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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产业链视角的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及监管研究

2017-04-14宗楠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消费金融消费者

宗楠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经济管理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8)

基于产业链视角的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及监管研究

宗楠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经济管理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8)

伴随着互联网、移动通信技术飞速发展,互联网行业与金融行业相互渗透融合,网络交易行为日趋成熟,国内消费金融支持体系也迎来新的发展契机。互联网消费金融是“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作为网络经济中的重要一环,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离不开产业链中各环节、各主体的通力配合,其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风险和隐患。如何加强防控风险的法律监管,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监管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推广和普及,特别是电子支付类工具的兴起,互联网消费金融已经融入我们的生活并与每个普通人息息相关。艾瑞咨询的数据显示,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交易规模由2013年60亿元增加到2015年的2 356.4亿元,2016年已达到8 659.1亿元。预计未来几年,仍将保持高速增长,到2018年可达到3万亿元以上的水平。[1]

消费金融是指为满足个人或家庭对产品或服务的消费需求而提供的具有贷款、存储、支付结算功能的金融服务。[2]互联网消费金融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广义上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媒介向消费者提供的信用金融服务,[3]即“互联网+消费金融”;狭义上是指资金供给方以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科学技术为手段,将资金提供给各阶层消费者,用于满足其个人和家庭需要而购买、使用除房屋和汽车之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以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2015年金融监管部门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互联网消费金融列为互联网金融七大业态之一。互联网消费金融是传统消费金融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相较于传统消费金融服务模式,互联网消费金融呈现出消费场景化、垂直化和大数据化的趋势,具有覆盖的用户面更广、提供服务更便捷等特点。

二、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链及主要模式分析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产业链分析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链越来越完善,包括上游的资金供给方、消费金融核心圈及下游的催收方或坏账收购方,其参与主体包括消费者、消费金融服务提供商、电商平台、行业监管机构和线下供应商、零售商。其中消费金融服务提供商、供应商、零售商、消费者和征信/评级机构四部分组成产业链中的核心圈(如图1所示)。资金来源一直是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瓶颈,上游消费需求方的资金来源包括来自银行的公众存款、网贷平台投资人和消费金融服务商的自有资金;消费供给方提供线下的消费场景和线上自营或第三方消费平台。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电商消费金融平台为主的消费金融服务商通过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在线贷款和支付服务,联结供需双方;征信机构为金融服务商提供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等服务;下游设有专业的金融机构负责欠款催还以及坏账处理。

图1 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链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主要模式分析

1.基于电商平台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模式

自2014年京东白条横空出世以来,阿里的天猫分期购、蚂蚁花呗、苏宁的任性购等以电商平台为依托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迅速发展起来。电商在自身平台上根据用户在平台的历史交易数据、退货记录等信息作为信用依据,为用户确定信用额度,在其选购商品时提供分期付款和借贷服务。电商企业因长期从事网络零售服务,在客户和场景方面均具有较明显的优势,未来或将引领互联网金融消费市场的发展趋势。

2.分期购物平台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模式

在网络分期购物消费中,以大学生为主的年轻群体成为主力军,而主要针对大学生、年轻白领、农民、工薪阶层等低收入群体的分期购物平台也层出不穷,如趣分期、人人分期、爱学贷、分期乐等。用户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明等相关证件,不但可以在平台零首付购买商品,还能灵活自定还款期数,解决了其短期资金紧张的问题。但由于这类消费者大多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导致分期购物平台普遍存在征信数据获取困难及违约率、坏账率高等问题。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向大学生提供贷款涉及到一系列法律和道德问题,银监会提出对校园贷采取“停、转、整、引”的整治方针,分期购物平台更应加强自身监管,对平台用户身份进行严格审核。

3.消费金融公司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模式

2009年,我国出台《消费金融试点管理办法》,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成都四地分别设立四家消费金融公司。2016年3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文明确推进消费金融公司设立的常态化,迄今为止已有17家持牌机构。消费金融公司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模式是传统消费金融公司的“互联网化”(如马上消费金融公司),即在平台、场景、渠道等方面拓展互联网业务。在实践中,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的审核标准较银行的标准更为宽松,贷款额度也更高。

4.银行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模式

最初的银行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是由用户先向银行申请消费贷款,银行通过征信系统进行审核并发放,用户将资金用于购买产品或服务。因个人消费信贷在银行整体个人贷款业务中所占比例并不高,一些资金雄厚的大银行正在积极布局网络消费的全产业链,推出由银行整合供应商和消费者两方面资源,提供商品展示及支付平台,以丰富自身网上商城的消费场景,供消费者分期付款购买商品的商业模式,如工行“融E购”。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链所涉及的环节复杂,参与主体众多,其风险是在所难免的。近几年,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发展迅猛,但整体来看尚处于起步阶段,其自身蕴含的潜在风险也开始滋生和显现。在分析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链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市场交易主体,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商的风险

1.市场风险

第一,不同服务主体的风控能力差别较大。因我国目前缺乏完善的第三方独立征信与评级体系,消费金融服务商风险控制成本较高。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链的服务主体主要包括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互联网企业等,这些主体的风险控制能力差别较大。商业银行、持牌的消费金融公司和大型互联网企业拥有强大的技术分析和财务管理能力及庞大的消费者行为特征数据资源,因此风险隐患较小。[4]相比之下,小贷公司和小规模互联网企业设立的网贷平台的风控能力相对较弱,在客户信息获取和分析处理方面存在短板,导致用户违约率高,坏账增多。第二,平台准入门槛低,市场管理混乱。由于目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尤其是分期付款平台)的市场准入标准较低,在市场繁荣的同时也催生出许多弊病。部分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急功近利,过于追求利润而进行虚假宣传,以及平台操作不规范、产品定价不一、乱收费等情况也屡见不鲜,长此以往会降低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的公信力,阻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第三,服务对象偿还能力难以保障。目前,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服务对象多为80后、90后消费群体,同时也覆盖了更多的中低端用户群体,包括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和在校大学生等,如专门针对农民工、蓝领工人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51酷卡”,而分期乐、优分期、爱学贷等平台则属于专门为大学生提供分期付款购物服务的在线商场。这类消费群体自身的风险较高,具体表现为资金来源单一、可支配资金量较少、消费意愿经常大于自身的经济能力或缺乏信用数据积累等,违约风险较大,容易出现还款困难的情况。

2.信用风险与欺诈风险

此类风险与贷款平台风控审核不严息息相关。信用审核的时间较短、手续简便,是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的一大亮点。实践中,用户只需在消费金融平台扫描二维码下载平台APP,填写身份证、手机号码注册后,提交个人基本信息、职业信息、联系人信息即可申请实现在线面签,快速审批,快速放款。此种做法不仅无法详细了解交易主体的资信情况,更难以做到对全部款项的贷后追踪,而且互联网消费金融所提供的消费信贷往往不需要抵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加大了平台的信用风险。

(二)监管机构的风险

1.行业准入和业务范围等缺乏相应标准

由于行业准入和业务范围相应标准的缺乏,部分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仍旧能够照常运营。现阶段,市场上从事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的主体可分为三类:一是以各大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二是银监会批准成立的拥有合法牌照的消费金融公司;三是依托电商平台、P2P平台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这类企业没有相关牌照但却从事消费金融的业务。此外,互联网消费金融涉及支付、信贷等多项业务,若对作为产业链下游的坏账催收等关联行业监管不足,将会导致违约风险升级变质。

2.职能部门在监管权限范围上没有细化的界定

由于职能部门监管权限范围没有细化的界定,致使相关问题无人监管或交叉管辖的情况出现。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由“一行三会”,即央行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进行监管。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具体分工是由普惠金融部负责P2P行业政策制定,非银部负责消费金融牌照的发放。电商平台由工商部门监管,而对于分期购物平台如大学生分期消费平台,这类融合商品买卖和借贷关系的金融消费模式却不知由何部门负责监管。[5]

(三)消费者的风险

1.交易风险

低利率是贷款类产品竞争的杀手锏,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平台在宣传中纷纷以此为卖点。平台为了吸引用户往往在广告中声称“零担保、零利率、零服务费”,但在实际发生费用时,却并非广告中所说的低息,其最终所收取的利息常常高于其宣传的利率,并伴有手续费。此外,一旦消费者有延期还款等情况出现,还会产生高额的滞纳金和违约金。此种情况将严重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2.信息安全风险

消费者的个体信息安全保护已成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重大问题。因平台自身的信息安全技术水平不高,导致消费者隐私信息泄露的事件时有发生。现有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平台在申请时往往需要绑定信用卡或者借记卡,当用户信息被不当泄露就会给用户带来资产的安全隐患。如果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与平台工作人员里应外合进行客户信息的交易,就会给消费者造成财产的重大损失。

四、强化监管、应对风险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制环境

为保障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构建,才能从源头解决问题。首先,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制定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中心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的法律规范及相关实施细则。现阶段,我国规制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政策文件主要包括《指导意见》《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意见》《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金融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等。这些政策文件均属于部门规章,效力等级较弱,而且规定比较笼统。[6]因此,需进一步细化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细则,从市场准入、市场推出、负面清单等配套制度入手,明确行业行为规范,以引导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其次,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特点,对民商法中有关合同、担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等相关制度进行适当的调整。再次,加大业态监管力度,营造安全公平的市场环境。监管部门加大互联网消费金融环境监控力度,就实际交易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专项整治,保证市场的诚信度和公平性。

(二)完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管理

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主体建立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需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内部环境方面,要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优化管理结构,全面升级互联网技术保障,加大对安全设施的投入和维护,强化对信息系统的保护。二是在风险评估方面,要严格规范用户信用资质审查,完善包括信息采集、信息评价与查询、信息动态跟踪与反馈的信息管理体系。[7]三是在风险控制方面,要完善内部的信息通报和快速应急处置机制,以应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诈骗、套现或用户账户盗取和冒用等风险。四是在信息沟通方面,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主体应加强业内联合,推广以成立行业联盟的形式建立共同防御、协同共享的风险管理合作机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有恶意违约等不良行为的用户列入“黑名单”,在共享平台上予以曝光。

(三)大力发展辅助性行业

一是完善征信体系,支持发展民营的大数据服务企业。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的基石,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风险和欺诈风险的高发为大数据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在此情形下,应确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补充的征信配套体系。大数据服务企业可充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积累有效的个人信用评价机制,为消费金融服务商提供用户身份验证、账户信息、系统安全等服务,与央行征信体系形成有效互补。二是发展专业不良资产催收企业,对用户的逾期贷款进行有效回收,以降低消费金融服务商的坏账率。

(四)成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目前国际上逐渐形成一种新的金融监管格局,即在中央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下,成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对一些金融行为和产品进行监管。现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都先后成立了类似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我国可以参照此种做法,在“一行三会”的基础上,成立专门监管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机构,以规范金融机构的网络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构建多元化的消费者权利救济制度体系

无救济即无权利,对金融消费者而言,寻求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是其最直接诉求。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消费领域纠纷数量逐年递增,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合同的电子化、风险提示的隐蔽化、信息提供的间接化以及消费者的草根化等因素极易造成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侵权事件的发生。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备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传统的诉讼手段已无法满足消费者维权的需要,构建公正、高效、便捷的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已迫在眉睫。要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互联网金融消费领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首先,需要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实现现有金融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中的应用,完善包括在线纠纷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投诉、调解及仲裁等方式的非司法救济途径。其次,应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及时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案件的相关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为互联网金融诉讼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1]艾瑞网[EB/OL].http://report.iresearch.cn/html/20150522/250182.shtml

[2]杨鹏艳.消费金融的理论内涵及其在中国的实践[J].经济问题探索,2011,(5):97-101.

[3]周阳.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管理研究[J].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6,(6):39-41.

[4]胡滨.互联网消费金融:方兴未艾又暗藏风险,如何建立有效监管[J].博鳌观察,2016,(7):119-121.

[5]柳庆.大学生互联网消费金融主要模式及法律监管研究[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6,(7):261-262.

[6]黄小强.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界定、发展现状及建议[J].武汉金融,2015,(10):39-41.

[7]郭瑞云.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对策探析[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6):38-42.

[责任编辑:耿传辉]

Research on the Risk and Supervision of Internet Consumption Finance Based on Industrial Chain

ZONG Nan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Changchun Finance College,Changchun,130028,China)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and mobile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the internet industry and the financial industry are permeated with each other,and the network transaction behavior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mature.The domestic consumption financial support system also ushered in the new development opportunity.Internet consumer finance is the"Internet+consumer finance"new financial services model.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network economy,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consumption finance is inseparable from all aspects of the industry chain,the co-operation of the main body,its rapid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 there are risks and risks.How to strengthen the legal supervision of the risk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for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consumer finance to provide a good policy environment and market environment is the urgent need to address important issues.

internet consumer finance;risk;supervision

F49;F832

A

2016-12-29

1671-6671(2017)02-0065-06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十三五”科研资助项目(2017PT01)

宗楠(1978-),女,浙江舟山人,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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