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管理体制中的垂直管理研究
2017-04-15何洋
何 洋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207)
我国环境管理体制中的垂直管理研究
何 洋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207)
十三届五中全会提出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近年来中央政府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不断加大,颁布各项新的保护措施,我国的环境问题得到了很好的遏制,但为了长期地、根本上解决我国的环境问题,需要在制度上加以完善,环境保护的垂直管理应运而生。
环境体制;垂直管理;环保执法
一、环境垂直管理制度出台的背景
地方政府的经济职能的单一化倾向与国家的综合服务职能相冲突,地方政府的经济利益与国家整体的环保利益相冲突导致地方政府对环保监测、执法的干预,中央关于环境保护的政令得不到有效的贯彻实施。我国现在大部分地方政府官员的升迁多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挂钩,政绩考核侧重于GDP考核,因而地方政府的职能会侧重于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等其它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领域,甚至环保局等部门要为经济发展服务,曲解、违背国家法律和政策,擅自降低企业的排污标准,降低企业的排污费用,为引进项目、吸引投资,为不达标的企业开后门。地方政府“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会直接导致环境保护“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污染企业会为所欲为,环境状况会不断恶化。
二、环境垂直管理制度的内容和意义
十三届五中全会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包括两方面,即监测和监察执法两方面。我国现在县、市、省、国家各级环境监测站负责环境监测工作,而环境监测站隶属于当地的环保行政部门,根据环保法,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环境质量,环保行政部门属于各级人民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由人民政府领导,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本地区的环境质量,会不可避免插手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测站的人事权和财权由当地政府决定,环境监测站不能独立、有效、真实的进行监测工作,环境监测数据会伪造作假,往往不可靠。各级地方政府设有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负责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污染企业进行处罚,然而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和环境监测站一样,隶属于环保行政部门,环保行政部门受地方政府的领导,因此环境监察大队的执法会受到地方政府的牵制,不能独立地行使执法权。环境垂直管理建立后,环保机构可以独立地行使环保监测权和执法权,直接受上一级机构的领导,减少地方政府的干预,保证“上通下达、政令通畅”。
三、我国实行环境垂直管理所面临的困境
我国实行环境垂直管理需要面临两大困境,包括法理上的困境和现实中的困境。法理上的困境主要是垂直管理体制与《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体制相冲突。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这是属地管理的体现,因而与环境垂直管理是相冲突的。我国实行环境垂直管理现实中的困境主要是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自然环境不同导致发生的环境问题也不同,很难制定一套标准来规制不同地区的不同环境问题。以四川为例,成都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是主要环境问题,而川西主要是自然生态区域的保护。因此由于自然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会影响环境垂直管理制度的有效性。
四、总结
环境垂直管理制度虽然有利于减少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加强环保部门的执法效果,但由于我国各地区自然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不同,难以制定统一的标准来规制不同地区的不同环境问题,所以垂直管理制度的有效性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因此,解决环境问题,除了完善环境管理体制外,还应该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社会对环保部门的执法监督,只有政府和公众形成合力,环境问题才能得到最终地解决。
[1]鞠昌华.环境保护垂直管理的探讨.环境保护,2013年第8期
[2]杜万平.对我国环境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思考.中国行政管理,2006年第3期
[3]戴维基.环境监管体制困境的破解对策探讨.环境科学与管理,2012年12期
何洋(1991.9-),男,四川省成都市,四川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