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堂会审”促进司法审判公正
2017-04-18刘德礼
摘 要 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是为了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然后有针对性的给予解决。司法制度改革,主要是解决司法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制度层面解决司法腐败问题。司法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解决司法中一些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正的问题,在体制上进行更高标准的顶层设计,让老百姓感觉的司法公正。司法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是:司法独立进一步加强,法官资格更为严格、法官素质进一步提高,司法的互相监督、程序公正应该同时进行。
关键词 司法改革 互相监督 “三堂会审” 程序公正
作者简介:刘德礼,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049
一、中国历史上互相监督的“三堂会审”
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后,在皇帝之下设置三个最重要的官职,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并称三公。丞相掌政务,太尉掌军务,御史大夫掌监察。这种体制奠定了中国两千余年官僚政治的基本格局。汉承秦制,监察机构称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唐代监察机构内部形成严密的三院制,其监察制度还有一个特点是御史参与司法审判,重大案件皇帝“则诏下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同案之”,这延续到明清,人称“三堂会审”。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凡“三法司”参与审判的称“三司会审”,习称“三堂会审”。 本来我国现在的司法体制也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互相监督(限于刑事案件),这个设计初衷开始是近乎完美的。但是随着几十年的司法具体实践,发现还有许许多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笔者所谓的“三堂会审”,不是原来意义上的“三堂会审”,是想借鉴古代的“三堂会审”,针对现在法院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在属地管辖、级别管辖不变的情况下提出三个基层人民法院联合审理案件,实现程序上公正,实体审判中避免司法腐败,以达到互相监督的作用,最终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
二、司法改革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对司法人员的公正的监督
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而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基本保障是对司法人员的司法公正进行监督。在现行司法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对于实现司法独立而言最重要的是两点:首先,是确保司法的程序公正;其次,是确立法官的资格准入和监督制度,最终实现法官的独立审判。然而,现实中司法腐败的存在和对司法人员素质低的现状,以及“错案”效应,使得当前的司法改革仍然没有达到程序公正。实际上,对司法的制约和监督没有形成一个法律层面的监督,往往是运动式的监管而非监督。如果在制度层面对敢于渎职办案的法官依法进行严肃的处理。让法官不想腐败,不敢腐败,不愿腐败,真正做到“文官不爱钱武官不怕死”,那么还有什么司法腐败敢存在呢?
三、法院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框架
从人事制度上不再把法官的人事制度由本地的人大来任命,改为职业化、资格证、终身制等等可以自我约束、自我负责的法律框架。改革法官来源渠道:从高素质的人才中选任法官职业化、资格证、终身制,而不是什么分配制度。加强法官的培训工作,提高法官的素质。强化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实行法官终身负责制。让法官知道一旦办错了案,代价是终身的。目前虽然有了法官终身负责制,但是由于没有谁去监督实施,制度是有了仍然形同虚设。法官办了冤假错案,只有到了捂不住了必须判刑了才把法官调离岗位,轻描淡写的给予处理,法官仍然无所谓。甚至为了人情案,关系案而不惜受贿,不惜违法办案。这里要强调的是如何让法官感觉到办案终身制与下岗制度的重要性!珍惜自己的饭碗不是铁饭碗,而是因为自己的腐败行为要付出下岗甚至判刑的代价的,这样才能让法官警醒,不会因为办案的对错都是无所谓的,反正是领导的安排,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与我无关。要让法官感觉到,一旦办了错案,将是终身的污点,甚至会遗臭万年。这样的错误谁还敢犯?真正做到不敢腐败、不想腐敗、不愿意腐败。
其次,法官独立就要取消审判委员会和院长审批制度;中国的审判独立,是指法院的审判独立而非法官的审判独立,其中一个很能说明这一解释的司法现象是,法官在对重大、疑难的案件作出裁判时,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审理案件的法官原则上应当服从。因此只有取消了审判委员会,才能让法官为自己的独立办案行为负责。对法官有一套严格的法官纪律进行严格的约束。这样法官就会进行自我约束,纪律约束、法律约束,不会拿自己的饭碗开玩笑。
四、审判制度上的改革具体内容——“三堂会审”
笔者认为程序公正是案件的核心所在,所以案件的立案程序是重要的。不要再搞什么年终不立案的结案率评比,让当事人随时随地的可以给予立案。根本性问题是如何保障彻底的程序公正,才是解决长治久安的问题。
笔者认为以一个地级市法院为单位,在每个地级市法院下面三个县、市、区基层法院(一个地级市属地范围内基层法院一般来说都有3-5个基层法院)之间进行合作,以达到三堂会审的目的。“三堂会审”具体说来就是:从属地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原则出发,每个基层法院只是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案件立案工作,不负责案件的实体审判工作。这样和原来的立案体制一样,仍然方便当事人,不增加当事人的负担。然后通过网络把立案名单,通过地级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转给另外一个基层法院审判。或者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好另外一个法院进行审判,形成一个基层法院立案,另外一个基层法院审判的局面。然后审判的判决结果,案件的评审归档工作由第三个法院进行。这样就形成了甲基层法院负责立案,乙基层法院负责审理,丙基层法院负责评审的“三堂会审”机制,以达到分工负责、互相监督的作用。而且不增加现在司法体制下的太多的费用负担,只是通过网络进行一些简单的互联互通。中级人民法院作一些指导指定工作,让当事人包括律师不知道法官是谁?法官不知道当事人是谁?以达到程序公正、司法公正、杜绝腐败现象发生的目的。
(一)具体的程序问题(甲地基层人民法院)
甲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属地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原则,对本地区的案件,由每个法庭专门抽一名书记员和一名法官负责程序。对于每个案件的证据的举证时间、传票的属地送达、开庭排期及时间的提醒,判决书的送达等等程序问题进行把关。负责程序的书记员、法官负责与案件当事人、律师(如果有的话)、乙地的审判法官进行沟通联系,协调开庭、文书送达等等程序问题。并且立一个程序卷宗,以备核查。每个法庭的其他法官,则负责审判另外一个法院的案件审判工作,不负责本地法院的案件审判工作。这样每个基层法院的工作基本上没有大的变化,仍然是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庭审问题(乙地基层人民法院)
不改变法院审判的“对抗制”,法官仍然居于较为超脱的中立地位。案件争议的问题、当事人的主张及支持当事人主张的理由均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并相互进行辩论,法院原则上根据当事人的辩论结果来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为了使法院的法官在实质上更居于中立的地位,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各个阶层人民法院基本上已经具备条件),让法官开庭与当事人在网络视频中见面。乙地法官坐在自己的法院法庭内,当事人到属地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庭内,双方进行视频审判。书记员则是属地法院的书记员进行现场记录,然后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开庭记录。记录内容也通过网络传给乙地法官进行合议,由乙地法官进行判决。也就是说,利用现代网络技术进行同步的视频审判,法官與当事人不见面。甲地的当事人不知道乙地的法官是谁,乙地的法官也不知道甲地当事人是谁,只是开庭时才在网络同步视频法庭见面。当然法院要适当的改变一下网络视频审判技术,这个技术现在已经不是什么技术难题了,费用预算也不多。
(三)评查问题(丙地基层人民法院)
丙地基层法院负责审判后的工作;案件审判以后,如果当事人有一方上诉,仍然由甲地基层人民法院负责转卷,但是案件的评查工作则由丙地基层法院进行。由丙地基层法院每个审判法庭专门抽出一个法官进行评查,并且推出评查意见以备核查。等到案件终审后,仍然由这名法官进行评查。提出案件的缺点、错误,然后交给乙地法院基层改正。以达到法院自我纠正问题,及时纠正问题,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当然丙地法院同样要关注甲地法院对案件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评查,以达到程序合法,审判公正。 这个就是笔者认为的“三堂会审”,让三个法院互相监督,让当事人与法官不见面。既解决了基层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又避免了法官的腐败。因为案件是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或者临时指定的,根本不知道法官是谁,法官在审判开庭前也不知道当事人是谁,只是凭借自己的法律知识对案件进行评判。这样既保护了法官不受当事人的侵蚀拉拢,又避免了法官为了躲避人情、关系而烦恼,可以专心致志的办案,为自己的饭碗负责。当然中级人民法院要在立案庭内部专门抽调一名法官、一名书记员进行专门的案件搜集分配工作,来协调各个基层法院的案件程序问题。这样既解决了属地管辖问题,又解决了程序公正、审判公正问题,而且还没有增加多少费用预算。在现在的网络技术问题上,把原来的所谓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方法变成了一般案件的常态化审判。如同医院专家进行远程会诊一样,把案件的程序、审判都放在网络中进行阳光办案。这样就保证了办案质量,避免的司法腐败,把法官从关系网中解脱出来,保证了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度。把法院的办案与高科技相融合,就是法院司法改革的与时俱进。
五、建议全国人大或者最高法专门成立一个改革委员会
从近几年中国司法改革所进行的情况看,我国并没有设立一个专门负责司法改革的机构。我们应当认识到,司法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使司法改革深入化和取得司法改革的实际成效,逐步建立有利于现代化、民主化的司法体制,就要对现行司法制度进行总体反思,实行全方位的司法改革,要完成这样的一项工作,没有一个专门性的机构来负责和协调相关部门的关系是很难的。
笔者建议在几个省抽几个中级人民法院“搞试点”,在“搞试点”期间,发现具体的问题进行总结交流。然后听取专家的意见,在进行推广。
综上,笔者对于司法改革的一点粗浅看法,都是在现实工作中反反复复看到的。看到法官的无奈、看到当事人的眼泪、看到信访者闹访等等现象!
参考文献:
[1]刘锴.“三堂会审”始于明朝.人才资源开发.2016(7).
[2]刘海洲.论我国法官制度改革.湘潭大学.2005.
[3]宋智敏.试论我国行政法院制度的建构.湘潭大学.2005.
[4]李武松.关于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再探讨.湘潭大学.2002.
[5]宋董、陈梁、建国.新“三堂会审”.人民公安.199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