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dd—Frank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
2017-04-18李松泰
【摘要】《Dodd-Frank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被认为是二十世纪三十年“大萧条”以来最全面、最严厉的金融改革法案,将成为与美国《1933年银行法案》中“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比肩的一块金融监管基石,并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树立心得的标尺。本文将从该法案的出台背景出发对《Dodd-Frank法案》值得赞许的亮点及其缺陷进行评析。
【关键词】《Dodd-Frank法案》;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改革;影子银行
一、《Dodd-Frank法案》的出台背景
始于2007年的次贷危机被认为是自20世纪30年代之后,美国最为严重的金融危机。它起源于美国房地产市场的泡沫,发展成为后来的次贷危机,最终升级为金融危机和全球经济危机。金融行业的融资方式主要是采取短期的债务方式,因而,其脆弱性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当其长期资产出现问题,将会对其短期负债造成重大冲击,进而带来灾难性的后果,甚至会导致金融企业大量倒闭,整个金融市场陷入瘫痪,因而导致企业和家庭难以获得金融服务。
这场灾难的结果就是,各国政府与监管者都开始寻找预防或者说降低其再次发生可能性的方法。实际上,在危机全面爆发时,在美国财政部长亨利.保尔森的指挥下,相关人员就开始重新思考监管框架。这场危机成为焦点,并且使得众议院提出了一个议案,随后参议院也提出了一个议案,这二者被结合在一起经过修改,形成了《Dodd-Frank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Dodd-Frank法案》)。
二、《Dodd-Frank法案》的亮点
在《Dodd-Frank法案》中,存在着几个特别值得赞许的地方。首先,在识别与监管系统风险方面,该法案设立了一个系统风险委员会,它可以将非银行金融公司确认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企业并对其进行监管,并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将其拆解。另外,在美国财政部下面设了一个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与发布关于未来危机的相关信息。其次,《Dodd-Frank法案》认真考虑了金融机构“太大不能倒”的问题。对于解散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要求其制定解散方案和有序的清算程序,取消用纳税人的钱进行救助。《Dodd-Frank法案》还要求,让对于倒闭负有责任的金融机构的管理层下课,由股东与债权人承担倒闭的成本,如果有必要的话,事后对其他大型金融公司进行征税。其三,《Dodd-Frank法案》扩大美了联储的职责与权限。法案授权美联储监管所有的系统性机构,负责维持金融稳定。其四《Dodd-Frank法案》限制裁量性的监管干预,阻止或者限制对个别金融机构提供联邦援助。其五,《Dodd-Frank法案》恢复格拉斯-斯蒂格尔的限制形式(沃尔克规则)。限制银行控股公司从事自营交易活动,比如说从事对冲基金与私募基金。并且,《Dodd-Frank法案》开始关注衍生品的监管及透明度。
三、《Dodd-Frank法案》的不足
除了前述的值得赞许的地方之外,在我们看来,《Dodd-Frank法案》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足和遗憾。这些缺陷的结果是,在金融行业里,隐性的政府担保将继续存在,并且还会在金融行业里的某些部分不断增加。资本会流向这些部分及未来影子银行系统将产生的新形式中,这很可能埋下了下一次重大经济危机的种子。
(一)道德风险
法案没有解决金融部门普遍存在的政府担保的错误定价问题,政府的担保具有相当大的任意性,其导致了金融公司的融资补贴、道德风险及市场纪律的缺失,这反过来引发了过度的冒险行为。此外,美国的大型保险公司仍然能够通过标准保险合同中的最小担保进行杠杆操作,而该法案并没有提供解决方案,在这些公司万一发生破产时,对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进行保护。
(二)系统风险
《Dodd-Frank法案》使得系统性重要公司只承担它们自身的损失而不是它们给系统中其它主体制造的成本。由于系统性重要公司的倒闭将它们自身损失及其以外的成本施加给其他金融公司、家庭、实体经济甚至其他国家,因此仅仅惩罚管理者、股东与债权人是不够的。这些公司必须提前对引发的系统风险付费。法案没有规定对大型复杂金融机构的系统风险作用事前收取费用。因此,可能的结果是,金融部门可能不会为其引发的系统风险买单,这将增加系统风险与金融脆弱性。
(三)形式监管
在某些方面,《Dodd-Frank法案》对金融公司的监管是对于按照组织形式对于银行机构监管而不是按照功能对于银行业务进行监管。这使得《Dodd-Frank法案》不能很好地应对金融部门可能出现的新组织形式。《Dodd-Frank法案》允许在特定的条件下向银行控股公司提供联邦援助,但是限制向其他系统性重要公司提供此类援助,特别是大型的互换交易商。
(四)影子银行
《Dodd-Frank法案》在对于具有系统性重要影子银行进行监管方面仍然存在重大漏洞。这次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根源在于,金融机构利用金融监管中的漏洞来从事高风险的影子银行业务。一些金融市场目前成为了拥有几万亿美元资金流的金融中介行业,具有系统重要性。这些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发挥着类似活期存款的功能,但是在监管方面却仍然有很大的缺位。
四、结论
虽然2007-2009年金融危机最困难的时期已经过去,但美国金融体系主要制度的缺陷依然存在。它们继续严重威胁着美国甚至世界未来的金融稳定。因此,必须要建构一个新的监管架构,仔细规划新监管架构如何才能稳健运作。
对于金融体系的有效的监管架构通常由四个支柱所组成,包括:(1)激励创新与效率;(2)提供透明度;(3)确保安全与稳定;(4)促进全球市场的竞争。但是,这些目标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需要进行艰难的权衡。
监管架构对资源分配与经济增长发挥着关键作用。有许多监管问题利害攸关。但有一个问题对所有人都很重要,即如何构建一个监管体系,使得一个或少数几个金融机构的决策不会停止整个系统的运转并危害世界经济。毫无疑问,控制系统风险的问题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迄今解决最重要问题(系统风险)的最好方式就是使引发风险的公司为其行为支付合理的代价,这需要评估系统风险并对系统风险定价、征税,对此唯一的替代方式就是,将制造系统风险的机构的过度风险业务分离出来,成立独立的公司,从而简化制造系统风险的机构。
参考文献:
[1]滕泰.投资银行:财富天使VS金钱魔鬼[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2]宋丽智,胡宏兵.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解读——兼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借鉴与启示.宏观经濟研究,2011(1)
[3]李扬.影子银行体系发展与金融创新[J].中国金融,2011(12)
[4]See Working Group on Financial Supervision,the Structure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Approaches and Challenges in a Global Marketplace,Group of Thirty Special Report October 2008
作者简介:
李松泰(1991-),男,河南郑州人,硕士,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