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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所得税为视角看税收管辖权下的避税问题

2017-04-14◇王

市场研究 2017年11期
关键词:管辖权所得税纳税

◇王 星

以企业所得税为视角看税收管辖权下的避税问题

◇王 星

税收管辖权是具有独立主权国家基本的征税纳税权力.国家的基本国情、现行经济政策及国际经济地位决定了一国采用哪种税收管辖权制度.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跨国经营企业在职人员的流动率较高,使现行的税收管辖权原则面临新的困境,现有的税收分配关系不协调.少纳税多盈利是每一个理性经济人的欲望,所以税收管辖权的不合理会导致企业逃税避税.处理好税收管辖权原则和国家税收利益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解决国际征税纳税的根本问题.

税收管辖权;企业所得税;避税

一、我国税收管辖权概述

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中国合法居民在境内和境外所获得的经营利润,以及非中国居民在中国境内所获得的经营收入都要按照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居民企业需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无限纳税义务),即应该对在我国境内或者境外的经营利润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需要承担有限纳税义务,是指在我国取得的经营利润予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原则的特点与政策导向

我国企业所得税征收采取的税收管辖权原则是quot;区别对待quot;,也就是对居民企业采取全面纳税义务(无限纳税义务)的征税原则,对非居民企业则采取有限纳税义务的征税原则.两者相比较而言,在税收待遇方面,有限纳税义务更加占优势.从企业的角度考虑:采取quot;区别对待quot;的税收管辖权原则有利于企业的quot;引进来quot;战略,即引进外国资本到中国境内企业进行投资.所以quot;区别对待quot;税收管辖权原则的优点就是有利于吸引外国资本到中国企业进行投资.但缺点就是,假如对居民企业实行属人原则征税,那么可能会导致中国境内公司排斥到国外市场进行投资.原因是国内的居民企业到国外进行投资的经营所得也都要在中国境内缴纳税收,这样会大大减少他们的经营所得,从而减少企业股东的既得利益,不利于企业持续经营发展.

(二)中国税收管辖权解读

1.地域税收管辖权

世界上的各个国家对于地域税收管辖权中收入来源地的认定基本一致,不容易形成分歧.但是从税收征管制度的角度来看,企业在别国进行投资取得的利润收入只有在来源地所在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才能将企业利润转移到本国.采用地域税收管辖权的认定方式,一方面,可以有效控制应纳税额来源,从而可以合理地避免国际避税和逃税行为;另一方面,简化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征收程序符合税收quot;简易征收quot;的效率原则.

2.居民税收管辖权

尽管实行单一的税收管辖权可以有效地避免对企业经营所得重复课税,提高征税的效率.但是现今世界上只有极少数国家采用单一税收管辖权对企业经营所得征税.假如把征税利益作为最终目的,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国内企业在国外的利润收入不用在国内缴纳所得税,这样会大大地减少国内的税收来源.倘若对地域管辖权原则的内容quot;取其精华,去其糟粕quot;,对单一的居民管辖权进行合理适当的增补,这样会更加有利于实现一国的税收利益.

二、我国税收管辖权下企业所得税征收现状---外商企业畸形亏损

1978年中国实行对外开放以后,在改革开放政策的引导下,引进大量外国资本,外资企业发展取得空前繁荣.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吸引了全球大量的外商在中国境内对企业进行直接投资.但是与外国相比,外商投资企业的盈利状况处于低谷,情况不容乐观.自2004年以来,我国的外商投资经营利润下降十分明显,但是同期的国企的经营利润却有所上升,最低也不会低于15%.仔细探究,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亏损不是由于外部经济因素所导致的,表象不是实质.这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的只有一种合理的解释---企业转移了营业利润.

在制度变革的基础上,民众开始接纳死刑废除的观念。从根本上来说,之所以会存在死刑存废制度之争,正是因为存在死刑制度,一旦死刑制度不复存在,自然也就不会存在如此大的争议。因此,我们应当首先通过立法或者司法的方式将死刑制度废除,从而进一步推动民众死刑观念的变革。由制度变革引导观念变革还具有如下依据:

大多数情况下,企业通常会采取两种方式逃避税收:①避开国内征税部门的监管,逃避纳税.也就是不经过政府和监管部门,直接到国外设立新公司或者是通过境内公司向境外出口商品货物,与外方商定少算外汇或者是降低出口定价的方式,从而把经营所得款项留在国外,在国内少交企业所得税.②利用税收优惠协定中的漏洞逃避征税.现在有许多境内企业通过在巴哈马共和国,百慕大群岛,海峡群岛,以及瑞士,中国香港,卢森堡,荷兰等国际避税地注册离岸公司,把境内企业的营业收入税后利润以及其他收入通过转让定价方式转移到在避税地所新设立的离岸公司,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三、我国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存在的问题

虽然避税在税收问题上是一个不偏不倚的概念,但逃税和避税问题给中国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长期以来,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外商投资企业起主导作用,但是外资企业的经营所得税对我国税收收入的增长却没有太大影响,一直徘徊在低端.

(一)居民管辖权模棱两可

我国目前对非居民的税收征管处于初级阶段,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体系.正是由于没有形成完整体系,一些不明确的条文让企业的国际避税行为有机可乘.目前世界上各个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制定了三个统一标准(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是我国居民无限纳税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quot;三个标准quot;的存在为企业跨国经营所得逃避纳税提供了有利条件.除此之外,对于跨国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其他判定标准也存在不可避免的弊端.

(二)地域管辖权存在纰漏

在地域管辖权背景下,主权国家对非居民企业的利润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势必会导致国家之间对非居民企业的重复课税,对此应该予以适当的调整.当谈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很难确定收入来源.每个国家对收入来源的确定都有自己的衡量标准,在经济实务中不同国家很难达成统一的标准.例如,不同国家对于境外企业的外贸经营所得归属的标准不统一,引发各国争议.另外,法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我国有经营机构或场所的,应该对取得属于我国的收入,以及不在境内发生但有关联的利润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这种情况是根据quot;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quot;处理的.这表明非居民企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和居民企业一样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单就如何处理quot;实际联系quot;而言,世界各国存在不同的意见,倘若对此处理不当会导致大部分税源流失.

四、完善税收管辖权的建议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差异是影响企业逃避税收的内在因素.在理想条件下最优的处理方式就是尽可能地统一税收管辖权,消除跨国避税的现实条件.但是由于每个国家的利益需求不同,基本国情不同,且存在历史文化差异,所以不可能绝对统一标准.往往这些差异因素都是quot;不统一quot;存在的必然性.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应主动采取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税收权益.研究避税的理论与形式以及征税立法不完善的地方,对此,纳税一方可以有效合法避税.倘若中国要效仿经济大国---美国实行居民、公民和地域税收管辖权相结合的征税原则,那么中国必须得有大量的外国资金支撑,否则这是不可能实现的.我国目前经济形势适用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原则,但是不能一成不变,应该积极地处理国际变化的新形势(如互联网+下电商的发展等),适时调整税收制度.

确保国家税收利益,对税收管辖权实施的可操作性有如下建议:

(一)制定反避税,偷税和漏税的相关法律

首先国家司法机关应该制定有关企业经营的国际反避税,偷税和漏税的法律条文,为国家以及各个地区的税务部门严厉打击避税者提供法律依据.制定相关法律后,对于有逃税和避税行为的企业应该予以沉重打击,以儆效尤.其次我国应汲取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对我国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对外政策方面的不足予以弥补.同时也应该完善相关立法,扩大征税范围,保障税收经济利益.

(二)参与制定国际税收协定

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有着必然的联系,所以各国税务当局应该处于统一战线,共同处理国际逃税避税问题.就以前的经验来说,一方面,各国应该在制定国际税收协定中突出逃税避税的相关条文.除此之外,各国税务局还可以建立情报交换所,通过各国税收信息共享加强对税收的控制,以达到共赢的目的.另一方面,应该合理地调整各国之间的国际纳税关系,以此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这有利于加强世界各国经济政治文化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经济全球化发展.

(三)加强对离岸企业的管理

我国应该根据最初制定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对设立的离岸公司加强管理.也就是对本国的居民企业在避税地所设立的离岸公司的经营利润进行特殊处理并予以征税.我国在鼓励企业向经济全球化发展靠拢的同时,应该完善这方面的规定,防止本国企业利用在避税地设立离岸公司投资的方式转移利润,减少应纳税额,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四)加强对转让定价的管理

在跨国经营活动中,各国企业通过转让定价方式逃避国际征税.最常见的做法就是,高税负国家的企业向低税负国家的企业销售商品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服务时采用低定价方式;相反,低税负国家的企业则采用高定价方式,类似税负转嫁.这样,企业所获得的经营利润从高税负国家向低税负国家的企业转移,从而达到企业避税的目的.所以需要加大涉外税收征管和处罚力度,或者建立完善的信息网络系统对税务信息进行监控.这有利于加强对转让定价税制的监督与管理,有效防止避税.

对中国来说,未来的发展方向必须基于国情,同时应该总结自身不足,汲取他国经验,对税收管辖权的规定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以适应中国企业发展.世界经济处于持续发展状态,我国的税收管辖权同样是需要不断更新完善的.

[1]袁磊.杨坤.外资企业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J].中国企业家,2006(09).

[2]林克勤.境外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难点及对策[J].涉外税务,2008(01).

[3]财政部税政司.企业所得税法解读[J].中国财政,2007(06).

[4]孔晓莉.我国外资企业转移定价的分析研究[J].珠江经济,2006(03).

[5]刘彬.离岸公司的避税问题[J].经贸实践,2016(06).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大学会计学院)

10.13999/j.cnki.scyj.2017.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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