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警民和谐关系的构建
2017-04-15张永祯
张永祯
(西北师范大学 甘肃 兰州 730070)
浅谈警民和谐关系的构建
张永祯
(西北师范大学 甘肃 兰州 730070)
“万事兴,民生为大;政之兴,民心为先”。在新的历史时期和发展阶段,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稳定、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国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力量,必须积极推进以民生为核心的警务建设,构建以和谐为标志的警民关系,确保政治社会稳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人民警察既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主体,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人民警察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对于促进公安工作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作者以在公安系统亲身工作经历为基础,采取问卷调查和查阅相关文献资料的方式,针对新时期警民关系现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构建警民和谐关系的粗浅对策。
一、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性及意义
(一)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人民警察的一言一行和一切执法活动都代表着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无论是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服务群众都直接面对的是社会各个阶层、各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因此,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需要整个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二)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落实“群众路线”的需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论是在哪个时期、何种情况,革命能够取得胜利、建设能够取得成功、任务能够圆满完成等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在警察的日常执法和服务中必须要又和谐的警民关系作为支撑,只有依靠最广大人民的支持才能不断促进公安工作的发展和进步。新形势下,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公安机关的三大历史使命;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社会是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公安机关要履行职能,完成肩负的历史使命和责任,必须依靠和谐的警民关系才能广泛的开展公安工作,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发展和要求。
(三)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实现其根本宗旨的需要。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力量。周恩来总理曾经指出:“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权利的地位不可替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警察的宗旨。如果没有和谐的警民关系,公安工作将会失去依靠力量,成为“无本之木”,和谐社会也将变成空谈。
二、当前影响和谐警民关系的原因分析
(一)警力使用不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随之不断增加,企业改制和征地补偿等问题导致人民群众的利益分配不均,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而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公安机关冲在最前线和人民群众直面接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人民群众和公安机关的对抗心理。特别是在处理一些突发性事件时,由于公安机关必须对为首闹事的相关人员依法采取措施,此时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不满和对抗情绪立即暴露,必将拉大警民之间的距离,影响和谐警民关系建设。
(二)不切实际承诺。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时时刻刻坚持“为人民服务”是其宗旨。但是有时候为了盲目拉近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取信于民,也曾公开向一些社会做出不切实际的承诺,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又无法兑现,导致群众不满,从而影响了警民关系。例如,九十年代巡警“四有四必”承诺中的“有求必应”、“有难必帮”就是如此。又如,“打不还手”承诺,中国警察在遭到暴力袭警时,如果还击对方,顿时将会听到“警察打人了”的呼声,民警极可能遭到群殴,还可能受到纪律追究。可见,某些不切合实际的承诺,使警察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会极大地削弱警察履行职责,直接影响警民和谐关系。
(三)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法律赋予了公安民警行政管理权和行使司法权。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个别民警学习不够,法律意识淡薄,纪律观念不强,导致人民群众在办理相关业务中出现“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四难”现象和特权思想,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伤害了警民和谐关系。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制建设时间短,一些公民文化水平不高,缺乏相关法律常识,对法律法规断章取义,无理狡辩,甚至诋毁、挑衅、攻击警务人员,这些都严重破坏了警民关系的和谐。
三、新时期构建警民和谐关系的对策
(一)树立正确的“警务观”。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司法力量,是特殊的行政机关,承担着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社会等主要职责,法律赋予了警察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它在维护履行职权中发挥着其它行政机关不可代替的作用。但是,公安机关的职权也是有限的,也要受到制约,并非什么问题都能“大包大揽”,也不是“万能钥匙”。所以在日常工作和处理相关案件就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职责任务的规定,科学界定工作权限和职能,规范警力使用审批制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外力因素对警务活动的干预,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公安机关及其广大民警的警务活动始终在合法轨道上运行;人民警察要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所赋予的权力履职,不越权,不超权;要向全社会公开公安机关的职能职责和职权范围,让人民群众了解公安机关的职能和权限,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做实、做好警务工作,避免非警务工作因各种原因办理不到位引起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不满,以减少警民关系不和谐的因素,进一步拉近警民关系,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奠定坚实基础。
(二)树立执法为民的“宗旨观”。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职能点多面广,要采取正确的方法和人民群众建立有效的沟通,要按照“察群众心理、听群众语言、向群众所想、及群众所急”的要求,对警务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转变工作思路,增强工作能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努力实现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树立管理与服务并重的理念,打造文明窗口,打牢执法为民思想基层并采取更加有利于改善民生的措施,扎实推进“便民、利民、惠民”百项承诺,认真履责,努力赢得群众的认可。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普法宣传,开展公民道德教育,教育群众减少对抗法律的错误言行,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不断增强公民对公安机关的支持和信任,加深与公安民警的感情,真正实现警民和谐的目的。
(三)树立高尚的“荣辱观”。公安民警作为国家公务人员,法律法规赋予了一定的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每一位公安民警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杜绝为追求个人利益不择手段,要树立高尚的人生观、荣辱观;做到“困难面前不退缩,荣誉面前部争抢”,时刻以人民警察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要通过加强对民警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警纪的教育,强化内部执法监督,采取先进典型和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提高广大民警的综合素质和为民服务本领,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达到警爱民、民拥警的和谐警民关系的目标。
张永祯(1989.04-)男,汉族,甘肃武威人,研究生,西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方向:警民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