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侦查权的归属问题
2017-04-14程志鹏
程志鹏
摘 要:犯罪行为的存在对我国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不良影响。在犯罪行为的侦查过程中,侦查权的归屬问题对案件侦查效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本文从侦查权的概念以及侦查权的配置方式入手,对侦查权的归属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
关键词:侦查权;归属;问题
一、前言
无论是从社会建设还是从国家政权行使的角度来讲,犯罪行为的频发性、复杂性都对上述两方面产生了不良影响。侦查权是控制和管理犯罪行为的基础,为了保证犯罪行为控制的有效性,首先需要对侦查权的归属问题加以重视。
二、侦查权
(一)侦查权的概念
侦查权是指,在达到侦查目的的基础上,国家相关侦查机关结合法定程序利用相应的侦查方法行使侦查权力。
(二)侦查权的配置方式
就配置方式而言,我国侦查权的配置是通过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联合协调模式完成的。这种配置方式的实际应用主要包含以下两种情况:第一,有限控制型。这种情况是指,在公安机关开展相关犯罪行为的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会通过自身的公诉职能对该过程产生相应影响。第二,独立合作型。这种情况是指,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当存在相关案件需要行使侦查权时,两个机关通过合作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1]。
三、侦查权特征的影响因素
在实际过程中,能够对侦查权特征产生影响的因素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一)公众与侦查权力因素
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特征。从本质角度来讲,公众在抑制犯罪行为发生的同时,还会对其产生一定的诱发和促进作用,因此,公众与侦查权力之间的关系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特征。
(二)刑事政策与侦查权力因素
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处于保障公民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等目的,所制定和实施政策以及措施的综合。从本质角度来讲,国家权力是制定和执行刑事政策的先决条件,而刑事政策的实际执行过程又会对国家刑法权力产生相应的影响。因此,这种政策会对侦查权的和缓性、特点以及支配范围等方面产生相应影响[2]。
(三)犯罪行为与侦查权力因素
侦查权是在存在犯罪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该权力同样会受到犯罪行为以及罪犯具体特点的影响。为了保证侦查质量,应该根据罪犯的实际特点和犯罪行为使用相应的侦查手段。
四、侦查权的归属问题
这里主要以职务犯罪为例,对侦查权的归属问题进行研究:
(一)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归属问题
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权归属的观点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1.检察机关方面
这种观点是指仍然由检察机关负责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虽然检察机关在以往的权力行使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但这种归属方式可以实现对权利滥用情况的有效控制。随着检察机关行使经验的丰富,其侦查质量将会随之发生提升。除此之外,这种归属方式的应用优势还表现为,侦查权归属检察机关不会造成引发财力以及司法资源的浪费。
2.公安机关方面
这种观点是指,将原本所属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移交至公安机关。这种归属方式的应用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与由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模式相比,这种归属方式为相关上级部门对侦查活动及侦查权行使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便利。因此,这种归属方式的应用会促进侦查效率的提升。第二,公安机关更加了解侦查过程,其可以通过自身的成功侦查经验和相关侦查技术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但这种归属方式的实现同样会受到一些阻碍,公安机关自身的工作任务较多,职务犯罪与刑事犯罪侦查的融合会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带来极大的工作压力[3]。
3.其他司法机构方面
这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归属既不属于检察机关,也不属于公安机关,而是应该重新根据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特点等因素,重新成立一个专门负责该问题的司法机构。这种归属方式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该机构除了可以通过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有效行使控制贪污犯罪行为的发生,还可以通过自身的监督职能对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发挥情况进行制约和管控。第二,由于这种司法机构是专门针对职务犯罪侦查权建立的,因此其他影响因素对该权力行使过程产生的影响较小,进而保证犯罪行为侦查活动的有效性和独立性。除此之外,由于这种归属方式需要增加政府的财政支出,且我国本身的司法资源较少,因此,这种归属方式的实现难度较高[4]。
(二)引发职务犯罪侦查权归属问题的原因
能够引发职务犯罪侦查权归属问题的原因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1.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难度原因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难度主要是由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过程中所受到的阻力引发的。在这个过程中,阻力因素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第一,监督程序方面。监督程序的应用能够保障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顺利行使,而目前我国监督程序的完善程度较低,其监督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第二,侦查水平方面。检察机关中工作人员对职务犯罪的了解相对较少,其侦查水平相对较低[5]。
2.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力度原因
从整体情况来看,我国反腐倡廉力度发生了显著提升,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力度的变化幅度与上述影响因素的变化不符。因此,检察机关的实际侦查效果相对较差,进而影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与反腐倡廉工作之间的协调性。
3.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水平原因
检察机关在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过程中,由于受到职务犯罪行为实施难度等因素的影响,侦查工作水平相对较低。因此,民众会对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现象实际打击效果产生心理落差,这种现象还会通过不良舆论导向的产生影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
五、结论
侦查工作具有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政权等作用。在实际的侦查工作中,侦查权的归属问题常常会对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产生影响。目前我国侦查权的配置机关主要包含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两种,这两方面机关需要通过有效的合作促进犯罪活动侦查工作的高效完成。
参考文献:
[1]彭德文.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研究[D].苏州大学,2009.
[2]林渝丹.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与制约机制[D].复旦大学,2010.
[3]吕泽华,肖承海.浅谈对“侦查”概念的完善[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01:70-73.
[4]谢明明.浅谈经济犯罪侦查权[J].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2009,04:174.
[5]刘云涛.职务犯罪侦查权若干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