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问题的探讨与研究
2017-04-15
(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湖北 武汉 430014)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问题的探讨与研究
李旋
(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湖北武汉430014)
本文对当前形势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并提出了具体解决措施和建议,对提高监管效能,创新监管方式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监管效能
一、引言
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到广大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近年来,随着建设部“工程质量两年治理行动”的实施,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普遍得到显著的提升。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人们对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的提高,目前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模式及工作方式仍然需要改革和创新。
二、目前质量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监督机构的定位问题
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1]这一条例从法律层面对质量监督工作进行了规定,质量监督工作可以由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质量监督机构来实施,一般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事业单位。但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无法履行政府的所有监管职能。在行政执法方面,监督机构为委托执法部门,一般只有执法检查权,没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权。[2]因此,造成执法流程较长,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没有强制执行权,对于相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无法在现场立即进行处罚,需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缺乏执法的独立性和威慑力,执法效率不高,对各责任单位的约束力不强。
(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不清晰
住建部2014年《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及追责办法,明确其应承担终身责任。质量监督机构并不具体参与建筑工程全工程的建设管理,而是代表政府对各责任主体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的情况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但在当前形势下,由于人民大众对于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关注及网络新媒体等舆论压力,作为政府的代表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往往被当成直接责任者,往往将工程质量责任问题归结于政府机构。这从客观上削弱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使之产生侥幸和依赖心理,以为政府才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同时,也造成质量监督人员舆论及工作压力过大,谨小慎微,不敢进行监督执法,局限于细部工程质量,无法从宏观上对整个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质量及发展方向进行全面把握。
(三)监督管理工作方式需要创新
目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方式仍然以进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和监督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为主,监督方式较为单一,工作效率不高,部分监督人员思想还未从之前监督核验制的监督方式中转变过来。同时近年来我国建筑业规模持续高速发展,建筑的体量和复杂程度日益加大,监管工作强度和难度显著增加,而由于监督机构人员编制及工作经费的限制,专业监督人员明显不足。传统的工作方式需要改革和创新,工作效率需要提高。
三、有关建议和措施
(一)明确监督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
应当从法律层面明确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赋予其独立执法的权利,指导监督执法人员的具体工作,规范其执法行为,规定监督执法程序,从制度层面减少监督执法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机会,使其在具体的工程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能够独立、高效的进行行政执法,对建筑工程的违法行为迅速进行处罚。
(二)明确监督责任,建立高效严谨的监督执法队伍
政府应当落实监督机构的编制类型,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数量、检测技术设备、工作经费,选拔招聘一批高素质、专业技术过硬的监督人员,并定期进行日常业务工作、监督执法知识培训,同时应进一步明确监督机构在建设项目中的地位和责任,建立免责及容错机制,对监督人员适当进行保护,让监督人员放心、大胆的执法。
(三)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运用市场化手段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目前大多数房地产开发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建设中最为关注的就是进度和成本,这些与企业的利润和个人的收入息息相关,因此他们往往忽略了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企业自身加强质量控制的能动性和愿望不足,我们只能采取政府行政化的手段进行干预管理。鉴于以上原因,应该加强建设工程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实行企业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对质量行为不好好,工程质量事故频发的建筑类企业,在市场准入,招投标活动中进行制约和“减分“,使之难以承担到工程项目[3]。同时,对于房地产开发类企业,可以联合房产管理部门,在其商品房或写字楼销售场所,对其不良质量行为进行公示,使之接受广大市民和社会的监督,由市场对其进行选择和淘汰。在这种情况下质量信誉不好的建筑类企业的经营收入势必会受到影响,可以对其形成倒逼机制,使之自觉投入资金、人员加强质量管理,落实其工程质量主体责任。
(四)采用信息化,政府购买服务等手段提高监督工作效率
建设规模和复杂程度不断扩展,而质量监督资源缺十分有限。为解决这一矛盾,可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发质监信息化系统进行工程报监、监督抽查、重要分部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的全过程动态管理。
1.质量监督人员到达现场后,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督促项目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将工程质量基本情况录入到质监信息化系统中,同时质量监督人员现场对工程资料及利用钢筋扫描仪、数字式回弹仪,钢筋测距仪等便携式检测工具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的文字、图片、影响资料等一并录入到质监信息化系统中,系统根据这些原始数据对项目的质量状况进行分析和预警,工程完工后,这些资料可作为档案资料随时调出,方便后期查阅和对工程质量的追踪。
2.可利用计算机网络,在工程现场的关键部位、隐蔽环节设置网络摄像头,通过网络,将现场施工情况上传至质监信息化系统中,对现场实时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4]
3.对于复杂、专业技术强的工程项目,可考虑采用政府购买服务,聘请专家和第三方检查小组对项目进行定期日常巡查,以弥补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的补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Z].2000-01-30
[2]黄卫东,阎小虎,胡胜斌,谭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的沿革及现状[J].质量管理,2013,31(7):1-9.
[3]梅娟.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J].山西建筑2014.40(9):255-257.
[4]王文铮,董松.新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模式探讨[J].质量管理,2006.(4):5-7.
李旋(1987.03-),男,湖北省麻城市,硕士,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研究方向:土建工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