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典当行的法律风险探析
2017-04-15刘栋
刘 栋
(浙江财经大学 浙江 杭州 310000)
我国典当行的法律风险探析
刘 栋
(浙江财经大学 浙江 杭州 310000)
我国典当行自南北朝发展至今已有1800余年历史,现今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典当行业的法律风险种类、形式不断增多,文章对我国典当行面临的三种主要法律风险即在收当过程中善意或恶意收赃、房地产抵押和超出经营管理范围的法律风险进行了探析,促使更好的认识和监管典当行。
典当行;发展现状;法律风险
一、我国典当行的发展现状
自从1987年典当业重新活跃在中国市场经济三十年以来,典当行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在继承原有典当行业业务范围、模式基础上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发展,不仅在典当企业、分支机构、注册资本、从业人员、利润收入、资产额等数量上大规模增加,当物种类也日益多元化,经营范围不断扩大,社会功能增多,中小企业成为典当行主要的服务对象,其中房地产抵押业务过半,不仅可以将动产作为当物,还可以把股票、证券等财产权利也作为当物予以质押,这同时也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需要。
在典当行业不断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新型、多变、复杂的典当风险,包括绝当物销售不出去、当物贬值以及销售价位低于当金的市场风险,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法律风险,估价过高、保管不慎的业务操作风险,典当行内部员工以权谋私的职业道德风险等。为了监管与防范这些典当风险,我国现行主要法律规范包括《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香港地区的《当押商条例》以及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但是法律规范的不健全、不同法律之间不能良好衔接甚至相互冲突使得典当行业实际适用相关法律的效力大打折扣,不能很好的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二、典当行中善意或恶意收赃的法律风险
典当行对动产的来源是否合法、当户是否拥有对当物的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等无法查证,主要是因为动产流动性强,采用“属人主义”,占有即所有等特点决定的。典当行只能对当户出当的当物以占有方式推定其对当物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而无法凭借权利外观对当物真正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予以识别,这就为典当行善意收赃提供了条件。
典当行善意收赃构成要件有四:(1)主观上应为善意。(2)收当过程中无查验过失。(3)支付了合理的当金。(4)当户非法占有当物,无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典当行善意收赃在一般情况下,所收赃物不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赃物予以直接追缴或没收,但直接概括适用所有善意收赃不同情况不能保护典当行合法权益。为了更合理的保护典当行合法权益,要针对典当行善意收赃的不同状况采取不同措施,依双方的过失、故意等承担责任。
典当行恶意收赃是指当户将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不动产抵押给典当行,典当行收当时对当物所有权、处分权进行了必要查验,明知非法但依然支付当金予以收当,事后该当物被公安局等司法机关依法判定为赃物。典当行恶意收赃时,折当率要比合法收当要低,以此来获取非法利益。我国《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典当行不得收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公安机关应该依法予以扣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看出,典当行恶意收赃因其存在主观恶性、故意犯罪的情形,已经涉及刑事领域,处罚较重。
三、典当行中房地产抵押的法律风险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二十七、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房地产典当范围、禁止事项及抵押登记程序,但依然存在着来自法律法规、当户、不可抗力等外部风险和典当行自身内部的风险。
《典当管理办法》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当典当行出现房地产抵押纠纷时,由于《典当管理办法》法律位阶低于《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所以在诉讼中,典当行依据《典当管理办法》作出的合法典当行为可能因与《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冲突而不被支持,如流质契约效力问题。
当户作为典当行为的重要一方,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其道德素养的高低影响着典当风险的高低。当当户道德素养较高时,典当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典当法律风险较低;当当户道德素养较低时,当户通过伪造虚假信息、恶意诈骗、重复抵押等使得典当法律关系变得复杂,此时典当行面临较高的法律风险。当当户逾期不能及时还贷及利息,典当行还面临着绝当风险。
房地产当期内,若发生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典当房屋遭受破损甚至毁坏,使得典当房屋价值大打折扣,这无疑对典当行利益的损害是巨大的,使得典当行所承受的风险加大。
房地产典当除了来自以上等外部的典当风险,还有来自典当行内部操作人员的风险,不仅有鉴定评估失误、业务操作过失等风险,还有通过利用职位优势采取非法手段获取非法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典当行利益等的法律风险。
四、典当行中超出经营管理范围的法律风险
我国《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与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典当行的业务经营范围和禁止业务经营范围。但是仍有典当行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典当行超出经营管理范围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几种形式:
(1)抵押动产。我国《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动产只能质押,不能抵押,典当行经营动产抵押虽然能够保障典当行自身合法权益,但是对当户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保护当户合法权益。
(2)发放信用贷款。典当的基本含义就是以物换钱,核心标志是典当标的的转移占有权。信用贷款机构主要有银行、担保公司、贷款公司等,典当行业务的精髓就在于借贷看物不看人,不能凭借当户信用发放贷款,而只能凭当物价值进行借贷。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这类形式的典当行大多是、打着典当行的幌子,实际却是在以高息吸客,然后将这部分资金用于放高利贷或是自己奢侈消费等,最终大多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借贷而事发入刑。
(4)洗钱。我国《反洗钱法》并未将典当行覆盖到反洗钱机构中,但在典当行运营过程及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较多的洗钱风险隐患。对于量极大的黑钱,典当行的市场准入门槛比较低。当户通过故意绝当,使得非法当物通过合法手段处理。“黑金”当户通过购买绝当当物,再将该当物通过合法途径卖出,兑换现金等使得“黑金”得以洗净。
虽然典当行业因其融资方式的方便快捷等特点在补充我国多样融资方式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它却是我国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边缘业态。因此,长期以来,典当行业方面的立法建设比较缓慢滞后,与典当行业相关的法律制度也没有得到我国法学家的重视。但是,典当行业作为一种存在、发展近两千年的古老行业,至今仍然活跃在现代经济舞台上,表明其存在的不可或缺性,要不断深化研究典当行业存在的法律风险、积极促进典当立法、加强监管,引导、推动、规范我国典当行业的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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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栋(1992-),男,汉族,山东潍坊人,浙江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