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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退出机制研究

2017-04-14岳洋名

大经贸 2017年2期
关键词:退出机制中小企业建议

岳洋名

【摘 要】 在當前发展环境下,中小企业的退出机制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目前,中小企业的退出机制一般有破产机制、股东退出机制、并购机制。然而在现实中,中小企业选择退出的机制最多的是破产机制。但是,众多中小企业选择的是消极的破产,即一逃了之,这是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不利于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 中小企业 退出机制 建议

1 研究背景

中小企业是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在促进就业、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2015年末,全国工商登记中小企业超过2000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5400万户,中小企业利税贡献稳步提高。中小企业提供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成为就业的主渠道。随着改革的深化,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的推进,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举措的加速实施,中小企业发展基本面向好的势头更加巩固。

2 研究意义

第一,完善中小企业退出机制,有利于构建我国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随着我国加入WTO的各项承诺的逐步兑现,越来越多的国际企业进驻到国内市场,各种高品质的外国商品不断地吸引着国内消费者的眼球,由此为我国的中小企业带来了日趋严峻的挑战。伴随着入世后各项关税壁垒的降低及取消,有着良好信誉及优良产品的国外企业无疑对我国中小企业造成不可小觑的威胁,我国中小企业如不能在竞争中提升自己,将会面临被市场淘汰的危机。

第二,中小企业退出机制的完善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布局和结构调整。我国中小企业总数占全国工业企业总数的98%,因此,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中的其它经济结构影响很大,进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均衡和协调发展。首先,中小企业习惯于粗放式发展,产品技术含量低,生产经营与管理比较落后,缺乏竞争优势。其次,诸如提高行业准入条件、行业集中度、淘汰落后产能以及整顿行业秩序等,客观上中小企业因其自身的局限性,无法达到国有大中型企业标准,难以进入有效益的经济领域,比如铁路、能源、市政公共事业等重要领域。

第三,有利于国民经济的良好有序健康发展。完善中小企业退出机制是经济运行循环和新陈代谢的内在要求。由于中小企业退出机制不健全,一方面是大量低效或无效企业不能正常退出市场,仍长期以各种方式占用和消耗社会有限资源,另一方面,有效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受到阻碍,这是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重要根源之一。

2 退出机制研究的理论基础

2.1 经济进化论

生物的进化与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因为,小到一个生物体,大到一个物种、一个企业、一个国家,都可以看作是一个组织,一个有机体,一个具有很多层次的复杂系统。因此,生物竞争和商业竞争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似性。

达尔文的伟大洞见在于,物种会保留能提高其存活率的随机产生的新特征。因此有了进化。从理论上讲,企业精心设计的战略会带来适应性的改变。在实践中,这一过程可能更为反复无常。无论是物种,还是企业,创新都可以让它们在所处的环境中占据优势。

美国现代管理学家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是历史上第一位将进化论与中小企业理论联系起来的经济学家,他在《经济学原理》中提出了企业生命周期理论。由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为基础,马歇尔把所有企业构成经济系统的一片森林,森林由树木组成,有大有小,大型企业可以比作大树,中小企业可以比作小树。大树固然有它的优势,它更容易受到光照,能够比小树更容易获取所需的能量,小树因为这种竞争劣势会比大树更容易死亡,但是活下来的小树就有更大的生存能力,它们会渐渐的长大,而原有的大树终将老去或死亡,让位给新的大树。企业的成长与自然界的生物一样,都应该有一个或长或短的生命周期,并且也与生物一样遵循生成继而发展最终死亡的历程,大型企业旺盛的活跃期已经过去,其主导地位已经不再,取而代之的当然就是中小企业。

2.2企业生命周期理论

对企业生死现象的观察,首先可以追溯到卡尔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以古典政治经济学之劳动价值论为基础,创造性地区分了“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由此提出了一个重要命题,即商品价值是由生产该种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个命题自然会引出生产者企业被淘汰出局的因果推论:如果一个生产者企业生产特定产品的“个别劳动时间”长期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产品的“使用价值”就难以得到社会承认,价值就无法实现,价值补偿链条随之终端,无法进行再生产,因而最终会被淘汰出局。这个推论可以视为对企业生死因素的基础性分析。

国外研究揭示,在欧洲与日本,大小公司的平均寿命只有12.5年。美国企业的平均寿命似乎更短。有调查揭示:1970年跻身美国《财富》杂志“全国500强”之列的跨国公司,十年之后即到了1982年,只剩下2/3左右,其余1/3的企业要么消失,要么变小了。关于中国民营企业的调查揭示:20世纪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仅有3-5年,60%以上的企业在创办后不到5年便归于破产。

3 我国中小企业的退出机制现状分析

3.1 中小企业股东退出机制

中小企业股东一般通过股权转让与请求权回购来退出公司,其次,公司依法解散时,不管是自愿还是强制的解散,所有股东只有等到清算程序结束后,才可以分配公司的资产从而退出公司,事实上也是一种股东退出公司的形式。股东退出机制实际上就是在成就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时回收投资并退出公司的一种法律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股东退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法定退出与约定退出。根据条件的要求不同可以区分为法定退出与约定退出。约定退出主要是一定退出的概念,一般认为,当股东事先约定在公司章程当中的条件成就时,股东就可以退出公司;此外,股东也可以在公司成立之后,与其它股东或经过同意而将股权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转让给第三人而退出公司,而法定退出机制基本上指向于股权回购请求权与司法解散请求权等方式,这些权利的行使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自愿退出與非自愿退出。按照退出动机的主被动不同,可以将股东退出划分为资源退出与非自愿退出。自愿退出指的是股东在主观上主动要求的情况下而退出公司;而非自愿退出指的是在遭受外界等客观方面的压制或者其它的一些客观情况下(如情势变迁)而被迫退出公司。

3.2 中小企业破产机制

破产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或者法律程序来自对英文“bankruptcy”的翻译,在我国,就汉语语源而言,来自《后汉书 齐武王传》“倾身破产,交结天下俊雄”,这里的“破产”意指倾尽家财。破产一词经过不断的发展和演变,在当代社会中,可以从法律和非法律的意义上理解。当中小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时,可以选择破产机制来解决财务危机。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向债务人企业提供了三种解决财务危机的途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除却司法途径的破产机制之外,还存在私下债务重建,或者成为法院外债务重建,这是私下和解程序。不仅是债务人企业,债权人同样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或者重整,或者主动提出对企业债务进行私下重建。破产清算是对债务人企业的消解,一旦清算程序结束,那么企业法人必须注销。私下债务重建和重整是债务人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其最终目的是让债务人企业经过债务重组之后,能重整旗鼓,走出财务危机困境,从而恢复清偿能力,债权人得到充分清偿。

选择何种破产机制是债权人和股东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讨价还价的结果,讨价还价博弈均衡的结果决定了企业价值在债权人和企业股东之间的分配格局。如果使用重整期间的概念对解决企业财务危机的三种机制进行分类发现:如果重整期间为0,此时企业在违约之后立即被破产清算;由于私下债务重建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在私下债务重建程序下,重整期间无穷大;如果重整期间处于两者之间,那么则为重整程序。

3.3 中小企业并购机制

自20世纪80年代起,许多西方国家便兴起了一轮并购热,并且这股并购热一直在不停驱动,直至20世纪90年代初,进入了通过“强强合并”和“跨国并购”为特征的第五次浪潮。相较于西方的并购史,我国企业并购活动起步较晚。从2006年开始,国内企业才逐步意识到并购在经济资源配置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逐步转向中小企业。

企业并购主要是指两家及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组成一家公司,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更多的公司,企业通过并购获得协同价值和重组价值,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从而实现中小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基于企业并购的效应,主要包括兼并的协同效应、重组效应、企业发展的战略效应及市场份额效应。其中,企业并购的协同效应,其原理是两家企业并购后的价值要高于企业未并购前所创造价值的总和,可以用公式来说明。其中、表示A和B两家企业独立时的企业价值,表示两家企业并购后的价值,与+之差就是协同作用效应所产生的增量价值。

因此,中小企业的并购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的,并且这种风险的冲击力对于一些资本尚浅的中小公司来说,可能会是致命性的。如何降低并购风险,尽所能避免并购失败,对于有意向实施并购的中小企业来说,是需要倾注很大程度的注意力和前期准备的。

3.2 我国中小企业退出机制的现状

2016年,某省13万多家中小企业中,中型企业只有2793家,所占比例只有2%,98%的企业是小型企业。作为大型企业成长的摇篮,中型企业数量显然偏少,存在断层。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化发展不够,分散化经营现象严重。中小企业绝大多数在园区外分散经营,主要靠单兵作战,没有充分利用大企业的带动作用和园区的辐射作用。中小企业不论生产规模,还是人员、资金,以及影响力都明显小于大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低。其次,中小企业的主体是私营企业,家族式企业多,仍然集中在传统和低层次的服务业,经营者素质和员工素质低的现象较为严重,管理方式大多脱胎于家族式管理,缺乏企业文化,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组织管理混乱落后的问题,抗风险能力差。

中小企业在遇到经营困难时,极少采取破产程序退出市场,而多是采取了自生自灭、搁置一边或矛盾激化后一逃了之等非正常途径强行逃出市场。我国破产立法,不但大大地提高了破产成本,而且徒然增加了破产财产监管和矛盾协调难度,也不利于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4 总结

企业退出是一个正常的经济现象,如果企业退出不通畅,必然会导致企业技术更新落后。资本沉淀增加。社会生产力下降,所以企业退出不仅仅是企业本身所需要关注的,国家在宏观层面上也应该重视。搭建好相应的平台。做好相关体制的建设。对于企业在退出过程中遇到的成本.如企业内部的、企业管理层等形成的退出障碍,需要从多方面着手.从企业市场环境的各个方面来采取措施,目的是尽量使企业退出利益最大化。

利用资本市场的发展来完善退出机制。发展资本市场,提高资本市场效率,要涉及到市场运作机制、产权制度、交易制度、市场体系的完善。以及投资者理性投资观念的形成。健全和发展各种要素市场,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理顺交易渠道;有利于降低企业退出成本障碍。企业资本退出在透明度高、资本价值比程度高、公开交易的资本市场上才能顺利运作,促进企业存量资产优化组合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所以要做好产权市场的建设.产权市场的良好发育,可以为企业退出拓宽渠道;中介机构的发展,可以促进退出时充分掌握市场信息,使得产权交易顺利进行。确保企业顺利退出。

加快法制建设,提供保障。西方国家早已制定一系列法律对企业资本运营进行指导和监督,其中包括对企业退出的法律规定和一些特殊行业的退出规定。丽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有关法律建设显得滞后.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法规就显得很重要。这是我国完善法律体系的本身要求.也是我国经济发展到现阶段的客观要求,对企业退出某一领域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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