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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被害及预防探究

2017-04-17贾金鑫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因公警务民警

贾金鑫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警察被害及预防探究

贾金鑫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警察是国家、社会、公民的保护者,一直处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第一线,其自身也更容易被害。警察被害比社会其他人员的被害具有更大的潜在社会负效应。通过对警察被害现象进行研究发现,警察被害的产生主要有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原因。从国家社会、警察组织群体、警察个人三方面着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预防和减少警察被害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警察的生命安全和切身权益。

警察被害人;被害原因;预防对策

近年来,暴力袭警的案件时常见诸新闻报端,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无辜遭受群众的谩骂侮辱、人身伤害甚至打击报复的事件屡见不鲜,警察被害的问题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据公安部统计,2015年全国共有438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同比增长11.5%,4599人因公负伤或致残,可谓天天有牺牲,时时有流血。警察是国家、社会、公民的保护者,一直处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防止人民群众被害的第一线,然而这一特殊的高职业风险群体其自身也更容易被害。日本著名被害人学家宫泽浩一、藤本哲一认为,“对其他从事控制犯罪工作的人的被害也不可忽视,对他们必须加以保护,不能使他们也成为被害人”〔1〕。

警察被害比社会其他人员的被害具有更大的潜在社会负效应。因此,对警察被害现象加以研究,分析警察被害产生的条件与环境,找出警察被害产生的原因,研究制定出有针对性的防范对策,采取有效的措施,从而减少潜在的被害人,尽可能地减少警察被害事件的发生显得十分必要。

一、警察被害概述

(一)警察被害人的概念

在被害人学领域,警察被害是一种特殊的被害现象,相对于一般被害人而言,警察被害人是指因其特殊的警察身份和特定的社会角色而被害的人。任克勤教授认为,警察被害是指警察在执行警察公务过程中被犯罪分子所伤害的情形。警察被害人,是指在公务活动中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警察人员。〔2〕也有学者认为警察被害不仅仅局限于在执行警务活动过程中被害的情形,还包括警察在非警务活动中的被害。警察被害作为一种特殊的被害现象,笔者认为应该有三个特征:第一,被害者应当具有警察身份,即《人民警察法》中规定的五类人民警察,其中主要指公安机关的警察被害人。第二,警察被害是由于其执行警察公务的原因造成的。警察也是普通社会成员之一,当其脱离职业角色之后,在社会生活中也有可能存在被害的情形,成为一般意义上的刑事被害人,如因矛盾纠纷被打,个人财物被盗等。研究警察被害就是将警察这一特殊主体置于依法执行警察公务的过程中进行研究,只有在这一特定的被害情境中产生的被害情形才属于警察被害的研究范围。①第三,应该是犯罪行为导致的被害。警察作为人民的守护者,始终处在危险的最前沿,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因为交通事故、抢险救灾、积劳成疾等原因而受到伤害甚至牺牲的情形时有发生,这种情形固然需要重视与防范,但本文所说的警察被害是指警察因犯罪行为导致的被害,并不包含此类。因为从犯罪被害人的角度对警察被害的现象加以研究,剖析其被害性才更有价值。因此,笔者认为警察被害人,或警察被害者,就是指因执行警察公务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警察人员。

(二)警察被害人的分类

分类研究可以使人们对特殊被害人的研究更专门化、具体化,从而达到有效预防被害的目的。最早对被害人进行分类的是被害人学的创始人门德尔松(Benjamin Mendelsohn)、埃伦贝格(H.Ellenberger)等。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对警察被害人可以进行如下分类:

一是根据被害人是否已经被害的状态分类,可以将警察被害人分为既然被害人与潜在被害人。既然警察被害人是指已经遭受或正在遭受某种犯罪行为侵害的警察被害人;潜在警察被害人是指在执行警察公务活动这一特定的被害情境中,那些本身已经具备了某种可能被害的因素与条件的警察人员。警察被害人被害性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分析警察易于被害的因素及可能存在的隐患,警醒潜在警察被害人,防止其被害。二是根据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范围的不同,可以将警察被害人分为个体被害人与群体被害人。前者是指那些被针对特定警察对象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警察人员,如在盘查、缉捕中受到侵害的民警等,此类警察被害人最为常见,占警察被害人中的大多数,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后者是指那些被针对不特定的警察群体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警察人员。如群体性事件中被犯罪行为侵害的警察人员、警察办公场所被爆炸而受侵害的警察人员等。群体警察被害人相对较少,但性质恶劣,不容忽视。三是根据被害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狭义的警察被害人和广义的警察被害人。前者具有暴力性,主要是指警察的生命与人身安全直接受到侵害与威胁,这也是警察被害研究的核心内容。广义的警察被害还包括警察人格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如警察遭受的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

(三)警察被害的现状及特点

根据公安部近年来的相关通报,选取2007年、2008年、2009年以及2013年、2014年、2015年前后各三年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形成数据图,如图(一)所示。①由于警察的人身安全遭受的侵害是警察被害研究的核心内容,警察人格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国家缺少相关统计数据。因此,本文笔者以全国警察因公伤亡人数作为数据样本支撑进行分析。数据来源于公安部近年来的相关通报。通过趋势分析可见,近年来警察因公伤亡人数呈上升趋势,在2015年全国警察因公伤亡人数为5037人,其中438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4599人因公负伤或致残,警察被害的现状依然很严峻。

警察被害现象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警察被害人主要集中在基层一线警种。图(二)显示的是不同警种的民警在因公伤亡总人数中所占比例。从图中可以看出民警因公伤亡人数最多的警种是派出所民警,占36%;其次是交警、治安警与刑警。以上四个警种因公伤亡人数已经超过全部伤亡民警的75%,由此可以看出,因公伤亡的警察主要集中于基层一线警种,他们处在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最前沿,被害可能性更大,其中因抓捕嫌疑人而导致的警察被害最为突出。

二是被害的情境与形式较为复杂。在警察执行公务过程中,警察被害情境主要包括接处警时被害;巡逻、盘查时被害;查缉、抓捕时被害;群体性事件中被害以及押解、看守时被害等情境。执行公务活动之后的被害主要有两类:一是打击报复、暴力伤害型。一些犯罪分子在受到法律制裁之后,非但没有悔改,重新做人,反而对办案警察实施打击报复,暴力袭警、故意伤害等行为给警察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二是诬告、陷害型。一些案件的当事人为了减轻处罚或逃避法律制裁,故意编造谎言,以存在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行为为由,歪曲事实,对办案民警进行诬告陷害,给警察的名誉和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

二、警察被害的原因

(一)内部原因

1.警察组织群体的原因

(1)用警观念落伍。警察机关对于民警的英勇无畏、敢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精神进行广泛的宣传与提倡,对因公伤亡的民警进行褒奖与表彰的同时,对伤亡事件的反思以及经验教训的总结却相对较少,不敢旗帜鲜明地强调民警不要作无谓的牺牲的观念。对于民警为确保安全而没有贸然行动的情形,一旦产生不良后果,甚至有可能被认为是不作为的表现,这给警察执法增加了压力。这种陈旧的用警观念对警察被害事件起到了潜在的推动作用。

(2)警察执法权威弱化,威慑力减弱。一方面,当前警务工作繁重,警力严重不足,加之警察职能泛化,参与征地拆迁、劳资纠纷等一些非警务活动,引发群众不满,导致民警执法形象受损,执法公信力下降。另一方面,一线民警警务装备配备不足,且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仍不完善,致使民警在警务执法中对警械、武器的使用有所顾忌,民警执法强制力软化。此外,网络媒体对警察执法活动片面的不实报道以及负面炒作降低了公众对民警的信任和尊重。正是以上这些原因导致警察执法权威性大打折扣,个别群众不配合正常警务执法,甚至与执法民警产生冲突,公然暴力抗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更有甚者,当事人夸大、歪曲事实,恶意投诉和诬告。这些给民警的人身安全和名誉带来了严重的侵害。〔3〕

2.警察个体的原因

警察被害与被害个体自身的原因也密不可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敌情”意识不足,防护意识不强。民警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警惕性不足,对日常警务活动中存在的危险认识不够。除非参与查缉、抓捕等预知危险性的执法,其他警务执法过程中民警很少携带警械、武器,一旦遇到暴力犯罪等危险情形,毫无心理准备,往往措手不及,应对无力。有的民警面对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缺乏警力优势意识,“盲勇”应对,甚至求功心切,逞个人英雄主义,造成不必要的伤亡。二是警务技能不足。警务工作任务繁重,而警力不足,民警往往疲于奔命,战斗力下降,同时缺乏体能、擒拿格斗、警械武器使用技能的训练,对于实战技战术掌握不足,不能满足严峻警务工作的需要,自身的能力不足以与犯罪分子相对抗,从而容易受到伤害。三是警务执法不规范,容易激化矛盾。个别民警素质偏低,官本位思想严重,警务执法过程中态度蛮横,执法不规范,对案件处理不公,甚至滥用职权,暗箱操作,知法犯法,很容易激化矛盾,产生警民冲突。

(二)外部原因

1.执法环境恶化,“敌情”复杂

当前社会矛盾突出,公众对于社会及政府的不满情绪,极易转移到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桥梁与纽带——警察身上,给警务执法带来压力。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违法犯罪行为暴力化倾向明显,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化解,双方动辄诉诸武力,使得警察受到伤害的几率大大增加。社会群众公民意识渐强,维权观念强化,然而少数群众对于法律知识及警察执法的程序却知之甚少,动辄以警察侵权、执法不公或者不作为为由进行侮辱谩骂、诬告或恶意投诉,甚至出现暴力抗法、暴力袭警等过激举动。

2.法律保护不足,执法保障弱化

现阶段,我国民警执法处于强大执法职权光环下执法权益保障弱化的尴尬境地。〔4〕相关法律法规对民警执法权益的保障还不到位。一方面,“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警察已成为和平年代流血最多、牺牲最大的职业群体,民警执法区别于一般公务员的执法行为,具有更大的人身危险性。对于辱警、扰警和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刑法》中仅按照一般的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等罪名进行处理,没有给予特殊的处罚。对民警的执法权益缺少法律的特殊保护,使妨害民警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成本过低,起不到威慑作用。另一方面,《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时机与标准的规定不够明确,民警在执法中难以把握,这就束缚了警察的手脚。法律对开枪条件的立法表述较为复杂,加之我国法律对警察职务防卫权规定模糊,在遇到紧急危险情况时,民警往往犹豫是否开枪,从而错过了最佳时机,增大了被害的可能性。

3.媒体舆论偏颇,警民关系紧张

近年来由于警察主体自身存在公共服务意识不强、非警务活动增多、执法不规范、与群众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等因素,致使警察公共关系出现危机。此外,部分媒体舆论导向偏颇,为了吸引公众眼球、增加点击率、提高知名度,过度报道警察的负面消息,甚至有的媒体为了迎合社会上的仇权心理,在对涉警事件的真实性不加核实的情况下,常常以“暴力执法”、“警察不作为”、“贪赃枉法”等为标题进行失实报道,甚至恶意炒作。这些媒体的“丑警”宣传,增加了公众产生“仇警”心态的可能性,从而导致警民关系紧张,致使在警务执法中民警往往得不到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即使民警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境地,一些群众也往往选择明哲保身,袖手旁观。当犯罪分子为抗拒抓捕或逃避打击而喊出“警察打人”等借口时,不明真相的群众甚至起哄、围攻。

三、预防警察被害的对策

(一)国家社会层面

1.构建法治社会,改善执法环境

不断完善社会治理方式,全面实行依法治国,形成科学、有效的群众利益保障机制。积极拓宽民意表达渠道,使公众的诉求能够畅通表达,及时缓解社会矛盾,消除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力争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减少暴力袭警事件的发生。政府部门要依法行政,尽可能减少警察参与拆迁、征收等非警务活动,防止警民关系恶化。同时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理念,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守法意识,树立法律威严,特别是加大对扰警、辱警、袭警人员打击处理的宣传力度,使公众了解侵害警察权益后果的严重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其行为,改善警察执法环境。

2.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执法保障

当前我国对警察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较为笼统,民警在执法活动中的权益得不到强有力的保护。因此,建议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民警的执法权益加以保障。一是对警察执法权益予以特殊的保护,建议在刑法中设立“袭警罪”,对于侵犯民警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加大打击力度,增加犯罪成本。二是进一步明确警械、武器的使用程序与标准,使民警在警务执法中有法可依,采取措施更加果断。三是明确警察的职务防卫权,强化民警正当防卫意识。为民警在遇到危险侵害时依法予以还击的情形解决后顾之忧,为民警正常执法提供法律保障,减少被害可能性。

(二)警察组织群体层面

1.革新用警理念,坚持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就是要对警察的生命安全及切身权益加以重视,革新用警理念,转变警务工作思想。在制定政策时,应当把保护民警的生命安全放在一个重要的地位,在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与控制的同时,还要注重对警察权益的保护。〔5〕在组织实施查缉、抓捕等高危险性的警务工作时,要树立“用战术、装备第一,用人第二”的思想,强化警务协作、警力优势的观念。对因公伤亡的民警进行褒奖与表彰的同时,要加强对伤亡事件的反思,总结经验教训。在舆论宣传上,要一分为二地报道,提倡精神,但不鼓励行为,尤其是对那些无谓的流血牺牲,更要实事求是地评价,引导民警树立不要作无谓牺牲的观念。

2.实现警务装备现代化和完善警察培训机制,切实提高民警素质和战斗力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当前犯罪形势严峻,犯罪手段暴力化、智能化趋势明显,只有拥有先进的警务装备,民警才能在更好地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保护好自身的安全。因此应当加大警务经费的投入,实现警务装备现代化。在“还枪于警”的基础上,加强如警用无人机、拐弯枪、执法记录仪等一些先进警务装备以及防弹背心等防护装备的配备,以适应当前复杂严峻的犯罪形势。此外,要进一步完善警察培训机制,强化民警训练,明确考核要求,切实提高民警对警务装备的运用水平。

(三)警察个体层面

1.增强被害意识,注重自我保护

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只有对自己、对执法对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判断,才能确保警务工作的顺利开展,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因此,民警要充分认识到执法环境的复杂性,增强“敌情”意识,克服侥幸心理与麻痹大意的思想,在依法履职的同时,要注重对自己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的维护,强化自我保护意识,不给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6〕在处置暴力犯罪以及突发案件的过程中要秉持警力优势观念,不可贸然行事,勇斗值得肯定,但更要注重“智取”。民警之间要强化配合、协同作战意识,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被害。

2.强化警务训练,提高防护能力

现实中大量的案例证明民警被害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民警自身能力不足以与加害人相对抗造成的。打铁还需自身硬,防止被害更需要自身拥有过硬的本领。只有在追得上、打得赢、说得过的基础之上,民警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因此,民警应加强警务技能的训练,苦练基本功,掌握扎实的业务知识与专业技能,运用正确的勤务方式,努力提升自身的防护能力。同时要加强防护演练,对容易出现被侵害的各种情况,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置措施及防止被侵害的自我保护措施,进而规避被害问题的发生。〔7〕

3.强化个人素质,提升执法水平

努力提升执法水平有助于缓解警民冲突,取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减少警察潜在被害的情形。这就要求民警从自身做起,强化个人素质:一方面,要加强学习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养,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办事,不枉不纵,公平公正。另一方面,要转变执法观念,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强化群众观念,提高处事能力。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注意执法态度,面对群众的不满与情绪要保持冷静、理智,避免激化矛盾,争取得到群众的理解与支持。〔8〕同时要强化证据意识,在执法过程中要善于使用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注意收集证据,这样既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被执法对象采取过激行为,又能避免被诬告陷害。

〔1〕被害者刑事政策.曲建和,译.教学参考〔Z〕.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图书馆,1987(1).

〔2〕任克勤.被害人学新论〔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2.

〔3〕周忠伟.对警察被害问题的思考〔J〕.公安大学学报,1994(5):65-67.

〔4〕程琳.民警执法权威受损问题探究〔J〕.公安研究,2013(6):5-11.

〔5〕臧锁柱.关于减少和避免民警伤亡的思考〔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5(3):15-18.

〔6〕周钢,宋小宁.警察被害问题的思考〔J〕.公安学刊,2001(4):64-67.

〔7〕景志毅.暴力袭警问题及其预防〔D〕.兰州:兰州大学,2008.

〔8〕刘明硕.暴力袭警问题及其预防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5):67-69.

Study of the Crim inal Victim ization of Police and the Corresponding Preventions

JIA Jing-xin
(China Peop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Beijing 100038)

As the defenders of the state,society and citizens,police have been in the first line of fighting against illegal and criminal behavior,police aremore likely to be victims.The police victims refer to the police officerswho violated by criminal behavior for executing police official duties.Police victims havemore potential social negative effects than other victims.The research on the police victims reveals that the reason why police are violated mainly come from two aspects.Therefore,effective preventivemeasures shall be taken from three aspects of the national society,police organizations and the police individual,to reduce police victims and safeguard police’s life safety and personal rights.

police victims;reasons for being violated;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s

DF31

A

1672-2663(2017)01-0038-04

(责任编辑 廖习华)

2016-11-21

贾金鑫(1991-),男,河南商丘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4级犯罪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犯罪学。

①这种特定的被害情境并不是短暂静止的,而是一种动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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