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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预约租车的发展情况和法律现状

2017-04-18朱娟娟

法制与社会 2017年9期
关键词:立法网约车出租车

摘 要 近几年来,以滴滴、优步、快的等为代表的网络预约租车行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这个被称作“互联网共享经济的时代”,新兴租车服务行业给传统出租车行业带来了巨大变革,他代表了一种新的出行方式,做自己的老板,为自己打工,自由支配时间。网络预约车的出现打破了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垄断性局面,同时,有效地避免了城市交通乱象如打车难、司机拒载、司机故意绕路等情况。这种新型出行方式,正是因为有效地规避了这些问题和不足,才得到了如此迅猛的发展,且对传统出租体制造成如此强有力的冲击。

关键词 网约车 出租车 合作 漏洞 立法

作者简介:朱娟娟,广西师范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415

一、网络预约租车的发展现状

(一)使用现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是指以互联网和手机软件为交易平台,以具有出车资格能力的车主为有出行需求的乘客提供服务的一种打破传统出租车模式的新型模式。国内的打车app和线上平台源自于国外,如位于美国旧金山的Uber(优步)打车平台。国内的网约车交易基本起步于2011年,短短几年的时间这些平台悄然兴起,滴滴、优步、神州转车、易到等网络约车平台相继壮大,逐渐占据了更多的市场份额,现在位于主导地位的公司是“滴滴打车”。

(二)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的合作博弈分析

随着共享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预约租车的浪潮席卷全球,与传统的出租车的运作方式形成博弈。我国传统的出租车行业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面临着一个新旧更叠、矛盾激化的特殊时期。如果说网约车的出现打破了出租车垄断的局面,瓜分了他们的获利份额,挤占了他们的市场空间,那么出租车行业就会对这个新兴行业产生抵触心理,甚至用各种极端的手段来扳回自己的利益。但是由于矛盾可以向对立面转化,预期让矛盾长期存在,不如寻求一种双方合作共赢的模式,当然这也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法律的不断完善。在此假设建立一种合作互惠的模式,也就是双方合作共营,既然整个市场这块“大蛋糕”被做大了,雙方就都有权利来分一杯羹,所以不妨可以鼓励出租车司机也装上在线打车平台软件,同私家车主一同公平竞争,服务于各行各业有乘车需求的大众,让每一单竞争都变成一次公平的博弈,共同竞争,共同分享。

二、中国网约车的法律漏洞

(一)第一个法律漏洞是网约车的准入门槛

对于有运营资格的驾驶员来说,出租车司机和车辆租赁公司司机都有对抗于普通私家车司机的有利条件。按大众认知来看,网约车似乎是使“黑车”合法化了,这无异于在打擦边球。但是如果严格地要求剔除这一部门私家车司机的资格,那么滴滴打车、优步等这些平台的订单量必定会大幅度下降,效益严重损失。相反,如果这部分群体的限制得到解除,那么社会资源就更能得到充分利用,社会幸福感程度也会提高,从长远利益上来看,这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

(二)第二个法律漏洞在于网约车的乘车安全、事故责任等乘客利益问题需要准确保障

关于出行安全中,53.73%用户普遍认为非专业网约车司机驾驶存在安全隐患,28.36%司机频繁查看手机交通安全有隐患。安全问题是网络预约租车最该重视和完善之处,这又得回归到政府的监管和法律的完善上来,大量网约车的涌现要求政府必须提高宏观调控能力才能积极应对,如果没有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那么网约车会带来更多难以调和的社会矛盾。政府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做好把关工作,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让乘客在网约车乘车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有所保障。

三、国外网约车立法动态与启示

网络预约租车源于国外,在这一方面外国政府的立法经验和实践经验都较为丰富。优步等网络约车平台在全球范围内“且行且困扰”,为此,各国政府都对网约车的发展进行了法律规范,对网约车的法律地位进行了鉴定,国外丰富的立法动态对我国网约车的完善有着重要的启示。

(一)美国

美国在网约车立法方面是先行者,在2013年9月19日作出了承认网约车合法性的决定,与此同时政府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机制,后几日,又颁布了一系列网约车监管举措。他们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将优步等网络约车平台统一归属为“交通网络公司(TNC)”。TNC的意思是在加利福尼亚境内,这个“交通网络公司”是通过网络或者手机软件平台,通过订单连接私家车车主和乘客的一个法人公司、企业法人。其规定参与交通运输的必须是私家车,而不是专车,TNC机构本身不拥有车辆,他们只是一个提供订单信息服务的交易平台,并为其购买保险,以保障事故的赔偿得以落实。在预约安全方面,严格规定等额载客,杜绝半路巡车载客,且规定乘客数量。美国的这一立法带动了其他周边地区的立法进程,随后的几年内,除了华盛顿之外,美国的其他16个城市如芝加哥、西雅图等,也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网约车TNC计划的地方立法政策。

(二)英国

作为一个在分享经济上有着极大开放性的国家,在分享经济发展的程度上处于欧洲的领先地位,英国对网约车也采取了一个开放和包容、鼓励和引导的态度。虽然英国暂时还没有一个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网络预约租车的规范体系,但是伦敦的网约车监督管理机制具有很强的典型性,他与美国的TNC模式截然不同,独树一帜,可谓“伦敦模式”。从法律角度解释,英国的出租车实际上只有两种,一种是黑色出租车即在道路上巡游、随叫随停的出租车;另一种是约租车,即通过电话预约、网络平台预约等方式租车的模式。英国把网约车和出租车划分明显界限,区分管理,如网约车不得擅自使用出租车taxi等标志,且必须佩戴网约车司机徽章等。并且对网约车的数量上持宽松态度,不加以限制和要求,这可能是网约车“伦敦模式”不同与其他国家的最开放之处。

四、我国网络预约租车的法律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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