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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三板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2017-04-15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21期
关键词:三板自律行政

孔 越

(上海政法学院 上海 201701)

浅析新三板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孔 越

(上海政法学院 上海 201701)

我国新三板市场自2006年建立、2013年扩容以来,近几年发展更加地迅速。截止至2017年一季度末,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总市值达到44390.92亿元,截止到2017年4月初,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累计股票发行金额为300.79亿元,挂牌企业数量在2017年6月初已经达到11283家,资本市场的发展愈来愈离不开新三板市场在当中发挥的作用。然而伴随着新三板市场的快速发展,不断出现欺诈、造假等违反法律行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新三板市场的挂牌公司,由于其自身发展特点,不同于场内市场上市企业,加上自律能力不足、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管模式制度漏洞等原因,容易产生信息不透明等现象,同时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遇到难点。基于此,通过建立完善的新三板监管法律制度来保障新三板市场健康发展,进而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就格外必要。本文根据目前新三板面临的问题,提出一些具有现实意义的改进建议。

新三板;监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新三板市场是在国务院于2013年下半年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后迅速发展起来的,截止至2017年6月其挂牌公司数量已经达到11283家,新三板的规模不断扩大,而且还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

一、新三板市场风险日益显现

然而伴随着新三板高速发展的同时,市场风险日益显现。首先表现在挂牌公司自身发展水平的局限性。中小微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公司中占绝对多数,它们大多属于创新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尚且处于发展前期、成长阶段,其在规模、业务、盈利能力上与主板、创业板市场的企业相距甚远,退市、破产情形随时可能出现,而且,企业可能出于其自身的利益进行虚假陈述,欺诈投资者,加上新三板本身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一些企业又缺乏法律规范意识,使得新三板挂牌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出现,最近两年财务造假、欺诈等现象越来越多。

其次,市场风险还表现在投资主体单一性上。目前新三板多以个人投资者为主,投资主体缺乏机构投资者,所以,市场没有形成多元的投资者结构来活跃市场分担风险,而且,若此时出现中介机构失职行为(表现在监管不到位、力度不够),例如主办券商无法持续地督导挂牌企业的各项活动,则个人投资者的利益就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其既没有机构投资者分析市场能力,也没有相对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除以上两点之外,目前的新三板监管模式也难以满足市场对监管的需求。在现实操作中,监管仍采用以“人盯人”为方式的传统手段,但是采取“人盯人”式的传统监管手段,很难适应日益增多的新三板市场主体的需求。再加上目前我国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的边界不明,市场潜在风险不容忽视。虽然政府极其重视新三板监管,在2016年从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到全国股份有限公司都纷纷提出加强监管的措施,但是仍有很多方面可以进一步改进。

二、完善新三板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健全证券法及行政法规、自律规则等有关新三板监管的法律性文件

首先,目前证券法虽然认可了新三板市场的地位,但是具体规定还不明确,是否可以在法律中细化有关新三板监管的规定,比如明确中国证监会间接监管的法律地位,对于证券业协会和全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权限也有所区分,分担监管职权。其次,目前新三板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例如市场投资主体过于单一,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缺乏机构投资者,可以考虑是否可以在监管行政法规、自律性规则中放宽投资者准入门槛,或者在不同层级有不同规定,这些都是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可以细化的地方。

(二)划清行政监管界限,强化自律监管

从我国以往场外市场的发展过程来看,场外市场发展加快往往是在政府放松对场外市场监管的时候,但是市场要长期繁荣,发展安定,就需要在加强行政监管以及自律监管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我国新三板市场与发达国家或地区场外市场具有不同的状况,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场外市场是在证券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市场上出现了一系列严重违规行为,市场调节失灵,因而此时政府监管的介入极具必要性,但是反观我国新三板市场的发展特点,既没有完全市场化也没有健全的法律规则,此时过度强调的行政监管对新三板市场长远发展不利,而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本身的调节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历史经济发展状况,使得行政监管的容易出现过分干预。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场外市场的发展经验,明确我国新三板市场的行政监管机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职权,同时明确自律监管、行政监管的界限,把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结合起来,这也与国际普遍奉行的原则相符合。

当下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明确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的界限,保证各自功能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使得监管效果最大化成为现实。目前主要由中国证监会和股转公司进行相关监管工作,应该进一步明确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职责,可以以美国FINRA为参照,股转公司可以让渡部分职能给证券业协会,比如可以由证券业协会负责自律监管股转公司及市场参与者的活动。同时,证监会有证监会的职责范围,可以由其直接监管股转公司和证券业协会,间接监管新三板市场。鉴于股份转让公司自律监管新三板市场具有便利性的优势,也应重视其在自律监管中的作用。

另外,由于2017年新三板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原来人盯人式的监管模式下,显然监管规模跟不上市场的发展,有待扩大监管规模,使得其与新三板市场发展相匹配,而且选择合适的监管方式也是很重要的一方面。

(三)依照新三板分层实施差异化信息披露

我国新三板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其也是新三板监管的核心制度,挂牌时的信息公开、后续持续的信息公开共同组成了现在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新三板市场监管的信息披露制度与场内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有共同之处,但是结合了新三板挂牌公司发展自身特点,具有相对宽松的披露内容要求,披露内容也着重描述挂牌公司主营业务。但针对我国市场目前实行的基础层和创新层分层制度现状,信息披露也应进行差异化分层监管,进而应构建多层次信息披露制度,

新三板市场上挂牌公司的规模质量差异巨大,而采取新三板市场挂牌企业分层后能一定程度区分不同的挂牌公司的质量或潜在的风险,有利于市场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缓解其与企业之间的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以按市场分层针对不同层级的挂牌公司进行差异化信息披露安排,以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度和一些重要的财务指标为依据区分企业层级,设置不同披露标准,详细规定披露的时间、形式等具体程序和内容,引导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并且公司有权根据自身规模和需求自愿选择进入市场其中一层级,选择承担何种程度的信息披露责任,并在该层级挂牌交易。这样既有利于投资者针对场外市场中不同层级企业进行投资,也可以满足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促进我国经济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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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越(1992.08-),女,汉,山西人,研究生,上海政法学院,研究方向: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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