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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特点

2017-04-15杨小凤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21期
关键词:保护措施人格权表现形式

杨小凤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江苏 南京 211106)

浅析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特点

杨小凤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江苏 南京 211106)

在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特点已经悄然改变,在权利表现形式方面,更加注重对隐私的控制和支配,由原来传统意义上的消极权能往更加积极和开放的权能上发展。在性质上,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同时隐私权的范围不断扩大,保护措施也更加国际化、专业化、技术化。

隐私权保护;大数据时代;特点

隐私权指的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①在大数据时代,深入了解隐私权保护的特点,对于更好解决隐私权的隐忧,维护大众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权利表现形式的变化

传统隐私权的权利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私人生活自由权,即权利主体在不触犯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有权决定从事或者不从事某项活动;二是隐私利用权,即权利主体可以按其意志自由决定是否利用及如何利用其隐私来参与社会生活;三是隐私维护权,顾名思义,就是权利主体享有自己的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一旦隐私受侵害,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四是隐私支配权,即权利主体可以按照自己意志对隐私进行绝对支配,从而排除其他主体的侵扰和支配。进入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发生了一些变化,传统的隐私权更加注重排除其他权利主体对自己隐私的干涉,而科技的发展,使得公众隐私权暴露的风险可能性进一步加大,此时,隐私权表现形式的侧重点已经转变,它变得更加注重对自己隐私的控制和支配,由原来传统意义上的消极权能往更加积极和开放的权能上发展。

二、隐私权财产性质增强

在我国传统的民法体系中,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理论上不具有财产属性。但是现实生活中,隐私权理论上的非财产属性和实际越发凸显的财产属性产生了冲突。现今,理论界对隐私权性质的主要代表性观点有两种。第一种观点是传统观点,它认为大数据时代下的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的一种新型的表现形式。虽然其内容、权利表现形式及措施等各个方面有所变化,但是本质上仍然属于人格权的范畴。②第二种观点认为大数据背景下的隐私权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的传统特性,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对此,本文支持第二种观点。目前隐私权的财产属性愈来愈凸显,例如,传统的隐私侵权案中,一般表现为个人的名誉遭受损害,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赔偿通常参照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来衡量。但是在大数据时代,隐私权遭受侵害之后不仅会产生前面的后果,很多时候可能带来直接经济损失,甚至直接造成财产损失但是没有造成名誉受损的案例也比比皆是。

目前,被号称“二十一世纪的石油”的大数据已经被商业机构及其他组织竞相追逐,而其中依附于大数据中的海量的公众隐私,成为各大机构敛财的一种手段,他们通过技术分析深入挖掘,得到自己想要的那部分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直接或间接进行交易,从而转化成经济效益。

三、隐私权的范围扩大

在传统观念的认知里,隐私主要是指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但是大数据时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关于民众自身那些能够共享的、原本不敏感的、涉及公共领域的个人信息也有成为隐私的可能性。

一般情况下,公众作为自己个人数据的所有者,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有自由使用和支配的权利,理论上享有绝对的所有权和禁止他人使用和传播的权利。但是事实上,在大数据时代,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一切痕迹都有可能被记录,虽然有些不会直接涉及个人隐私,但是大量的活动痕迹通过某些技术手段分析,即可了解你的兴趣爱好,购买意图、消费水平、缴费记录等情况。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原本不属于个人隐私保护范围内的个人信息,经过技术加工之后转变为个人隐私,从而使隐私的范围大大地扩展。

四、隐私权保护措施的变化

(一)隐私权保护难度加大

现今,随着云计算、物联网等科技的发展,人们获取信息的能力较以前有了飞跃性的进步,获取信息的主体不再局限于政府部门、电信、金融行业等利用职务或先进技术优势来获取个人信息的特殊行业。越来越多的人利用新兴技术,借由各种手段都可以收集利用民众的信息,利用个人信息进行信息资源开发不再是特殊行业的专利。更多的行业和社会大众可以在大数据浪潮里获取资源和利益,侵害隐私权的主体范围相比以前进一步扩大。

另外,基于大数据数据规模大,数据种类多,处理速度快等业界公认的特性,公众隐私泄露所造成的损害深度和广度也进一步加大。不同于早期人们的隐私泄露往往只在小范围的交际圈传播和影响,也不同于信息时代隐私传播受到时空的限制,大数据时代的技术发展,使得大众的隐私泄露突破了时间约束,它可以对久远时代的数据进行挖掘加工,也可以对隐私进行二次甚至多次利用,甚至即使人们删除了自己进行社交时的活动痕迹,大数据也有可能把数据记录下来,此时,隐私信息的所有者已经难以对这些隐私的去向和利用进行掌控,隐私信息的掌控权已经流落到大数据的所有者身上。另外,大数据信息系统的发展,使得隐私的传播在时间和空间上有了更好的扩展和延伸,打破了地域壁垒,使得数据信息可以共通互享,隐私泄露的危险性和可能性进一步扩大③。

再者,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也增加了隐私权保护难度。大数据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兴事物,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隐私侵权问题难以在法律层面找到法律依据,我国在享受大数据时代带来的信息红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层面的捉襟见肘。虽然我国一直致力于完善此方面的法律规章,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大数据的发展,使得隐私权保护难度增加,同时带来一定的社会隐患。

(二)保护措施更加国际化、专业化、技术化

科技的发展,隐私权财产价值凸显,使得隐私受侵害的方式越来越多元化,导致其保护难度加大。传统的隐私权保护措施主要是通过散见于各个法律体系中的各个法律法规来进行法律维权,而如今越演越烈的隐私侵权现象倒逼隐私权的保护措施实现因地制宜,与时俱进的改变。目前,隐私权保护措施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更加国际化,虽然各国在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上不尽相同,甚至是千差万别,但是近年来各国的措施相互借鉴,取长补短,日益出现统一化的趋势。二是专业化,为了更好地应变复杂多变的隐私侵权现状,隐私权的保护措施呈现出专门化的趋势,比如隐私权的法律规定由原来散见于各个法律体系到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护隐私权。三是技术化,隐私侵权现象的猖獗催生出技术领域的改革,一大批隐私保护技术如软件加密技术、通信安全保障系统等技术被开发制造出来,成为保障隐私权的一大重要措施。

【注解】

①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21.

②杨立新,韩煦. 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J]. 法律适用, 2015(2):24-34.

③仲利波.基于大数据处理流程的隐私权保护研究[J]. 中国信息安全, 2014 (5): 110-113.

杨小凤(1994-),女,汉族,江西赣州人,法学硕士,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方向: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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