老保险各项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力度,帮助社会公众理解产生差异的原因,对其进行心理调适;同时,加强对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的培养教育,倡导一种“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的社会氛围,加强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从而维持社会的稳定。

综上所述,绝对的公平虽然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但是人们从未停止对公平的追求,在养老保险领域,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受到所有人的关注,虽然现在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存在很多不公平的现象,但是要看到养老保险制度在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实现社会公平。

1 孙 伟,黄培伦.公平理论研究评述〔J〕.科技管理研究,2004;24(4):102-4.

2 杨 翔.江苏省比较养老金差异研究〔J〕.人口与社会,2015;31(1):98-105.

3 卢海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情况与政策取向〔J〕.社会保障研究,2009;2(1):10-20.

4 李 放,崔香芬.从社会政策视角探析被征地养老保障政策〔J〕.社会科学家,2012;27(3):57-61.

5 陈尔彪.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劳动,2011;28(9):22-5.

6 卢加明,华迎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探讨〔J〕.中国劳动,2010;27(6):13-7.

7 秦士由.运用商业保险机制优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运作模式〔J〕.保险研究,2008;29(1):59-61.

8 周 建,施国庆,李菁怡.城市化与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对无锡市农村“双置换”政策的研究〔J〕.城市发展研究,2011;18(10):19-24.

9 黄 晶,施国庆.被征地农转居老年人口养老标准研究——以南京市为例〔J〕.人口与社会,2014;30(2):60-5.

〔2016-10-10修回〕

(编辑 曲 莉)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资助“移民跨学科研究”(13&ZD17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5BSH037)

梁 兵(1991-),男,硕士,主要从事征地拆迁与移民管理研究。

刘 娜(1993-),女,硕士,主要从事征地拆迁与移民管理研究。

R2

A

1005-9202(2017)07-1789-04;

10.3969/j.issn.1005-9202.2017.07.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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