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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

2017-04-15张建华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7期
关键词:公信公信力公正

张建华

(佳县人民法院 陕西 榆林 719299)

浅谈如何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

张建华

(佳县人民法院 陕西 榆林 719299)

近年来,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发展进步,司法公信力逐步提高。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司法公信建设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和制约司法公信力的因素还很多。如何建设司法公信力成为人民法院当前非常现实和紧迫的任务。

我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谈如何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

一、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须提高法官的素质

高素质法官队伍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最近几年媒体报道的一些错案的出现有部分原因是承办法官的专业素质不到位,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错误。还有部分没有没有从长远角度看,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也是司法回应民众信任和期待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核心内容。首先,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新类型、疑难复杂的案件不断出现,应通过严格的法官选任制度,让优秀的法律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使法官的专业水平始终与现实发展相适应。其次,要把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与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使“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成为法官的信仰和行动指南,努力打造一支既讲政治又讲大局、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专业化、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司法公信的价值基础,才能保证司法工作坚持正确方向,赢得群众认可。

二、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须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如同虚设”。法律信仰是司法公信力生成的文化基础。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在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附感。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成为少数立法者一厢情愿的告白。中国历史上长期奉行“德主刑辅”的儒家思想,由此产生的是“抑法”文化,司法成本过高,司法审判随意性大,司法不公现象泛滥,民众对司法机构的感受是“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打不起的官司告不起的状”,老百姓普遍惧讼、厌讼、息讼。只有社会公众对法律产生高度的信任与信仰,才会对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产生高度的信任与信仰,司法权威性与公信力才能在社会中扎根发芽。

三、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必须做到公正

司法公正是实现司法为民的生命线。有位法学家曾说过:“法官的上帝只有一个,那就是神圣的法律;法官的良心只服从一条,那就是公平与正义……我们的一言一行,无论是决定生杀予夺,抑或是明判分毫归属,都昭示着人间的是非善恶,弘扬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要做到公平正义,必须树立公正之心,恪守公正之德,践行公正之举。

公正还要以看得见得方式实现。在我们审理某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我们及时在当事人所在的村庄公告了案件的审理时间、地点,并邀请许多当地村民进行旁听,让当地村民见证了开庭审理的全过程,参与了案件的调解,而且还进行了法律解答。当这个案件审结完毕后,村里一位妇女说,法官还是公平的,我以前道听途说误解了法官。正如法谚所云:“一次好的听审能抚慰人的心灵”。因此以这种公开的方式处理案件,不仅使当事人信服,也使群众了解事实的真相,认可法院的行为,认为法院真正的司法为民。

四、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必须确保廉洁司法

如果说公正是司法的生命,那么廉洁就是司法的基石,缺少了廉洁,司法的基石将成为“豆腐渣”,公正的大厦瞬间就会垮塌,司法公信力也只是海市蜃楼罢了。屡屡发生的司法腐败案件无不使司法机关蒙羞,致使司法诚信受质疑,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在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此外,一些有影响的冤假错案也拷问着司法诚信。如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赵作海案等,使人们不能不质疑司法的公正和诚信。当一名司法者在司法过程中不廉不洁、违法违纪,其仍能保持公平正义则是难以期盼的。当公众耳闻目睹法官不廉不洁行为,质疑、否定、拒绝履行司法裁判是必然的。

可见,司法廉洁是司法公信力内在的逻辑和规律。我们大力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固然要多措并举,全面推进,但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切实加强廉洁司法建设。损害司法公信力最简单、最直接的行为就是司法不廉,它是司法公信力的最大公敌,司法如不守廉洁,则无公信可言。

五、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确保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司法公开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要通过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公信。公开是司法工作的应有之义,是本质需求。将司法公开作为推进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之一,以公开促公正,就能较好地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对增强司法公信力也同样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要借助网络传媒,建立司法公开机制,公开办案依据、公开办案程序、公开办案人员、公开办案结果,实行庭审直播和公开展示裁判文书,接受网民和社会公众监督、消除当事人和公众对执法不公的疑虑,实现审判工作的阳光运行。同时,构建方便诉讼群众了解和查阅相关案件的信息服务系统,如电子开庭公告、执行信息公开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立案、网上查询、网上咨询、短信通知等功能,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的司法服务,降低司法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

通过司法公开不仅有利于强化法院内部有效管理、节省管理成本,而且有利于社会外部在监督中增进对司法的了解、认同,最终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六、提升司法公信力,还必须正确对待媒体监督

媒体监督是司法外部监督中最为重要的力量,它对引导民众舆论导向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其对司法监督既有积极的作用也有消极的作用。其积极的一面表现为,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损害司法公信力的行为进行曝光,引起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通过强大的社会舆论促使司法部门不断纠正自身错误,消除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确保司法公平、公正。其消极作用体现在其为追求新闻价值,在法院尚未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决之前,即先对案件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预审预判”,这种先入为主的方式极易导致公众将司法裁判与舆论审判加以比较而认为法院审判不公,对司法审判造成不利影响,干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要防止媒体监督对法院独立审判权的不当干预,只遵从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使司法审判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建设司法公信力是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一个重大课题,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国家的司法之基,更是人民法院的立院之本,法官的立身之根。我们必须立足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从以上六个方面长期细致的工作以加强自身建设,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升我国的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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