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学术界关于冷战时期琉球群岛问题研究的演进(下)
2017-04-14崔修竹
崔 丕 崔修竹
三、美日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谈判与钓鱼岛归属问题
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美国政府陆续公开有关尼克松政府时期美日关系的历史档案。2009年,日本民主党的鸠山由纪夫政府对美日关系中的秘密谅解问题展开调查,推动了日本政府解密美日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谈判相关历史档案的进程,关于美日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谈判问题的研究能够在对美日两国政府解密档案互证研究的基础上向前推进。美日两国学者关于美日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谈判的研究,相对集中在以下五个课题上。
(一)关于尼克松——佐藤荣作签署的核密约问题的研究。在1969年11月美国尼克松总统与日本内阁总理大臣佐藤荣作举行首脑会谈期间,究竟是否秘密签署了《关于联合声明的谅解议事录》(核密约)问题,其历史真相始终扑朔迷离。作为最关键的历史当事人,京都产业大学教授若泉敬在1994年发表其著作《别无他策的选择》。所谓“别无他策的选择”,指的是只能通过接受“紧急事态下重新部署核武器”的方式,实现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若泉敬详细记述了在1966年—1975年期间他历次会见佐藤荣作的内容,他在1969年7月、9月、11月三次秘密赴美的过程,他与基辛格之间的电话通话内容;首次披露了佐藤荣作、尼克松签署“核密约”的内幕;并公开他保存的美日首脑“核密约”草稿。①若泉敬:《别无他策的选择》(他策ナカリシヲ信ゼムト欲ス),东京:文艺春秋社,1994年版。若泉敬在其著作出版以后,将个人日记、记事本、备忘录等有关资料全部烧毁。后藤乾一:《背负冲绳核密约:若泉敬的生涯》(沖縄核密約を背負って若泉敬の生涯),东京:岩波书店,2010年版,第267页。日本外务省则矢口否认其真实性②[日]外务省北美局日美安全保障条约课:《关于别无他策的选择的假定问答资料集(第129 届常规国会)》(北米局日米安全保障条約課:他策ナカリシヲ信ゼムト欲ス関連想定問答·資料集第129 回通常国会),1994年5月。平成23年2月18日外交记录公开:H22—021 0600—2011—0004。。与2009年12月在佐藤荣作故居发现的美日两国首脑《关于联合声明的谅解议事录》文本相比,二者正文的内容完全相同,其差异主要表现在:在佐藤荣作故居发现的英文文本的上端和底部都印有“绝密”字样,尼克松总统和佐藤荣作的签名是其姓名的全称,签署时间是“1969年11月19日”。若泉敬著作中的文本则清楚注明是“草案”,美日两国首脑的签名是其姓名的首个英文字母,签署时间是“1969年11月21日”。2010年3月,日本外务省调查组“确认外务省官员曾经探讨了在紧急事态下重新部署核武器的可能性,并秘密准备了对策文件”。与此同时,还以在日本政府档案中没有发现美日首脑《关于联合声明的谅解议事录》原件为由,回避认定该谅解议事录的性质。③[日]外务省调查组:《关于所谓密约问题的调查报告》(外務省調查チ—ム:ぃわゅる密約問題に関する調查報告書),2010年3月5日。http://www.mofa.go.jp.“第三方委员会”认为:美日首脑《关于联合声明的谅解议事录》“确实包含着美日首脑联合声明(草案第七条、正式文本第八条)的内容,但是,日本政府并没有承诺明显超出美日首脑联合声明内容的责任,该谅解议事录未必可以称其为密约”。④[日]第三方委员会:《第三方委员会关于所谓密约问题的报告》(有識者委員会:ぃゎゅる密約問題に関する有識者委員会報告書),2010年3月9日。http://www.mofa.go.jp.毋庸赘言,要科学地阐明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在美日关系史中的意义,就不能不探讨美日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谈判中的核密约问题。後藤乾一教授通过对《别无他策的选择》、《佐藤荣作日记》、《楠田实日记》等私人著述中所见史料与日本外务省、美国政府有关解密档案的比较研究,考证了若泉敬与基辛格秘密磋商核密约、佐藤荣作与尼克松总统秘密签署核密约的过程。⑤后藤乾一:《背负冲绳核密约:若泉敬的生涯》(沖縄核密約を背負って若泉敬の生涯),东京:岩波书店,2010年版。信夫隆司以若泉敬与基辛格之间历次会谈记录(包括电话记录)中关于核密约问题的讨论、特别是美日化纤纺织品贸易协定谈判为中心,细致分析日本外务省的外交渠道和美日首脑之间的秘密外交渠道的活动,探讨美日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谈判究竟是否存在着“以线换绳”的问题。作者认为,所谓“以线换绳”的构想,是基辛格在1969年9月首先提出来的,若泉敬建议佐藤荣作首相接受这笔交易。⑥信夫隆司:《若泉敬与日美密约——返还冲绳与化纤制品交涉中的密使外交》(若泉敬と日米密約——沖縄返還と纎維交涉をめぐる密使外交),东京:日本评论社,2012年版,第22页、第42页。1969年11月的美日首脑会谈的议题表面上是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问题,背后则是化纤纺织品问题。二者紧密地交织在一起。⑦信夫隆司:《若泉敬与日美密约——返还冲绳与化纤制品交涉中的密使外交》(若泉敬と日米密約——沖縄返還と纎維交涉をめぐる密使外交),东京:日本评论社,2012年版,第1页。虽然尼克松政府最初试图将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问题与解决美日化纤纺织品贸易摩擦问题联系起来处理,但是,佐藤荣作坚持将二者分别处理。①信夫隆司:《若泉敬与日美密约——返还冲绳与化纤制品交涉中的密使外交》(若泉敬と日米密約——沖縄返還と纎維交涉をめぐる密使外交),2012年版,第45页、第54页、第57页、第87页。直到1971年6月17日美日签署关于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协定以后,尼克松政府才加大对日本的压力,美日双方终于在1971年10月15日签署谅解备忘录,1972年1月3日,签署化纤纺织品贸易协定。②信夫隆司:《若泉敬与日美密约——返还冲绳与化纤制品交涉中的密使外交》(若泉敬と日米密約——沖縄返還と纎維交涉をめぐる密使外交),2012年版,第359-362页。石井修教授全面考察了若泉敬在美日化纤纺织品贸易谈判和美日首脑“核密约”中的作用,验证了后藤乾一、信夫隆司的研究结论。③石井修:《霸权的阴影:何谓美国的亚洲政策》(霸権の翳リ——米国のアジア政策とは何だったのか),东京:柏书房,2015年版,第272页-第287页、第397页-第453页。这些研究阐明了日本外交的主体性和佐藤荣作内阁、外务省、佐藤首相的外交智囊及其密使都是怎样参与美日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谈判问题的。
(二)关于美日财政补偿谅解问题的研究。从美国尼克松政府来说,要求日本政府向美国政府支付相当数额的财政补偿乃是进行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谈判的重要前提条件。我部政明、宫里政玄最先利用美国政府的解密档案,探讨尼克松政府时期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对日政策文件NSDM13 和《冲绳谈判战略》的制定、美国政府关于财政补偿的基本方针问题,确认在美日两国财政部长特别代表1969年12月2日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中,日本政府同意向美国支付总额为52000万美元的补偿。该秘密谅解,“成为后来日本政府谅解预算的原型”④我部政明:《何谓冲绳返还》(沖縄返還とは何だったのか),东京:日本放送协会,2000年版,第165页-第206页;《战后日美关系与安全保障》(戦後日米関係と安全保障),东京:吉川弘文馆,2007年版,第201页-213页。宫里政玄:《日美关系与冲绳1945—1972》,岩波书店,2000年版,第341页-第349页。。他们的学术观点长期影响着后来的日本学者。⑤中岛琢磨:《冲绳返还与日美安保体制》(沖縄返還と日米安保体制),东京:有斐阁,2012年版,第235页、第241页、第250页、第262页。
(三)关于驻琉球群岛美军基地与冲绳社会的研究。在这一领域,最值得关注的是平良好利的研究。作者在全面利用琉球群岛美国民政府档案、日本外务省档案、日本防卫设施厅档案、冲绳地方文献的基础上,以美国政府、日本政府、冲绳当地各政治力量为中心,重点研究三个问题:第一,美国政府在构建、维持、扩大冲绳军事基地方面采取了何种政策?第二,冲绳当地的政治领导者(包括琉球政府主席、立法院议员、市町村长、市町村议会议员、各政党领袖、各民间团体和各行业工会的领导人)对美军军事基地政策采取了何种态度?第三,日本政府怎样对待美国在琉球群岛的军事基地和冲绳当地的反应?作者认为:美国对琉球群岛军事基地的政策和琉球群岛美军基地的功能经历了复杂的变化过程。美国对琉球群岛军事基地的政策是在不断协调美国军方与美国国务院之间的立场过程中发展的。美国政府对琉球群岛军事基地的政策,除了战略方面的考虑以外,还受制于政治和财政方面的因素。例如:朝鲜战争爆发以前,美国空军司令部提出的将驻守在琉球群岛的美国空军战术部队移驻菲律宾、日本本土或者撤回到美国本土的问题;《旧金山对日和约》生效以前,美国国务院与参谋长联席会议关于是否要在缔结特别基地协定的前提下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问题的争论;美国陆军部副部长沃里斯关于琉球群岛军事基地建设与琉球群岛经济复兴相结合、琉球群岛军事基地开发与整合相结合的政策建议;20世纪50年代后半期,美国海军部与太平洋军司令部关于美国海军陆战部队第三师是否应当移驻琉球群岛的争论、美国国务院与陆军部关于琉球群岛军用土地征用方式问题的争论;20世纪60年代末尼克松政府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的决策⑥平良好利:《战后冲绳与美军基地:在接受与拒绝的夹缝之间1945—1972》(戰後沖縄と米軍基地:受容と拒絕のはざまで1945—1972),东京:法政大学出版局,2012年版,第311页-第312页。。从冲绳当地的政治领导者对琉球群岛美军军事基地的一贯态度来看,从来没有全面否定军事基地、或者说要求全部撤除美军军事基地。即使是从1953年以后发展起来的“祖国复归运动”,也是采取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经济上,都不反对美国维持在冲绳的军事基地”的立场。在20世纪50年代最尖锐的征用军用土地问题上,冲绳的政治领导者仅仅要求废除一次性支付地价、增加军用土地地租。20世纪60年代末,当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问题提上议事日程以后,始终在琉球立法院居于第一党地位的民主党(后改称“自民党冲绳县连”)的立场是承认美军基地继续存在。在琉球立法院居于第二党地位的冲绳社会大众党也认为,军事基地问题是返还施政权以后日本全体国民应当考虑的问题,首先应当优先考虑返还施政权问题。由在美军基地就业的劳工组成的行业组织“全军劳”(“全冲绳军劳动组合”)拥有2万名以上会员,是冲绳最大的行业组织。他们提出的政治口号是“反对基地”,核心内容则是要求美国当局撤回解雇当地劳工的行政指令。冲绳军用土地地主多达3万余人,维护其利益的社会政治团体就是“冲绳市町村军用土地地主联合会”。其目标始终是要求提高军用土地租金标准。之所以呈现这样的态势,是因为冲绳社会经济严重依赖美军军事基地的存在。①平良好利:《战后冲绳与美军基地:在接受与拒绝的夹缝之间》,东京:法政大学出版局,2012年版,第316页。在处理与日本政府的关系问题上,无论是保守派还是革新派,每当冲绳民众与美国琉球当局发生对立与冲突、冲绳的政治领导者自身无法解决这些矛盾时,他们往往请求日本政府对美交涉,请求日本政府提出美国当局和冲绳都能够接受的“妥协方案”。例如20世纪50年代的军用土地问题。20世纪60年代,日本本土保革对立的政治格局延伸到冲绳,冲绳各政治力量与日本政府的关系也呈现相应地变化。民主党强化与日本政府的联系,革新力量强化与日本本土革新势力之间的联系。即使与日本政府敌对的革新势力,有时亦向日本政府求援,或者期待日本政府进行对美交涉。例如:1969年1月龟甲康吉率领“保护生命县民共斗会议”代表团奔赴东京,请求日本政府与美国政府交涉B—52 战略轰炸机撤离冲绳问题;上原康助为首的“全军劳执行部”请求日本政府说服美国当局撤回解雇美军基地劳工的成命。②平良好利:《战后冲绳与美军基地:在接受与拒绝的夹缝之间》,东京:法政大学出版局,2012年版,第252页-254页。对于来自冲绳各政治力量的求援,日本政府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方式。凡是日本政府认为确有必要同美国政府交涉的事项,日本政府首先要求冲绳方面确定能够接受的妥协底线,尽力避免出现最终冲绳方面不接受日美两国政府达成的谅解这种尴尬局面。凡是日本政府认为冲绳各政治力量内部分裂、对美交涉难收实效的事项,日本政府宁愿静观其变,或者暂时中断与美国政府的交涉。例如1957年3月日本政府对冲绳军用土地问题的处理。③平良好利:《战后冲绳与美军基地:在接受与拒绝的夹缝之间》,东京:法政大学出版局,2012年版,第320页-321页。从日本政府对冲绳美军基地的政策走向来看,从吉田茂、岸信介到佐藤荣作的历代保守政权,始终对美国使用琉球群岛军事基地表示理解。他们的基本认识是为了包括日本在内的远东地区的安全,驻琉球群岛美军基地具有重要的作用。日本政府处理琉球群岛美军基地的政策的方向性与冲绳政治领袖要求的方向性二者之间并非存在着巨大的鸿沟,而是具有某种相通之处。吉田茂政府以向美军提供军事基地为前提,防止冲绳从日本永久分离出去。冲绳政治领袖没有反对提供军事基地,要求冲绳复归日本。鸠山、岸信介政权和冲绳政治领袖一致要求废除一次性支付被征用的军用土地地价,主动尝试与美国进行交涉。在美国海军陆战部队移驻冲绳的问题上,鸠山、岸信介政府仅仅要求美国政府尽可能缩小征用军用土地的面积。在返还施政权谈判的过程中,一方面,佐藤政府要求美国优先返还人口稠密区和对冲绳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设施,缩小美军基地的规模;另一方面,佐藤政府同意美军继续保留88个军事设施,驻琉球群岛美军基地的基本功能和核心区域几乎都保留下来。伴随着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日本政府的角色发生巨大的转变,从原来的“侧面支援者”成为“正面当事者”。最典型的事例就是日本政府与全冲绳军用土地地主联合会关于提高军用土地租金标准的秘密交涉。①平良好利:《战后冲绳与美军基地:在接受与拒绝的夹缝之间》,东京:法政大学出版局,2012年版,第307页-322页。
(四)关于返还冲绳与美日安保体制的研究。如果说,河野康子教授提出了应当研究在琉球群岛地位问题上日本外交的自主性问题,那么,中岛琢磨不仅继承了这一学术理念,而且在更加详实的史料基础上继续探讨这一课题。《返还冲绳与日美安保体制》一书重点探讨三大课题:其一,在1964年—1972年期间,实现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的政治、外交、安全保障条件是怎样逐渐成熟起来的?其二,在冷战的历史条件下为什么能够实现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其三,返还施政权谈判对美日安保体制产生何种影响?作者首先依次分析1965年以来日本国内政治过程的各种返还方案构想(从分别返还到全面返还)、佐藤内阁如何应对国内要求撤除部署在琉球群岛军事基地的核武器、废除美日安全保障条约的各种政治压力,论证佐藤荣作政府提出“撤除核武器、美军驻冲绳军事基地与驻日本本土军事基地相同、1972年返还”这些谈判原则的确立过程。然后依次分析在美日首脑会谈和美日返还琉球施政权谈判期间,美日双方关于驻琉球群岛美军军事基地与韩国、台湾、越南安全保障的关系问题、紧急事态下美国在琉球群岛重新部署核武器的权利问题、返还区域问题、日本政府向美国提供军事基地问题、迁移美国之音中转站问题、延长美日安保条约有效期限问题等重要事项的交涉进程,揭示美日两国的正常外交渠道与秘密外交渠道相互联结、各自所发挥的特殊作用,阐明使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成为可能的外交和安全保障条件。作者认为:在1967年11月美日首脑会谈中,佐藤荣作采取了避开讨论包括事前协商制度在内的等等有关美军基地具体形态问题的策略,通过秘密外交渠道(罗斯托—若泉敬),达成了关于返还时间(“两三年内返还”)的谅解。1969年,是外务省美国局北美第一课的千叶一夫、佐藤行雄、条约局的中岛敏次郎条约课长提出“撤除核武器、冲绳基地与本土基地相同”的构想。在佐藤首相、爱知外相、保利茂官房长官、木村俊夫副官房长官的主导下,确定了全面返还施政权的谈判方针。在这一过程中,大滨信泉等智囊发挥重要作用。在1969年的谈判中,外务省通过美日首脑共同声明、佐藤首相在美国国民新闻俱乐部演说的方式,发表日本政府对返还以后事前协商制度的方针、作为对美国政府的政治承诺。在外务省起草的美日首脑联合公报中,关于紧急事态时期美国重新在冲绳部署核武器问题,采取了模棱两可的处理方式:一方面说需要进行事前协商,另一方面又说“要以日本政府根据当时的形势进行判断为前提”。这样,既可以解释为日本政府没有做出事前承诺,也可以解释为日本政府同意重新部署核武器。外务省最初设想废除1960年关于朝鲜半岛问题的《秘密议事录》,遭到美国的抵制。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国防部要求签署秘密谅解处理自由使用琉球群岛美军基地问题。佐藤首相再次决定使用秘密外交渠道(若泉敬—基辛格),由此产生了1969年11月19日的关于重新部署核武器问题的《秘密谅解议事录》。在军事基地问题,日本政府始终同意按照《美日安保条约》和《驻日美军地位协定》向美国提供军事基地设施和区域。日本政府要求的是优先返还具有公用性质和在人口稠密地区的设施。《美日安保条约》及事先协商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琉球群岛、日本承担冲绳的防卫责任、自动延长《美日安保条约》的有效期限、驻琉球群岛美军基地依旧保持承担朝鲜半岛、台湾、越南安全保障的使命与功能,这些变化标志着美日安保体制发展的新阶段。②中岛琢磨:《冲绳返还与日美安保体制》(沖縄返還と日米安保体制),东京:有斐阁,2012年版。野添文彬探讨了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以后美日安保体制与琉球群岛美军基地问题,认为直到20世纪80年代,琉球群岛美军基地呈现集中化的调整趋势。③野添文彬:《返还冲绳后的日美安保》(沖縄返還後の日米安保),东京:吉川弘文馆,2016年版。
(五)关于钓鱼岛问题的研究。究竟应当怎样认识日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美国以及台湾当局在钓鱼岛问题上的政策走向,既是历史研究领域的学术问题又是当今东亚国际政治与国家关系中的现实政治问题。日本横滨市立大学名誉教授矢吹晋认为:
“在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的过程中,周恩来总理与田中角荣首相达成了搁置钓鱼岛归属问题的谅解,这一谅解构成了中日邦交正常化的基础。”①矢吹晋:《尖阁问题的核心》(尖閣問題の核心),东京:共荣书房,2012年版。在《尖阁冲突始于返还冲绳——作为日美中三角关系顶点的尖阁》一书中,矢吹晋教授以美日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谈判中的美日交涉、美台交涉、美日两国国会审议《美日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的协定》的过程为主线,论证中日关于钓鱼岛归属争端问题的根源。作者认为:《1970年9月10日美国国务院发言人答记者问》和《1971年4月9日美国国务院发言人答记者问》这两个文件反映了美国政府关于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的基本政策。台湾当局的立场经历了从要求返还钓鱼岛向要求美国继续控制钓鱼岛、暂不向日本移交钓鱼岛施政权的变化。负责纺织品贸易谈判的美国总统特使肯尼迪向美国政府提出了暂不移交钓鱼岛施政权的政策建议。周恩来总理首次对外提出搁置钓鱼岛归属问题是在1971年6月21日会见美国《纽约时报》总编助理西摩·托平、《每日新闻》社长兼发行人威廉·阿特伍德夫妇、外事记者罗伯特·基特利夫妇等美国新闻界人士的谈话中。②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年谱》,下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484页。1971年6月21日的记事中没有关于搁置钓鱼岛归属争端问题的内容。作者依据的是基特利的回忆。在1968年—1980年期间,日本国会众参两院有关钓鱼岛问题的会议共计有344次,其中众议院会议有192次,参议院会议有152次。但是,只有社会党议员楢崎弥之助在1972年3月21日的众议院预算委员会第二分委员会会议提出“日本政府利用甲午战争窃取钓鱼岛问题”,这是日本国会中唯一对日本领有钓鱼岛合法性问题提出的质疑。③矢吹晋:《尖阁冲突始于返还冲绳——作为日美中三角关系顶点的尖阁》(尖閣衝突は沖縄返還に始まる:日米中三角関係の頂点としての尖閣),东京:花传社,2013年版,第118页。日本国会众议院和参议院会议涉及钓鱼岛归属问题的会议议题主要有:在1970年8月—1971年4月的国会会议中,涉及到“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主权的要求”、“钓鱼岛是否属于返还区域”等三个方面。在1971年4月—1972年3月期间,涉及的议题有:“美军保留在钓鱼岛区域的军事基地问题”、“日本拥有尖阁诸岛的根据问题”、“是否要对美国关于钓鱼岛问题的立场提出抗议的问题”、“如何应对中国的动向问题”、“关于日本内阁会议决定领有尖阁诸岛的经过”。1972年5月—9月期间,涉及的议题是田中角荣通商产业大臣1972年5月9日在国会关于协商开发大陆架资源问题的谈话、1972年9月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中怎样处理钓鱼岛归属争端。1978年4月—1980年期间,提出的议题围绕着在日中邦交正常化和缔结和平友好条约的过程中究竟是否存在着搁置钓鱼岛主权争议的谅解而展开。包括1978年4月中江要介亚洲局长的答辩、1978年8月圆田直外相的答辩、1978年9月30日福田首相的答辩、1979年11月30日大平首相关于钓鱼岛海域资源开发问题的答辩(首先应当划定中日之间大陆架分界线)。如果说矢吹晋教授的学术见解,在政治上意味着反驳日本政府关于钓鱼岛地位的官方立场。那么,罗伯特·D·艾尔德里奇则是站在支持日本政府立场的基础上,研究美日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谈判中的钓鱼岛问题。2014年,罗伯特·D·艾尔德里奇出版英文版著作《美国对中国东海岛屿争端政策的起源:返还冲绳与尖阁诸岛》,重点阐释日本“发现、利用、领有尖阁诸岛”的历史过程、琉球群岛美国琉球民政府对钓鱼岛的管理措施、东海海域石油资源的发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台湾当局提出对钓鱼岛主权的要求、美国在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谈判中对钓鱼岛归属问题的中立政策及其在对日对台交涉中的体现。作者认为:钓鱼岛是日本的领土,《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三条包含钓鱼岛;台湾当局和中国大陆都是在东海海域发现石油资源以后才提出对钓鱼岛主权要求的;美国政府处理钓鱼岛归属问题的政策具有暧昧性,不仅无助于东亚地区的和平稳定,反而间接地加剧了东亚地区的紧张趋势。美国政府应当在名实两方面都明确承认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权地位。④Robert D.Eldridge,The Origins of U.S.Policy in The East China Sea Islands Dispute: Okinawa's Reversion and Senkaku Islands,Routledge,2014)。吉田真吾、中岛琢磨译:《尖阁问题的起源:冲绳返还与美国的中立政策》(ロパ—ト·D·エルドリッチ:尖閣問題の起源:沖縄返還とアメリカの中立政策),名古屋:名古屋大学出版会,2015年版。就其政治立场和历史观来说,毫无疑义,这是中国学者不能接受的。就其提出的新史料来说,不能不说又值得中国学者思考。例如:在美国占领日本时期,美国在琉球群岛的军政统治是否将钓鱼岛纳入管辖范围?当联合国远东经济开发委员会关于东海大陆架蕴藏丰富石油资源的报告公布以后,日本本土和冲绳当地究竟出现哪些新的动向?怎样认识日本各政党和主要媒体在日本国会审议批准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协定前后的基本动向?美日两国政府怎样讨论划定琉球群岛防空识别圈?美日联合作战计划是否包括钓鱼岛?
四、美日学术界关于冷战时期琉球群岛问题研究的得与失
通观美日学术界关于冷战时期琉球群岛问题研究的演进,可以说具有两个突出的特点。首先,密切关注和追踪美日两国政府历史档案的解密进程,研究重心不断下移。当然,这也形成了学术研究成果的积累与分布相对集中在那些有美日两国政府解密档案支撑的历史时期和研究领域。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多于美国学者。其次,越来越重视阐明日本外交的“自主性”问题。在冷战时期琉球群岛问题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美国与日本的作用并不相同,影响美日两国政府对琉球群岛政策走向的国内政治因素和国际政治因素也不尽相同,研究者利用美国政府解密档案与日本政府解密档案的程度各异。因此,当研究者立足于从美日双边关系考察琉球群岛问题、特别是能够利用美日两国政府解密档案论述美日两国对琉球群岛政策的演进历程时,就越能够深化对日本历届政府对外政策思想中的“自主性”及其表现形式的认识。
应当说,上述研究成果对于后来者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特别是在研究范式、研究方法方面的启迪意义。在这里所说的“研究范式”,指的是在琉球群岛施政权与日本政府相分离——美日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谈判得以进行的政治、外交、安全保障条件——美国向日本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包括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谈判的进程和美日两国国会审议批准《美日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协定》)这一历史进程中进行整体考察的方式。按照这一研究范式,如果进行顺向考察,就能够非常清楚地揭示冷战时期琉球群岛问题发展变化的基本趋势和影响这种基本趋势的美日国内和国际政治因素。如果进行逆向考察,就能够非常清楚地揭示琉球群岛问题在不同历史阶段的特质及其对美日关系发展、东亚国际政治关系的影响。在这里所说的“研究方法”,包括:利用美日两国政府解密档案乃至多国多边文献考证历史事实真相的方法;运用决策过程分析理论方法或政治外交史研究方法梳理和阐释美日两国对琉球群岛政策的形成以及影响这一进程的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因素的方法;在多边国家关系中考察美日关系、揭示美日关系发展与国际环境变动之间关联的方法。
当然,我们作如是观,并非意味着忽略或无视这些研究成果中的薄弱之处和需要继续深入探讨的问题。倘若我们立足于多国多边解密历史档案互证研究的基点,审视美日学者研究著作的得失,仅就美日两国政府解密档案中已经展示出来的历史事实来说,除了笔者近年来探讨的从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第6008/1号文件的完整解密文本考证美日秘密签署关于新美日安保条约与朝鲜半岛关系问题的《朝鲜议事录》问题、日本对印度尼西亚苏哈托军事独裁政权的援助政策问题、日本在北约对苏联能源技术设备禁运政策中的作用问题、美日对中国研制核武器进程的认识与对策问题、美日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谈判中的核密约问题、美日返还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施政权谈判中的钓鱼岛问题和关于驻琉球群岛美军军事基地的多种秘密谅解问题以外①崔丕:《美日相互合作及安全保障条约新论》,《历史研究》,2005年第1期;《印度尼西亚债权国会议的缘起与影响》,《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北约对苏联能源技术设备禁运政策的缘起与影响》,《世界历史》,2016年第1期;《美日对中国研制核武器的认识与对策1959—1969》,《世界历史》,2013年第2期;《美日返还冲绳施政权谈判中的核密约问题考》,《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崔修竹、崔丕:《美日返还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施政权谈判中的钓鱼岛问题》,《世界历史》,2014年第5期;崔修竹:《1969—1972年美日关于琉球群岛美军基地问题的谈判及其影响》,《世界历史》,2015年第6期。,仍然还有诸多重要的历史事实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没有进行研究。这就是本文作者所说的美日学术界关于冷战时期琉球群岛问题研究中的“失”之所在。这些历史事实所蕴含的意义仍然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思考。
(一)怎样认识日本政府的媾和对策与《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三条地域范围问题。在美国政府推进对日单独媾和的过程中,1951年4月17日秘密向日本政府递交英国政府的《对日和约草案》,对日本政府的直接影响就是日本政府将英国《对日和约草案》与美英苏等国《对意大利和约》进行比较、将英国《对日和约草案》与美国《对日和约草案》进行比较,在这一过程中决定按照美国政府提出的《对日和约草案》缔结和约、并坚决抵制在和约中使用地图和经纬度线标示媾和后日本疆域的东南西北四至范围。①1951年4月17日下午4时,井口贞夫外务次官和西村雄熊条约局长应约前往盟军总司令部外交局,杜勒斯特使的秘书费阿里向他们出示了《英国对日媾和条约草案》,并说:“这是最近英国提出的和约草案,是包含详细技术性规定的大部头和约草案。该和约草案是以对意大利和约为范式的,希望通读该条约草案、在认真思考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在美英会谈中,日方意见将作为资料使用。当然,美国坚持美国方面的方案。”费阿里特别强调指出:“英国对日和约草案属于秘密,美国政府本来不应当向日本政府透露其内容。希望绝对保守秘密。”英国政府外交部制定的《对日和约草案》由10 章40条和五个附件构成。其中,第一章是关于日本领土的规定。“第1条:以经纬度线划定日本领土的东南西北四至。以北纬30 度线作为分界线,划分日本与琉球群岛之间的界线。在北方,色丹岛属于日本”,“第5条:放弃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硫磺诸岛的主权,承认托管统治”。第一个附件是与第一条对应的地图。吉田茂认为,与美国对日和约草案相比,英国对日和约草案“除诱发左右两翼极端论者以外,别无他益”。他在《英国对日和约草案》第一条“领土”栏外批注:“领土国境并非万世不易,保留此种地图只能刺激感情。”《英国的对日和约草案》(英国の対日平和条約案),1951年4月17日。日本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 关于缔结和平条约的调查报告》(日本外交文書 平和条約の締結に関する調書),第2册,东京:严南堂书店,2002年版,第441页-第458页,第616页-第623页。《我方对英国对日和约草案的意见书》(英国の対日平和条約案にたいするわが方意見書案),1951年4月18日。日本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 关于缔结和平条约的调查报告》(日本外交文書 平和条約の締結に関する調書),第2册,第623页-第624页。《我方对英国对日和约草案的意见书》(英国の対日平和条約案にたいするわが方意見書),1951年4月20日。日本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 关于缔结和平条约的调查报告》(日本外交文書 平和条約の締結に関する調書),第2册,第624页-第627页。《西村局长与费阿里会谈记录》(西村局長·フィアリ—会談記録)昭和26年4月25日。日本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 关于缔结和平条约的调查报告》(日本外交文書 平和条約の締結に関する調書),第2册,第628页-第629页。关于《英国对日和约草案》和《我方对英国对日和约草案的意见书》,另见:日本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 旧金山和约对美交涉》(日本外交文書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平和条約対米交涉),东京:白峰社,2007年(平成19年)版,第374页-第381页,第388页-第392页。在日本外务省提出的应对日本国会审议批准《旧金山对日和约》的对策中,也是从比较美国政府的《对日和约草案》与美英苏《对意大利媾和条约》之间巨大差异的视角,全面阐述了《对日和约草案》对日本的“宽大性和公正性”,特别强调“对日和约草案没有直接涉及日本的战争责任和无条件投降之事实,没有关于监督机构的规定,日本批准和约是和约生效的必要条件”这些独特特征,以此说服日本国会批准《旧金山对日和约》的。②《对日和约草案解说》(日本国との平和条約草案の解說),昭和26年8月4日。日本外务省编纂、发行:《日本外交文书 旧金山和约对美交涉》(日本外交文書 サフラシスコ平和条約対米交涉),第669页-第702页。同时,日本政府在对美国政府的《对日和约草案》第二条与第三条文字表达方式的比较中决定接受日本在琉球群岛地位拥有“残存主权/潜在主权”的解释。因此,考察《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三条或琉球群岛地位问题的起源,不仅应当阐明美国对日媾和特使杜勒斯提出“潜在主权”概念的过程,还应当探索日本政府是在何种认识的基础上接受《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三条的,从而揭示日本政府媾和对策的根本特征。美日两国政府在解释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的法理依据时声称《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三条确定的美国施政权范围包含钓鱼岛。事实是:无论就美日双方在交涉《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三条过程中的历次会谈记录来说,还是就美日双方当时对《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三条本身的解释而论,都没有涉及到钓鱼岛区域。美军在接受驻琉球群岛日军无条件投降时划定的受降地域范围是否包括钓鱼岛与《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三条明确规定的地域范围是截然不同的事情。关于《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三条包括钓鱼岛的说法,根本就不是美日两国政府当时的认识和解释,而是美日两国政府在1970年以来重新解释《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三条地域范围时才出现的。在美国安全委员会的解密档案中有1953年6月15日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讨论美国对日政策和琉球群岛问题时使用的地图,它表明:直到《旧金山对日和约》生效以后的一段时间,美国政府也没有将钓鱼岛纳入北纬29 度以南琉球群岛的地域范围。③The Japanese Treaty Islands,June 15,1953.Declassified Documents Reference System,Gale 2013,CK3100132280.美国政府重新划定琉球群岛美国民政府管辖范围是美日返还奄美群岛施政权的产物。在美日两国政府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谈判的过程中,在决定将钓鱼岛区域划入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地域范围时援引的也是1953年12月25日的《琉球群岛美国民政府第27号公告》。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说,将钓鱼岛划入北纬29度以南琉球群岛地域范围的《琉球群岛美国民政府第27号公告》,其性质不同于《旧金山对日和约》。因此,探讨《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三条的地域范围问题,必须探讨美日返还奄美群岛协定与《琉球群岛美国民政府第27号公告》之间的关系、艾森豪威尔总统第10713号令在美国国内法律体系中对确定琉球群岛美国民政府施政权地位的意义。
(二)美日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谈判中“核密约”和财政补偿秘密谅解问题。在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谈判的过程中,美国政府将紧急事态下重新部署核武器的权利和财政补偿问题作为重要的前提条件。在怎样认识尼克松总统与佐藤荣作首相签署的《核密约》问题上,需要继续探讨的课题是在全面考证历史当事人著述资料与美日两国政府解密档案之间异同的基础上,确认该秘密谅解在何种意义属于美日两国政府之间的“秘密谅解”;美日两国政府在本国国会审议《美日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协定》的过程中如何说明核武器问题。在怎样认识美日关于财政补偿秘密谅解问题上,不能仅仅停留在考证究竟是否存在1969年12月2日《财政谅解备忘录》问题上。美日两国政府最新解密档案表明:日本国内社会舆论对财政补偿谈判方针的建议与日本政府谈判方针之间背道而驰。财政补偿谈判的主体是美日两国财政部代表,美国国务院和日本外务省以不尽相同的方式介入其中。从日本来说,是佐藤荣作首相、爱知揆一外务大臣、福田赳夫大藏大臣共同确定隐瞒财政补偿谅解备忘录真相的,美日两国政府相互协商并确定了向本国国会说明财政补偿总额的方式。①1971年2月末,美日双方约定:倘若将收购民用资产和共同使用资产事项列入公开发表的《美日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协定》,“应当反映出来它是两个主权国家之间的协定,而非仅仅是购买协定”;“只能说是转让某些资产和企业”;“不能明确地指出日本政府提供的金钱就是为了购买这些资产”。1971年3月4日,日本外务省美国局北美课长千叶一夫提议:将有关民用资产、共同使用资产和美军迁移、重新部署费用分别列入两个条款中处理。“其中一项条款规定美国政府向日本政府转让的资产;另一项条款详细地说明日本政府向美国政府一次性总付金额”,“当然,日本政府希望在第二项条款中规定的金额尽可能要小。该金额包括用于民用资产的17500万美元和用于美军迁移、重新部署费2亿美元中的一部分”。尽管美日双方“关于收购民用资产费17500万美元和美军迁移、重新部署费2亿美元有明确地协议,但是,日本政府希望在返还协定中将与2亿美元有关的那部分最小化”。1971年5月28日,爱知外相、福田蔵相、佐藤首相共同商定在《美日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协定》的财政条款中规定补偿总额为32000万美元。同一天,爱知外相与迈耶大使约定在《美日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协定》中只规定财政补偿总额为32000万美元。《美国驻日大使致国务卿电》(Amembassy Tokyo to Secstate WASHDC),第1862号,1971年3月2日。石井修主编:《美国对日政策文件集》(Documents on United States Policy Toward Japan),第17期,东京:柏书房,2005年版,第2卷,第164页-第174页。《会谈记录》,1971年3月4日。《美国对日政策文件集》,第17期第2卷,第199页-第200页。《外务大臣致牛场大使电》(外務大臣発牛場大使あて),第1034号(总第28181号),昭和46年5月28日。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0600—2010—00028。外务省美国局:《爱知外相与迈耶大使会谈记录》(爱知大臣—メィャ—大使会談記録),昭和46年5月28日。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0600—2010—00029。因此,我们应当将美日谈判缔结1969年12月2日《财政谅解备忘录》的过程与1971年2月——1971年5月期间美日两国政府协商隐瞒《财政谅解备忘录》真相的过程作为一个前后相承的整体来考察,将美日两国政府确定《美日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协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文字表达方式的过程与美日两国政府谋划应对本国国会审议的对策及其相互协调的过程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从而更加全面地阐明美日财政补偿秘密谅解的历史真相。
(三)关于怎样认识美国政府、日本政府、台湾当局对钓鱼岛归属问题的政策问题。在美日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谈判的过程中,美国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钓鱼岛归属问题的严正立场置若罔闻,其根源在于尽管尼克松政府开始缓和中美关系,但是,在尼克松政府的亚洲军事战略中,仍然将中国作为“唯一的假想敌国”,日本仍然是美国在亚洲太平洋地区最重要的盟国。②National Security Study Memorandum 69, U.S.Nuclear Policy in Asia,July 14,1969. National Security Study Memorandum 3, U.S.Military Posture and the Balance of Power,September 5,1969.National Security Decision Memorandum 27,October 11,1969.National Security Decision Memorandum 230,August 9,1973.Richard Nixon Presidential Materials Staff,www.state.gov/美国政府重新解释《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三条的地域范围,将钓鱼岛纳入返还区域范围,同时提出关于钓鱼岛主权的争议由当事国协商解决或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裁决的基本政策。日本政府的对策截然不同于处理《旧金山对日和约》中的疆界问题时的做法。在1971年6月17日美日签署《美日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协定》以前,日本政府竭力争取使用经纬度线标示返还区域、将钓鱼岛划入美国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的地域范围。在美日签署返还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协定以后,日本政府开始要求美国政府承认其对钓鱼岛主权。对美国政府提出的日本政府与台湾当局谈判解决钓鱼岛归属争端问题,日本政府坚持这种谈判只能在美日签署《美日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协定》以后进行,换言之,日本政府是要在确保获得对钓鱼岛区域的施政权以后才与台湾当局进行谈判,从而把握谈判的主动权。台湾当局对钓鱼岛归属问题的政策和对美外交策略呈现复杂的变化趋向。从最初的暂不提出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仅提出利权问题逐渐转向要求返还钓鱼岛区域、继而退向请求美国政府继续控制黄尾屿和赤尾屿。台湾当局实际上是分别通过美国驻台北大使馆、台湾驻美国大使馆两个渠道提出暂不向日本移交钓鱼岛区域施政权建议的。是蒋经国首先提出将暂不移交钓鱼岛施政权与美台纺织品贸易谈判直接联系起来的。将琉球群岛地位问题与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区分开来处理,成为台湾当局对钓鱼岛问题对策的基本特色。美日两国政府在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谈判中关于钓鱼岛问题的处理方式,为后来美日两国政府宣布《美日安保条约》第五条规定适用于钓鱼岛区域留下了空间。因此,在阐释美国政府、日本政府的谈判策略和台湾当局对钓鱼岛问题的政策走向时,应当将尼克松政府的亚洲军事战略与尼克松政府的对华政策和对日政策联系起来考察,进一步揭示美国政府最终决定使用《谅解议事录》的方式处理返还区域中的钓鱼岛问题与同时期美日交涉、美台交涉之间存在的关联。应当将1971年6月17日美日签署《美日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协定》前后美国、日本、中国、台湾对钓鱼岛问题的政策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揭示美日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对美日关系、日中关系、美中关系的不同影响。
(四)关于美日谈判琉球群岛美军军事基地问题中的秘密谅解问题。在美日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谈判的过程中,琉球群岛美军军事基地问题乃是最艰难的议题。美军军事基地问题不仅与美国之音中转站迁移问题、军用土地问题、P-3 反潜侦察机继续使用那霸机场的权利问题交织在一起,而且还与钓鱼岛(特别是黄尾屿、赤尾屿问题)的处理问题、琉球群岛防空识别圈问题、朝鲜半岛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在日本政府历次提出的继续向美军提供的军事基地目录中,都将黄尾屿和赤尾屿纳入其中。日本政府单方面将钓鱼岛区域划入日本防空识别圈;日本政府在要求美国削减琉球群岛美军基地的同时,继续承认美日关于“朝鲜议事录”的有效性、要求美军继续保持在韩国的驻军规模和长期存在。美日关于军事基地问题签署的秘密谅解文件也决非只有关于日本政府向美军提供“设施和区域”的备忘录及其附表A、B、C,而是签署了多个秘密谅解文件。因此,我们应当将美日关于军事基地问题的外交谈判和日本政府与冲绳军用土地地主联合会的秘密交涉作为一个前后相承、相互连接的整体来观察,深刻揭示美日关于军事基地问题的外交谈判与日本国内政治过程之间的复杂关系;将《美日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协定》第一条的《谅解议事录》与第三条的诸多秘密谅解、将返还琉球群岛区域范围问题与琉球群岛防空识别圈问题联系起来观察,阐明美日两国政府运用多重方式处理钓鱼岛归属问题的外交策略及其影响;将琉球群岛美军基地问题与美日关于朝鲜半岛的秘密谅解问题联系起来观察,阐明美日关于琉球群岛军事问题的谈判对朝鲜半岛南北关系的深刻影响。
(五)美日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谈判中的美国民航权益问题和“中华航空”航线权问题。在《美日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协定》正文的各项规定中,没有包括美国在琉球群岛的民航权益问题、美国向日本移交冲绳防卫责任问题、美国在琉球群岛的商业利益问题。其中,在美日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谈判中,美国在琉球群岛的民航权益问题突出反映了美国政府如何在确保重大战略利益的前提下谋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其经济利益。美日关于美国在琉球群岛民航权益问题上达成的三个秘密谅解文件,在相当程度上保留了返还施政权以前美国在琉球群岛民航领域的既得利益。这些秘密谅解不仅影响其后美日两国民航权益的基本格局,而且直接导致日本政府在1971年6月17日签署《美日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协定》后向台湾当局步步进逼,迫使台湾当局(中华航空)“自动放弃”在琉球群岛的民航权益,同时还在“法律上”废除了台湾当局在琉球群岛的航线权。①《福田外务大臣致佐藤大使电》(福田外務大臣発佐藤代理大使あて),第57号(总第0310—099—003号),昭和47年3月10日。《福田外务大臣致宇山大使电》(福田外務大臣発宇山大使あて),第137号(总第0425—131—023号),昭和47年4月25日。《宇山大使致外务大臣电》(宇山大使発外務大臣殿),第426号,1972年5月8日。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0120—2001—10600。美日关于美国在琉球群岛民航权益问题的谈判及其达成的谅解,美日两国政府仅将其中的部分内容作为《美日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协定》的“相关事项”或“参考文件”提交本国国会,而将其中最重要的内容隐瞒起来。从美日在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谈判中达成的诸多秘密谅解文件来说,它构成了一种特殊类型。美国政府和日本政府为何要采取这种处理方式?这些秘密谅解事项在美日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谈判进程中究竟具有何种意义?美日关于美国在琉球群岛民航权益的谈判与日本政府和台湾当局之间关于“中华航空”在琉球群岛航线权的交涉存在着何种因果关系?倘若仅仅关注与《美日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协定》正文条款有关的秘密谅解文件,淡化或无视这些本来是美日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谈判进程中的重要事项和秘密谅解文件,规避日本政府在1971年6月17日美日签署《美日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协定》以后直到《美日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协定》正式生效以前这一时期向台湾当局步步进逼的外交态势,是难以全面阐明美日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谈判的进程及其影响的。
(六)美日两国政府应对本国国会审议《美日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协定》的对策问题。在冷战时期美日关系发展的进程中,《旧金山对日和约》、《美日安保条约》、《美日相互合作及安全保障条约》、《美日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协定》,标志着美日安保体制的发展历程,奠定了当今美日同盟关系的基本格局。与《美日安保条约》和《美日相互合作及安全保障条约》相比,对于那些在日本国内政治中具有高度敏感性的事项,《美日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协定》同样是采取秘密谅解文件的形式处理。不过,在美日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谈判中产生的秘密谅解文件数量之多、涉及范围之广,又是前所未有的。这也正是《美日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协定》体系最根本的特征所在。因此,美日两国政府究竟打算怎样向本国国会说明美日返还琉球群岛施政权谈判及有关秘密谅解事项,其中隐藏着诸多不可告人的秘密。美日两国政府不仅精心谋划应对本国国会审议《美日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协定》的对策,而且在核武器问题、财政补偿问题、钓鱼岛问题、军事基地等重大问题上相互协商并确定在本国国会质疑和答辩的过程中规避有关秘密谅解的口径。探讨美日两国政府应对本国国会审议的对策,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美日两国国会审议《美日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协定》的过程及其特点,客观评估海外华人保卫钓鱼岛主权运动对美日两国政策的影响,而且有助于我们更加全面地认识美日两国对钓鱼岛归属问题政策的走向及其影响,深刻揭示美日两国政府在钓鱼岛主权归属争端形成问题上应当承担的历史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