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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版权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的思考和建议

2017-04-15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8期
关键词:行政处罚公共利益著作权法

(重庆工商大学 重庆 400000)

对版权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的思考和建议

刘桥阳

(重庆工商大学重庆400000)

随着文化创意产业在我国迅速发展,权利人保护版权的意识不断增强,客观上需要对创意作品给于法律保护,其中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是两种不同的救济途径。由于行政保护有其自身的优势,它可以弥补司法保护的不足,如何在行政执法的基础上,优化版权执法体系,提升版权执法效率就显得格外的重要。

版权侵权;版权司法保护;版权行政保护

一、版权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概述

(一)我国版权行政执法的源起及法理基础

1、我国版权行政执法的源起。版权行政执法就是为了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与版权有关的权益,版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和制裁各种侵犯版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公权力对版权的介入。版权法属于典型的私法领域,但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规范,其中涉及了大量的公法规范,包括行政审查、行政强制、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版权制度的设计并不单纯考虑版权人个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它需要综合考量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以求得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二)版权行政处罚的范围和种类

1、版权行政处罚范围。版权行政处罚范围是各种版权侵权行为以及各种威胁和损害版权人权利的行为。随着互联网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版权的范围不断的扩张,版权已经涉及动漫、计算机软件、网络、广告、信息及数据服务等许多新兴领域,而且不断向新兴产业渗透,延及服装、建筑、旅游等诸多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

2、版权行政处罚种类。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版权管理机关可以受理涉及数十种侵权行为的案件,并做出行政处罚。对侵权案件的行政处罚种类有以下几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制品;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①

(三)我国版权行政执法主体

目前我国版权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可分为版权执法专门机关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以及涉及版权执法的其他行政机关。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发布的《著作权法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版权执法的主体为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我国版权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版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互联网背景下版权行政执法主体力不从心。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带动了图书、游戏、购物等产业的发展,同时版权侵权行为也处于增长趋势,由以前传统的版权侵权领域延伸到电子书、网络游戏、音乐发行等侵权领域,但在网络的环境下,版权侵权行为更为隐蔽多样、范围更加广泛,版权管理部门接到投诉,找到了侵权网站,而服务器却在别的省份甚至境外,跨区域、跨国执法面临着管辖权的问题这些都给版权行政执法増加了难度,③执法机关在明处,而侵权行为在暗处,执法机关的执法力量弱小,技术有限,执法周期较短,缺乏长效监督监管机制,再加上大量的查处网络版权侵权会给广大网民带来不便,引起反感和抵触。

2、执法主体责任设置与责任能力未能匹配。版权执法责任归属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原则“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实际上也就是赋予行政机关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尽职尽责。④但在现实生活中,著作权法规定版权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定执法责任与版权行政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具备的责任能力不相匹配,责任的划定范围明显过于宽广,也不适当。现实中版权行政执法范围只局限于出版业、软件业,这导致履行责任不到位,不利于法律的贯彻实施,也不利于正确发挥法律责任的惩罚、救济、预防功能。

3、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实施欠规范。实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在现实中多个执法机构合并在一起之后仍保留原有机构,这就导致多头执法,职责交替的乱象,降低了执法效率。原机构也在执法新成立的综合执法机构也在执法,这也导致行政行为规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不清晰等一系列问题。

(二)我国版权行政处罚范围存在的问题

1、公共利益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模糊。从法理的角度看,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存在,单纯的知识产权纠纷仅属于民事范畴,公权力只有在这种纠纷“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有权介入。在著作权行执法领域,国家版权局版权司于2002年9月5日印发《关于对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损害公共利益”问题的意见》,明确了著作权法领域“公共利益”的范围。意见指出: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社会公平竞争环境,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⑤

2、处罚范围与行政处罚法不相衔接。《行政处罚法》第1条明示了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了"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处罚前提,前者强调的是包括危害以及有可能危害公共利益,后者强调的是对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失。在具体的执法中对一些现实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和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法清晰鉴别。

三、完善我国版权行政执法和处罚的若干建议

(一)不断提升版权执法主体的能力和水平

在版权执法过程中首先要有一个比较完善的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作为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法律知识,熟练掌握执法程序,充分发挥版权高效执法、预防与查处并重的模式,重点打击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伙性侵权盗版活动,使侵权行为得到基本遏制。合理的整合执法队伍,建立中央到地方统一的执法机构,完善责任明确的执法规则。

(二)执法主体责任设置与责任能力相匹配

遵循权责统一的原则,由行政法规对其明确规定,由主管部门按领域和行业分工担负版权执法工作。加强版权行政部门机构建设,壮大执法队伍,对薄弱的环节应当充实执法力量,完善管理体系使其具备与法律规定相匹配的执法责任能力,独立担负法律赋予的职责,构架完善的版权行政执法体系、改进和完善版权行政执法责任归属的对策。

(三)不断完善版权执法监管制度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还不健全,侵权盗版成本还比较低,给版权产业发展带来巨大损失。⑥这些问题都应通过进一步加强执法来解决,保护版权资源,挖掘版权价值,发挥版权在文化发展中的基础性、资源性作用,推动产业的发展。推动版权资源融合要求我们加强版权执法监管。由于盗版成本低,收益高,随着经济领域更多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版权已成为文化发展的重要部分。

【注释】

①董慧娟.对技术措施直接规避行为构成独立的版权侵权的质疑.知识产权,2015,7:15.注释④

②张智辉,王锐.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处罚标准为视角.人民检察,2010,9:26.

③郭欣.网络时代版权行政管理面临的困境与对策.中国出版,2013,5:26.

④李崎钢.版权行政执法责任归属的原则与对策.出版发行研究,2005,3:55.王红著.行政法与依法行政专题研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1,12(1):27.

⑤李崎钢.版权行政执法责任归属的原则与对策.出版发行研究,2005,3:55.

⑥阎晓宏.新常态要求加强版权执法.中国版权,2015,1:9.

刘桥阳(1992.3-),男,汉,重庆市涪陵区,研究生,重庆工商大学,金融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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