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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功利主义到正义理论
——试析波普尔政治哲学的思想效应

2017-04-14

关键词:波普尔密尔功利主义

杨 和 英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贵阳 550028)

从功利主义到正义理论
——试析波普尔政治哲学的思想效应

杨 和 英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贵阳 550028)

理性主义、功利主义和正义理论是自由主义发展的三个重要阶段。继西季威克、摩尔之后,波普尔不仅从论证模式和基本原则等方面对功利主义进行了批判和修正,而且还对其自由观进行了否定和改良,从而捍卫了自由主义的旗帜。波普尔的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功利自由主义走向了穷途末路的绝境,而且进一步推动了罗尔斯和诺齐克对功利主义的清算,为正义理论的问世奠定了基础,起到了承前启后的过渡作用。

功利主义;正义理论;波普尔;政治哲学;思想效应

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是西方重要的思想流派,如果从理论基础的角度来考察自由主义思想的发展史,可以将其简要概括为理性主义、功利主义和正义理论三个发展阶段。理性主义是自由主义的第一阶段,而这种建立在自然权利基础上的理性自由主义基于自然权利观念的先验性和自明性,缺乏逻辑上的自洽性而陷入了自相矛盾,受到了休谟、边沁、密尔等人的批评,最终被功利原则所否定和取代。然而,正如功利主义批判理性主义的一样,摈弃自然权利而诉诸于感知基础的功利主义自身也存在着诸多无法克服的问题与困境,从而导致功利主义的衰落和正义理论的问世。自由主义之所以能够成功完成从功利主义向正义理论的演进,是诸多思想家进行批判和建构共同努力的结果,其中波普尔及其政治哲学的作用不可忽视。那么,功利自由主义究竟存在何种困境?波普尔政治哲学在功利主义向正义理论的嬗变中起到了何种作用①?其作用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本文试图对以上问题进行尝试性探讨。

一 修正的功利主义:从“最大幸福原则”到“最小痛苦原则”

边沁是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他对理性主义的理论基础“自然权利”进行了激烈的批判。在他看来,自然权利概念是个“纯粹的胡话”,在论证和内容上具有先验性、随意性、荒谬性、模糊性等缺陷,故而他摒弃了自然权利理论,试图把自由和权利建立在功利的基础上,建立起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最高准则。然而,边沁的批判不但陷入了理性主义同样的演绎式论证模式,而且在功利主义的构建上也存在诸多局限,尤其是“最大幸福原则”被人诟病为“猪的哲学”。密尔进一步修正了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使自由主义立足于功利主义之上,并成为了19世纪以来国家立法和政治改革的道德依据,然而却暴露了其逻辑上的悖谬和实践上的困境。

密尔之后的功利主义者对此进行了反思。亨利·西季威克在为功利主义辩护的同时,又从直觉主义的立场指出了功利主义存在的局限性。首先,西季威克对密尔关于对快乐进行严格的质与量的区分的观点提出了异议,因为这种区分会引入非快乐主义的偏好,并与功利主义的快乐主义宗旨相悖。其次,在功利原则的论证模式上,西季威克指出,密尔从“幸福是人们欲求的”(心理学命题)推导出“幸福是值得欲求的”(伦理学命题)存在着逻辑缺口,难以自圆其说。最后,西季威克认为,在解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问题上,无论是边沁的外在法制制裁还是密尔的内在良心制裁在实践中都存在困境,缺乏效力。继西季威克之后,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一书中进一步对功利主义进行了批判,给予了功利主义致命的打击。摩尔认为,密尔站在经验主义传统内对功利主义的这种论证模式是比较牵强附会的,不可避免地犯下了从“事实”推导出“价值”的“自然主义的谬误”;摩尔甚至感叹,“密尔如此朴质拙劣地运用了自然主义谬误,真达到了任何人所能想像到的地步”[1]88。正是由于这些困境,功利主义在进入20世纪后便逐渐走向了衰落。正是对功利主义论证逻辑上的悖谬和经验上的局限性的理性反思,推动了波普尔对传统的自由功利主义的进一步批判与修正。

根据柏林把自由区分为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观点,我们如果把传统的自由功利主义思想归为“积极”功利主义,那么,波普尔的功利主义思想则是建立在对传统自由功利主义的继承、批判和修正基础上的具有“消极”色彩的功利主义。

波普尔批判传统自由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指出“最大幸福原则”是具有纯乌托邦主义和浪漫主义的色彩,和“最完美的国家”一样不能用科学的方法来加以理性的证明和检验。波普尔认为,“功利主义者的最大幸福原则和康德的‘增进他人幸福……’的原则,在我看来(至少在他们的表述上),二者在这一点都是根本错误的。”[2]284从论证模式上看,密尔以“心理主义”的“联想原理”作为“最大幸福原则”的心理学基础和论证依据,从幸福是人们“所欲求的”推导出幸福是“值得欲求的”论证,具有歧义性,犯了休谟所批判的“自然主义”论证和摩尔所言的“自然主义谬误”。波普尔认为,从事实(“是”)到价值(“应当”)的转化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逻辑鸿沟,并提出了所谓的“事实”与“价值”的“批判二元论”。在此基础上,波普尔进一步批判了“最大幸福原则”。

波普尔对“最大幸福原则”的困境论述是颇有见地的。首先,波普尔从认识的角度提出,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不仅决定了难以在何谓幸福快乐以及如何实现幸福快乐的手段上达成共识,而且一旦发生幸福快乐或苦难痛苦之间的价值冲突就不能进行有效的裁决。其次,波普尔从逻辑的观点指出,幸福快乐和苦难痛苦两者间并不具有对称关系,因为个体性的幸福快乐和苦难痛苦具有不可通约性,故而苦难和痛苦并不能用幸福和快乐来加以抵消。再次,从制度层面上看,波普尔认为功利主义让所有道德考量都服从于“幸福最大化”的命令,这样实现幸福的目标和手段容易导致专制和暴力,隐含着“极权主义”因子。最后,从价值诉求上观之,波普尔认为,“最大幸福原则”与平等主义是相冲突的。密尔强调,所有人的幸福同等重要,这意味着功利主义对平等主义的价值追求。然而,这种平等主义最终可能会被集体主义所吞噬,因为功利主义的效果原则是根据“最大化利益”来决定的,故而功利主义有悖于平等主义的价值诉求。这种悖离实质上就是正义原则和功利原则两者之间的矛盾,而这构成了后世思想发展的动力,成为了罗尔斯和诺齐克批判传统自由功利主义的落脚点和归宿点。

波普尔设想把功利和权利融合在一起,主张把传统自由功利主义的口号“最大化幸福原则”替换或修正为“最小痛苦原则”。在波普尔看来,目标不是去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在于尽可能减少痛苦和邪恶之类在数量上的悲惨状况,这是波普尔思想的“战斗性”之所在。这里呈现出波普尔对平等主义和人道主义的政治诉求。因为在他看来,社会应该共同平等地去承担那些不可避免的痛苦。显然,“最小痛苦原则”蕴含着一种激进因素。其理论宗旨在于试图超越任何先验幸福的预设,把人的注意力集中到当下的苦难以及如何消除苦难的问题上。这与霍布斯企图免除人类的恐惧与暴力的调子颇为相似。然而,这种“目标转换”并未解决功利主义的难题。因为尽管识别“恶”可能会比认识善简单,但这也只是相对而言的,人们可能仍然无法就何谓“恶”以及消除“恶”的手段达成共识,而在制度保障和价值诉求上也无法保证波普尔平等主义和人道主义理想的实现。更进一步地说,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观之,波普尔的修正也没有成功回答如何减少苦难的总量、苦难人数和苦难总量如何分配、如何才能达到最小化等诸多矛盾和困难。换言之,波普尔对传统功利主义的批判带有理论的自我否定性,其批判和修正并没有否定和超越被批判者的基本范式和范畴,最终难逃传统功利主义的窠臼,这致使波普尔的消极功利主义仍然不过是“密尔式”功利主义的另一种形式罢了。即便如此,这种批判和修正,意味着功利主义有完善的可能性,为之后罗尔斯和诺齐克对传统功利主义的无情批判奠定了基础和指明了方向——或是修正它,或是否定它。而波普尔的失败,则意味着“修正”这条路走不通,这就只剩下“否定”之路了。

二 自由主义的剃刀:“否定”和“改良”的自由主义

自由是波普尔政治哲学的“阿基米德点”。波普尔主张用“最小痛苦原则”置换传统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其重要原因在于:一方面痛苦威胁到人的自由,另一方面“最大幸福原则”忽视了个体自由和追求幸福的能力。不可否认,在价值追求上,传统功利主义的确具有关注个体的平等主义诉求。这种平等主义的价值诉求的逻辑可以大致归纳如下:

1.人们很重要,并且同等的重要,因此,

2.每个人的利益应该被同等的对待,因此,

3.道德上正确的行动将最大化功利。[3]31

以上逻辑公式虽然可以表明传统功利主义并非一味地追求功利,但它所谓的平等主义价值诉求却暗含着消除个体差别的明显倾向,而这种倾向可能会引发两个问题:一方面,为了保全多数人的利益必然会牺牲少数人的自由和权利,导致不公正和不平等;另一方面,多数人利益的实现需要求助于集体决策和国家干预,这必然会增加国家的权力。在波普尔看来,所有政治理想中最危险的是谋划幸福。因为正如贡布里希所言:“那些预言家许诺在人间建立天堂,而实际上只在人间创造了地狱”[4]序言,1。波普尔指出,“自由比平等更为重要;试图实现平等就危及自由;而如果失去了自由,那么在不自由的人中间也不会有平等。”[5]36故而,幸福应该让个体自由地去追求。而对自由的追求也是波普尔早年放弃共产主义的原因所在。波普尔认为:“每个人都是自由的;不是因为它生来自由,而是因为它生来对自由的决定负有责任。”[6]262在他看来,自由优先于善,自我优先于选择。世界、历史本身没有意义,正是我们的选择决定了我们之所是、世界之所是,它们才获得意义,故而他主张“非决定论”,反对“历史决定论”。因为在他看来,如果历史一旦被决定了,那么人的任何行为必定会受到必然性规律的支配,人也不可能具有自由;相反,如果人具有自由,那么宇宙肯定是开放的,并非一切都是被决定的。这样,波普尔就在政治哲学中为“非决定论”留下了空间。波普尔还进一步把康德绝对命令中“人是目的”的核心精神,即“永远把每一个人都看作他自己的目的,永远也不要仅仅用他作为达到你的目的的手段”[6]262,归结为“敢于做自由人,也尊重别人的自由”[6]263的“自由悖论”。在波普尔看来,柏拉图最早提出了“自由悖论”,卢梭也含混地重述这个悖论,但直到康德才解决了它。人的确是自由的,但这种自由具有相对性。因为在波普尔看来,自由如果一旦被绝对化了,就可能会导致整个社会向强者倾斜,出现强者凌驾于弱者之上的现象。

故而波普尔主张,为了不侵犯他人自由,必须适当限制个人的自由,以保护社会中每个公民不受他人的自由伤害。波普尔的自由观不仅是康德式的,而且还与密尔的“伤害”原则相似。因为在密尔那里,是否危害他人是“群己权界”的“界”之所在,也是个人行动自由的度。这是密尔为个人行动自由设置的有效保护原则。不同的是,密尔的自由原则,如果按照柏林对自由的分类来看,体现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统合;而波普尔的自由观,更多的是一种否定和改良的自由主义。否定的自由主义主要表现为消除痛苦和暴力,它是波普尔修正功利主义和反对乌托邦的原因所在,而改良的自由主义是否定的自由主义的必然结果,它主要体现在波普尔的“社会渐进工程”和“国家保护主义”理论中。波普尔虽然受到哈耶克的影响,认为一种自发的社会秩序不应受到太多干扰,但他又主张自由主义与国家的干预并非彼此对立。波普尔认为,国家不但要充分发挥捍卫公民自由的保护职能,而且还要时刻警惕和提防它为非作歹,因为国家是“必要的祸害”。在这里,波普尔倡导“国家是一种必要的罪恶:如无必要,它的权力不应增加”[6]499的“自由主义剃刀”原则。在他看来,国家的干预应该限制在保护自由方面,而这种保护必须有一种制衡力量来牵制。也就是说,权力不仅需要真理制约,更需要制度的制约,这就是所谓的“节制权力论”[7]74。而民主正是这种制衡国家干预的力量,它是有效控制国家干预和实现自由的制度保障。但是,民主也不是绝对和万能的。一方面,民主之于自由,只是一种为了防止更坏的干涉而对自由进行干涉的暂时手段;另一方面,民主制度会因为多数人选出独裁者而出现所谓的“民主悖论”,故而波普尔设想通过批评和纠正错误的方法来捍卫民主制度。

总之,波普尔的自由主义是以批判理性主义为基础的新自由主义,其思想不但继承了霍布斯、洛克等传统消极自由主义的思想,而且还闪烁着密尔等功利自由主义思想的痕迹。

三 波普尔政治哲学的效应:功利主义向正义理论演化的中介

消极功利主义和否定自由主义思想是贯穿于波普尔思想生涯的一条主线。虽然波普尔未能在其思想中找到解决功利主义困境的最终出路,但是它却推动了罗尔斯和诺齐克对功利主义的彻底清算,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之后政治哲学的发展方向,从而奠定了波普尔政治哲学的思想效应:它在功利主义向正义理论的演变发展进程中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中介作用。

(一)罗尔斯:从“功利主义的修正”到“功利主义的全面批判”

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全面批判以及其思想中关于个人主义的理性主义方法论基础是波普尔所极力主张的,而这种个人主义方法论恰是功利主义思想最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波普尔企图以个人主义方法论立场去取代整体主义方法论,但未成功。罗尔斯承继了波普尔的方法论基础,在政治哲学上重新采用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权利学说,对功利主义作了相当深刻而全面的批评,并试图替代当时的功利主义,全面论述了他关于“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基本理论。罗尔斯认为,由休谟、边沁、密尔等人所传播的功利主义正义观,即只要一个社会的制度能够最大化地实现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这样的社会就是一个充满正义的社会;这种正义观虽然在诸多理论中占据上风,但由它所奠定的社会制度并没有克服社会中的诸多矛盾;而要实现社会制度的改革,首先在于改变占主导地位的传统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因此,罗尔斯从三个方面对功利主义进行了批判。首先,罗尔斯批判传统“功利主义没有认真对待人们之间的区别”[8]27,可以为了多数人的福利去剥夺和侵犯少数人的自由与权利。其次,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所主张的“善优先于正义”的目的论存在着何谓“善”、何谓“最高的善”、这些“善”是否存在、如何去证明等诸多理论困境。再次,罗尔斯指出,传统功利主义只考虑别人利益的纯粹“利他主义”立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缺乏可行性和操作性。这里姑且不论,罗尔斯是否驳倒传统功利主义,但有一点值得肯定的是,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判依据主要是其用来论证社会制度起源的两个预设性观念——“原初状态”和“社会契约”,而罗尔斯这种论证问题的逻辑方式,并没有超出传统已有的论证模式。当然,其独特之处在于:罗尔斯一方面把以洛克、卢梭和康德为代表的传统社会契约论加以归纳,将它提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上,把“原初状态”和“社会契约”作为“正义”理论所需的纯粹预设,而不是“历史实际状态”;另一方面,这种预设的“原初状态”和“社会契约”,不但强有力地论证了功利主义的理论和实践困境,而且还实现了对功利主义的一定程度的超越,颠覆了功利主义的统治地位,从而成功地将自由主义的主题从自由转换到了正义上。如果说诺齐克关注的是个人“持有权利”,旨在维护个人权利的神圣性和绝对性,那么罗尔斯则是注重在保持个人自由的基础上,如何使社会更趋于平等和公平。罗尔斯对功利主义进行批判,进而推导出正义诸原则的人性理念,被社群主义指责为“原子式的”、“无负担的自我”、“自主的个人”,而这也正是波普尔关于“自我优先于善”思想的重申。

(二)诺齐克:从“自由主义剃刀”到“自由至上主义”

波普尔关于“自由主义剃刀”的原则,不但成为了诺齐克“个人权利”理论的先声,而且其原则中关于最低限度地减少国家权力的思想则被诺齐克的“最低限度的国家”理论所发挥。同波普尔相似,诺齐克以康德定言命令的第二条原则为基础,指出传统功利主义的设想都是形而上学的,激烈地批判“权利的功利主义”和“赤裸裸的功利主义”,认为通过合法的牺牲个人权利而促成的“社会利益”是不存在的。诺齐克深谙这一点,他批判“功利主义并没有恰当地考虑到权利及其不可侵犯性,而只是给权利一个次要地位”[9]35。诺齐克进一步指出,为了更多的或更重要的权利可以践踏部分人的权利的观点违背了“道德边际约束”。诺齐克坚持“权利优先于善”,个人权利是绝对性和神圣性的,任何行为和分配模式,如果侵犯个人权利,都是不正当和非正义。这是波普尔“自由优于善”思想的再现,也是诺齐克与罗尔斯在分配正义问题上存在的分歧。与罗尔斯做大国家不同,诺齐克重申了国家的限度。诺齐克在主张个人权利的基础上,建构了“最小国家”理论。在他看来,个人权利逻辑在先于国家权力,不但是国家的产生和存续的前提,而且也是对国家权力的唯一限制。故而,个人权利的保障问题,与分配正义比较而言,是更为紧要和必须的。只有“最弱意义的国家”才能不侵犯个人的权利,才能有效地保护个人的权利,因为“强功能”的国家最容易侵犯个人的权利,而无政府国家又未能有效地捍卫个人的权利。在这里,诺齐克还进一步引申出较为极端的结论,即个人的自由具有绝对性,尤其是在经济活动中的自由权更是完整和绝对的,国家不仅不能侵犯,而且也无权进行干预。这种理论基调是放任自由主义,或者可以称之为自由至上主义。波普尔是明确反对极端自由主义的,他主张公共权力对经济生活可以进行有限地干预,为国家干预和福利制度进行适度辩护。尽管两人存在诸多思想的不一致,但波普尔的“自由主义剃刀”原则和诺齐克运用波普尔“自由主义剃刀”原则所形成的“最小政府”在本质上具有异曲同工之妙:一方面都倡导为了保障公民个体能够最大限度地享有自由的权利,主张把国家对公民个体的干涉剔除在国家职能之外;另一方面则明示政府的职能不是为社会确立一个幸福的目标,而是要铲除具体的祸害和苦难,也就是说,政府不能成为干预公民个体追求幸福的职能工具。

毋庸置疑,虽然波普尔对功利主义进行批判和修正的理路某种程度上沿袭了其他批判者的论调,但也不凡真知灼见之处,更不能否定他对此所作出的努力和贡献。理性主义和功利主义作为自由主义的两个重要阶段,它们体现了自由主义发展过程中批判和建构的张力。功利主义虽然取代了理性主义,但个人主义因素却被继承了下来。这种个人主义因素经过波普尔政治哲学中的发挥,在罗尔斯和诺齐克这里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并成为了他们全面彻底地批判功利主义局限性的思想武器,而这种“反功利主义”的思想也最终取代了功利主义,实现了正义理论的正式问世。

注释:

①关于波普尔政治哲学在英美自由主义发展史上的作用问题,赵敦华教授在《赵敦华讲波普尔》一书的第三节“对波普尔政治哲学的批评”中作过分析,但是其分析有两点不足:一是由于篇幅有限而难以涵盖详细的内容,作的是简约描述,二是在分析中仅涉及正义论中的罗尔斯,对波普尔和诺齐克的思想关系未作详细涉猎。而本文所谓的“正义论”不仅涉及到罗尔斯,还涉及到诺齐克,所以对此问题,有再论之必要。

[1]乔治·爱德华·摩尔.伦理学原理[M].长河,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3.

[2]POPPER K R.TheOpenSocietyandItsEnemiesVOL.L[M].London:Routledge&KeganPaul, 1962.

[3]KYMLICKAW.JusticeinPoliticalPhilosophy:AnIntroduction[M].Oxford:ClarendonPress, 1990.

[4]卡尔·波普尔.通过知识获得解放:波普尔关于哲学历史与艺术的讲演和论文集[M].范景中,李本正,译.杭州: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1996.

[5]POPPERKR.UnendedQuest:AnIntellectualAutobiography[M].London:Routledge, 1992.

[6]卡尔·波普尔.猜想与反驳——科学知识的增长[M].傅季重,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

[7]林存光.节制权力,仰望真理[J].人民论坛,2014,(11).

[8]RAWLSJA.TheoryofJustice[M].Cambridge,Massachusetts:TheBelknapPressofHarvardUniversityPress, 1971.

[9]罗伯特·诺奇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帅 巍]

2016-04-20

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费尔巴哈人本主义思想新论”(2010XZX006)的阶段性成果。

杨和英(1981—),女,苗族,贵州黄平人,法学博士,中共贵州省委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政治哲学。

B561.59

A

1000-5315(2017)02-0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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