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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

2017-04-15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5期
关键词:简易程序审理审判

(西南林业大学 云南 昆明 650224)

浅析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

刘少朋

(西南林业大学云南昆明650224)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行政诉讼中程序的一部分,它是处理行政案件的一种关键的环节,同时它既相似于民事、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但又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别。对于它的要求体现在方方面面,而什么是简易程序,以及怎样适用都存在着大量的争议。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都以某种特殊的方式实施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并为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做出了及其大的贡献。在我国它还是在处于待发展的阶段,只是简单的几部相关的法律规定了它的设立。所以可以看出,它的发展时间尚短且还不是很健全。同时它并不像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和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那样发展的历史期长久,所以就它的发展,还需要更多的时间和学者的研究。本文主要运用对比和阐述的方法进行探讨,就对我国此阶段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发展状况作出大致讲解以及在其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作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概述

(一)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与普通程序相比较,较之更具效率性的另一类审判程序,而它们又共同构成了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作为诉讼法的一种,他同刑事、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之间又有着异曲同工之处。

一直以来,在我国的相关理论和实践中并没有关于简易程序的记载,而早期对其的研究又主要都是从民事诉讼的方向出发。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制的不断健全,一些行政法学家们开始关注于这方面的研究,力求探索出有关简易程序的制度,使得诉讼制度的价值属性得到更好的发挥,以促进我国行政诉讼的制度的健全。直到近几年,随着越来越多专家学者对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研究探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并渐渐成熟。

早期对其概念的认识,归结起来一般存在以下观点:(1)作为处理相关行政违法案件的程序,它只应适用于某一层级的法院,并且在范围内的适用也应当有较明确的规定。(2)它也可理解为即只为那些不应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案件而考虑设立的。(3)它是只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一些派出法庭进行审判。(4)它是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进而使得法院的工作压力相应减小,使得法院所具有的独特的功能得到真正的发挥,并在效率和时间上得到提高的一种不可或缺的诉讼程序。

我们通过分析以上观点可以发现,诸位学者对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概括都仅仅是从某一个方面对其进行一些界定,而涉及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更多的问题,如适用的法庭、主要适用的范围、以及适用的目的等等,总体说来却是不够全面和完整的。就此笔者认为,简易程序作为一种与普通程序相比较而存在的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和一些派出法庭在一审中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采取一定的审判方式进行简化审判的程序。这一定义尽可能全面地对其基本要素进行了描述。具体而言:也就是在其适用主体、适用范围、案件类型等方面进行相关简化适用,因此,它确应是适用一种不同的审判方式进行简化的审判。

(二)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

在2010年11月17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突破性的发布了一条相关《通知》,《通知》使得近10多年来有关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对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期盼与幻想成为现实,同时也使得对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审理层级、简化方式等事项的讨论就此告一段落①。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司法实践渐渐地在全国范围内陆续展开,并取得一定成效。

究竟为何要探讨以及建立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呢?

伴随着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行政纠纷也逐渐地出现了越来越复杂多样的局面:其中有的行政诉讼案件的案件相对较简单、标的也相对明确;还有的案件在进行诉讼之前就已经进行了相关的审查,诉讼案件的事实已经明晰,证据也已经基本确定。面对如此多样,如此众多的案件,为加快案件审判的进行,进而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以可以达到使轻微的行政案件可以迅速得到处理,节省更多的时间处理其他的行政案件,使行政司法的功能在质量和效率上都得到提升。

(三)适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条件

1.适用原则

对于它的适用原则,我们可以借鉴一般程序的使用原则但又不仅仅局限于此。两者相比较而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本就是普通程序的简便式,应该更注重其适用性。同时更应注重实践和理论的结合。本来就是为了化纷繁,但也不能在一味的去化简从而抛弃了真正的正义②。在适用时也应注重案件双方的意愿,即不能损害了任何一方的权益。更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积极接受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这又引出了一些问题,即异议的审查?怎么申请,怎样适用。所以就在此观点上,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使用原则我们应该考虑的更多的方面,不能缺失效率同时又不能丧失公平。

2.适用范围

就其适用的范围,当然不能是在二审或再审中。其更应该是在更符合它相应条件的第一审中,当然也并不应是所有的在一审案件都可以适用。要适用最起码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要求:第一,案件金额较小,或是行政机关当场做出的行政征收、处罚、强制等方面的行政案件;第二,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第三,应是当事人自愿适用且是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经法院允许的案件。(这也是最高院发布的《通知》中所规定)。

3.审理原则

第一,简化法庭庭审前的准备阶段。当在当事人采取任一合理方式进行起诉时,对于符合起诉条件又不违反法律的应当予以立案,且法院应在三日内将相关文书送达被告机关,同时被告机关应该在五日内按时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收到后也应在三日内送达原告方。如果被告未进行答辩的,则不会影响案件的继续进行。第二,对当事人的传唤可以适用合法一次的原则,即经过一次合法传唤仍没有参诉又不说明理由的,对原告方则按撤诉处理,而对被告方机关则不影响案件的继续进行。当然对当事人的传唤和证人的通知的方式也应予以简化,可以使用口头、电话等任一简便方式进行。第三,对于其在法庭的审理上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去简化其中的一些步骤。而对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其辩解,可以由当事人择一进行举证、质证和归纳,以体现简易程序的效率性等。

4.审理期限

在审理期限和文书的制作上,要尽量减少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并尽可能的实行一审终审制,即必须当庭宣判。因为其异于相应的普通程序,因此笔者认为,它的审理期限可以为相应的四十五日。如果是在判决的进行中发现其更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应当对其立即进行转化。在转化后的案件,其审理期限也应当是按普通程序的时间计算,并且是从法院的立案时起开始计算。

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价值

什么是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所需要追求的价值呢?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特别程序,它的价值性体现在很多方面,而首先让我们想到的一定是它的效率意义。的确,相对比普通程序而言它确实提高了对于效率性的要求。当然对此还应当同时注重公正性的要求,正因如此,我们更要把公正和效率两手抓,真正做好效率性和公正性的齐头并进,但这也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分配人力、物力以及财力方式,提高审判效率的重要保证。就我国的现阶段中,司法人员面临着繁重的司法任务,同时诉讼制度又要照顾人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以及考虑法院的办案能力,但法院的人力和财力却着实是有限的。要想及时又能够有效地去处理好行政诉讼案件,就需要在现有的司法资源的基础上更加科学合理地去实现更好的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在确实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得以尽可能小的司法投入去获得尽可能大的司法效益,这就是我们长期以来一直需要得以健全,得以保证的关键。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正是可以使那些简单且性质轻微的行政案件再无须等待漫长的一般程序的审判,转而由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代替裁判,从而把可以节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有效的集中分配到那些真正需要缜密审理的案件之中去。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确保实现当事人的诉讼要求、且公平并有效的解决案件的一种重要手段。作为诉讼的两大根本性价值的公正与效率,更是提出要求在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并尽最大范围地减少各种不必要的浪费,使得当事人提出的纠纷得以最快的解决,并可以最大范围地实现经济上和人民的需求上的双重价值追求。试想一下,如果一个20元罚款的行政纠纷,在审判期间,当事人也可能要等待三个月或者更长的时间才会获得最终的裁判,可以想到这期间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真的是等值么?而最终得到的又仅是一纸撤销判决书,公正与否我们也不得而知。但为了实现正义的审判,需要付出的却实在太多太多,现实中人们只能是通过选择其他的非讼的方式达到那些所谓的正义,正因如此,要想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我们必须要建立起完备的法律制度,以保证那些受到非法侵害的公民和法人可以选择参与到诉讼的方式来实现真正正义的要求,并可以在他们最需要的时候得到国家完备的法律的救助。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固有特点确能够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在短期内解决纠纷,这不仅能够增强当事人进行维权的信心和勇气,还能使广大民众更有机会真正接近和使用到司法资源,使之更贴近于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为什么必须要建立一套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呢?是因为如果对全部的案件都一贯的直接选择适用一般程序,势必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而这一系列的问题,在将来越来越多的案件堆压下势必会影响到判罚的公正性。与此同时,它的设立更有利于实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更可能实现既降低了诉讼成本,又可以确保所有当事人都可以拥有接近和使用到获得请求司法救济的机会。因此,对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确是时代发展所必须要的。

三、实施中将要面临的困境

确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确实有着不可磨灭的益处,但就我国现状而言,行政诉讼程序的实际运作并不繁琐,案件受理费用低,在行政案件管辖原则上也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绝大多数行政诉讼案件都可以在法定审限内审结。但是为什么还要继续研究实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呢?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时代的进步以及其他一系列因果关系的推动。那么实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真的那么容易,那么简单么?我们接下来一起来谈一谈。

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制还不是很健全,一味的要加入简易程序是否考虑过人民的接受程度、实施的难度等等可能出现的问题呢?再之,诉讼不便利的问题集中在起诉条件上,体现着受案范围狭窄、原告资格相当严格、被告资格也很复杂、起诉期限起算点是否合理等方面。对于这些,我们又真的去考虑过么?简易程序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虽然缩短,但诉讼过程肯定还有时间耗费这不可避免。而简易程序在直接成本的耗费上相对于普通程序确实是减少了,但是同时要耗费间接成本是否真的有人计算过么?是否真的会减少么?相反,却可能会大大增加。再之,在它的实施上,如对举证方式的简化上,如果一贯大肆的去简化,可能会导致行政主体缺乏自控意识,更可能会使得行政主体慢慢地模糊掉本身应做的取证和裁决的先后顺序,甚至会使得其在做出某行政行为时因依据有简易程序反而不再去追求真正需要的法律。这就好像对五百元罚款不适用简易程序,而对五十元罚款的案件则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对于五十元罚款的案件又会使得行政主体不再关注具体的程序,当再次遇见相似的纠纷时,又会懒于证实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甚至当触及到行政诉讼时,也会主动的选择简易程序方式。这就是举证方式简化可能带来的一些危害。

那么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呢?第一,现阶段我国法院行政法官队伍的整体素养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实行可能导致一些素质较低的法官不当地利用到简易程序而草率地处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还可能导致一些法院制使或诱使弱势的原告方同意采用简易程序去处理重大敏感的行政争议案件还可能对案件进行简单审理而匆匆了事,这又怎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呢?第二,简易程序独任制的实行还可能导致行政审判队伍的萎缩,以及判罚的公正性的缺失。与合议制相比,独任制审理确实有利于减低司法成本,但却同样的会降低公民的诉讼成本么?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再加上第一条的问题,如果这个法官与行政机关相勾结,由于是独任制审理,公正性又怎么保证。这样就是即不会使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减少也没有使得案件得到真正的解决。第三,在其简化的影响下,一些法院探索简化时也可能出现一些偏差。由此可以看出简易程序的施行可能会给地方机关创造更方便的干预司法的方式,同时法院也会丧失一部分可以抵抗他们的理由,从而丧失了司法机关应有的权力。为此我们还需要制定出一系列的措施来防止这些问题的产生以及制止。

现阶段就出台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法律文件还相对较少,未来肯定还会更多,更健全。一部新法律的出台,是否也考虑了法律的普及的问题呢?是自上而下还是由一部分再推广到更多。纵观现阶段实行的状况,似乎是由部分到全体的方向而发展着,毕竟一些试点法院已经开始实行。而简易程序的步伐也是势不可挡了,那么我们又是否做好了健全的预防措施了呢?

【注释】

①宁杰:《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09第3期。

②刘福元:《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正当性反思》,《法治研究》2012第11期。

[1]张一菡:《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看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衡平关系》,《行政论坛》2005年第6期。

[2]姜明安:《改革和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3]刘福元:《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正当性反思》,《法治研究》2012年第11期。

[4]李晓光,孙瑞《关于建立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思考》《载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5年5月第3期。

[5]高知鸣《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研究》,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6]杨柳君,李阳春:《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界定与构建》,《产业与科技论坛》2014年第24期。

[7]陈庭会,李祖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阙如与完善》,《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1年12月第六期。

[8]吕成,徐天柱:《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冷思考》,《西安文理学院学报》2005年4月第2期。

[9]马生安:《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论》,《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10]宁杰,马倩:《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3期。

[11]张娟:《论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要性》,《合肥学院学报》2007年1月第1期。

[12]张坤世,刘志伟:《论我国行政诉讼简易裁判程序的构建》,《时代法学》2004年第4期。

[13]陈良刚:《设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冷思考》,《法治研究》2009年第10期。

[14]李秋萍:《试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法制博览》2015年9月(上)。

[15]章志远,朱志杰:《我国行政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制度研究》,《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

[16]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82-496页。

[17]江必新:《行政诉讼法修改资料汇纂》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3月第1版。

刘少朋(1991-),男,汉族,河北人,硕士,研究方向生态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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