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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的文化解释
——一个现代法命题与传统文化间的沟通

2017-04-15单飞跃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7年2期
关键词:经济法民族文化

单飞跃*

中国经济法的文化解释
——一个现代法命题与传统文化间的沟通

单飞跃*

经济法既是一种法律现象,也是一种文化现象,文化是孕育经济法的深厚土壤。受文化的浸染,中国经济法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即本民族的民族特质,在横向展开上表现为经济法独有的民族性格和民族个性,在纵向发展上表现为经济法具有巩固民族文化、解决民族问题的功能。特定的文化环境和条件构成了经济法的文化基础,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国经济法可以相互沟通并且内在契合,大一统思想、入世哲学、忠信思想、正义谋利思想、和合主张在文化意义上能够与中国经济法达致沟通和理解,对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理念、干预主张、合作思想、正当利益观念、和谐与秩序追求发生着深刻的文化影响。中国经济法作为对积极国家的历史文化回应,具有更接近中国文化的法律模式意义。

中国经济法 民族性 文化解释

中国现代法制建设行进至今天,已经进入了完全自主型的立法阶段。中国是当今世界唯一明确地在法律体系中宣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国家,但一些经济法的学者总习惯于在中国这个乡土社会里以西方工商社会为蓝本,经由研读西方法学经典和比照西方立法样态来揣摩东方水土的法意与人情,构建自己心中的经济法大厦。笔者认为,多元化乃是人类社会的常态,“没有两个社会拥有相同的资源和技术、相同的传统制度遗产、处在发展的相同阶段以及具有同样的领导体制模式或同样的现代化政策”。①[美]C.E.布莱克:《现代化的动力:一个比较史的研究》,景跃进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87页。不同的历史进程、不同的文化选择、不同的资源占有、不同的民族心理,决定了不同民族的不同生活,也决定了不一样的法律制度。经济法在中国的生成绝非偶然,值得从文化与民族性的视角进行检视与思量。

一、文化、民族性与经济法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人们的生产生活催生着自己的历史,历史是民族活动轨迹的全景记录。先哲马克思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的创造。”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03页。也就是说,特定民族的生产生活受到诸多因素的掣肘。民族是指人们在历史上经过长期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③《斯大林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294页。法的演进史表明,任何民族的法都是民族生活积淀的结果,是作为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生长和发展起来的。“法同各民族生活的其他表现如艺术、习俗、文学一样,是社会意识的产物,因而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表现,随着需求、感情和文明的变化和日臻完美,而在各民族间互不相同。”④[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页。经济法作为社会关系复杂到一定程度之后的法律调控机制,体现了人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创造力。研究经济法,必须具有一定的历史维度,“用历史去阐明法律”,⑤[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363页。也就是说,必须将其放置在一个具体的时空环境之下,在多因素的相互关联中进行认识、理解、阐释和实践。否则,“当我们对于我们个体之于世界和历史的廓然大化之间的联系冥懵无知时,就必然会对我们思想的普适特性与原创禀赋产生虚妄的错觉。只有历史感才能保护我们祛除这一虚妄的错觉”。⑥[德]弗里德里希· 卡尔·冯·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85-86页。

萨维尼指出,法律绝不是那种应当由立法者以专断刻意的方式制定的东西,而是“那些内在地、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它深深地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而且其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对于后者来说,“民族的共同意识乃是法律的特定居所”。⑦参见前引⑥ ,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书,第9页。在他看来,法律存在的意义就是用规范的形式表达其赖以存在的本体——民族精神。民族精神是历史法学派的一个非常核心的概念,萨维尼认为,其中的“民族”概念事实上是一个文化概念,而不是一个物质性的概念,也就是说,决定一个民族的并不是他们的身体特征,而是他们文化上的共同性。萨维尼坚决反对那种将特定民族所特有的个性当作一般共性的思维方法,坚决主张要努力寻求本民族特有的法律制度,即只有是民族的本来意志才是纯粹的、真正的法律。

按照历史法学派的分析范式,可以发现:法与语言一样,与一个民族的存在和性格紧密联系,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历史不是别的,而是一个民族的生活经验的凝聚和表达,民族精神是在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的,民族精神是一个凝聚的核心,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最隐秘的精神部分。法律作为民族生活的表达,一直留存于人们的集体记忆和传统中,法律始终根植于民族的日常生活和民众的心灵之中,因此,法律是整个民族生活乃至民族意识的一部分。

民族精神与民族性是两个有着密切联系又存在些许区别的概念。萨维尼所论述的民族精神包括了民族信念、民族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强调对民族特质——民族之间的差异性——的发现和高扬。但是,民族性研究不仅仅关注民族特质及其继承,还关注对本民族当下问题的解决之道。

在笔者看来,经济法的民族性主要是指经济法的民族特质,是特定民族特有机能和习性的镜像,由民族文化、特定阶段的民族任务、具体的民族资源等因素决定。在横向展开上表现为经济法独有的民族性格和民族个性,在纵向发展上表现为经济法具有解决民族问题的功能,前者是经济法的意义性格,后者是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经济法必须以维护和促进本民族的独立和发展为使命,经济法的民族独特性和民族现实性就是经济法在横向和纵向上履行这种使命的表现,也是经济法的民族性在意义和功能上的展现。经济法的民族性就是存在于特定民族生活之中,为该民族所认同的并决定经济法形态和发展的民族特质,属于一种民族个性,包含着丰富的民族目标。对特定民族而言,经济法既是独特的东西又是现实的东西。

经济法的民族性来自和存在于该民族的文化之中,要寻求经济法的民族性,就必须有一种熟悉过去的历史精神。经济法要准确和真实表达这种源于历史文化的民族精神,就不能脱离历史、超越现实,而必须有一种历史的洞察力,巩固、延伸和发展民族历史流传下来的精神财富。也维护历史发展而来的民族文化,经济法才能不偏离民族精神,不失去存在的根基。民族的文化传统包括民族的信念、文化的历史沉淀等要素,经济法所要立足的正是本民族的历史和文化特质。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讲,经济法的民族性主要是发现,而不是创造。民族性不是理性规划的对象,经济法学研究者的任务在于感受、理解民族性在历史上生成、流变的情况,并在现时代的经济法中表达和高扬民族性。具体而言,经济法民族性的外化形式有二:一是表现为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任务目标,二是进行与客观情况相吻合的立法。经济法在全球范围内面对很多问题时具有相同性与相通性,但是在解决本国本民族最迫切的问题上,着力点并不相同,因而表现出强烈的个性。

无论是18世纪末的历史法学,还是现今的法律人类学,都强调法律与特定民族历史文化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有学者认为:“由法律的发生学可以知道,民族国家的法律是由许多因素,而不仅仅是由经济因素或别的单个因素促成的。这些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第一,特定民族国家的地理环境;第二,该民族国家的生产方式;第三,在该生产方式之下逐步形成的民族文化心理。”⑧周叶中、银新力:《论法律的民族性与世界性》,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2期。笔者认为,民族主要是文化的概念而非基因的概念。世界上各个民族之所以不同,肤色、面貌、形体的差异都是其次的,最根本的在于各自文化的差异。文化不是简单的与人们的具体行为相联系的表现形式,它更多地表现为文化的结构,或者说是一种思想方式。民族在其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了自身特有的不同于其他民族的思想、信仰、情感趋向、心理素质、生活习惯以及行为方式,形成了特有的文化模式。文化模式是组成该民族的诸成员普遍接受且长期存在的文化结构,是思想和行动协调一致的整体,它在浅层次上涉及服饰、饮食等习惯,在深层次上包括了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可以说,文化是民族的“身份证”。

经济法作为一种制度架构,是社会这个庞大系统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日本人类学家千叶正士教授说过,不参考文化就不可能对社会有真正的研究。德国思想家赫尔德认为:“一种文化的生长是文化延续性的结果,它存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即人类创造的任何东西都不会永远消失。”⑨谢鸿飞:《萨维尼的历史主义与反历史主义——从历史法学派形成机理角度的考察》,载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3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4-102页。这些都是具有相当洞察力的智慧。笔者认为,如果不参考文化,就不可能对寄身于其中的经济法有真正的把握和理解,文化构成了经济法的社会基础。同时,经济法受文化的浸润、教化和熏陶,文化是孕育经济法及其民族性的深厚土壤。文化世界作为人的生活场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深层次上对人的生活发生全面而深刻的影响,进而也对经济法产生全面影响。

文化是社会及社会中的每个成员之间互动的产物,每个人都在承接着文化,也在创造着文化。文化是一种传统的沉淀,不可抛弃、不得转让。文化既是一种观念存在,一种心理认同,又是一种现实存在,每个人都在文化的指引下思考与行为。文化具有很强的解释力,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将文化解释为一个符号体系,“依据这个体系,一个人可以给他自己的经验赋予意义。人创立的、共享的、常规的、有序的而且的确是习得的符号体系,为人类提供了一个意义框架,使他们能够相互适应,适应他们周围的世界及自我”。⑩[美]克利福德·格尔茨:《文化的解释》,韩莉译,译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97页。文化这种“符号”源于生活,是历史凝结的结果,但是它本身又是鲜活的,成为韦伯所证明的“意义之网”,获得了长期存续与发展的生命力。因此,从文化的角度来再现历史、解释过往是可欲的,也是可能的。文化可以用来解释人的生活场景及生活场景中的行为与事务,包括法律、习俗、语言、政治体制等。文化是经济法摆脱不了的具体语境,文化可以用来解释经济法。

二、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国经济法主张的相互沟通和内在契合

经济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文化现象,特定的文化环境和条件构成了经济法的文化基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总是同文化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经济法也是一种符号,它内在地折射着本民族的生活场景,是本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近代以来,儒家文化整体性衰弱了,但是,其已经深深融入人民的精神,印入人们的生活,其影响不可能剔除干净,⑪任强:《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儒家法哲学》,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当前尤其要“寻找中国法文化传统同现代法治的连接点”。⑫齐延平、孟雯:《中国法文化传统与现代法治》,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8期。

黑格尔说过:“好的法律可以使国家昌盛。”⑬[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37页。法律除了肩负着治理当世的任务之外,还担负着总结和保存民族政治、经济、文化优秀传统的任务。中国经济法在自身的变革之途中,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对本民族文化传统的扬弃,即自我继承与自我否定;二是对外来文化的取舍,即“为我”承接与“为我”否定。对于中国文化,应当有一分为二的态度。一方面,中国文化具有许多有益因子,是适宜中国经济法生成与运作的沃土良园,具有对中国经济法的文化内推力,中国经济法应当吸收其精髓,促进自身生命力的提升。另一方面,并不是所有的中国文化全都优秀而卓越,某些方面也具有很强的腐朽性、落后性、封闭性,这些落后文化虽处于没落之中,但仍然还具有很强的文化惯性,中国经济法必须克服这些方面的影响和屏障。因此,应当以谨慎的眼光来看待中国文化,对文化进行同情式理解、合理化分析、警惕性吸收、批判性继承,这也是中国经济法的文化态度所在。同情式理解,是指中国经济法不以他者文化为本位文化,而以中国文化作为自身生成与运作的依托,尊重中国文化存在与发展的合理性,顺延其发展脉络与理路。合理化分析,是指中国经济法辩证地、逻辑地、实事求是地分析中国文化的种种特征与种种功能,客观对待传统,理性而务实地对待中国文化。警惕性吸收,是指中国经济法能动地吸取中国文化的有益因子,将其作为自身深厚的文化土壤,同时又对中国文化中的糟粕表现出极大的警惕与拒绝,以实现自身与中国文化的深度融合。批判性继承,是指中国经济法作为中国文化整个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冷峻而审慎地承接中国文化的独特气质与意蕴,从具象与抽象两个方面表现出对中国文化的继承与高扬,从而开拓出中国文化的新气象。从很多方面来讲,中国文化对中国经济法不是负面的阻碍力量,而是正面的促进力量。换句话说,中国经济法与中国文化是内在契合的。

(一)大一统思想与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理念的沟通

大一统思想始见于春秋公羊学中。当代诸多学者将大一统思想理解为“一天下”,即建立一个庞大的自上而下的君主专制体系,“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⑭《诗经·小雅·北山》。其实,大一统思想并非唯此一解。有学者辩证考察和梳理了公羊子、徐彦疏、董仲舒等先儒大家的思想,认为:大一统中的“大”字并非形容词“大小”意义上之“大”,而是动词“尊大”意义上之“大”,即“推崇”之意,大一统即是“推崇一统”。并进而指出:“一”是元,“统”为始,“一统”就是元始,元始是万物之根基,或者说本体。“大一统”就是指整个社会必须自下而上地依系于一个形而上的本体,从而使社会获得一个形上、神圣、纯正、本体的存在价值,建立一个稳定的、合法的、拒绝暴力的社会。⑮蒋庆:《政治儒学:当代儒学的转向、特质与发展》,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25-341页。

大一统思想中蕴含着丰富的整体观与整合观,与经济法的功能和目的竞相一致,能够达致与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理念的沟通,并为经济法中的相关理念所表现。

1.统一市场理念

大一统的思想认为,世间万物是“一”和“多”的关系,“一”蕴含于“多”之中,“多”由“一”构成一个统一的有统摄力的整体。各组成部分不是割裂的,而是相互作用、共荣共生的。在政治上,大一统思想追求政权体系的完整,“合”是历史趋势和当然要求;在经济上,大一统思想追求市场的开放、有序,内在地排斥封闭、保守。

在社会生活当中,资源总是呈稀缺状态,资源效用最大化只有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才能达成。资源的流动与配置固然要求建立在平等、自由、公平、正义的法治框架之下,但其基础在于要有一个统一、开放的市场,而不是分割的、封闭的、保守的市场。只有这样,资源才能够有序而高效地流动。这与大一统思想内在吻合。中国经济法致力于在一个资源分布不平衡、发展也极不均衡的国家建立统一的国内市场,治理各种肢解市场的力量,整合社会分化倾向,促进民族经济发展,以取得国际范围内的竞争力。目前,经济垄断和限制竞争现象突出,大量存在着行政性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究其原因在于经济利益行政化、行政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个人化。可以说,目前的国内市场还远没有实现统一,不是一个可以自由竞争的市场。克服地区分割和行政垄断是中国经济法的主要着力点。

2.社会整体理念

考察西方市民社会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市场的伟大作用:各个利益团体按自己的志愿自由组合,以其独立的方式在社会中维护其特殊利益,使得社会日益扁平化,形成相当多的独立的力量网络,足以同国家权力相抗衡,国家权力只是多元社会中独立的社会力量之一。市民社会一方面促成了利益多元化,另一方面促成了力量社会化,在国家之外形成一个独立的强大有力的社会,因而能够遏制国家走向专制极权。

但是,市民社会的弊病在于:缺乏形而上的根基。这是指市民社会利益多元化和力量多元化的结果必然导致价值多元化。价值多元化就是指价值相对化、世俗化,整个社会缺乏一个形而上的统一的价值标准,在价值上支离破碎、冲突尖锐,从而使社会缺乏一种神圣的合法性。在价值日益世俗化的环境下,人们只承认自己所属的社会具有合法性,而不顾及他人所属社会的合法性,进而造成社会神圣性的缺失;在缺乏相对统一价值观的氛围中,每个人会认为自己得不到安身立命之处,自己的生命寻找不到统一的永恒意义与价值;在价值剧烈冲突的背景下,人们会肆无忌惮地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形成畸形的“经济人”。⑯这在当下中国层出不穷的围绕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问题的时新新闻中屡见不鲜,而且,社会上的仇富心态也已冒头,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背后却隐约可见价值的失范与内理性冲突。

西方社会最终选择了宗教统合对价值世俗化进行矫正,而中国不可能复制西方的经验与路径,并且中国文化完全可以自主地提供自己的价值哲学。

大一统思想讲天生万物各正其性命,其与多元社会不相冲突。中国文化倡导大一统,不因社会的多元而否定社会的一统。社会应在大一统中存在,市民社会应该是大一统中的多元社会。依照新儒学的解释,大一统形而上的含义,是指整个人类社会以至山川草木等自然界都必须有一个形而上的根基,即“天元”,此“天元”是“天人之大本,万物之所系”。⑰前引⑮ ,蒋庆书,第312页。也就是说,整个社会都建立在一个积极、统一的价值世界之上,这样的价值外化为我们所熟知的诸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仁”等格言。只有形成统一的价值共同体,大家都聚集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互相提携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合法利益,和平而安然地提升自己的经济实力。这也是经济法的旨意所在。

3.社会整合理念

市民社会还有一个弊病:缺乏形而下的权威观和统摄力。市民社会中,整个社会分化为大小不同的利益集团,每个利益集团都有独立的利益要求,他们为了自身的利益坚决反对国家对其事务进行干预。于是,国家蜕变为消极的守夜人和代理人。社会缺乏统摄,会导致无政府主义的泛滥。

大一统思想认同国家权威,认为国家权威是来自民众委托的公共权力,是用来统摄社会的,不使社会因多元而无政府化。中国社会中的民众在长期的儒家教化下,已经形成了对国家的依赖心理,这并不是一个错误。因为,众多人口所产生的需求压力以及资源格局的不充分性与不均衡性,决定了一个强大的国家枢纽和中央政府的存在是必需的。完全按照西方的政治经济模式,国家的决策会非常的无效率。即使从经济法的角度来讲,西方国家在经历过夜警国家之后,也发现必须突破自由市场的局限,对经济领域进行适当干预。经济干预需要权威,只有保持国家权威,才能令行禁止,进退有章。大一统思想能为国家干预经济提供一定的合法性依据。

(二)入世哲学与经济法干预观的精神互动

中国文化的入世哲学反对消极避世,主张积极地面对现实,主动地采取措施,整合资源,力争有所作为。儒家主张修身持家治天下,不做身居深山的隐士,儒家弟子大都投身于火热的现实之中,将满腹经纶化为经世济用之措施。虽然“内圣而外王”成为部分当下学者笔伐的对象,不过,笔者看来,内圣外王的积极面就是时刻提醒人们要积极行动,有所作为。就中国人的基本精神状态而言,区别于古代印度人强调人生苦难的一面,也区别于古代欧洲基督教强调人的渺小、认为人生而有罪的观点,中国文化更多肯定的是人生的积极意义,在辛苦劳作和艰难的生活中,取直面人生的乐观入世态度。

1.有所作为观念与宏观经济调控

西方国家经历过“夜警”时期,那时的国家是消极的守夜人形象,国家面对许多问题都没有发言权,无所作为,致使原子论式的个人主义的泛滥,⑱原子论式的个人主义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百科全书”派成员、卢梭和重农主义者,他们遵循的都是一种笛卡尔式的唯理主义。原子论式的个人主义的主要特征:第一,认为个人绝对高于社会,个人在事实上自足于社会,在本体论上先于社会;第二,强调个人理性的完整性,认为所有的事物都是有意识的个人理性的产物,人生而具有智识和道德的禀赋,而这种禀赋能够使人根据审慎的思考而型构文明和社会,并宣称人类所取得的每一项成就都是个人理性控制的直接结果。总的来说,原子论式的个人主义是一种唯个人主义。关于对原子论式的个人主义的批判,可参见[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0-11、43、76页。造成周期性的市场颠覆,即经济危机。经历此痛苦之后,西方国家采纳了凯恩斯主义,对市场进行积极干预,一方面强力拆分垄断组织,一方面进行宏观调控,以国家之手弥补市场之手的缺陷,克服市场之手的失灵现象,积极稳妥地促进经济向前发展。中国经济法要深刻体会和贯彻中国文化中的入世哲学思想,在法治框架下,政府通过积极干预对经济也是能够有所作为的。当然,中国经济法也应约束政府有所不为,即市场本身能做好的事情,政府不能越俎代庖。

2.忧患意识与经济安全

入世哲学充满着忧患意识,至今流传下来的许多典章著作里充满着忧己、忧人、忧国、忧天下、忧宇宙的思想。这种忧患意识告诫人们,在富裕中不能贪图安逸享乐,奢侈浮华、安享欢愉会败坏一个民族的道德精神,最后使国家衰亡。孟子说“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⑲《孟子·告子下》。欧阳修论证“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⑳《欧阳修·伶官传序》。时刻如黄钟大鼓,警醒着人们。这是中国文化的宝贵思想。一个民族的发展史,就是一部风险防范与抗争史。一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总会遇到许多风险,这有来自金融方面的风险,也有来自信息、消费信心、资源等方面的风险,更有市场的、道德的风险。在当代社会,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因而风险来源多样化、风险来临综合化,风险一旦成为现实,所导致的损失将灾难化,这在国际金融危机中表现得淋漓尽致。经济法的使命在于其必须时刻关注经济领域中的发展动态,保障经济安全。经济法的任务就是相机调控,应时而动,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及时对市场进行引导、协调或干预,使之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三)忠信思想与经济法合作观的价值协调

社会由个体的人聚合而成,人在具体的生活场景中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丰富多彩,而合作是社会交往与沟通的基础。社会契约论认为,公共权力来自于社会组织及其社会成员为了避免因彼此的利益冲突而导致的无谓消耗,基于某种契约而进行的自身权力的部分让渡。而契约“在本质上是一种理性的功利谋划,这种谋划既出自本己,又关乎他人”。㉑张凤阳:《契约伦理与诚信缺失》,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它一方面预设个人会理性地尽力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则将公共体视为一个复杂的“博弈场”,其中的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兼顾性和互惠性。公共权力的合法性也正是建立在这种个体与公共体之间的合作和权能委托基础之上,它规定着个体与公共体在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双向依存关系。㉒向良云:《公共权力的哲学解读》,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一方面,个体让渡了权力之后必须服从该权力的安排,必须尊重公共体的利益;另一方面,公共体行使公共权力必须以增进公共福利、维护公共利益为其最基本的价值选择,不得无理地侵犯个体的利益。制度安排的目的在于寻求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共容。这些,必须建立在合作的基础之上。但是,市场机制中的合作是一种松散的合作,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关系建立在利益的精确计算上,有利则合,无利或利小则散,人们之间虽然建立起一种对等的关系,但结合的基础相当脆弱,因为一旦双方的利益不能平衡,人们的结合就不再可能。而缺乏深度合作的经济生活是危险的。中国文化中的忠信思想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克服这种松散状态,可以成为经济法合作观的基本价值。

1.促动以自律为基础的交易结构的形成

有学者指出,儒家的规范体系所追寻的目标是“大同”,用现代的话来说,这是一个可称为“人本主义”的社会。㉓张伟仁:《中国法文化的起源、发展和特点(上)》,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6期。儒家思想推崇“言忠信,行笃敬”,㉔《论语·卫灵公》。将“忠”视为一种大义。《说文解字》曰:“忠,敬也”,即敬业、敬事,人因“敬事而信”。㉕《论语·学而》。忠信思想讲忠,朱熹解忠为“尽己之谓忠”,㉖《朱熹·中庸章句》。“忠”不是一种对等的利益计算关系,而是一种尽心尽力为对方谋事的道德关系。这种关系不是建立在社会外部的利欲结合之上,而是建立在个人内心的道德良知上——虽然学界对以忠信思想为内涵的道德观抱有一种复杂的看法,其中不乏谴责、嘲弄与不信任,但笔者仍然坚信忠信思想在现代并非一无是处。南宋学者葛洪曾对“忠”的内涵有过深刻的阐述,他认为“职思其忧谓之忠,公尔忘私谓之忠,纯实不欺谓之忠”,㉗《宋史·列传第一百七十四》。葛洪把“忠”细分成三部分,即职业、社会、人际交往,可称之为职业责任、社会责任和人际交往责任,饱含了丰富的道德自觉。“忠”的关系讲求我尽我心,而不待外求,因此,以忠为基础结合成的社会关系将是一种稳固的社会关系。这将有利于弥补以利益为基础的契约关系,克服契约关系的松散和动荡。这与经济法的合作观旨趣相似,均讲求建立和促进人际关系、地际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的亲密状态。

2.促进以诚信为根本的合作关系的建立

如果经济社会完全以利益为导向,人们必将在利欲的驱使下随时随地规避经济法,或违背甚至践踏经济法。这在现实中并不少见,很多人沦为金钱的奴隶,寡廉鲜耻,缺乏基本信用。忠信思想讲“信”,信用是一个人立世之本,在合作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㉘《论语·颜渊篇》。坦诚对待他人。儒家提倡“恕”道,其积极表现便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㉙《论语·雍也》。将其作为处理人际关系的重要原则。也就是说,人生在世除了关注自身的存在以外,还得关注他人的存在,得尊重他人,平等待人,这本身就是法治的精髓。建立在这样基础之上的合作关系,比仅仅建立在利益基础上的合作关系更为持久,也更为有效。经济法的合作不仅仅是个人之间的合作,还包括了人与人之间、族与族之间、地与地之间,及中央与地方之间、人与自然之间、本国与外国之间广泛而深入的合作关系,此种合作必须是建立在“忠”“信”基础之上沟通顺畅、信义蕴含其中的合作关系。

(四)正义谋利思想与经济法正当利益观的谋合

人类对利的追求有自己漫长的历史,是人类文明社会产生之初就出现了的一种现象。应该说,初民社会与现代社会对利益的追求,本质并无不同,个体是利己与利他的矛盾统一。一方面,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利己心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本能。亚当·斯密认为,利己之心人皆有之,每个人都有为自己生存而追求自身物质利益的权利。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逻辑起点也是基于对现实物质利益的关注。马克思认为:人们努力奋斗所追求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他甚至断言:“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㉚前引② ,人民出版社书,第439页。另一方面,个体虽然以利己为出发点和内在动力,但其自身利益和动机实现的前提则是利他,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只有在得到他人和社会的承认、满足他人和社会某种需求的前提下才能达到利己的目的。“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互相利用”。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96页。因此,确定正当利益观,是经济法的一项重要课题。而中国文化中的正义谋利思想,可以成为中国经济法利益观的行动指针。

1.政德与民生

很多人认为中国文化主张清心寡欲,这实在是一种误解。相反,中国文化赞同谋利,并将其一分为二,对于百姓来说,主张藏富于民,对于政府来说,反对与民争利。

董仲舒所说的“正其义而不谋其利”㉜《汉书· 董仲舒传》。是针对统治者治国和君子修身而言的,而不是针对民众与社会的需要来说的。从儒家的思想来看,儒家常常把人群区分为治国者(君子)和一般民众。对治国者,儒家要求甚严,孔子说“君子喻于义”,㉝《论语·里仁》。“为政以德”,㉞《论语·为政》。孟子见到统治者梁惠王厉声呵斥“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㉟《孟子·梁惠王上》。总的来说,就是要求“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㊱《礼记·大学》。这包含了丰富的禁止政府与民争利的思想。这种“义利”观是儒家在“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大框架下对国家提出的原则性要求,是“仁者,爱人”㊲《论语·子路》。这一儒家最核心价值观的合理推衍的结果,“义”字解释开来就是正义、公平。与民争利,政府则逐渐利益化、世俗化,成为市民社会中的一个利益团体,必然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严重滑坡。不与民争利,政府则对是非曲直居中裁断,站在更宏观的角度监督和协调经济的运转。在经济法看来,国家的责任就是寻找到一种形式,在这一形式中,民众具有共存的空间,与此同时,对个体能力的自由发展具有尽可能大的机会。而不是将国家与政府作为一个与企业无差别的经济团体,谋取利益的最大化。如果是的话,政府经济行为的正当性必将受到质疑与否定。政府经济行为的目标是保障市场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这种保障作用体现在政府负责对竞争机制与企业机制进行守护、对遭到破坏而又无力自行修复的市场秩序进行修复、政府发挥其自身的信息优势弥补市场信息之不足、政府负责提供公共产品。也就是说,政府必须尊重市场机制和市场中的社会组织及其社会成员,政府不能无理地参与市场行动,粗暴地以强权干涉产权,不能够成为市场中的“经济人”。

对于一般民众,中国文化要求甚宽。儒家认为人生而有欲,“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㊳《论语·里仁》。儒家充分肯定社会成员追求利益的正当性,为确保民众能恰当有效地追求财富和地位,国家必须提供坚实的价值体系保障。因此儒家主张“利用厚生”“庶之富之”。孔子的弟子子贡货殖有方,孔子称赞他为“琏瑚之器”。㊴《论语·公冶长》。经济法既是富国之法,也是富民之法,它需要严格限定国家经济行为的边界,将国家限制在正常市场范围之外,成为保障市场经济之法。

2.正当与营利

市场之中,人们以牟利为根本动机,追逐利润是市场经济的首要法则。但是,利欲产生于人生命中的占有冲动,对人心、对社会都有极强的腐蚀性破坏作用。诸如目前时有发生的制假贩假、操纵市场现象,就是利欲腐蚀人心与社会的外在表现。中国文化对此有着清醒认识,看到利对人心与社会的腐蚀性,反对“不仁者以身发财”,㊵《礼记·大学》。即反对因追求财富而丧失自己的本性。中国文化认为解决之道在于:用义来指导利,只有正其义而后谋其利。孟子有名言“万钟则不辨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㊶《孟子·告子上》。即是此意。正义谋利思想是治理重利轻义弊端的对口良药,如果市场经济能做到正其义而后谋其利,那么它腐蚀人心和社会的消极作用就会逐渐减少。中国经济法必须有正义谋利这样一个理念。经济法必须扶持和保护正当竞争,对于侵犯他人和社会利益边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予以规制,即使在紧急状态下也是如此。

(五)和合主张对经济法和谐观与秩序观的内在支持

和合主张是中国文化的精髓,富含着一种恢宏、博大、和谐的宇宙意识和生命意识。儒家作为百家之首,无论是孔子的“礼之用,和为贵”㊷《论语·学而》。“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㊸《论语·子路》。还是孟子的“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㊹《孟子·公孙丑下》。荀子的 “天地合而万物生,阴阳接而变化起,性伪合而天下治”,㊺《荀子·礼论》。都可以看出儒家以“和”作为人文精神的核心。道家讲“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㊻《老子·四十二章》。和“天地者,万物之父母也。合则成体,散则成始”,㊼《庄子·达生》。诠释了道家以“和”“合”为世界之基。管仲沿道家之说而论和合,将“和”“合”并举,对“和合”做了系统的表述,“畜之以道,则民和;养之以德,则民合。和合故能谐,谐故能辑。谐辑以悉,莫之能伤”,㊽《管子·兵法》。赋予了“和合”很强的精神力量。

有学者认为:“和合是中华文化的首要价值,是中华文化人文精神的精髓。” 宇宙间一切现象都蕴含着和合,一切思维都浸润着和合。和合是针对冲突而言的,是指“自然、社会、人际、心灵、文明中诸多元素、要素的相互冲突、融合,与在冲突、融合过程中各元素、要素和合为新结构方式、新生命、新事物的总和”。和合主张蕴含五大中心价值:一是和生,即人与自然、社会、人际、文明之间,都应互相和生;二是和处,即人对于自然、社会、他人、心灵、文明,都应以温和、善良、宽容、恭敬、同情、谦让的心态相互共处;三是和立,即人不能唯我独优、唯我独尊,应当以开放、宽容、同情的胸怀,接纳自然、社会、人生、他人、心灵与文明,以求多元和立;四是和达,即人与自然、社会、他人、心灵、文明都应共同发达,求得共赢;五是和爱,即人在与自然、社会、人际、心灵、文明的相互作用中生活,就要懂得爱,学会爱,这是人的生命存在的第一要义。㊾张立文:《中华和合人文精神的现代价值》,载《社会科学研究》1997年第5期。

和合主张博大精深,意蕴悠长,可以为中国经济法提供丰富的思想动力,可以成为中国经济法的内在支柱。

1.竞争与和谐的互动

和合主张并不排斥竞争,并不主张消极无为,相反,和合主张鼓励竞争,认为只有在竞争中才能优胜劣汰,形成和谐格局。中国经济法也是一样,必须鼓励竞争,鼓励那种建立在公正基础之上的竞争,它必须对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并加以制止。中国经济法创造各种条件,培养公平竞争和公正竞争的良好氛围,消除一切妨碍正当竞争的因素。中国经济法不鼓励恶性竞争,恶者,不善也,恶性竞争意味着正当利益存在被侵吞的可能,因此,经济法只能鼓励和扶持良性竞争,鼓励通过竞争将经济资源流向整体效益最高的环节。

2.分化与整合的张抑

和合主张的核心就是形成一个和谐、有序、高效的社会,它是一种整体观念,反对将某些人的幸福建立在另一些人的痛苦之上,主张共同进步、共同发达。中国经济法作为发展之法,必须具有强烈的整体观念,谋取社会整体福祉的提高。中国经济法应当敏锐地注视整个社会,关注个体竞争所造成的社会分化,灵活地进行调控与整合,通过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政府采购等方式,保障弱势群体的正当权利,使全部社会阶层共生共荣,和谐发展。另外,和合主张认为人与自然必须和谐,这对经济法也有深刻影响,人是自然的人,人与自然不是斗争与征服的关系,而是和谐相处的关系,和合主张的精华已经涵括到了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之中。再者,和合主张提倡文明的相互借鉴和共同发展,主张文明的多样化,经济法在多样化的文明格局中,可以借鉴外在文明经济法的优点,为我所用,这也是一个更高层面上的整体观念。

3.经济权力与正当程序的结合

和合的世界是一个相当和谐的世界,万事万物各有其运行轨道,而不逾越其边界。中国经济法所构建的经济社会必须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其中一项重要条件就是要有正当而丰富的程序设计。经济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部门法,所要求的程序设计一方面是细腻的,另一方面是正当的。经济法的程序涉及国家的经济权力安排、经济法主体权利的取得和义务的履行、经济责任的承担和实现等诸多问题。只有建立在正当程序之上的国家经济行为,取利而不失公义,才能够得到信服,建立在正当程序之上的权利救济才能得到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拥戴。目前,我国经济法的程序设计还比较粗糙,很多方面还只是大体的框架安排,如何细化,则应当在和合主张思想的指导下进行设计。

当然,中国文化并不都是美妙如诗,并不是全部的文化基因都是中国经济法奉为圭臬的金科良律。中国经济法应一分为二地对待中国文化。优秀的文化基因应当为中国经济法所吸收、消纳和高扬。腐朽而败落的文化基因还会对中国经济法的生成与运作产生相当大的阻却作用,有待中国经济法加以突破。

三、积极国家的文化之结与中国经济法的法律模式意义

中华文化背景下的国家,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在马克思看来,历史上的中国属于典型的亚细亚社会。意大利著名学者梅洛蒂详细论述了亚细亚社会的特征:“第一,没有土地私有制;即使退一万步,至少,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第二,亚细亚社会的基础是村社制,每一个村社通过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紧密结合而达到自给自足。第三,中央集权起着支配作用。”㊿[意]翁贝托·梅洛蒂:《马克思与第三世界》,高铦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63页。对于最后一个特征来说,中央集权具有很强的历史惯性,不是通过一次或几次社会运动或者社会革命就可以完全阻却和去除,它还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延续自身惯性,至少国家会以一个强势的形象而长期存在。

历史上中国是一个以农业生产为主的文明古国,大江大河的定期泛滥对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政权稳固产生直接或可预见的影响。因而,客观上需要中央集权式的国家,能够令行禁止、有效调动全国资源,以开展河工,兴修水利,并在灾难发生时赈济灾民,重建秩序,以维持农业社会的持续发展。再者,中国文化受到国家政权的强势影响,例如,秦始皇焚书坑儒,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反过来,文化又认同了国家政权的权威,并对其进行解释和论证。孟子曾说天下“定于一”,其意在于:只有国家统一,才有社会安定。当然,这也符合历史的结论:当中央政府富有权威的时候,社会比较稳定,经济发展比较快;当中央政府权威衰亡之时,社会比较动荡不安,经济发展滞后。

在中国文化的熏陶之下,人们对国家抱有一种复杂的心态。千百年来,人们在“亲亲”“尊尊”思想的影响下,总希望政府这只如父亲般的大手能温柔地保护自己。可以说,中国的普通民众大多怀有强势国家的观念情感与心理倾向。这与西方文化中的民众心理全然不同。斯密提出了“经济人”假设,他认为人类的本性是互通有无,互相交易,每个人“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51)[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7页。支撑“经济人”假设的显然是拥有独立财产、具有独立人格的自由人。但是,在中国传统社会,民众虽然是自由人,但拥有的独立财产十分有限,尤其是受到土地制度的羁绊,人格与财产都未能独立。有学者考证,古代中国在所有制方面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实行的是公有制,确切地说,是土地国有或王有。(52)唐永春:《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消极影响的深层原因——从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出发所作的分析》 ,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马克思也指出,“在亚细亚的形式中,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53)前引㉛ ,人民出版社书,第481页。土地国有制与封建专制的结合,使得民众高度依赖于国家,普通民众并不是独立的“经济人”角色,只是国家的“子民”。所谓“子民”,意味着国家与民众之间是命令与忠诚的关系。“小农的自发要求并不是民主、自由和法治,而是支配这一切的政治权力,是对权威的高度迷信。”(5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17-218页。

对于中国社会来说,积极国家形象一方面是历史积淀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中国现实不得已的选择,中国是一个自然资源分布极不平衡且地区发展极不均衡的国家,社会的有机整合需要国家的积极运作。

经济法的出现与国家的权力扩张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55)单飞跃、张玮:《为什么是大陆法系传统国家——经济法文化现象的考察与解释》,载《财经法学》2015年第2期。中国经济法是对积极国家的历史文化回应。经济法的积极国家文化取向并不排斥自由市场,而是包容自由市场更高远的发展。从现实来看,积极国家与自由市场并不是势同水火、彼此不容,而是具有合作的需要与可能。一方面,市场本身产生的秩序是一种不完备的秩序,市场难以解决这样一个悖论:完全的市场最终导致市场自身的颠覆。离开国家的市场是相当脆弱的,国家拥有任何社团都不具备的经济实力,拥有丰富的信息、政策与法律资源,对社会的运行有一般社团所不具备的影响力。为了防止市场自身的崩溃,市场对国家具有一定的功利性需要。另一方面,从价值的角度来看,市场与国家具有共享的内容——诸如人的自由、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公平分配与分享等,(56)万俊人:《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从经济伦理的角度看》,载《哲学研究》2000年第4期。市场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缔结社会契约的经济基础所在,是国家合法性与正当性的重要推动力量。

研读法史学著作,总可以看到这样一个比较清晰的图景:一种文化形态总会孕育出与其自身共生的经济模式和发展理念,并具体体现为一套系统的制度设置。西方社会由于具有良好的法文化传统,走的是一条渐进性的法律进路。而中国社会缺乏西方意义上的法文化和法的制度框架,因此社会发展轨迹和态势就不一样。近代以来,中国走的确实是一条“冲击—回应”之路,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社会的法律改造。我们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与西方有着根本性差别,不能因为西方的某种优势存在而趋之若鹜。

西方社会从古希腊城邦国家时起,就孕育着市民社会的文化形态,商品经济有着一定的发展,之后出现了查士丁尼时期的早期巅峰;虽然西方社会经历了中世纪的黑暗,但海事习惯仍然大行其道;在文艺复兴之后的资本主义早期阶段,市民社会得到长足发展,最终形成了以民商法为主导的法律模式。这种法律模式以自由、平等、竞争为理念,是西方文化内生的结果。

中国在客观上无法照搬西方国家经验,西方是自发进化型的,中国则是政府主导型的;西方有着社会自治的历史传统,中国则背负着国家文化传统,是高度的国家社会一体化;中国现在依然是一个超大型农业国家,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在推动城市化发展时,不得不考虑亿万农民的现存状况,这一点与西方市民社会的形成条件根本不同。中国不可能模拟和复制西方的市民社会条件下的法律模式,而必须选择符合中国文化实际的法律模式。

无疑,经济法是一种更接近中国文化的法律模式。

法律的生命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发展的。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已经走过了一条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路径,几经浮沉,几多迷茫。中国经济法的生命力源于何处?中国经济法如何成为实现民族复兴之梦并为广大民众深度认同的良善之法?这些问题有赖于对中国经济法的民族性这个命题进行挖掘,进而形成“经济法治信仰”。(57)李昌麒、鲁篱:《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挖掘这一命题应当以实践理性为指引,以中国意识(而不是西方意识)为中心意识,以中国问题(而不是他者问题)为中心问题,在中国历史、文化和现实生活场景的时空语境下进行发现和阐释,进而“创造出一套自己的理论和做法”。(58)张伟仁:《中国法文化的起源、发展和特点(下)》,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1期。在笔者看来,中国经济法是我们这个民族的生存经验与生活知识的一种累积与总结方式。创建经济法规则与秩序,必须将传统资源与当下社会的普遍价值理念两相接引,同时注重中国文化与他域文化的良性互动和沟通回应,从而辨明中国经济法之根基所在,赋予其新的生命内涵。

[学科编辑:倪 斐 责任编辑:王 艳]

The economic law is not only a legal phenomenon but a cultural one as well: the former is bred and nourished by the latter. China’s economic law possesses a distinct national character: synchronically, it displays unique Chinese features; and diachronically, it performs a function in consolidating Chinese culture and solving its national problems. The cultural basis of the economic law consists of the specific cultural environment and conditions. That is to say, there can be an effective communication and mutual agreement between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China’s economic law. Chinese philosophy of great unification, taking an active part in social affairs, loyalty, pursuit of just interests, and harmony and solidarity can smoothly be translated into the principles governing the economic law, thus exerting profound cultural influence on such notions of the economic law as the holistic benefits of the whole society, active intervention and cooperation in economic activities, pursuit of just interests, social harmony and order. China’s economic law, as a response to the long tradition in which the state has always played an active role, is a legal model showing closer affinity with Chinese culture.

China’s economic law; national traits; cultural interpretation

*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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