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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补足

2017-04-18任祥慧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0期
关键词:范围

摘 要 一方当事人的违法或者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或者精神上的损害时,受损害一方理应获得由加害方所提供的赔偿或者补偿,这种赔偿或者补偿应当是全面而充分的才能很好地保护受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所在。虽然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的已经较为详细,例如:过错责任的适用、举证责任的明确、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案件的类型等,但是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将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我国所确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国外所确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四个方面展开论述。

关键词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民事侵权 范围

作者简介:任祥慧,山东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侵权责任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019

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意识和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在倡导高品质的生活质量的同时开始更加重视自己内心的感受,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确立起来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权利人的人身权益因为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而遭受精神上的创伤或者痛苦,并且基于此种精神上的创伤或者痛苦可以向侵害人请求赔償的一种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萌芽时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人们基于对法西斯残暴行为的抵制以及对人权的重新定义和思考使得人权斗争以及社会公平、平等的观念的迅速发展。随着人权的斗争以及思想解放运动的迅速发展,人们越来越开始意识到精神上的损害也是对人权的一无形的伤害,这种伤害应当同有形的伤害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使得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得到应有的赔偿或者补偿,使得加害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就此被首次规定在民事侵权领域,此外,各个国家也由此开始意识到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并纷纷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从2001年开始,我国也基本确立了民事侵权方面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一直延续和发展至今。

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

(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适用方面

1.不适用基于合同关系而导致的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仅包括因为权力主体的人身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形,而不包括基于合同关系而导致的精神方面的损害。在合同关系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而且该合法权益不包括其人身权益时,受损害一方无法基于《合同法》第122条的相关规定在违约和侵权责任中任选其一,而是只能主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便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往往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关系中的违约行为也有可能导致受损害一方由于违约行为所引发的一系列后果而产生精神方面的创伤和痛苦。由于立法上并未对此进行保护,所以存在合法权益保护不完全的状况。

2.不适用于刑事案件:

这里的不适用于诉讼赔偿是指,当侵权一方的侵权行为触犯到我国刑法,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时,受损害一方不得基于其侵权行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规定的不合理性在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所保护的权益存在不同之处,不得因为追究了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不使其承担应当予以负责的民事责任。在刑事案件中,往往有许多被害者由于受到犯罪嫌疑人的侵害而产生精神方面的创伤和痛苦,而这种痛苦并不亚于当其人身权受到损害时精神上所产生的痛苦。当被害人死亡时,其死亡本身就是对其近亲属的一种巨大的精神伤害,但是法律仍然规定只有当其他人对死者实施特定的行为时才能对其他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不是直接可以向导致其死亡的加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以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

虽然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物品损坏致使物品所有人的精神遭受损害的情况已经被确定包括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内,但是,对于侵权行为导致不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损害以及导致一方当事人的宠物受到损害的情形并没有做出相关规定。现代人的思想意识已同传统思想存在较大差异,许多人会将特定的物或者自己的宠物当作自己的感情寄托,当做自己的亲人或者朋友,那么当这个不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的物品或者宠物遭受到侵害时,也将会给当事人的精神带来巨大的痛苦。从法律上来讲,并没有对此作出相关规定,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以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所以在认定不具有人格象征意义但是却被其所有人所珍视的物品以及在认定当事人所养的宠物时存在一定的争议。而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并没有完全的保护受损害一方的精神损失。

4.因离婚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较小:

我国婚姻法目前规定只有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离婚的才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在司法实务中,有大量的案例表明不仅仅只有上述情形会使得夫妻一方承担着巨大的精神痛苦。

(二)赔偿数额方面

赔偿数额方面存在不确定性。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因素,而且在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以及举证责任方面规定的较为详细,但是却并没有规定必要的数额,也没有规定相关的数额区间,在具体的案件中,应当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及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但是由于各地区经济状况不同以及法官本身判案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同一类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出现较大差异。

三、国外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不同国家的适用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首次出现在法国的案例中:某行政机关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甲的丈夫和儿子死亡,甲悲痛欲绝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行政机关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官基于抚慰或者安慰死亡者家属的精神而判决甲胜诉,由该行政机关赔偿甲精神损失费若干,自此,精神损害赔偿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并逐渐将其指定为法律法规,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即便是受到非法侵害之后也能够得到一定的抚慰。

德国同法国一样也确立了精神抚慰的相关制度。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存在许多不同之处,由于该制度从英美法系首先确立并且发展的,所以英美法系所确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相对来讲更加合理和完善。在英美法系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使用更加广泛而不是像我国一样将其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只要某种情况可以导致受害以防产生精神痛苦,并且达到了某种痛苦程度,法院便可以支持受害一方的诉讼请求,即英美法系中并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也没有规定只能是遭受人身权益方面的损害才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基于财产关系、合同关系、以及其他关系,只要导致受损害一方产生精神痛苦即可。

美国对精神损害的保护更加全面,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旁观者”的情况,即受害人的近亲属亲眼看到受害人受害,从而遭受极大痛苦的;第三人目睹了故意的惊吓、损害行为而遭受精神痛苦的均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另一方面更加具体的是,即便别人并没有损害受损害一方利益的意识,也没有同受损害一方实际接触,受损害一方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法院是否予以支持就要看案件的实际情况。

(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数额在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

同我国一样,其他国家也并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做出相关规定,也没有对该数额确立一个数额区间,而是仅仅规定了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的确定还应当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四、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一)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范围予以扩大

1.基于合同关系而导致的精神损害:

对具有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遭受较大损失,在特定情况下该损失能够导致当事人的精神损害的,应当允许受损害一方当事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此种情况不加以严格规定将会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随意行使、受损害方为了取得不法利益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所以法律应当对基于合同关系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进行具体而细致的规定,不仅应当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也应当规定由于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损失的数额应当在多少以上,还应当分各种情况对精神损害赔偿额具体的数额规定一个区间,法官仅仅依据案件的导致后果的大小,情节的严重程度等等来决定是适用上限值还是适用下限值。

2.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

在刑事案件中,目前法律规定只要追究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便不得再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体系中所规定的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以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所确立的责任,而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法律体系中为了维护受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而确立的制度,两者之间并不互相矛盾和冲突,行为人既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民事责任并不会导致重复处罚的结果,而相反,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在刑事案件中适用的规定则导致受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全面予以保护。

3.将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主体予以扩大:

对于所有人所有的不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的物品以及其所养的宠物等,许多人会将特定的物或者自己的宠物当作自己的感情寄托,当做自己的亲人或者朋友,那么当这个不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的物品或者宠物遭受到侵害时,也将会给当事人的精神带来巨大的痛苦。从这个角度来讲,只要是其受到不法侵害并且受到的损害会导致权利人的精神遭受严重的损害的,权利人均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4.扩大因离婚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

理论上虽然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但是该适用范围太小以致于在司法实务中许多夫妻因为离婚而导致的巨大的精神痛苦得不到很好的赔偿或者补偿,虽然这样做对法益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却不能很好的保障人权,不能很好地保障受损害一方的法益。基于此,我认为应当扩大目前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更好地保障受损害一方的利益。

(二)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予以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规定一个数额区间,允许法官在审判案件之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导致后果的大小,情节的严重程度等等来决定具体的数额。

总结: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更加有利于保护受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但是该制度在一定情形下存在一定的瑕疵,其适用范围过窄导致不能够完全而且全面地保护受损害一方的全部的合法权益。目前存在多种学说和理论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出进一步的完善,完善过程中可以基于已经认识到的不足予以改进也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相关规定,使得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更加完善,能够更加全面的保护受损害一方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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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新宝、郭明龙.论侵权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学杂志.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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