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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视域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路径

2017-04-13郭文静新疆师范大学新疆乌鲁木齐830017

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退换货卖家权益

郭文静(新疆师范大学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7)

引言

随着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目前跨境电商迅猛发展,交易额节节攀升。与此同时,交易纠纷日益增加,进口型跨境电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越来越多。但是目前还缺乏跨境电商消费者保护的统一规定和专门性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到位、不及时。消费者面临多重困难,维权难度大。消费者权益不能有效保障的同时,也严重影响跨境电商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跨境电商视域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一)跨境电商退换货与售后服务不到位。

不少进口型跨境电商平台或卖家不提供退换货服务,不提供保修等售后服务。造成退换货的原因主要包括:(1)虚假宣传与商品质量瑕疵。随着跨境电商平台数量的增多,消费品类越来越全。不少跨境电商平台或卖家进行虚假宣传,售卖与宣传不相符合的产品,以次充好。还有不少跨境电商售卖假货,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2)违反我国产品质量法律规定与强制性标准。通过进口型跨境电商,消费者购买到违反我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强制性法律规定,或我国国内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时,跨境电商平台以及跨境电商卖家拒绝退换货,或者为退换货设置多重障碍,尤其是法律机关管辖的障碍。在此,跨境电商平台没有起到严格的把关作用。还为了争夺客户资源的增长速度,在批准卖家买卖时故意“网开一面”,所以没有对卖家的信用体系进行严格的审查,没有收取一定的消费者保护基金。消费者要求退换货得不到商家的响应,跨境电商平台只是简单对商品进行下架处理,推脱自身的连带责任,从而造成跨境电商卖家违法成本低,敢于以身试法,铤而走险。此外,对于售后服务,一方面是商家有意不提供售后服务,另一方面是由于外国产品企业在中国没有建立保修等售后服务队伍,售后服务跟不上。其国内售后服务体系也不健全。这导致消费者买到商品后无法得到有效的售后服务。

(二)跨境电商缺乏专门性法律规定

跨境电商作为新生事物,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也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造成跨境电商出现交易纠纷时,缺乏法律依据。目前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纠纷主要涉及这些问题:(1)法律适用的冲突。跨境电商卖家有大陆以内中介型的,也有大陆以外的中介或原产地的企业。部分商品符合原产地法律规定,或者卖家注册地的法律规定,但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我国儿童用品的规定高于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这就造成法律适用的冲突,是适用大陆法律,还是适用大陆以外的域外法律。(2)交易纠纷时以所谓的约定避免大陆法律机关管辖。随着跨境电商快速发展,消费品门类越来越多,消费者增多,交易额增加,发生交易纠纷在所难免。依据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原则,大陆法律机关本应具有司法管辖权。不少跨境电商卖家有意规避交易风险,设置交易障碍,增加消费者维权的难度。一是跨境电商卖家将注册地注册在中国香港,网站设置的域名用中国香港地区的域名,发生交易纠纷时,以注册所在地为由,要求适用注册所在地的法律,以及通过注册地法律机关来定争止纷。二是通过所谓的约定协议,约定管辖权,规避大陆法律机关的管辖。这类所谓的约定协议利用消费者的麻痹大意,通过很长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在注册账号或者购买商品时,勾选“同意”选项,约定出现交易纠纷时,由中国香港地区(或其他地区)仲裁机关仲裁,或者到法院起诉。跨境电商消费者往往没有注意到这类格式条款,只有在维权时才发现上当。

(三)国家间跨境电商消费者协同保护需要加强

跨境电商涉及不同的国家,面临不同的法律规定。一方面不法商家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名义上为代购,实际是国内买的假货,以假充真。为让买家相信是来自原产地的海外代购,不法商家与物流服务商伪造快递单号和物流信息,或者仅仅只有物流信息,实现以假乱真。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商家利用跨境电商提供的便捷条件蒙混过关,将原产国严禁的产品通过跨境电商销售给我国消费者,并做出拒绝退换货的决定。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主权,违法行为的跨境执法有难度,各国尚未建立起统一的跨境电商产品执法队伍和协同机制。另外一方面,不同的国家间不同的法律规定,部分违背我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内标准的跨境电商产品,在原产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电商卖家或者原产地企业以符合所在地法律为由,拒绝退换货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这就需要不同国家间统一产品质量标准,并约定好交易冲突的解决办法。

二、跨境电商视域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路径

(一)尽快制定专门性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

随着跨境电商业务的迅猛发展以及消费者维权事件的增多,我国有必要尽快建立专门性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这些规定应当包括跨境电商平台以及跨境电商卖家的责任。应当强化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的责任,要求跨境电商平台严格审查跨境电商卖家的信用体系,对企业注册信息、个人注册信息、产品质量信息等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防止售卖假货。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失责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立跨境电商平台先行赔付制度[2]。涉嫌虚假宣传和售卖假货的,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应当先行赔付。中介型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应当收取卖家的消费者保护基金,以免出现交易纠纷时,依托国家法律规定以及平台与商家约定的协议进行先行赔付。对于卖家或自营型平台,规定售卖的商品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以及我国国内强制性标准规定,不得以所在国的法律规定规避自身的责任。自营型跨境电商平台或卖家在出现交易纠纷时,应当先行赔付或者退换货,然后由卖家与原产地企业进行协调。这个规定有助于强化卖家责任,提高把关,最终降低交易风险。

(二)进口型跨境电商适用大陆法律且大陆法律机关享有司法管辖权

建立跨境电商大陆法律机关司法管辖权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由于跨境电商涉及我国大陆公民,跨境电商产品销往我国大陆境内,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则,,应当适用中国大陆法律规定,并由大陆法律机关进行司法管辖。建立进口型跨境电商大陆法律机关司法管辖权是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为解决跨境电商国际争端提供国内法律依据。因此,有意规避大陆司法管辖权在大陆以外注册公司或网站,但实际以大陆以内居民交易为主的,产生交易纠纷的,应当由大陆司法机关进行管辖,适用大陆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对那些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约定。

(三)加强国际合作,建立消费者权益协同保护机制

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协同保护机制建设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我国应当与跨境电商合作国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构建跨境电商产品质量标准和强制标准。尤其是那些受欢迎的儿童奶粉、儿童玩具等,符合产品质量法律规定的同时,还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中文标识,以便消费者按照中文说明进行使用。二是建立共同认可的退换货制度和售后服务体系。如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等。要求跨境电商所有卖家在显著位置详细说明退换货流程和适用条件,并得到消费者的事前确认。对于不能提供保修等售后服务的,要提前与消费者说明不能保修的原因,征求消费者的事前同意。当然,各国政府可为售后服务提供财政补助,引导本地企业将跨境售后服务委托和外包给当地成熟企业或售后团队,以完善本国企业售后服务体系。三是加强国际执法和司法合作,共同打击非法跨境电商交易。针对不法商家利用跨境电商的便捷非法销售原产国严禁销售的商品行为,取缔交易资格,联合进行执法查处,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3]。

结语

本文对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对于加强和改进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有重要的意义。随着跨境电商的不断深入发展,将会涌现越来越多的侵权行为,进一步的研究应当关注跨境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以便推动专门性保护规定的尽快出台。

[1]杨樑,陈洪磊,林荣益.跨境电商中消费者司法维权之困境[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30(03):64-66.

[2]赵衡.跨境电商进口产品不合格消费者如何维权[N].检察日报,2017(003).

[3]唐筱芳.我国跨境电商法律监管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9(03):6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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