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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资助恐怖活动罪及防范对策

2017-04-18陈大尉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0期
关键词:恐怖活动资助特点

摘 要 近年来,我国多地发生恐怖袭击案件,造成了大量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犯罪刻不容缓。恐怖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前提条件是拥有大量的资金、物质、装备等的支持,所以资助恐怖活动犯罪也是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从资助活动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以及行为特征等方面进行分析,以其提出合理的防范对策。

关键词 恐怖活动 资助 特点

作者简介:陈大尉,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095

一、资助恐怖活动罪概述

(一)恐怖活动犯罪形势

按照我们的通常观念,恐怖活动,往往是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对人们的思想造成要种恐吓的行为。按照学界的观点。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对恐怖活动的研究,可以从世界和我国两个角度进行研究。在世界范圍内,随着极端组织、极端宗教势力等恐怖力量的兴起,恐怖活动在世界范围内呈现爆发的趋势,我们在媒体、网络上经常见到各种恐怖袭击的报道,通过这些报道,可以得出,世界范围内的恐怖活动数量呈现出逐渐上升的趋势。尤其是近几年在中东地区成型的伊斯兰国等恐怖势力,所造成的影响和对相关地区的危害更是到了极端严重的情况,这些恐怖犯罪,也引起了世界上相关国家的重视,为了打击恐怖势力,维护地区的和平和稳定,保护当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国际间的合作正在逐渐加强。各个国家和政府相继出台了众多的法律政策、国家间签订了大量的条约,加强国家间的合作。在我国,恐怖活动也呈现出了上升的趋势。尤其是在一些重点地区,因为民族、宗教等原因,地方上的恐怖活动频发,如震惊全国的昆明火车站恐怖袭击事件等,这些恐怖活动严重破坏了地区的稳定和安宁,对当地的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造成了全国人民心理上的恐慌。为了对恐怖犯罪进行打击,我国在1997年《刑法典》中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写入了刑法。同时,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反恐实际,在2001年对刑法典进行修正的时候,又增加了和本罪相关的“资助恐怖活动罪”。最为重要的是,在2015年2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这是专门针对我国的恐怖活动现实制定的专门法律,为我国进一步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按照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是触犯刑法,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且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按照这种理论,成立犯罪,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相关构成要件。虽然现在关于犯罪构成有着种种不同的学说,理论中也存在两要件、三要件、四要件和新理论等不同的观点,但是耦合式的四要件说,在我国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因此本文研究资助恐怖活动罪,也是按照传统的四要件学说进行分析。

1.资助恐怖活动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该罪所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恐怖活动往往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的社会危害。由此可见,恐怖主义活动所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而资助恐怖活动的实质是行为人为恐怖活动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物资、场所等便利,虽然行为人没有具体的参与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活动,只是对实施恐怖行为的恐怖分子提供了便利条件,但是这并不成立本罪的帮助犯。之所以将本罪作为单独的罪名进行规定,主要还是因为实施这种资助行为本身具有的危害性和直接实施恐怖行为相比,具有等价性,助长了恐怖行为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同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种资助行为提供的物质上的帮助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恐怖活动提供了便利,直接危害了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因此应该单独成罪,这种立法意图,也符合了打击恐怖犯罪的趋势。

2.资助恐怖活动罪客观表现是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个人提供金钱、物资、设备和场所等的帮助。对资助恐怖活动罪的表现,可以做如下理解:资助的对象多样,可以是组织,可以是个人。通常我们印象中的恐怖活动都是有组织、有计划的行为,对这些组织的资助必然构成本罪;但是恐怖活动并不排除个人的“独狼式”袭击,并且这种个人的袭击行为往往也会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所以,对于这种对个人实施恐怖行为的资助,同样属于本罪的调整范围。

资助的形式多样。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于本罪的行为方式并没有限制在金钱的形式上,这主要是由于恐怖行为的行为方式决定的。我们通常理解的资助行为,都建立在资金的角度,但是恐怖活动行为并不局限于这种方式。因为对于恐怖活动来说,造成的社会影响、对稳定和安宁的危害都是巨大的,所以应该对此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所以,凡是有利于实施恐怖行为的资助行为,不管是资金的支持或者是物质、工具场所等,都要进行管制,所以凡是资助的行为,都是成立本罪的要件。

3.本罪主题是资助恐怖活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如果是自然人,则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年满16周岁以上非精神病人,无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有国籍人还是无国籍人,均可构成本罪。就单位而言,可以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只要是决策部门或者法定代表人以单位名义或者以单位的财产为实施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物质上的帮助则构成本罪。

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资助恐怖活动罪的行为人明知恐怖活动组织或个人实施恐怖活动,而向其提供资金、场所等物质上的资助。“明知”既包括已经知道或可能知道。如不满足明知的主观状态的,不认为是本罪。

三、资助恐怖活动罪的行为特征

本罪的“资助”行为具有多样性,结合司法实践,资助恐怖活动罪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第一,行为人极力掩盖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个人的意图,在为其提供物质帮助时,行为人往往有各种合法的理由,为提供资助提供掩护。传播宗教、学习经文等,实质上进行的是恐怖主义思想的传播。由于这些活动通常具有一定的合理行外衣,很难与正常交易和投资行为相区别,具有很大的欺骗性。

第二,行为人在为恐怖活动组织或个人筹集资金、物资时,在方式上具有隐蔽性,行为人通常会秘密的进行筹集行为,很难为外部所发现。另一方面,恐怖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组织成员实施恐怖活动一般都会有极强的隐密性,他们为了保证恐怖活动的顺利实施,往往只有少数人才知道具体的活动细节。而具体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员却活动的资金来源、数量以及资助人的联系方式等内容知之甚少。这一行为特征为司法机关不利于对本罪的甄别。

第三,行为人筹集资金、物资、装备的手段多样性。行为人往往为了筹集资金和物资会采用多种手段进行筹集,有合法的方式,也存在违法的方式筹集资金和物资,例如在生产经营中采用偷逃税款、贪污、受贿、挪用公司资金、走私和洗钱等违法的方式聚集资金,用以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个人进行恐怖活动。

四、打击和防范资助恐怖活动罪的对策

资助恐怖活动的犯罪行为,从物质上为恐怖活动组织或个人实施恐怖活动提供了可能性,极大的消除了恐怖活动组织或个人的后顾之忧,直接助长了恐怖活动组织和个人的嚣张气焰,直接威胁了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尤其是近些年来,恐怖主义活动越来越频繁,一旦发生恐怖活动,则会造成大量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以对资助恐怖犯罪的行为,应该进行立法规制,制定具有执行力的对策。

(一)在国家层面上,要一贯坚持严厉打击国内恐怖主义,维护国内社会安全與稳定

严厉打击恐怖主义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完善国家立法,恐怖主义活动具有多样性,随着科技的发展,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不会局限于爆炸、绑架等暴力手段,可能还会从其他方面制造恐怖袭击,例如利用计算机袭击国家的安全系统,散布恐怖主义言论,造成全国恐慌等。立法机关应该根据现实中的情况和打击犯罪的需求,对法律的制定进行适当的调整。目前我国有了专门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但是恐怖主义犯罪的形式也处于不断变化中,资助行为也多种多样,为了应对这种情况,立法机关应该对已有的法律进行补充,对新情况进行规定,只有如此,才能在法律层面保障对资助恐怖犯罪行为的惩治手段。二是在执法层面上,国家司法机关要严格执法,对恐怖分子严厉打击,审判机关要严格按照《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恐怖分子进行审判,对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分子实施限制减刑等措施。

(二)建立立体的防范资助恐怖活动犯罪体系

恐怖活动组织具有严密的组织性,所以应该建立起完善的防范体系,将该类犯罪的危害降到最低。一旦恐怖活动实施成功,将会造成大量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以对对恐怖主义活动要实行全面的防范。首先,在群众中要大力宣传恐怖活动的危害,以及恐怖组织以及资助恐怖组织或个人的一些行为特征,方便人民群众对恐怖主义活动进行辨别,增强防范意识。同时,通过这一体系和网络,可以及时获得更多的恐怖主义活动信息,掌握资助恐怖活动犯罪的最新动态,做到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要深入的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国家利益至上的思想深入人心从根本上减少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活动。

(三)主动加强与国际社会打击资助恐怖活动犯罪的联系和合作

对于恐怖活动犯罪,已经成为了世界性的问题。在我国,恐怖活动犯罪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同时,在世界范围内,恐怖活动频发。如何对该类犯罪进行有效的打击,成为摆在各个国家面前的重要课题。应该明确,恐怖主义活动,必然需要一定的支持,不管是资金、物质、工具还是场所,这些都是进行恐怖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要打击恐怖活动犯罪,就必然应该从源头进行控制,对资助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

恐怖活动犯罪越来越成为一个国际性的问题,这就内在的要求国家间进行有效的合作。国家公检法系统和国外的打击恐怖犯罪的部门进行合作,对资助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进行打击,注重国内外的信息和资源的共享。在执法和法制建设上,更加注重国际合作的契合性,使得对资助恐怖活动罪的惩治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参考文献:

[1]王肃元、魏克强、沙万中,等.西部民族地区恐怖犯罪问题初探.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1(84).

[2]方东、喻义东.我国恐怖主义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冲突研究.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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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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