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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下高职院校和谐师生关系的构建

2017-04-13徐丽艳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师生关系师生法治

徐丽艳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一系 安徽·合肥 230031)

法治视野下高职院校和谐师生关系的构建

徐丽艳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一系 安徽·合肥 230031)

高职院校和谐师生关系的构建是保证各项教育教学工作得以顺利推进的基础,也是全面提升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的保障,所以高职院校在开展教育实践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将和谐师生关系的构建作为重点内容,并以此为切入点探索相应的教学改革措施。本文从法治视野角度对高职院校和谐师生关系的构建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够为高职院校和谐师生关系的构建提供良好的支持。

法治视野;高职院校;和谐;师生关系

师生关系简单的说就是教师和学生在参与教学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相互作用关系,我国高职院校传统师生关系以等级伦理化和行政化关系为主,师生关系不够和谐,师生关系在辅助教学活动方面的作用受到限制。而从党的十五大基于法治视野对师生关系进行研究后,师生关系逐步呈现出法治性特征,并且开始追求法治视野下师生关系的和谐发展。基于此,高职院校要想构建和谐师生关系,也应该从法治角度进行分析,在法治视野下探索相应的和谐关系构建措施,为和谐师生关系的构建提供一定的支持,为我国高职院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相应的保障。

一、从法治视角构建和谐师生关系的重要性

从社会学角度进行分析,法治是区分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重要分界线,在法治思想的作用下无义务即无权利、权责方面的对等成为衡量现代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准,法治建设也成为构建我国公民社会的重要基石。而高职院校作为公民社会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公民社会的现实形态,在对高职院校进行治理的过程中应该重点关注师生关系的治理,并力求在法治视野中促使和谐师生关系的构建得到逐步推进。在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法治社会的基本含义并指出在社会建设过程中应该坚持依法治国重要思想后,中国共产党在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过程中一直坚持法治建设思想,并坚持在发展建设过程中保持党的思想主张与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和谐统一,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践行社会主义民主,希望能够借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逐步实现社会各项事物的法治化发展。到党的十八大后,十八大报告精神明确提出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应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充分发挥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全面建设法治社会提供相应的保障。由此可见,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法治社会建设已经成为社会建设的主要方向,而学校作为社会重要构成元素,加强依法治校逐渐成为我国加快社会法治化建设进程中的重点工作之一。我国在2010年制定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纲要从国家兴衰的战略角度提出在社会建设过程中应该注意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并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教育改革提供相应的理论指导。在法治社会建设和教育改革规划的共同作用下,依法治校被放置到国家建设的重要位置上,学校各项教育规划工作的开展都应该坚持法治思想,进而逐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加以完善。

受到法治社会建设思想影响,近几年社会民主法治建设逐渐深入人心,人们在探索构建新型社会关系的过程中也尝试使用法律手段实现对自身主体地位的强化和对自身尊严的维护,从而实现一切社会关系中的平等,凸显社会关系的法治化特征,简言之就是在法治社会中人们在探索师生关系的过程中遵守的是社会普遍规则而不是自身之外的任何其他主体[1]。所以从这一角度进行分析,高职院校在依法治校理念的影响下构建师生关系,应该从法治角度进行分析,摆脱传统师生关系中学生角色人格依附的局限而实现教师和学生的社会平等,保证师生关系的和谐性: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不能对作为平等公民的学生实施强制管理,学生也由于与教师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所以可以合理的基于自身权利提出相应的主张。因此在法治思想的影响下,平等、法治、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得以构建,并且这种师生关系的构建可以促使师生双方获得更多的沟通和交流机会。换言之,现代社会高职院校新型和谐师生关系的构建实质上代表了现代社会依法治国、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发展趋势,对推进教育现代化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并且在推动教育改革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因此十分有必要从法治视角对高职院校和谐师生关系的构建进行探索,践行依法治校的重要思想,为我国高等教育质量的进一步提升提供良好的支持。

二、法治视野下高职院校构建和谐师生关系的措施

法治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将实现社会正义作为基本的价值追求,并且借助对各项法律措施的实施,能够平衡相关社会利益关系,对社会各项资源加以整合,进而实现维护社会秩序,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所以在法治社会背景下,高职院校从法治视角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实质上就是师生双方借助社会化法律知识习得逐步形成法的意志,并且师生双方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能够借助相关法律条文和法的意志对自身交往行为加以规范,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师生双方的和谐相处。从这一层面上进行研究,高职院校和谐的师生关系是建立在对法律的尊重和应用基础上的,所以能够表现出较为明显的法治化特征。具体而言,高职院校对和谐师生关系的构建应该注意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一)从法律角度保证师生双方的平等地位

高职院校和谐师生关系的构建需要以师生双方的平等社会地位作为支撑,从法治角度对高职院校和谐师生关系进行分析主要是基于法治思想而不是师生双方的身份,即师生双方所享有的社会资格不是传统社会伦理方面的长幼尊卑,而是在公民资格方面的平等性[2]。从这一点上看,在高职院校中,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他们都扮演着中国公民的角色,平等的享有中国公民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教师在与学生进行沟通和交流的过程中应该尊重学生的公民资格,不得侵犯学生所享有的宪法赋予的权利,也不能够妨碍学生对宪法要求义务的履行。反之,学生对教师也是如此,应该尊重教师作为公民的资格和地位。基于此,在构建师生双方和谐关系的过程中,教师对自身教育者的身份形成正确的认识,在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明确自身为人师表的责任,在教育实践中关心和爱护学生,注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向学生传授相关知识的同时也保证学生在德智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而学生在参与教学活动的过程中应尽量尊重教师,与教师进行合理沟通和交流,表达自身看法,进而真正与教师建立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为教育教学工作的优化开展提供相应的保障。

(二)追求教师和学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均衡发展

高职院校在构建和谐师生关系的过程中,之所以要重点关注师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是因为受到传统师生关系理念的影响。我国社会上对师生关系普遍认识存在特殊性,即在我国社会大众的潜意识思想中,教师和学生不处于平等地位,教师的地位要高于学生,学生应该接受教师的管理。所以在构建和谐师生关系的过程中应该针对这一问题采取具体的应对措施,即追求教师和学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均衡发展。

具体而言,基于法治思想,在教育实践中,高职院校的教师没有对学生实施强制性管理的权力,同样教师也不应当对学生承担过多的教育管理责任,学生在教学活动中不能享受过多的权利,这是推进法治教育工作应该坚持的最基本精神。简言之,高职院校在组织开展教育活动的过程中,教师和学生在构成教育关系后分别应该做什么、应该怎样做是已经事先被法律所规定了的,不应该受到社会道德方面的反省或者受到舆论压力的影响而被迫做出一定的变化。从法治教育的本质层面进行分析,在法律的框架内,师生双方之间保持着自由的关系。但是这一法治教育思想在我国社会上的贯彻落实却一直受到限制,受到我国传统社会道德理念和教育理念的影响,教师和学生之间存在一种管理、保护和服从、被保护的关系,即使对于高职院校中成年学生而言,在社会伦理道德层面上,学生仍然应该接受教师的管理和保护。但是实质上,这一传统教育思想的存在对师生和谐关系的构建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没有得到明确的限定,教师被施加了过多的责任,学生的自由主张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对教育现代化的推进也产生着一定的不良影响[3]。基于此,新时期高职院校在教育实践中要想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应该从法治角度对师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明确,并探索师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均衡发展。具体而言,国家应该对教育立法加以完善,并明确限定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高职院校在构建和谐师生关系的过程中对师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处理能够有法可依,并逐步体现出规范化和均衡化的发展趋势。同时,各级教育部门应该转变自身行政管理职能,为高职院校依法治校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支持,引导高职院校在构建和谐师生关系的过程中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并在寻求法律和道德平衡的基础上合理解决教师和学生申诉案件,在尊重和维护师生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合理处理师生纠纷问题。这样,在法治教育理念的影响和指导下,师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能够逐步实现均衡化发展,可以为和谐师生关系的构建创造良好的条件,切实促进师生关系的和谐发展。

(三)教师和学生基于人格基础应该做到互相尊重

人格是人心理面貌和心理格局的直观反映,即一个人在成长过程中所形成的意识倾向和相对稳定的心理特征集合体。在我国民法体系中,人格实质上就是指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和能力,是我国宪法赋予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或者应该履行民事义务的基本资格,其具体表现为自然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多方面内容,从这一角度看,人格在不同心理特质的影响下能够表现出不同的自然性质,从法学思想方面进行解读,即人格的存在唤起了人对社会理性的崇拜以及对于个性的尊重,这在实质上对和谐社会关系的构建产生着极其重要的影响。马克思在研究中明确指出,当社会上的主体和客体之间关系表现为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时,关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实质上都既可以称之为主体,也可以称之为客体[4]。高职院校在构建和谐师生关系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师生关系也是如此,由于师生在相互沟通和交流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师生之间的关系实质上具有互为主体的特性,即师生在人格基础层面上应该保证相互平等。而这种在人格基础上构建起来的师生关系,本身就体现出师生双方都是具有独立人格的自由个体,所以在教学活动中,当教师和学生处于统一教育环境时,基于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为主体关系,教师和学生只有互相尊重才能够保证二者之间关系的和谐。简言之,高职院校的教师和学生都应该认识到双方的独立个体性质,进而在教育和学习活动中尊重双方的主体地位,平等的进行沟通和交流,相互尊重、相互欣赏,在唤醒学生独立人格的同时保障教师的独立身份能够得到一定的认可,真正构建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

结语

总而言之,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高职院校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应该体现出一定的法治特征,基于法治思想探索和谐师生关系的构建措施,保证在尊重师生双方平等地位、维护师生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维护师生关系的和谐,为高职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优化开展提供相应的保障。

[1]刘云涛,李学军.法治视野下高职院校大学生管理机制创新[J].继续教育研究,2011(10):128-130.

[2]陈颖,郑立波,曾骏等.法治视野下高职院校的和谐建设研究[J].新校园(中旬刊),2014(11):126-127.

[3]何楠.“依法治校”下高职院校法治制度建设[J].商情,2016(28):219.

[4]纪晓蓉.如何有效构建高职院校和谐师生关系[J].才智,2015(11):177.

责任编辑:王俊奇

审稿人:陈云玲

G715.6

A

1009-8534(2017)04-0071-02

徐丽艳,安徽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法律教学、辅导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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