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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政策下如何应对女性就业歧视

2017-04-15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9期
关键词:产假职场生育

袁 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 100000)

全面二孩政策下如何应对女性就业歧视

袁 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 100000)

“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未来不仅能优化人口结构、增加劳动力供给,还能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但是眼下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对女性就业的歧视也会明显的影响女性的职业发展。如何应对企业对女性就业歧视是全面二孩政策实施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需要从法律和社会的角度考虑,政府在公共政策上进行正确与明智的引导,增加“父育假”,平衡男女员工的生育成本,渗透男性在家庭中的育儿责任,法律也应向育龄女性照顾和倾斜。

全面二孩;就业歧视;育龄女性

一、引言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30多年来,人口快速转变的负面效应逐渐出现,主要表现在生育率过低、劳动力供给开始减少、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出生性别比畸形升高等方面。人口的“结构问题”代替“总量问题”成为人口发展的突出矛盾,将可能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时机逐渐成熟。因此,政府于2013年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2015年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经过2年的“缓冲期”,我国全面完成了由“独生子女”政策向“全面二孩”政策的转变。

二、全面二孩对职业女性的影响

“一胎”变成“全面二孩”就意味着女性将承担多一次生育责任,导致了许多女性在求职中被企业用“二孩”拒绝录用,而原本具有优势的已婚已育女性不再是企业眼中的“安全对象”。现行制度下全面二孩政策必然影响单位的生产、经营及增加管理成本,“二孩”政策的全面实施会让本已经在某些行业和企业的招聘中存在的性别歧视更加严重。单位在进行招聘入职的时候,会以灵活的方式拒绝招用女性求职者,尤其是生育二孩几率较大的。从根本上说就业的性别歧视,反映了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与女性生育成本非社会化的矛盾。一胎政策下,企业对女职工生育带来的损失是可预期的,毕竟一胎政策只休一次产假。但二孩政策放开后,短短几年内企业可能要承受女性员工休两次产假的风险,一些中小企业出于用人成本考虑恐怕难以接受。

并且完成生育的女性想要回到职场,不仅面临家庭照顾与职场的平衡,也将会面临两个尴尬的处境:第一,由于职场知识结构更新速度太快,自身的知识结构已经不能适应职场的发展需要,并且长时间没有接触工作内容,职场技能也有所生疏,无法立即适应职场的节奏;第二,由于长时间离开工作环境,自己的岗位已经被取消或顶替,或者也因此错过培训、升迁等一切与职业发展相关的机会,以及之前积累的人脉资源的流失等。

三、全面二孩对年轻育龄女性的影响

“全面二孩”政策影响更多的是尚未生育的年轻育龄女性。对于30岁以下的女性而言,“全面二孩”政策有可能会从“根本上减弱职业动机”。30岁以下的育龄女性年纪较轻,她们中有许多刚从学校毕业尚未开始职业生涯。而“全面二孩”政策或许会让她们面临更高的就业门槛,同时,她们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将承受来自社会、家庭方面的生育期待及压力。

首先,“全面二孩”政策在社会心理层面加大了全体社会对于女性生育的期待。由于政策的宣传作用,女性生育的生理功能被再次强化。在以男性为主导的社会话语体系中,生育不仅是挽救人口结构失衡、人口老龄化的有效途径,更是有利于社会发展、家庭发展的行为,生育即“政治正确”。女性的个人发展也因此被降至次要的位置。

其次,“全面二孩”政策释放了以家庭为单位的长久以来积攒的生育意愿。对于已经结婚但尚未生育的育龄女性而言,家庭成员尤其是长辈通常也会有意或是无意地对其施加生育压力。然而,从我国现阶段家庭分工的情况来看,家庭中承担子女照料及教育主要任务的是妻子,丈夫的参与度往往比妻子低。在这种大的舆论环境下,女性常常难以意识到自身发展的权益,甚至心甘情愿地被“家庭分工”的名义“禁锢”在家中,放弃了职业发展的机会;男性也以此名义更积极地投身职场,辜负在家庭中作为父亲与丈夫的角色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而对于不愿放弃自身发展机会的女性而言,则面临着更加艰难的家庭内部的冲突。在生育这一重要的家庭选择上,背离家人的意愿坚持自己的选择往往需要更多的勇气,并且结果通常不利于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同时还背负了巨大的心理负担。

最后,“全面二孩”政策间接提高了女性入职的门槛。通常来讲,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往往更愿意招收男性员工。这在客观上是由于企业承担了女性的生育保险,同等条件下招收女性员工会加大企业的用工成本。用人单位虽然在表面上不制定与相关政策相违背的性别歧视条款,但实际上却通过提高女性的入职门槛来降低招收女性员工的可能性。

四、女性就业歧视的应对之策

政府需要在公共政策上进行正确与明智的引导,强化父亲的育儿责任。我国目前的政策背景下,一个明显的误区是单方面地增加女性的产假,这一配套政策看似为女性赢得了更多哺乳和生理上恢复的时间,有利于激发女性的生育意愿。然而,这实际上是在强化母亲的育儿主体意识,将母亲更紧密地捆绑在“奶瓶”与“摇篮”的世界里,其最终的结果将会导致性别不平等程度的加深。因此,公共政策上在保证母亲产假的同时,实行全国统一的“父育假”,并且在时间上尽可能与其伴侣的产假达到一致。生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决定,育儿的责任和权益也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与分享,国家需要通过具体的政策来体现男性在家庭中的父亲角色。“父育假”的政策不仅渗透了男性在家庭中的育儿责任,同时也抵消了企业在雇用女性员工时的“生育成本”,有利于促进女性的平等就业。

改变生育保障金的发放模式,以家庭为单位发放生育保障金。如前文所述,生育是家庭的行为,在呼吁父亲承担共同抚育孩子的责任的同时,也应当保证父亲享有同等的权益。因此,生育保障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发放,这不仅让更多的家庭享受到生育保险的权益,也使得男性与女性在企业的用工成本上趋同,从而减少了女性因为生育在就业中受到的歧视。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虽然也规定了在劳动就业中不得有性别歧视的行为,但是没有具体的法律明文界定歧视的行为和表现,对于育龄女性在实际就业中的保护作用不明显,在事后也不能依法进行制裁。要想切实保护育龄女性,尤其是即将生育“二孩”的育龄女性的平等就业权益,必须在立法方面对基于性别和生育歧视的行为作出具体限定,在侵犯权益发生之后,法律能够明确对其行为进行制裁,从物质和精神上对育龄女性进行赔偿。同时,育龄女性不论在就业还是工作中,遇到歧视性行为,都要有意识地留下证据,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国家还应通过政策引导,支持和提倡生育“二孩”后有能力的女性进行学习深造,成为高素质的人才,朝更高的方向迈进。

[1]蔡敏俊.“全面二孩”实施应该做到“四个走在前”[J].人口与计划生育,2016,01:53-54.

[2]彭希哲.实现全面二孩政策目标需要整体性的配套[J].探索,2016,01:71-74+2.

[3]陈友华.全面二孩政策与中国人口趋势[J].学海,2016,01:62-66.

袁梦(1991.7-),女,汉族,河北石家庄,硕士在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专业:社会保障,研究方向:养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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