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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优质化改革

2017-04-15武文丽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9期
关键词:优质化庭审法官

武文丽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00)

民事诉讼优质化改革

武文丽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00)

法律作为对社会生活的反应,需要遵守社会发展的一般性规律,顺应社会的发展才能更好的为社会服务。民事诉讼优质化改革正是顺应发展规律所提出的措施,它是继庭审实质化改革目标之后,为实现司法改革的大目标而提出的一项举措,是当下改革的热点所在。本文主要从实现该目标的外部条件和实现该目标的内部条件两个方面分析,为民事诉讼程序的优质化提供一定前提和基础。

民事诉讼;优质化;内部条件;外部条件

民事诉讼作为一种程序性事项,它具有保障实体正义实现的功能,而该功能的发挥,有赖于庭审活动的优质化进行,因为庭审是诉讼程序的重点所在,也是充分发挥诉讼职能的主要战地。于此,民事诉讼优质化改革也就是对有关庭审的一系列活动进行优质化,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优化诉讼程序,节约讼诉成本。

为实现民事诉讼优质化改革,从总体上分析,可以划分为两个大的方面,即实现该目标的外部条件和实现该目标的内部条件。外部条件的改革是为该目标的实现提供基础和前提,大环境对每一项措施的实施有重大影响,它能够对该制度的推行起到一定的决定性作用。内部环境的改革是为该目标的实现提供内在的原因力,从而实现从内部到外部的整体改革。

就外部条件而言,主要体现在几下几个方面:

1.需要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缓解案件多,法官人数少的矛盾,控制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总量。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要求,对产生的纠纷进行初步的筛选,把能够用其他途径解决的纠纷输入到其他解决纠纷的机关和组织,进行案件的分流,畅通其他途径解决纠纷的渠道,而过滤之后的纠纷则进入司法渠道进行解决,让有限的司法资源能够集中用于解决案件事实争议较大,影响力较大的民事案件,为诉讼的优质化提供外部的保障。避免诉讼唯一主义的思想,不随意扩大司法的功能,但也要肯定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

2.去地方化,对法院系统的人财物实行省级统管,避免地方政府对司法事务的干预,逐步完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登记机制,畅通对干预司法活动的领导干部的举报制度,并对违反者予以严惩,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把责任落到实处,而对举报人员则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事务的监督,让司法行政事务更公开化和更透明化;去行政化,改革对法官队伍的管理体制,作为于行政工作人员、检察人员行使不同职能的主题,应当设置区别于行政工作人员、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凸显法官队伍的特殊职能,对法官进行逐级遴选,打破原来的行政化管理机制,保障优秀法官能够得到上调,但也要限制越级上调,实现从基层选拔中选拔优秀法官进行升职的机制,从而推动形成踏实肯干的工作氛围。

3.加强对民事诉讼优质化改革的宣传力度,让民众参与到改革当中,用实践去检验所提出的改革措施和方法的正确与否、适合与否,从而不断完善改革措施和方法,从小处入手,实现细节上的改革;增强民众对民事庭审优质化改革的参与度、认可度,保障改革具有实效性、长期性;改革的目的是把改革的成果落到实处,把改革的成果作为手段运动到司法改革的运作上,从而为实现法治国家奠定基础。

4.需要妥善处理优质化改革和法院司法成本增加的矛盾。推进优质化改革,必然是要让更多的证据出现在法庭上,庭前程序只是归纳焦点问题,解决一些程序性事项,庭审活动才从实体上处理证据的质证认证问题。让更多的证人出庭,这其实是增加了司法的成本,让更多了解案情的人出庭作证,又是有利于法官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较为完善的再现案件发生时的情况,对审判活动能够起到帮助作用。所以在该改革中,需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从人财物上提供一定的支持。

就内部条件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法官的思想道德建设,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以身作则,遵守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维护法官的正义形象,让社会大众信法用法,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思想道德建设是改革发展的首要任务所在,只有坚持正确的思想道德,才能对当下的改革发展起到一定的正面作用;

2.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机制建设,为法官公平审判提供一定的物质基础,防止司法权腐败,让公民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之所以会有司法人员用职权做腐败,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现有的体制机制不能满足其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而用职权做交易又可以拿较小的代价换取较多的利益。我们可以从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吸取到有益的经验,在美国,司法工作人员有较为完善的职业保障机制,加大司法人员的违法成本,与用司法权进行交易相比,现有的制度更有利于司法人员得到保障,利益权衡之下,认真履行职责显得更为划算。取其精华,我国应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机制,为法官公平公正职业提供物质基础。

3.对法院整体的机制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人,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不再实行集体决策机制,可以对复杂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但最后由法官进行判断,其他人员不得干预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保障法官对案件要集中审理,不随意中止诉讼程序,不随意穿插其他案件的审理,即使有后审理的案件,也要保障法官有足够的精力去审理前案件,这同时也要求法院在分配案件时进行合理权衡。

4.加强法官的培训工作,提升法官的专业素养。随着时代的发展,案件的种类也会增多,如果法官的自身能力没有提升,那么就没有足够的能力去控制庭审活动的进行,更没办法充分行使释明权,这样的结果就是庭审活动拖延,当事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及时的保障,时间成本大量增加。民事诉讼优质化改革本身也对法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庭前程序的运用能力,对庭审活动的把控能力,均要求法官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所以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工作,及时解读新法律新政策,保障案件的公平公正审判。

5.加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凸显庭审的重要地位,民诉优质化改革聚焦于庭审的优质化。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杜绝庭审活动流于形式,把法律规定与现实需求相结合,加强法律的实施与适用,这样可以做到符合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是优化民事诉讼运行机制的重要举措。

6.法院体系整体进行再定位,让一审、二审能够充分发挥不同的职能,合理分工,就此来应对当下实践中两个审级同质化的现象,尽量避免无用的重复劳动,从而提升司法审判的效率,让迟到的正义不再迟到。就当下法院的工作来看,同质化现象严重,原因就是审级定位的混乱,法官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落实其工作,一审该审的没审清,二审不需要继续审理的,又做重复的工作,这样的结果是当事人为解决纠纷付出较大的成本,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民对司法的信任程度,所以要合理分工,在法律的框架内,各自做好应当负担的部分。

无论是外部条件的改革还是内部条件的改革,都始终统一和服务于民事诉讼优质化改革,顺应大的改革环境,从大局上把控,从细节处入手,把已经探索出的庭审实质化改革成果落到实处,从而为优质化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提供一定的基础。

[1]汤维建.民事庭审程序优质化改革的理论与实践[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3):130-160.

[2]韩红俊.论释明义务对民事诉讼理论的优化[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05):77-84.

武文丽(1992-),女,汉族,山西晋中人,法律硕士,学校: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方向: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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