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融资租赁与信托的合作模式研究
2017-04-14李祥
李祥
融资租赁制度自改革开放开始进入我国,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也取得了飞速的进步,但是也面临着进一步发展的局限,目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与发达国家融资租赁行业仍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无法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困难,而且还限制了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乃至我国经济社会全面的发展。而限制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的最根本的原因是融资租赁产业自身资金规模不足。信托制度与融资租赁制度可以拓宽融资租赁行业的融资渠道,解决融资租赁公司资金不足,促进信托与融资租赁制度的共同创新,实现共赢。
融资租赁信托租赁资产收益权信托
一、融资租赁制度与信托制度
融资租赁在实质上为融资与融物的集合,在西方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与银行信贷、证券同被称为三大金融工具。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租赁物件所有权即转归承租人所有。融资租赁交易实质上是一种价值和使用价值分离、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行业的本质决定了交易金额巨大,资金需求量极大。而面对大量的资金需求让一些中小型融资租赁公司甚至是某个单独的大型融资租赁公司去仅靠一己之力支撑资金压力存在困难。纵观国际市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趋势,融资租赁公司能否获得充足的资金来源直接关系到公司生存与否,同时也关系到融资租赁行业的生死。因此,构建一条稳定、持续的融资渠道成为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
当前,中国信托业正步入良性、快速、可持续的发展轨道,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中国信托业的快速增长,源于快速增长的中国资产管理市场,以及信托制度在资产管理市场中的独特制度优势。信托公司可以提供灵活的融资解决方案,发挥中长期资金融通功能,凭借信托制度的灵活性特点,可在满足投融资需求、规避风险的同时,达到保值增值的效果。
将融资租赁与信托结合,能够发挥信托筹资能力强大及渠道广阔的优点,且企业也能集中精力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发展。另一方面,融资企业可以利用增加企业固定资产流动性的方式增加融资额度。当然从投资者角度考虑,信托制度最重要的就是起到“隔离”作用,由多方承担资本风险,提高安全系数。因而,可以说是多方得利的良好选择。
二、我国融资租赁制度与信托制度结合的模式
(一)信托借贷模式
信托借贷模式,是指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计划筹集到资金,再将资金借贷给融资租公司适用。本文所说的信托借贷模式包括以下两种:
1.信托公司与租赁公司合作模式
融资租赁公司和信托公司互相合作,各自发挥优势,融资租赁公司拥有专业的经验、优秀项目的客户资源,信托公司对外发行融资租赁集合信托计划,然后将筹得资金作为商业借贷给融资租赁公司使用,融资租赁公司以借得的资金继续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租赁公司归还借款的本息作为投资者收益的保障。在这种模式下,信托公司能够发挥自身募集资金和体现其相较于融资租赁公司资本雄厚的优势,通过金融借贷获取收益,而租赁公司通过信托公司获得贷款融资增加企业现金流,缓解了中小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困难问题。
2.信托公司与银行、租赁公司合作模式
信托公司依托银行的客户资源,通过与银行的合作,由银行对客户发行信托公司开发的融资租赁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以此募得资金设立单一信托计划,通常在这种种模式下,是由银行指定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将该信托计划中的信托资金借贷给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凭收回的本息保障投资人获取稳定信托收益。
这两种信托借贷模式不同于简单的两种制度的相加,过程中信托公司会发行信托产品,在实质上来讲,其基础法律关系是金融借贷法律关系,金融借贷有其依据的现有法律规定和限制性的条文,是一种极为重要的融资手段。
(二)资产收益权信托的模式
资产收益权信托的模式是指信托公司受让融资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并将募集到的资金作为转让款交付给对方使用,即资产收益权转让。融资租赁租金资产收益权信托(以下简称:租赁资产收益权信托)是融资租赁公司选擇一个或多个融资租赁项目可收取的租金收入构成融资租赁租金收益权,信托公司通过发行资产收益权信托计划,以募得的资金受让租金收益权,大多该种受让是以一定折扣的方式体现,一方面保障了信托公司扩大金融杠杆取得效益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是融资租赁公司缩短资金占用期间的代价,待信托期限届满,一般会约定由融资租赁公司回购融资租赁租金资产收益权,以保证投资者获得信托收益。其实质是租赁资产收益权的转移。
1.租赁资产收益权受让集合信托模式
融资租赁公司拥有租赁物,信托公司可以利用这个优势将一个或连续多个租赁项目预期可能产生的租金收入作为租赁资产的收益权进行受让,信托公司以此对外发行资产收益权信托计划。受让收益权的资金就是信托筹得资金,信托计划完结后,融资租赁公司可通过回购的方式取回资产收益权,由此来保障投资者的收益。
2.租赁资产收益权受让单一信托模式
这种模式是建立在资产收益权信托和依仗银行筹资渠道基础上建立,银行利用客户资源对外发行理财产品,交由信托公司设立单一信托计划受让租赁资产收益权,该信托资金受让租赁资产收益权。信托期完结后,租赁公司以回购收益权的方式保证信托收益的安全。
(三)信托制度下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
租赁资产证券化信托的基本模式由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发起人,选择租赁资产(债权)构成资金池出售给作为SPV的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委托专门中间机构完善交易。另外,信托公司还将委托评级和采取措施增加信用评级。承销团队销售完成后,信托公司以募集的资金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购买租赁资产的对价。信托能实现资产证券化真实出售的目的和风险隔离的需要,最终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利益。租赁资产证券化信托的模式较租赁资产收益权模式主体较多、法律关系较复杂,尤其是证券化的过程,信托公司能否发债这仍是个问题。此种模式下资产证券化与信托紧密相连,将融资租赁的预期收入加以证券化,然后借助信托制度“风险隔离”的功能,充分调动市场资本,进行流动,但是根据我国现有的情况,此种模式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三、租赁资产收益权信托的合法性、合理性分析
(一)租赁资产收益权信托的合法性分析
近几年,金融行业追求创新带动行业发展,新的金融产品不断的呈现,其中国内金融实践中“收益权”这一事物被作为金融创新产品被广泛使用,各大金融机构都设计开发了多种资产收益权的金融产品。我国租赁资产收益权信托适用的法律基础是当前我国法律并未对收益权信托做限制与禁止,而是通过《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18、19条的规定予以鼓励。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融资租赁与信托制度的结合过程中,设立信托的财产是预期产生的利益,并且有书面的合同作证,所以应属确定的财产。资产收益权信托是指基础资产权利主体将所持资产中收益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协议为了特定目的而进行管理、运用并处分的行为。资产收益权作为一种财产性的权利,其可以为信托公司所用,进行流转。融资租赁公司与信托公司签订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的合同,由信托公司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信托資金作为对价,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资产的租金收益权转让给信托公司,但这不代表租赁物的所有权和占有权转让给信托公司,仅仅是债权的转让。
(二)租赁资产收益权信托的合理性分析
金融产品都存在一定的风险,金融产品收益与风险必然是呈一定正向的比例,在租赁收益权信托产品中,我们要追求的是以最小的风险去赢得最大的收益。融资租赁租金的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其作为一种财产上的权利具有不可撤销性和完全清偿性,租赁资产收益权与融资租赁公司针对租赁物有权收取租金的债权本质属性一致。作为信托产品的基础资产在信托设立之前,租赁资产的租金及其他收益己经处于稳定正常的状态,通常会有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佐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其专业的判断去技术性的选取一系列融资租赁项目,将该项目的租金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则可以彼此消化行业风险、政策风险和资产风险。
信托公司对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资产经过一定的谨慎审核,对融资方进行充分调查以及对项目进行严格审核,所有的审核通过后,信托公司设立租金收益权的信托计划。通过信托公司的专业审核,可以判断租赁资产收益权属于一款较有安全保障的信托产品,且平均收益率也并不低,因此,在我国没有明确司法解释的情况下,信托公司依托信托制度优势与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合作,充分利用各自的平台资源优势,将是最佳的双赢途径。对投资者而言,个人和机构可以通过信托投资租赁业,融资租赁和信托投资组合可以使投资人获得的收益比一般银行存款和债权投资收益要高,风险比股票投资要小。而这正是信托业与融资租赁业合作后,能够成为促进企业发展和拉动社会投资的、拉动固定资产投资的、新的有效投融资渠道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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