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为何难以获得救济
2017-04-18陈永生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7年3期
陈永生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辜者一旦被公、检、法机关错误认定为有罪,往往很难获得有效救济。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非常复杂,既有诉讼程序方面的原因,也有司法体制方面的原因;既有制度设计方面的原因,也有实践操作方面的原因。这些原因大致可以划分为直接原因与深层原因两个方面。
造成这一问题的直接原因有两点: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很难启动,而且难度越来越大;二是刑事审判判决无罪的比率极低,而且越来越低。造成这一问题的深层原因有:一是公检法三机关诉讼地位不合理,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的纵向结构严重扭曲;二是地方党政部门介入具体案件的处理,削弱甚至取消了刑事诉讼的内在制约机制;三是对申訴再审的审判与审查机关规定不合理,导致当事人申诉很难启动再审程序;四是《国家赔偿法》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不合理,导致办案机关为逃避赔偿义务而拒绝纠正错案;五是公安司法机关绩效考核指标设置不合理,导致侦查、起诉、审判三机关都片面追求证明有罪。
要解决冤案难以获得救济的问题,必须对我国刑事司法的相关体制与程序进行系统重构。第一,调整公检法三机关的诉讼地位,完善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第二,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彻底实现法院、检察院独立于地方党政部门。第三,规定申诉再审必须由上级法院审判,有效发挥审判监督程序的纠错功能。第四,改革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防止公安司法机关为规避赔偿义务而拒绝纠正错案。第五,改革公安司法机关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防止不合理的绩效考核扭曲刑事诉讼的合理构造。
(摘自《政法论坛》,2017年第1期,第31-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