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委划定境外投资红线
2017-04-14本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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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委划定境外投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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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省国资委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加强省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建设、事前事中事后管理、风险管理及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提出,将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和“管少、管准、管好”要求,突出分类监管,加强方向引导,优化国资布局结构。通过建立发布省管企业境外投资分类监管清单,区别设定鼓励、限制、禁止类境外投资项目。对于鼓励类项目,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组织实施,省国资委积极给予引导支持;对于限制类项目,从严控制,确有必要投资的,要求企业内部决策后报省国资委审核;禁止类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
“关于3个阶段的划分,可谓抓住了重点,提出了思路,操作性强。”7月11日,中国企业研究院执行院长李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办法》实际上是提出了省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管的终身追究制,是一个突破。”
《办法》还对境外投资全过程管理进行了规范,强调企业事前对境外投资做好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专家论证等工作,规范决策程序;事中严格规范投资实施程序,加强过程管控;事后强化项目评价、审计及问责,实现对境外投资的全过程监管。企业境外投资,预期投资收益原则上不低于国内外同行业平均水平。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应积极引入民间投资机构、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入股,发挥各类投资者熟悉项目情况、具有较强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和公关协调能力等优势,降低境外投资风险。
“随着省管企业境外投资规模、涉及领域的不断扩大,也存在境外投资布局不尽合理、可行性研究不充分、决策程序不规范等,导致投资效益不理想甚至造成损失的情形。”7月10日,省国资委对《办法》进行解读时称,“面对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为企业更好地‘走出去’提供制度保障。”
《办法》指出,省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依法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职责进行责任追究。企业应健全投资管理责任制,建立与境外投资流程匹配、可追溯的投资管理责任链,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及相应责任。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山东在全国比较早地关注这一问题,在对省管企业境外投资的管理制度化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制度体系建设方面,为全国其他地区探索出了一条路子。”李锦评价说。
□ 责任编辑 樊正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