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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的价值与建构

2017-04-18汪滢梁彦滨

法制与社会 2017年9期
关键词:人民调解价值

汪滢+梁彦滨

摘 要 当下,我国正处于社会急剧变革的转型时期。各类社会矛盾层出不穷,日趋复杂,民事纠纷日益增加,迫切需要在诉讼外寻求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来缓解社会矛盾。本文主要对多元化纠纷调解解决机制的基本内涵、特征以及价值进行分析研究,探索构建适合我国的多元调解机制。

关键词 人民调解 多元化解决机制 价值

作者简介:汪滢、梁彦滨,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308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进程的不断深化,社会关系发生调整,各种社会矛盾问题日益凸显,并显现出体多元化,类型多样化,和内容复杂化等特点。在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解决上,单一诉讼解决方式不可能有效应对。在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综合治理背景下,如何建构和发挥调解方式来缓解社会矛盾是一个重要命题。

一、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的基本内涵

(一)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的含义

调解是在第三方的参与下进行的一种纠纷解决活动。它不同于诉讼的是,调解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达成协议也是双方自主协商合意一致的结果。调解程序有很大的灵活性,在证明责任,规范适用等方面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是指在符合构建和谐社会客观要求下,开拓调解纠纷的领域,整合社会的调解资源,形成多层次,多手段,多主体的多元化调解结构,达到解决社会纠纷的目标。

(二)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以下几个特征

1.调解主体多元化。仲裁机构所作调解的主体是仲裁委员会。诉讼中法院进行调解的主体是法院。村委会和居民委员会社区依据《人民调解法》,也可以作为调解主体。多元化调解的主体可以有其他组织介入,共同参与。如果消费者协会、有关医疗的专业协会的介入协同调解,能够弥补单一调解机构的专业知识的局限。

2.调解方式灵活。在多元调解模式中,不受时间地点等局限,研究分析性质,应当根据双方的情况进行调解。也可以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利用多媒体的形式跨越时空障碍进行调解。

3.调解领域广泛性。社会纠纷也呈多样化态势。多元化调解的范围不仅局限于民事案件,还可以适用其他社会纠纷,如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消费领域纠纷等。主体范围既包括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也包括法人与法人,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纠纷。

二、建构多元化的纠纷调解机制的价值分析

(一)建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大调解格局形成的基础

大调解是一个由政府综合治理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调解中心具体运作,将民事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调解整合在一起,利用现有资源各自发挥其作用,形成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多元调解机制的协调配合,对于提高处理复杂的人民内部矛盾,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构建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是国际社会化普遍能够接受的趋势

目前,世界上通常把法院之外的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案统称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方案(ADR)ADR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方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方式既可以包含诸如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和劳动仲裁等现代ADR方式,或者涵盖东方国家历史悠久的调解等传统形式。

当代,在世界各地,随着代替性纠纷解决方法在现代社会中被广泛大量地应用,其功能和地位也日新月异,并已逐步被纳入法制道路,形成了与民事诉讼机制相互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法美国最新的ADR 动态是强调了调解很重要的一点,他们认识到调解的优点首先在于调解是自愿性的,当事人可以作出任何选择,其次,调解的双方不像诉讼那样是对立式的,最后,调解能帮助当事人进行沟通。

在美国,调解有以下几大类别:

1.评估型调解,更像仲裁。由调解员告诉当事人怎么选择,使当事人意见达成一样。

2.交易式调解。调解人限制方式的选择规范,起引领作用。

3.交互式、互动式调解。调解员调解当事人的相互作用的变化,当事人要如何谈都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评估式的调解相当于仲裁,而交互式相近于谈判。交互式的调解当中要特别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加强双方之间的交流。交互型的调解方式认为要改变评估型调解中调解员的作用,其特性就是在调解过程当中,增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是由调解的介入人来决定如何。

(三)建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祖国法治建设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进一步形成纠纷解决合力,提高社会各方面的参与度和协同度,形成司法性,行政性和民间性调解构成的合理配置。

法治建设除了需要完善法律体系,确定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之外,物业需要提供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因满足不同的纠纷解决的需求。因此除传统的诉讼方式解决民事纠纷,这种主流形态外,重视和建设人民调解等,非诉讼解决方式是我国法治建设中应处理解决的一个问题。《人民调解法》已经确立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在实践中积极探索调解前置程序改革,发挥诉前调解的引导程序作用,大力推荐类型化纠纷的行业调解对接,实现诉讼内外的联动,实现法律调控与非法律调控。

诉讼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终救济途径。我国各法院目前面临严峻挑战,大量矛盾纠纷源源不断地流入诉讼,导致纠纷的出现和现有纠纷的解决路径之间存在着相当紧张的关系。建设多元化调解解决,能够使案件在审前分流。减少法院案件的审理数量,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四)建立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是提升政府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一直以来,我国坚持以人民为导向,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政府的神圣职责和基本准则。人民调解属于基层民主政治和法律建设范畴,如何去平衡和處理社会群体利益,解决社会矛盾化解纠纷,是对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一种考核。党和政府要运用法治理念,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发挥社会资源。运用政策法律,行政等手段,保持和稳定社会关系,促进国民经济的繁荣发展。

(五)强化法院对调解工作的指导作用,提升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能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限定,司法的行政机构指导人民来做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的指导。因此,人民法院要完善教导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坚持的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的原则要求,积极支持、依法指导,与司法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制定指导人民调解的日常协商协调工作制度,研讨建立健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及时发现和改进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做好指导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法院除了对人民调解进行正常的法律理论培训外,要着重的进行调解工作技能的培训,帮助调解人员熟悉调解的基本方法和技巧,增强调解人员对婚姻家庭、宅基地、房屋、相邻关系和民间借贷等常见纠纷的调解能力。建立疑难案件、敏感案件,特别是集中反映本辖区内突出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热点问题等案件的座谈和研讨制度,以便确定指导方向,对调解人员及时进行业务指导。加强行业性调解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支持,促进社会发展新领域中产生的纠纷和冲突的解决。人民法院通过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力度,使人民调解机构增强新时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化解民间社会纠纷的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

(六)强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提高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实际效力

正确处理好人民调解与其他解纷机制的衔接,有利于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社会纠纷调处效率,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它是形成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基本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使人民调解工作和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合作。

一要处理好人民调解与诉讼的有机关系。在民事诉讼环节,人民调解机构可以充当特定民事诉讼案件的前置调解组织。对于来起诉的当事人,法院立案庭在诉前可以对当事人进行指导。对于诉讼标的较小、权利义务明确、案件较为容易、争议不大、当事人有彼此谅解可能的民事纠纷,依据对应的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实行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的知照,建议当事人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这类民事纠纷分流到人民调解机构或在法院设立的人民调解室处理,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成本。在刑事诉讼环节,涉及轻微刑事案件需要进行和解的情况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委托人民调解机构进行和解解决,以实现恢复性司法的目的,防止事件的进一步扩大。

另外,还要做好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引导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因此人民调解机构要及时提醒和引导当事人关注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问题。

二要处理好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对接。因为行政调解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根据一定时期具有一定职能的机构所涉及的矛盾纠纷数量的增加,可以在该机构设立相应的调解组织,以中立的第三方地位来解决该种类型纠纷,避免矛盾的激化。

三要处理好人民调解与劳动仲裁的衔接。要加强司法局行政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部门的合作,把人民调解与劳动仲裁对接起来,共同指导各级调解组织开展对劳动纠纷的调解,共同对调解人员开展培训,解决各种劳资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要争取纠纷涉及的各级机构、单位和组织的支持、配合,寻找可以达成协议的各种途径和协助,更好地发挥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应有效力。

参考文献:

[1][英]罗杰·科特威尔著.潘大松译.法律社会学导论.北京:华夏社会出版社.1989.

[2]潘媛.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法治与社会.2010(8).

[3]章武生、昊永泽.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诉讼法论丛(第五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鄭英豪.我国调解制度变迁中国家权力的角色承担与未来向度.法学评论.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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