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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数据开放的政策法规保障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7-04-19蔡婧璇黄如花

图书与情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法律法规美国

蔡婧璇 黄如花

摘 要:美国是开放政府数据最早的国家之一,自2009年提出政府数据开放倡议以来,先后发布多项政令敦促其实施,这些举措为美国政府数据开放的世界领先地位奠定了坚实基础。文章从机构与岗位设置,推行政策,法规条例三个方面分析了美国政府数据开放的政策和法规保障,并从政策制定、平台建设、政策实行和数据安全四个方面分析了对我国的启示之处。

关键词:美国;政府数据;数据开放;开放政策;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D912.17;G20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68/tsyqb.1003-6938.2017002

Abstract This paper aims to offer suggestions about formulating and implementing policies of open government data. American open government policies and acts are analyzed in three aspects: organizations and positions, policies, and acts. And then what can be learned from their experience is summarized and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to perfect our own policies. The United States is one of the first countries that open its government data. After the publication of Open Government Data Initiative in 2009, the U.S. Government has issued several policies and acts to open government data. These actions have laid a solid foundation for the leading position in open government data for U.S. This paper will give suggestions about making policies, establishing sharing platform, implementing policies, and data security.

Key words American;government data; open data; open policy;laws and regulations

自2000年A-130号通告(OMBCircular A-130)[1-2],即《联邦政府信息资源管理通告(The Management of Federal Information Resources)》颁布以来,美国政府致力于将一切由联邦政府创造、收集、处理、传播、处置的信息免费开放给所有人使用及再利用[3]。随后,美国于2009年率先发布了《政府数据开放倡议(Open Government Initiative)》,要求政府各部门发布可机读的标准化高价值数据以取得更高的经济利益。2013年,美国政府发布了要求更高的《开放数据政策》(Open Data Policy)行政命令,要求公开教育、健康、财政、农业等七大关键领域数据,并对各政府机构数据开放时间做出了明确要求,同时推出“开放数据项目”(Project Open Data),向社会开放更多政府API,让开发者可以更方便地利用政府数据创造潜在经济价值[4]。随着各项相关政策与法规不断推出与完善,美国政府以高度可用的形式释放空前数量的联邦资料,旨在对政府运行的监管并创造更高的社会和经济价值[5]。在由开放数据晴雨表项目组、互联网基金会、开放数据研究会共同发布的《开放数据晴雨表(Open Data Barometer)》中,美国自2013年起连续3年排名第二,远远高出中国排名的61位[6]。由此看出,美国政府数据开放起步早,政策全,执行力度大,在开放政府数据方面的经验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有很多可借鉴之处。

1 美国政府数据开放的机构与岗位设置

美国政府数据开放主要由信息政策办公室(The Office of Information Policy)和总务管理局(General Services Administration)统一管理。信息政策办公室主要负责相关政策及法规的制定,并向各机构执行数据开放提出建议和指导。总务管理局通过下属的公民服务与创新技术办公室(Office of Citizen Service and Innovative Technology)建设和维护集成性政府数据开放平台Data.gov,统一发布各种有效数据。各个机构内部数据的开发挖掘和发布则由各自的信息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其人员与岗位设置也由该机构自行决定。

1.1 公民服务与創新技术办公室

美国总务管理局(U.S. General Services Administration, GSA)下设的公民服务与创新技术办公室(Office of Citizen Services and Technology, OCSIT)是联邦政府向公众提供信息和服务的主要机构,它有助于改善向公众提供的信息和服务,主要职责包括五个方面:云安全、客户体验、数据服务、开放式创新、智能IT技术。其中,数据服务的目标是将政府数据资源更好地授权于公众。同时,还提供分析和数据管理功能,以帮助各机构做出更好的决策,提高对市民的服务。40多年来,OCSIT通过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公共信息和服务。该办公室与其他联邦机构密切合作,以确保政府数据向公众开放。

OSCIT的一项重要成果为政府数据开放门户网站Data.gov。 Data.gov是联邦机构向市民、企业、研究人员等免费公开其所有数据库的集成性网站,该网站的数据主要由联邦政府授权机构进行采集与整理,还以地图索引的方式连接各州政府公开的数据集。Data.gov提供的所有数据全部为可机读可检索的格式,包括XML、RSS、CSV/Text、KML/KMZ、ESRIShapefile等。据联邦政府要求,为了使用户使用政府数据更为方便,该网站不仅公布原始数据,还向公众提供数据分析工具和格式转换工具。

1.2 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与信息事务管理办公室

管理与预算办公室(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不直接参与政府数据公开的过程,但它负责审查各机构数据清单的完整性和公开性。该办公室要求各政府机构必须为其所创建、收集、控制的数据设立账户,并且必须做到:保证其数据清单对政府数据管理机构公开;设立联系人以协助处理和回复因开放数据请求而引发的投诉。出于对隐私、安全、保密和管控的考虑,政府机构必须保证其数据清单中不对外公开数据的比例;评估各机构使用数据来支持其决策、节省成本的情况。

信息事务管理办公室(Office of Information and Regulatory Affairs)是管理与预算下的一个法定组成部分。根据《开放政府数据法案》,该办公室应与联邦首席信息官及美国总务管理局的负责人合作为数据的管理等政策的制定、实施等提供建议。美国首席信息办公室需要同政府信息服务办公室和科技政策办公室共同合作促进数据在跨国政府间的数据可互操性及可比较性。

1.3 信息自由法案办公室

信息自由法案(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FOIA)要求各行政机构设立信息自由法案办公室(The Office of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以应对民众的数据请求。其规模和运行由各机构自行决定。如退伍军人事务部在下属的检察长办公室设立了FOIA服务团队,由专职官员负责将申请转交给相应办公室。员工福利安全部也有一名FOIA官员和两名FOIA协调员负责处理相关事宜。其职责包括在收到请求后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应对。如无法在20个工作日期限内响应,则向请求提出者致电申请延长最后期限,并随后以书面形式向请求者确认。

1.4 信息政策办公室

1.4.1 沿革

美国司法部专设信息政策办公室(The Office of Information Policy, OIP)。该办公室最初于1969年12月8日建立于法律顾问办公室下,原名为信息自由委员会(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Committee),其主要职责在于向各机构提供有关执行信息自由法的建议。1978年,随着信息自由法相关事宜的扩张,新成立了信息法律与政策办公室(Office of Information Law and Policy)。 信息自由委员会的各项事务也转交至这一新建机构。1981年,信息法律与政策办公室作为新机构的一部分,与隐私与信息上诉办公室合并,成为信息与隐私办公室。1993年4月14日,司法部长珍尼特·雷诺指示成立OIP作为律政司直接向副检察长报告的一个独立组织。该办公室随后于2008年8月18日更名为信息政策办公室。

1.4.2 主要工作

信息政策办公室负责督促所有机构遵守信息公开法,并确保由总统签署的信息自由法案备忘录与总检察长签署的信息自由法指导准则的实施。该办公室还负责为所有机构提供有关信息自由法管理的法律和政策咨询。根据信息政策办公室工作手册(Organization, Mission and Functions Manual: Office of Information Policy)[7],其日常工作包括:

(1)制定并发布涉及信息自由法案各个方面的司法部指南和所有联邦机构实施FOIA的政策指导手册,并代表司法部监督各个机构遵守FOIA的法定职责。

(2)向寻求援助的所有机构提供有关FOIA的法律和政策咨询,并提供其他各种与FOIA实施和执行相关的培训课程,演示和简报。

(3)维护信息政策辦公室的官方网站和FOIA.gov网站,向感兴趣的公众提供参与和合作的论坛平台,以开放政府社区。

(4)完成与FOIA相关的各项年度报告的编写与检查,包括各机构发布的年度报告,首席信息自由法案官员报告,编译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准备政府摘要总结,评估各机构执行进展。

(5)处理与信息自由法案相关的诉讼,包括新近提交的有关信息自由法案的诉讼案件清单,裁定司法部各部门FOIA相关行动带来的行政申诉,及在某些信息自由法相关事务的诉讼中进行辩护。

(6)代表司法部的高级领导办公室初步处理民众的信息公开请求。

(7)为部门评审委员会提供人事支持,负责审查包含机密信息的司法部记录。

2 美国政府数据开放政策

美国自提出政府数据开放倡议以来,先后发布了多项政策(见表1)以确保其实施。本文从参与广泛程度、开放数据形式、信息安全、许可协议几个方面来分析各项政策对美国政府数据开放的保障作用。

2.1 政府数据开放的发布与机构

2009年1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发布了《透明和开放政府备忘录》,该备忘录列出了要求联邦政府各部门和机构必须改善其透明度、公众参与度、和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非政府组织、个人、企业之间合作的具体步骤。奥巴马指示首席信息官与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后勤管理署长共同合作,在有关的行政机关的协调下,于120天内,制定了《开放政府指令》(Open Government Directive)。该《指令》由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发布,指示各行政部门和机构采取具体行动来落实备忘录中提出的三项原则,即政务透明(transparency)、公民参与(participation)、协同合作(collaboration)。

随后,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发布M-10-06《开放政府指令》,成为后续政府数据开放的基础。该指令首次明确提及到了数据层面的开放,其中包括:发布政府数据开放网站;要求落实到一个具体的联系人而非只有联系方式;减少信息自由法案请求的积压;发布更多数据库。在这一指令的指导下,美国发布了全球第一个政府数据开放平台Data.gov。至2016年12月,此平台上已经发布超过18万个数据集,涉及农业、商业、气候等14个领域。

2.2 开放数据的形式与质量

2012年5月,美国联邦政府发布了《数字化政府政策》。政府数据开放是这一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政策要求政府各机构将所持有的数据从原来的以文件为单位转换成易开放的数据形态,将这些数据作为政府开放数据,采用健全的数据分类、适当的数据说明,通过网页和应用程序接口的方式来进行数据开放,使这些数据不仅可以为政府内部使用,也可供公众、非赢利单位和企业等使用。

2014年5月9日,美国又发布了《美国数据开放行动计划》。该计划在较为系统的政策框架基础上,对数据开放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并提出了改进与完善的四项举措,分别是:以可发现、可机读、有利用价值的方式公开政府数据;与公众和民间组织合作,优化发布政府数据;支持创新,并根据反馈意见改善数据开放;继续发布和加强与气候变化、健康、能源、教育、经济和公共安全相关的高优先级别的数据。

2.3 开放数据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2010年3月,美国预算管理办公室发布了M-11-02《隐私保护指令》。该指令表示,明智地使用准确可靠的数据在提高联邦方案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上发挥了关键作用。各机构间的数据共享使政府能够更准确地评估政策选择,改进对纳税人的钱的管理,减少文书工作的负担,更协调地为公众服务。这一陈述明确的表达了开放政府数据的必要性。同时,在公开过程中泄密和侵犯个人隐私问题也不可忽视。这一指令要求联邦各机构执行数据开放行为时,必须遵守现行的相应隐私法规和政策。

在公共政策、科学、医疗等其他研究领域,共享数据对公众是十分有价值的。在这些高价值数据可能包含部分受联邦隐私法保护信息的情况下,《隐私保护指令》鼓励各机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其它规定,允许在有适当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出于研究目的获取这些数据。

2013年5月9日,奥巴马发布行政命令《将政府信息开放与可机读性默认为政府工作》(Making Open and Machine Readable the new default for government information)。其中,第2节为开放数据政策。该政策规定政府机构应当执行《开放数据政策》的要求,并按指定的期限完成相应任务。在实施《开放数据政策》过程中,政府机构应当在信息生命周期的每一个阶段进行完善的个人隐私、保密信息和安全风险分析,从而甄别出不应被公开的信息。此审查过程应由政府机构中负责隐私的高级官员监督。尤其重要的是,政府机构在发布信息时要避免违反法律或政策,或危及个人隐私、保密信息和国家安全。

2.4 政府数据开放许可协议

在奥巴马总统颁布《开放数据政策》一周后,美国白宫于2013年5月推行了“开放数据项目”。该项目首次使用“开放许可”(Open License)一词来描述以很少甚至没有限制的方式授权用户访问、使用和传播政府数据的一系列条例。该项目还规定,美国政府数据默认为归入美国公共领域,没有任何使用限制。但这一规定仅限于美国管辖范围内使用,当在世界范围内使用时,将采用国际公共领域许可协议CC0(Creative Commons Zero),即放弃著作权法规定的各种权利,包括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一切相关和相邻的权利。任何人可以出于任何商业或非商业目的复制、修改、传播、演绎该作品,无需授权。

3 美国政府数据开放的法律法规

3.1 《开放政府数据法案》

2016年5月25日,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分别通过了《开放政府数据法案》(Open Government Data Act)的提案[9]。该提案旨在扩大政府对数据的使用和管理,以便增强信息透明度并提高政府管理的有效性。

3.1.1 數据开放范围

该法案将数据定义为:不论形式和媒介,一切被记录下的信息。它强制要求政府必须主动以可机读可搜索的形式完全公开这些信息。除非其他法律禁止,这些信息在世界范围内开放授权,供大众免费使用。

3.1.2 对数据格式的要求

这一法案关键的内容体现在第5小节。它指出,所有数据集必须为可机读的格式主动被开放许可使用。除非法律另有禁止的,所有数据集应按照开放许可协议被公布,如果无法提供适当的开放协议,则应当被归入全球公共领域供自由使用。每个政府机构都可与非政府组织、公民、非营利组织、高校、私企和上市公司等机构合作以寻求机会,合法地利用该机构的公开数据,尽可能为公众提供创新机会。

3.1.3 主要执行机构

该法案第6节中规定,这一法案主要执行者由电子政务办公室改为信息事务管理办公室和联邦首席信息官。政府数据开放等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由信息事务管理办公室与联邦首席信息办公室及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其他部门负责人共同合作完成,主要工作包括监督和建议联邦信息资源管理政策。

该法案第9小节加强了首席信息官员和首席信息官委员会的职责。法案要求他们参与数据集的管理、格式标准化、数据集的共享与发布;确保以最佳的形式开放数据;辅助获取数据以支持绩效改进;审查机构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以减少数据访问上的障碍;确保该机构最大限度地使用公开的数据;响应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与开放政府数据相关的其它要求。

该法案目前已经通过提案和部分意见收集程序,还需要通过国会的监督与政府改革委员会和参议院的国土安全和政府事务委员会的审查。若该法案最终得以立法,将为保证数据的开放与利用效率提供制度保障,为社会创新提供有价值的公共数据。

3.2 《信息自由法》及其修正条例

约翰逊总统在1966年签署的信息自由法案(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FOIA)是美国政务信息公开的里程碑,为政府数据的开放共享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该法案认为“当人民拥有国家安全允许的全部信息时,才能达到最好的民主。只要对公眾利益没有损害,就不能蒙上神秘的面纱”[10]。FOIA赋予所有公民查阅和复制由联邦机构、合作方及联邦部门保管的记录和文件的权利。即使没有被要求,这些文件也必须自动公开。这一法案第一次以成文化的形式明确了政府机构向公民提供政府数据的义务和公民获取政府数据的权利,完成了政府数据从被动获取到主动公开的过程。

在该法案实行后,美国国会分别于1974、1976、1978、1984、1986、1996年6次对该法案进行修订,修改了公开范围、发布程序、处理时限和收费等问题。其中1996年的修订又被称为《电子信息自由法案》,对政府数据公开影响最为深远。这一修订案强调了政府各机构应主动将政府数据电子化,使公众能够通过电子形式获取数据,是今天政府数据以可机读格式开放的原型。为了方便用户使用,联邦机构被要求在网上提供说明,告诉公众提出获取文件要求的程序[11]。此外,为了应对日益增长的数据提取请求,这一修订案还缩短了请求的处理时限和程序,以提高政府的响应效率,减少申请的挤压和延迟[12]。

3.3 其他专项法案

3.3.1 《阳光下的政府法案》

数据开放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提高执政透明度,增强政府公信力,提升社会民主程度。1976年通过的《阳光下的政府法案》(Government in the Sunshine Act)相一致。该法案提及,要将政府暴露在阳光下,使人民全面有效的监督政府,促进政府执政的公平性和公开性。

在《阳光下的政府法案》的界定下,公开政府数据的目的是提高政府运行的透明度,而不是在与政府职责无足够关联时公开公民隐私。就此,公共记录法案给出了公共记录与个人信息间的界定,即是否与政府事业有直接关系。

美国50个州都有制定各自的《公共记录法》。该法案确定了可供公开的政府数据类别——公共记录。出于对政府工作的监管,该法案允许公共成员向州政府及当地政府部门索取各类与政府事业直接相关的公共数据文件[13]。如华盛顿州出台的Washington Public Records Act RCW §42.56.030表明人民应享有足够的知情权以持续掌控他们创造的机构(即政府),而不是由他们的公仆决定他们应该了解哪些信息[14]。各州FIOA法案相似,但在豁免条款范围和响应期限上有所不同。

3.3.2 《著作权法》

根据2011年12月出版的《著作权法》(Copyright Law)第105条规定,美国政府的各项工作成果原则上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些工作成果是指由政府官员或员工基于其工作责任所制作的文件、档案等作品,大部分为公共财产,因此其陈列、复制、衍生、传播皆不受著作权限制,且无需经过授权[15]。这一条款直接规避了在公开政府数据时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同时,此条款也规定美国政府通过指定任命、遗赠等其他方式完成的成果可以取得的著作权。这一条款保障了项目承包商、受赠人使用政府拨款完成的工作成果有机会保有完整或部分著作权。在公开此类数据时需特别注意著作权的归属。

3.3.3 《习惯法》

法庭记录向公众开放是一个较为悠久的传统。根据《习惯法》(Common Law),公民拥有索取和复制公共记录和法庭记录的权利。宪法第一修正法案(First Amendment)要求部分司法审讯必须向公众公开。一旦某份记录历史上曾向公众公开或在司法审讯和政府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它就一个向全体民众公开。只有在封存记录的目的有且仅有保护政府重大利益的情况下,政府才有权拒绝公开这一信息。

4 美国政府数据开放的政策法规特点

自2010年奥巴马总统发布A-130号通告以来,短短的6年间美国联邦政府已经发布近10项政策、行动计划、执行命令来保障政府数据开放的实施。这些政策涉及各个领域,明确规定了各项行动的执行部门与执行力度。随着这些政策的不断完善,美国政府数据的开放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与广度。

FOIA法案是开放政府数据执行的法律基础之一,这一法案从根本上确定了政府数据应由政府相关部门主动、免费、完全公开这一原则。数据的主动开放与免费使用降低了用户对政府数据的使用门槛,而广泛的开放程度保障了各行各业均能行之有效的利用这些数据。

此外,由公民服务与创新技术办公室运行与维护的Data.gov是美国开放政府数据的唯一门户网站。Data.gov内的所有数据均由美国政府开发收集并免费提供给所有公司与个人,并且可用于商业与非商业目的。一站式的开放平台保障了政府数据获取渠道的单一性与权威性。除了广泛的数据外,该平台还提供数据分析、应用下载等各种技术支持服务,帮助用户更有效的利用政府开放的数据。

在政策和法规的保障下,美国政府在开放政府数据上已有所成就。近3年的《开放数据晴雨表》中,美国均名列前茅。麦肯锡公司于2013年10月发布的《开放数据》(Open data: Unlocking innovation and performance with liquid information)报告显示,开放数据的经济利益可在教育、交通等7个方面总计达到3到5兆美元[16]。天气数据与地理数据的表现尤为明显,国家天气服务于2011年发布的统计表明基于这些天气数据的产业已经达到每年300亿美元[17]。GPS数据的运用更是达到了每年900亿[18]。

5 美国政府数据开放的政策法规保障启示

5.1 由上而下制定政府数据开放政策

根据2016年《开放数据晴雨表》,美国政府数据开放程度位于世界前列。特别是政府政策(Government Policies)评分94,政府行动(Government Action)评分100[6]。这与美国政府对开放政府数据的重视分不开。多项政府通告的颁布创造了政府数据开放的大环境。在开放信息通告实施的15年后,這一通告也迎来了第一次大的修改,推陈出新,引入了新的观点。立法机构也不断修订完善法案使之更适应时代的发展。我国在实施政府数据开放时,也可借鉴其由上而下的结构特点,即由某一部门主导相关政策的制定并完成信息整合,其他机构下设专职人员负责处理相关事宜。在政策及法规制定后,尽量缩短修订周期,引入新的技术,使这些有价值的信息资源得以高效、安全的利用。

我国国家信息中心以开发和利用社会发展信息资源为其主要职责,包括宏观管理决策支持、信息资源开发、提供政务信息库(数据中心)开发运行及维护。这与开放政府数据的目的不谋而合,与美国信息政策办公室的职责也十分相似。可以在其下分设专职负责政府数据公开的办公室,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监督政策的执行及政府数据的整合开放。

美国开放数据法案提出,所有的政府机构应自动公开其拥有的公共数据,仅在涉及国家安全和其他特殊原因时才可以不公开。美国著作权法也规定凡属政府工作成果则不享有著作权,可供民众自由使用。这为美国政府数据开放的合法性提供了依据。目前我国还没有法规明确要求政府数据强制开放。各政府部门虽然在各自的网站上发布了部分数据,但大多较为分散,覆盖不全面,可利用率低。这严重影响了政府数据公开可能带来的巨大效益。2015年我国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要在未来5至10年大步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明确各部门数据共享的范围边界和使用方法。在划定开放共享范围时,我国可以分步进行,在确定无损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逐步公开各类政府数据,最终实现最大化的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使公众在使用这些数据时不需要经过任何注册、审批的繁琐程序,使用数据也不受限制。

5.2 完善政府数据开放平台

美国政府数据开放平台Data.gov内容涵盖了美国联邦政府生产和收集的所有数据集,它的建立提高了公众对联邦政府信息的收集和利用能力。这是值得我国在开放政府数据过程中借鉴的。我国于2007年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指南编制小组并发布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据统计,超过80%部委网站已经编制并提供了信息公开目录。但是,这些政府网站较为分散,缺乏一个平台将可再次利用的政府信息统一集合。2015年8月,国务院通过了《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明确提出,要形成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于2018年前实现金税、金关、金财、金审、金盾、金宏、金保、金土、金农、金水、金质等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覆盖。这样一个完全免费的网络平台可用以发布所有政府数据以供民众访问,并使用这些数据创造更大的价值。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分属两个不同的部门负责:信息政策办公室和总务管理局。我国在建立开放平台时,可将其规划至负责制定政府信息开放政策的国家信息中心下。这样,开放平台可以更好的贯彻相关政策,也有利于国家信息中心对其管理。

5.3 提高政策影响

在开放大量政府数据后,美国政府还积极鼓励个人和企业合理运用这些数据创造更大的价值。Data.gov在发布各项数据之余也提供了多种数据提取工具、分析工具和常用电子数据文件格式转换工具以方便用户使用。此外,美国政府还鼓励企业利用政府数据开发特色应用。以最常被开发的政府数据——地理信息为例,Data.gov提供标准的应用程序接口,大大方便了第三方应用商提取有效的地理数据,开发地理信息服务的可视化应用。

然而,在开放政府数据的影响力上,美国还有所欠缺。据《开放数据晴雨表》显示,其政治影响(Political impact)、社会影响(Social impact)、经济影响(Economic impact)评分分别为70、62、87[6]。由此可见,虽然美国政府数据开放政策十分完善,政府也在积极行动,但其成效一般。因此,我国在学习其政策法规制定的基础上,更要注重各项政策的影响力。可在政策制定前期收集公众意见,并在施行后大力宣传其意义,让普通民众对这一政策有所了解,形成政府数据开放的良好环境。这样,民众才能在有需求时,合理使用政府开放的数据,达到开放政府数据的利益最大化。

5.4 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美国公开大量政府数据,在创造经济价值的同时,随之而来的还有数据安全问题。为了应对这一问题,美国《信息自由法》中规定了九条豁免条例和在特定情况下免于公开的数据类型。如石油勘探数据因关系到国家机密而不得公开;公司财务数据因涉及商业机密而不应公开[19]。在美国目前的立法体系中,对个人数据隐私权没有明确的保护措施,由任何途径获取该数据的人都有权收集、储存和使用这些数据。在这一情况下,信息隐私法就数据公开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侵犯公民隐私权问题作出了说明,规定除特定情况外,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各类信息都不应公开,即使这些数据由政府收集,政府也无权公开涉及公民个体隐私信息的一切数据。我国在制定相关政策时也应该注意这类问题的规避,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数据可以不予公开。

此外,对原始数据不适当的整合和分析也可能产生数据安全问题。两组看似安全的数据在经过整合后可能产生意料之外的结果。特别是高敏感度的数据,如消费指数、环境污染指数,对他们的错误解读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我国在提供原始数据的基础上,可以加上对数据必要的说明和解释,引导用户恰当的使用这些数据。同时,我国应健全政府数据安全保护体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我国可以效仿美国采用数据安全分级制度,对政府数据按照其重要程度划分安保等级,实施有针对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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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蔡婧璇,女,华盛顿大学硕士研究生;黄如花,女,武汉大学信息资源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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