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两孩政策下生育保障制度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7-04-13李晶珠张文青姜良芝
魏 丽,李晶珠,孙 珍,张文青,姜良芝
(山东省总工会,山东 济南 250001)
【工会工作研究】
关于全面两孩政策下生育保障制度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魏 丽,李晶珠,孙 珍,张文青,姜良芝
(山东省总工会,山东 济南 250001)
2015年我国全面两孩政策出台后,山东省制定修订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为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提供了保障。当前,山东省女职工的健康、休假、经济、医疗、就业等待遇得到基本保障,但生育保障制度建设也存在着如下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滞后,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隐形性别歧视现象加重,二次生育对女性就业、职业发展影响较大;社会保障机构设施不健全,公共服务资源严重不足;生育保险制度尚不健全,生育保障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此,必须健全完善生育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健全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切实增强其生育保障能力;充分认识女性生育社会价值,切实发挥政府在生育保障中的作用;加强监督检查,促进有关法规政策的全面落实;立足工会职能,切实维护女职工生育权益。
全面两孩政策;生育保障制度;女职工特殊权益
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以下简称“全面两孩政策”),政策的出台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深远意义。为深入了解全面两孩政策下我省生育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进一步健全完善生育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2016年6—9月,我们通过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走访企业等形式,在山东省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全面两孩政策下生育保障制度实施情况的调研。本次调研共涉及11个市、70家企业、2041名女职工、1068名男职工和340名管理者。企业性质上,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各占1/3;年龄结构上,70—90年代出生的职工占80%以上,这也是育龄群体的主要范围;婚育状况上,近90%的女职工和85%以上的男职工已婚;文化程度上,近60%的职工和近80%的管理者拥有大专以上学历。调查对象无论从年龄结构、婚育状况还是文化程度上,都能较好反映全面两孩政策下山东省生育保障制度实施现状。现将调研情况综述如下:
一、山东省生育保障法规政策制定及修订情况
全面两孩政策出台后,为确保政策在山东省顺利实施,山东省卫计委于2015年11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积极推进《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研究制定配套衔接政策,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创新服务管理,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平稳落地。2016年1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授权,结合本省实际,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条例》规定,山东“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删除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合法生育二孩的,与一孩同等待遇,均能享受到总数158天的产假。山东省卫计委下发了《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明确凡是符合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可自行安排生育子女的时间,实行免费登记制度。2016年5月,山东省出台了《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鲁发[2016]14号)。
各市根据修订后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了相应政策文件。如:青岛市人社局、卫计委两家联合制定了《关于生育政策调整实施期间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分娩医疗费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枣庄市制定了《2016年枣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收费项目标准》《2016年枣庄市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等。一系列法规政策的制定修订出台,为全面两孩政策在山东省的实施提供了保障。
二、山东省生育保障基本状况
近年来,山东省总工会通过加强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加大法律法规宣传、签订女职工专项合同、实施女职工心灵关爱工程和建立“爱心妈妈小屋”等有效举措,积极回应女职工需求,大力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着力解决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女职工的健康、休假、经济、医疗、就业等待遇得到基本保障。
(一)“四期”保护受到重视,健康保障进一步落实
调研显示,企业都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内容纳入了劳动合同,并签订了女职工专项合同或在集体合同中设女职工权益保护的专章。所有企业基本能够每年组织定期妇科查体,开展女职工健康知识讲座等活动,女职工的自我保健水平进一步提高。在关注女职工身体健康的同时,对女职工的心灵关爱、人文关怀工作也得到不断加强。针对女职工的心理特点和工作、生活压力日益增大的现状,许多市、大企业通过开设心理咨询热线、举办公益沙龙、打造“幸福教练”等活动,引导女职工培养良好心理素质,树立健康生活新理念,有效提升了女职工的幸福指数。针对女职工孕期、哺乳期无处休息和哺乳的问题,山东省总工会积极推动“爱心妈妈小屋”建设,在育龄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和商场、医院、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场所设立了“爱心妈妈小屋”,为处于备孕期、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了放松交流、育婴分享的温馨场所。
(二)生育休假权益得到保障,休息休假权进一步实现
数据显示,法律规定的产前假、哺乳假、产假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男职工陪护假在绝大多数企业都能得到落实,职工的生育休假权益得到保障。在参与调查的企业中,90%的企业能够保证哺乳时间,近80%的女职工怀孕流产能够按照法律规定享受产假,70%以上的男职工可以休陪护假。男职工陪护假天数为7天的,占到65%,有的企业可以休10~30天不等。大部分地区的企业能够根据规定,给予合法生育的女职工158天产假。
(三)产假工资得到兑现,经济生活进一步改善
据调查,63%女职工的产假工资能够得到兑现。其中,产假工资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足额支付生育津贴的占到49%。由于生育女职工年龄、级别相对较低,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一般都高于生育女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因此,这部分企业的生育女职工产假工资往往比生育前要高;5%女职工的产假工资是由生育津贴支付一部分、不足部分由单位补齐;9%女职工的产假工资由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前工资标准发放,这部分女职工工资待遇与产前基本持平。总体来说,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待遇保持稳定或有所增长,经济收入得到保障。
(四)多种医疗保障方式并行,生育医疗待遇进一步提高
在参与调查的企业中,参加生育保险的达到95%以上,这部分企业的职工生育保障主要来自生育保险。在个别小微企业中,农民工占比较大,虽然生育保险缴纳率不高,但由于新农合和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联合作用,职工也能报销部分生产费用,减轻了生育医疗负担。生育医疗费的报销途径,47%职工通过生育保险报销,11%通过医疗保险报销,13%是由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各报销一部分。另外,大部分市制定了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并根据生育保险运行情况和实际需要逐步有所提高;个别市通过逐步提高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实现了参保职工政策范围内的生育、孕期检查等费用个人“零负担”。
(五)生育受到保护,女职工就业权得到进一步保障
本次调研的70多家企业在与女职工签订专项合同时,都有关于女职工生育期间特殊保护的条款,处于生育期的女职工均在劳动合同保护下就业,专项合同作用得以显现。绝大多数企业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能根据情况调整孕期、产后返岗、哺乳期女职工岗位,合理安排相应劳动强度的工作。绝大多数女职工未被要求做出与婚育有关的承诺,98%的女职工表示单位没有限制其在合同期内或工作几年以上才能怀孕生育;92%的女职工表示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单位在女职工招聘和使用过程中没有变化;90%的女职工表示产假之后能够返回原工作岗位,生育女职工的就业权得到了较好落实。
三、山东省生育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由于我国生育保障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未健全完善、思想认识有偏差、企业利益驱动、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我国现行的生育保障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尽快加以解决。
(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滞后,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
1.地方相关法规修订滞后。《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分别于1991年、2007年实施,其中许多条款与《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新修订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不一致,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需要。比如,新修订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关于产假,只要是合法生育的,不论孩次和是否晚育,均能享受到总数158天的产假。而《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产假天数的标准为“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晚育的增加60天”。关于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而《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则规定“生育津贴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调研发现,由于相关规定滞后,致使各市执行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不统一。比如,有的市不论一孩、二孩,生育津贴均按照158天发放;有的市生育津贴与产假的执行天数不配套、不统一,一孩按158天或150天发放,二孩按98天或90天发放。
2.政府部门执行法规不到位。由于认识不到位、经济欠发达、财政紧张等原因,很多法律规定没有落实到位,成了纸上条款。《社会保险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但现实中部分市出现了基金收不抵支、入不敷出的现象,财政未予补贴。对不依法执行生育保险的企业,有的地方政府部门缺乏相应的监督制裁,没有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职责。调研发现,有的市县仍按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而非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法律法规政策的不执行、变相执行、敷衍执行等执行不到位现象,直接导致职工生育待遇打了折扣,经济权益受到损害。
3.企业落实法规政策不到位。一是女职工孕期保护难落实。有的企业存在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被延长劳动时间和安排从事夜班劳动等现象;产前检查算出勤的仅占35%。二是产假待遇存在缩水现象。有的女职工不能休满158天产假,产假工资不能按照产前标准发放。三是产后尴尬多。部分女职工产假之后不能返回原岗位,有些企业不安排哺乳时间,女职工被迫放弃哺乳。调研显示,职工对生育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了解和了解不多的高达60%以上,生育权益被侵犯时相当一部分职工选择隐忍和辞职,近40%的女职工不了解哪些岗位属于禁止从事劳动范围。有些职工认为生孩子是个人的事情,企业能够给产假就很不错了,不了解企业还应依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和提供生育待遇。由于职工对自身的合法权益缺乏了解,依法维权意识较差,再加上企业违法成本很低,致使许多企业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愿承担更多责任。
(二)隐形性别歧视现象加重,二次生育对女性就业、职业发展影响较大
女职工生育期间企业要承担缴纳生育保险和增加用工顶岗成本的双重负担,因此,只要不是必须由女性完成的岗位,企业会想方设法地避开。数据显示,近半数女职工认为生育对本人就业和升迁影响较大或非常大,认为没有影响的仅占18%;而82%的男职工认为对本人就业、升迁没有影响或影响不大。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使这种隐形性别歧视的范围和程度进一步扩大,不仅未生育的女性,也包括已经生育并打算要二孩的女性。很多女性在生育完二胎再就业时,由于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变化,适应难度增大,有的迫于就业和经济压力转向低门槛、低层次、低收入的行业和简单重复的体力劳动上,使得女性就业出现边缘化;有的被迫“回家”做起全职太太。女性合法就业权益被剥夺,制约了男女平等发展,是妇女发展进程的倒退。另外,按照传统社会意识和性别分工习惯,现代职业女性需承担工作与家庭的双重压力。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很多职业女性面临照顾两个孩子的任务,工作和孩子分处天平的两端,如何分配好有限的时间和精力,对她们是一种巨大的压力,特别是在经济不宽裕或者无其他亲属能够分担抚育后代责任的情况下,女性平衡工作与家庭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三)社会保障机构设施不健全,公共服务资源严重不足
1.妇幼保健资源非常紧缺。目前,普遍存在着妇产科、儿科专业卫生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结构不合理和助产士缺乏、床位紧张等问题,妇幼保健资源严重不足。特别是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高龄产妇增加,35岁以上孕产妇高危妊娠达90%以上,胎儿宫内死亡、先天畸形、早产、新生儿疾病等高危情况大大增多,对孕前优生检查、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生产诊治、危急处置等各项需求不断增加、要求也更高,妇幼保健资源紧缺的问题更加凸显,需引起高度重视。
2.婴幼儿托管机构缺失。目前,公办、私办幼儿园不足,特别是针对三岁以下孩子的公共托幼服务几乎为空白,而雇人照料孩子的费用普遍偏高,客观上常常造成母亲被迫延长产假、中断职业生涯和被迫“隔代教养”等问题。在生育二孩时,70%的女职工最担心没人照顾孩子。现实中,大部分幼儿由老人或保姆看护,全面两孩政策后,很多生育二孩的家庭,老人年事已高,力不能及。三岁以下孩子的看护问题、婴幼儿托管机构缺失的问题亟待解决。
3.公共服务资源不足。孕妇休息室和哺乳室等为孕产妇和婴幼儿提供特殊需要的服务项目尚不完善。本次调研的企业,70%以上没有建立孕妇休息室和哺乳室,很多公共场所也未建立相关公共设施,社会对女性和婴幼儿的人文关怀、人性化管理方面做得不够。
(四)生育保险制度尚不健全,生育保障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1.统筹层次低,保障能力不足。目前,山东省的生育保险由各市统筹、分级管理,由于地方政府各自为政、待遇标准差异较大、基金封闭运行,造成地区之间生育保险负担不均,平衡风险能力较差,转移接续手续繁杂,降低了其保障功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生育保险支出大幅增长,同时,国家降低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使生育保险基金面临着收入减少而支出大幅增加的双重压力。调研发现,已有部分市的生育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啃老本”现象突出,一些市面临超支风险,并且基金缺口呈不断加大趋势,生育保险基金潜在的风险正逐步显现,保障能力受到挑战。
2.报销比例偏低,保障水平不够。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费用水涨船高,生育费用需自付的数额也越来越高,职工实际享受到的生育保障水平较低。调研资料显示,目前,绝大部分市实行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报销,所报销的定额只占实际费用的40%~60%,能够全额报销的仅占12%,大部分费用仍由职工自己承担。由此可见,生育保险报销的费用和发放的生育津贴,对于女职工生育所支付的总费用来说只是杯水车薪。
3.生育保险覆盖面较窄,参保率不高。目前,生育保险基本上以国有和规模以上非公企业为主,特别是中小非公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生育保险没有实现对所有职工的全覆盖。有的企业为节省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不愿参保。部分企业以男职工为主,或者虽然女职工数量多但已过生育期,能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少,因此不愿为少数女职工的利益而为全体职工买单。由于生育保险缺乏强制性,部分企业存在侥幸心理,经常拖延缴纳甚至不缴。另外,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尚未纳入生育保险统筹范围之中。
四、健全完善生育保障制度的意见建议
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对生育保障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分析当前生育保障现状、剖析存在的问题,目的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现行生育保障制度,更好地促进女职工生育保障,切实维护女职工生育权益。
(一)健全完善生育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1.加强宏观研究。加大对全面两孩政策下生育保障现状的分析研判及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特殊保护的深入研究,比如,电磁、电脑辐射等辐射源及新工艺、新材料对备孕、怀孕女职工和胎儿影响的研究。强化性别意识,加强顶层设计,对涉及女职工生育等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完善,尽快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全面两孩政策的落实和女性生育权益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2.加强生育保险立法。国家需要尽快制定出台《生育保险条例》,通过法律形式对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缴纳比例、使用支付、财政保障、奖励处罚等问题进行统一规范,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切实增强其法律强制力,提高生育保障水平。这不仅是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需要,更是促进全面两孩政策全面落实的必然要求。
3.尽快完善修订我省有关法规政策。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上位法的规定,吸收现行有效的地方生育保险政策,剔除现行政策中的不合理因素,尽快修正出台《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并将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与158天产假有机统一起来,促进生育保险规章制度与时俱进,更好地发挥其生育保障作用。
(二)健全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切实增强其生育保障能力
1.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应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将生育保险覆盖至所有用人单位,将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及非公、集体和外资等各种类型企业中的女职工均纳入到生育保险范围,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政策,使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企事业单位和不同身份、不同就业方式的职工都能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制度带来的保障。要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的应缴尽缴,特别要加大对非公中小微企业的征缴力度。
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面对生育保险费率下调、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生育保险基金存在收不抵支风险等新情况新问题,应借鉴有些省市的经验,按照社保法要求,实行生育保险基金不足应由政府托底的政策,保障生育保险基金的良性运转。对女职工人数多、占比较大的企业,可参照对福利企业的税收政策,适当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鼓励企业招用女职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3.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提高支付标准,逐步增加报销项目,保证生育期间的待遇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速度、物价涨幅相适应,逐步实现生育零负担。扩大受益群体范围,建议增加“男职工陪护假津贴”;应调整“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规定,制定更加细致可行、人性化的政策,使非恶意欠缴生育保险企业中缴纳不足一年的女职工,也能够享受相应待遇。优化支付程序,建立健全社会化管理服务网络,为参保职工建立全国范围通用的个人保险账户(将五种社会保险合一),使职工不因工作地域变动而无法享受应有保护。简化结算流程,使职工更方便快捷地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提高统筹层次,由地市级逐步统一为省级、全国统筹,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的利用效率,增强保障能力。
4.尽快推动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要坚持生育保险作为独立险种存在,在与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中充分保障生育保险待遇的有效落实,确保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同时,要强化生育保险与人口政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政策的衔接与协调。
(三)充分认识女性生育社会价值,政府在生育保障中应有更大作为
1.大力维护女职工生育权益。生育是女性对社会和家庭的贡献,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要强化全社会对女性生育社会价值的认识和认同,生育所带来的成本,应由个人、用人单位和社会共同承担。在全面两孩政策下,政府要主动承担起更多责任,在进行顶层设计时进一步增强性别意识,着眼于大力维护女性生育权益,健全完善生育保障体系,切实缓解生育对女性造成的不利影响。具体实施中,可采取社会统筹的方法将生育成本采用社会化形式分摊,如税收调节、设立女职工生育基金等。随着国家实力不断增强,可以借鉴国外好的做法,由国家公共开支来支付部分生育成本,使企业不致因招收女性而带来效率和效益的损失,从根本上化解女性生育权与就业权之间的矛盾。
2.强化公共服务资源配套。要大力发展公共托幼服务,将托儿所、幼儿园建设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之中。对托幼机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与合理布局,做到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由政府主导,鼓励育龄女职工较多的单位、有条件的社区和社会组织开展托幼服务,为多种形式办园畅通渠道、提供方便。要加快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着力加强生殖健康、妇幼保健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供给。应加大财政投入,设立专项基金,对妇幼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本能力建设、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加强孕前、产前指导和干预,规范产前筛查服务,提高胎儿缺陷筛查覆盖面,更好地减少出生缺陷发生。进一步完善服务网络,在医院专门开设“二胎门诊”,为大龄二胎妈妈提供贴心服务。
(四)加强监督检查,促进有关法规政策的全面落实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各项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积极开展生育保障专项检查,大力推进联合执法工作,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对未按照规定执行生育保险、严重侵害女职工生育权益企业的行政处罚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将女职工生育权益落实情况纳入各级人大监督和政协视察内容之中,督促个性问题整改落实,对共性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助力相关问题的解决和整体工作的推进。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动社会和广大职工积极参与,监督企业依法经营并承担社会责任,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对严重侵害女职工生育权益的,要给予曝光。
(五)立足工会职能,切实维护女职工生育权益
1.充分发挥女职工专项合同在生育保障中的作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在国家的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工会应当发挥作用,主动就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将女职工在孕期和哺乳期实行弹性工作制、适当延长产假时间、给予高龄产妇更多照顾等特殊权益,纳入女职工专项合同,弥补国家配套政策的缺失,有效保障女职工利益。
2.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发挥工会教育培训阵地作用,加强家政服务等职业培训,提高家政服务水平和从业人员数量,更好地满足生育女职工对社会化服务的需要。大力宣传相关法规,提高管理人员、女职工的法律意识,促进不同群体都能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宣传,加强优育优教、增强生殖保健能力、提高生活质量的宣传,普及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满足不同层次女职工的需求。
3.充分发挥工会的服务职能。关注全面两孩政策下女职工的心理状态,广泛开展心灵关爱活动,帮助女职工缓解生育带来的心理和工作压力,提升女职工心理健康水平。在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和育龄期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设立“爱心妈妈小屋”,让女职工感受到党政和工会组织的温暖。
A Research Report on Implementation of Maternity Security System under Overall Two-Child Policy
We Li, Li Jingzhu, Sun Zhen, Zhang Wenqing, Jiang Liangzhi
After the overall two-child policy was approved in 2015, Shandong province made, revised and released a series of regulation and policies which provided local security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is policy. At present, female worker’s legal rights and basic security in aspects of their health, vacation, economy, medical treatment and employment have been protected.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some shortages as followings: first, relative regulation and laws are not advanced enough, so the implementation does not reach designed position; second, the phenomenon of invisible gender discrimination is growing. Second fertility severely affects female worker’s employment and career development; third, social security facilities are not sound and public service resource is seriously inadequate; fourth, maternity insurance system is imperfect, therefore, the function of maternity security cannot be fully displayed. Therefore, according to these problems, government must carry out the following countermeasures: perfect relative regulation and laws in maternity security and provide powerful legal protection for implementation of overall two-child policy; perfect maternity insurance system and increase its maternity protection capacity; fully recognize social value of female maternity and show government’s role in maternity security; strengthen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promote comprehensive implementation of relative regulation and laws; base on the function of trade unions and effectively protect female worker’s reproductive rights.
overall two-child policy; maternity security system; female worker’s special rights.
D632.1;D412.6
A
2095-7416(2017)03-0025-06
(责任编辑:王友才)
2016-12-27
魏丽(1961-),女, 山东青州人,山东省总工会副主席。李晶珠(1962-),女,山东济南人,山东省总工会女职工部部长。孙珍(1963-),女,浙江宁波人,山东省总工会女职工部调研员。张文青(1978-),女,山东德州人,山东省总工会女职工部干部。姜良芝(1983-),女,山东临沂人,山东省总工会女职工部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