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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制衡

2017-04-15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期
关键词:管理权教育权冲突

朱 玉 李 茜

(山西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00)

学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制衡

朱 玉 李 茜

(山西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00)

自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开始涉及高校是否可诉及受教育权问题以来,近几年,许多高等学校纷纷开始作为被告,接受来自学生的质问。诉讼案件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涉及到高等学校的招生、对学生的惩戒、颁发学历和学位证书等。高校开始深感不安,管理学生是国家赋予学校的权力,学校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进行惩戒是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秩序。如果法院不支持校方,学校如何正常行驶自己管理学生的权利。事实上,这关乎到了高校管理权力的运作问题,而其所反映的是作为权力的高校管理权与作为权利的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制衡问题。

一、学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概念

高校管理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只要与高校的组织管理活动,无论是国家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还是各种社会力量或利益集团只要参与了高校的管理活动行使了一定的管理权力,都属于高校的自主管理权的范畴。狭义的高校管理权,仅指高校的自我管理权我国高等教育法第11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所谓依法自主办学,就是高等学校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关于学校职责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现其办学宗旨,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自主确定学校发展计划,自主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建立起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张静.论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平衡,2003)

广义上的受教育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接受文化知识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及其他方面教育的权利,狭义上来说,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权利。

二、学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

(一)学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关系

在分析学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冲突之前,我们可以先探究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权力与权利之间存在着相互关系,但有时候却无法找到一个比较明确的界限。权力与权利在产生及行使机制上具有不同特点使二者之间极易形成冲突。之所以赋予社会以组织权力,是因为它需要进行统一的行动,以达到维护内部秩序、调节内部成员关系的预期目的。同理,法律之所以赋予高校自主管理权,原因也就在于只有它拥有管理甚至处罚的权利才能维护学生正常教学秩序,使受教育者在校方统一管理下从事相关活动。但是,权力客观上存在易腐性、扩张性以及对权利的侵犯性。产生这一倾向的前提是,法律有时无法对权力内容范围及其操作过程细化至泾谓分明。另一方面,在实际运作中,权力延伸的范围也并不仅仅取决于法定的权力界限,同时也取决于权力者与权利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即只要权利者接受影响,权力者就证明自己的行为有效,就占据这部分权力;权利者对于权力能接受到何种程度,权力者就将权力运作到什么程度,直到权利者奋起抵制或者其他强大力量干预阻止权力扩张为止,这一倾向被称作“权力的可接受原则”。因此,通过受教育权的主张,可以抵制高校管理权的扩张(姜国平.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平衡,2005)。反映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的不健全,使得管理权力过度扩张,受教育权的主张很难做到抵制管理的权利的这种扩张。

(二)学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表现

每年被学校取消学位资格和学籍的学生很多,其中也有的学生是因为轻微的违纪行为,被学校予以重罚。能够通过诉讼的形式要求学校公正、依法进行处罚行为的学生只是少数。目前我国的诉讼体系中,我国法院对于高校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是否具有审查权限仍然存在争议。而目前高校与学生的有关诉讼中,其争议的焦点是高校处分学生所依据的的校纪、校规等校内规定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等,尤其是实体内容是否合法、处分程序是否正当。学校处分违纪学生,主观目的是想以此来换取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优化管理的目的,但客观上有可能牺牲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利。高校也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决定处分,不能简单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开除了事。具体的表现有:一,学校的自主管理权缺位,使得学生受教育权遭到践踏。无论是校园环境的缺乏相应的管理还是教师队伍的疏于管理,都表现为一种缺位,无形中都会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使。二,学校自主管理权的异变,是学生受教育权遭遇不公。学校开始盲目地甚至是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不可避免得干扰了学生对受教育的自由选择权。三、学校自主管理权的滥用,直接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三、学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制衡

(一)高校管理权的行使应当合法

学校的管理权要想和学生受教育权实现互相的制衡,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学校的管理权的实施必须是合法的,具体来说就是学校要做出的剥夺高校学生受教育资格的理由应当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我们所说的这种制衡并不是对学校管理权的否定,而是希望通过有效的监督和限制来规范学校对学生学籍的管理和处分行为,平衡学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高校管理权作为一种准行政权,具有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广泛性、优益性等性质和特点,再加上现阶段高校管理权的获得、行使存在很多问题,因此这种权利的行使,容易导致对行政相对方(学生)权益的侵害,必须依法行使(闫桂芳.高等学校管理权的行使与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2006)。现实情况中高校管理权的现行法律制度已不适应法治建设的发展进程。我国现行有关高校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学校的规章制度已滞后于现实。

(二)学生合法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因此,从另一方面考虑,我们不能只从学校方面入手,要求学校管理权的实施控制在合法范围内,有健全的法律来规范学校管理权的行使。这个不断完善法律的期间,我们还应从学生方面考虑,寻求学生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教育法》第42条关于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中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82条的规定:“学生或家长对学生违纪处理不服,可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尽管文字表述不同,但基本意思是一致的,即学生对学校的处分不服,可以提起申诉,也可以提起诉讼论(张静.论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平衡,2006)

总而言之,不论是从学校方面加强对其自治管理权的监督、限制,还是学生自身要增强法律意识,当自己正当权利受到侵犯时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当务之急,我们要做的是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也就是要逐步做到依法治教。依法治教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依法治教要求教育机构在进行教育管理时权力的来源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权力的行使要合法。法治精神要求在实现依法治教的进程中,既确认和保障教育机构管理权的实现,同时也对管理权在行使的过程中对相对方合法权利的冲突限制在社会能够接受的范围内。高等学校不是国家行政机关,高校与其学生的关系也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但高校与其学生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非平等的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是非常相似的,有的学者把高校与其学生的法律关系称为“准行政法律关系”,也有的学者称之为“特别权力关系”。无论名称如何,法律平衡行政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精神在平衡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方面同样是适合的。

朱玉(1991-),女,汉族,山西阳泉人,研究生在读,山西财经大学在读研究生,工商管理学院,研究方向:教育管理;李茜(1993-),女,汉族,山西人,硕士研究生在读,山西财经大学在读,工商管理学院,研究方向: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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