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传统与制度安排
——以日本江户时代“奉公人”制度为例
2017-04-13刘容
刘 容
(1 大连民族大学 外国语学院,辽宁 大连 116605;2 东北财经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116025)
文化传统与制度安排
——以日本江户时代“奉公人”制度为例
刘 容1,2
(1 大连民族大学 外国语学院,辽宁 大连 116605;2 东北财经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116025)
制度是文化的产物,一种制度安排必然建立在对世界认知的基础之上,反映所在群体的共同追求。以世代传承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为核心内容的民族文化传统势必会深刻影响制度的设计与选择,而制度天生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反过来又会进一步强化、深化文化传统。日本江户时代的“奉公人”制度就是一种与“和”观念、集团意识、等级思想、“家”原理等民族文化传统高度契合的经营管理模式,其终身雇佣、年功序列等人力资源管理方法一直延续至今,已经内化、沉淀成了一种社会文化。“奉公人”制度充分验证了文化传统与制度安排之间是一种相互蕴含、互为因果的辩证关系。
文化传统;制度安排;“奉公人”制度;辩证关系
“制度是文化的产物”,不同的民族文化会造就出不同的社会制度,而人们对制度的设计和选择必然建立在对世界认知的基础之上,反映一个群体的共同追求,而这种世界观和价值观恰恰是根植于民族文化尤其是文化传统当中的。例如,在日本社会中,“和”观念、集团意识、等级思想、“家”原理被普遍认为是最具影响力的文化传统,它们作为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一直深刻影响着制度安排。日本江户时代的“奉公人”制度就是一种与这些文化传统高度契合的经营管理模式,其终身雇佣、年功序列等人力资源管理方法至今仍然被很多企业所沿用,甚至已经内化、沉淀为一种社会文化,反映了文化与制度之间辩证的、互动的密切关系。
一、文化传统与制度安排的辩证关系
文化传统是一种贯穿于民族各个历史阶段的、蕴含在各类文化现象中的核心精神,由一系列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道德取向等因素构成,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延续性,深刻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选择,也在无形中指导着社会制度的构建。制度安排是指在特定领域内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组规则,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识地设计、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契约等成文规则被称为正式制度安排,而非正式制度安排则是指在无意中形成的、具有持久生命力的宗教信仰、价值观念、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行为规范,与文化传统的概念范畴几乎是重合的。可以说,文化传统就是一种极具约束力的非正式制度安排。正式制度的形成有自然演进和理性建构两种基本方式,自然演进形成的制度一般直接从特定的文化传统中孕育、演化而来,是习俗和惯例的一种“制序化”,而建构而成的制度也是由领导者依据一定的文化观念理性地制定出来的,是文化观念的外化、固化、显化和对象化。无论是哪一种方式,制度的形成都有其深厚的文化底蕴[1]26。而另一方面,制度一旦形成对文化也具有反作用:制度本身通过鼓励、压制、奖励、惩罚等方式向人们传达行为信息,调整和改变人们的文化观念,久而久之,制度传达的行为信息内化为人们的心理,积淀为人们的文化观念,进而成为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1]23。所以说,文化与制度既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蕴含的复杂关系,又是一种互为因果、互有先后的、辩证的互动关系。
美国学者阿弗纳·格雷夫曾以11世纪马格里布商人和12世纪热那亚商人为案例,从历史和博弈论的角度分析了文化和社会制度之间的关系,认为两个社会中不同的制度性结构是它们不同文化信仰的一致反映,文化在决定社会制度性结构的形成、在导致制度性路径依赖和阻碍制度成功建立方面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历史意义[2]。学者李国庆对日本的经营制度与文化之间的密切关系进行了深入考察,他认为所谓制度就是一个社会中体系化和公式化了的心理特性和思维习惯。按照这一定义,经营制度就是为了有效地实现经营目的,将人们的心理特性朝一定方向诱导,有意识地建立起来的制约人们行为、建立秩序的体系。也就是说制度归根结底是建立在国民心理特征的基础之上,也只有适应国民道德规范的经营制度才是有效的制度,才能有效地回应环境的挑战,实现企业的繁荣[3]74。而这种“国民心理特征”的形成深受主要由价值观念和道德取向构成的文化传统的影响,也可以说是一种被民族化了的思维定式。例如,日本江户时代(1603~1867)的“奉公人”制度形成于长期闭关自守、封建意识浓厚的社会背景下,与“和”观念、集团意识、等级思想、“家”原理等日本文化传统相融合,创造出了终身雇佣、年功序列等人力资源管理方法,被视为日本现代企业管理模式的雏形。“奉公人”制度源于日本的社会文化,同时又以制度的形式进一步充实、丰富了文化的内涵,经常作为代表性案例用来阐述“家”原理等文化传统,是“日本资本主义精神”的源头之一。
二、日本江户时代的“奉公人”制度
江户时代是日本封建统治的最后一个时代,掌握政权的德川幕府为了阻止天主教等西方思想的传入,对外一直实行闭关锁国的外交政策,对内则千方百计维持“士农工商”封建等级身份制和农村自然经济形态。但随着社会需求的多元化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商品经济仍然不可遏制地发展起来,到18世纪后期已经形成了一个全国性的商品经济市场。在这一过程中,一直居于社会底层的手工业者和商人逐渐壮大起来。在传统的棉织业,商人开始将棉纱、织机等原料和工具提供给家庭手工业者,向他们支付生产报酬并回收产品,在封建社会内部自然萌生出了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关系。后来,财力雄厚的商人又建起了大型作坊,雇用众多的劳动者在作坊内进行集中生产,逐步发展成为早期的工业资本家。除了手工业工场,米行、钱庄、商铺、批发商、炼矿厂等众多脱离了农耕生产方式的行业也不断涌现出来,这些工商业者们雇用人员进行生产和经营,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率,就必须设计出一系列的行为规则,以对雇佣者进行严格管理。在科学管理理论尚未形成的江户时代,人们只能更多地借助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的强大约束力来规范经营行为,所以这一时期的经济制度安排都具有很强的社会文化特征。例如,最具代表性的“奉公人”制度中就处处蕴含着“和”观念等文化传统。
“奉公”一词原本是指为国家和朝廷效忠、献身之意。在武家社会,则指在封建主从关系的束缚下,武士为主君忠心服务甚至战死沙场,而主君则对臣下予以保护并给予俸禄。后来,“奉公”观念作为武士道德的重要内容影响到了商人和其他社会阶层,“奉公”一词逐渐延伸为“为主人服务”之意,“奉公人”便成为被雇用者的同义语[4]24。江户时代的商家一般通过严格的考核程序招募10岁左右的男童作为“奉公人”,对籍贯、出身、年龄、样貌、品行等都有具体的要求,而且要由可靠的介绍人做担保,并与其父母联名签署保证书,保证男童如果有触犯官府法规、偷盗财物、携款潜逃等不良行为时,将主动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和监督管教的责任。男童以“丁稚”(学徒)身份进入主家,从此便与主人结成了模拟父子关系,衣食住行、医疗、教育等费用都由主家承担,他们也要像孝敬亲生父母一样对主家尽子女的义务。刚入门的学徒一般会被分派干一些打扫店铺、厨房打杂、看护孩子、服侍主人等低贱的活儿,同时学习写字、算数、打算盘等将来从商的技能。等到年纪稍长,便跟随成年店员学习具体的业务,可以承担为街坊邻居送货等简单的工作了。学徒在此期间没有报酬,一切生活支出均由主家负担,有些主人还会定期给点儿零花钱,有的则在学徒回家探亲时发给路费或捎带些土特产。学徒生涯一般到十八九岁时结束,从此升格为“手代”(店员),正式参与主家的业务活动,从事接待顾客、订货进货或银钱收纳等工作。店员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拥有较高的决断权,即使偶有失误也不会受到严厉的批评,但明显的渎职行为则会招致惩罚甚至解雇,而一旦被解雇就会通过行会告知其他商家,从此再也无法受到同业的雇用了。商家一般按照店员的年龄、工龄以及职务等级来支付和提升工钱,工钱基本上每年年末才结算一次,而且大多不是直接发给本人,只是记在账上,在其退职时一起发放。有些商家还会向部分店员发放奖金,或者在退职时发给“元手银”,作为其将来独立经营的本钱[4]32。一般来说,奉公人作为正式店员在商家工作10年左右就会期满退职,深受信赖的奉公人可以获得建立“别家”(分店)的许可,主家(也称为“本家”)会在资金、店面、用具等各方面给予帮助,甚至会将部分顾客转让给别家。别家与其说是独立经营,莫如说是与本家结成了终身的主从关系,不仅要严守主从秩序按时到本家请安问候、出席本家的冠婚葬祭等各项活动,还要把本家的祖先作为自己的祖先来祭祀,一旦有忘掉本家恩义的行为,就会被没收代表商号的“暖帘”,实际上就是被剥夺了别家的资格和经营权。极其优秀的店员会继续晋升为“番头”(掌柜)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甚至成为“支配人”(大掌柜)掌管所有分店的经营。“支配人”的地位仅次于商家的主人,他不仅要对生意状况承担最大责任,还要对主人家儿子的婚姻等家务事提出建议,如果主人荒淫放荡不务正业,那么节制主人的行为、维持家业的持续发展等都是“支配人”的职责。
在“奉公人”制度中,受雇佣者按照丁稚→手代→番头→支配人的顺序逐级晋升,虽然有些人因为种种原因中途退出了,但一般情况下奉公人都要经历学徒10年、店员10年的磨炼才能达到服务期满,其后或是退职自谋生路、或是开设本家的分店、或是成为番头甚至支配人。无论哪条路雇佣期至少都在20年以上,这在人均寿命不足50岁的江户时代真可谓是“终身”雇佣了。当然,商家有时也会根据需要中途雇用成年的店员,但一般不会让他们负责重要的业务,也不会给与晋升的机会。所以,那些从学徒起就被主家雇用的奉公人极少有自愿中途离退的,因为只要脱离了这一体制就意味着失业,至少是几乎永远失去了出人头地的机会。可以说,奉公人从进入主家的第一天起就与之结成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共同体”关系:只要主家家业兴盛,奉公人就有了终身的职业保障,不仅有机会获得晋升和提薪,甚至有可能成为独立门户的掌柜;而一旦主家衰落破产,失业的奉公人就很难再被别的商家所雇用,即使受雇也大多是短期帮佣,与晋级和荣升再也无缘了。这样,很少中途雇用也很少中途退离的“奉公人”制度使商家内部形成了一个比较封闭的劳动环境,再加上“终身”雇佣的约束,促使奉公人处处以主家的利益为重,很少出现偷懒、怠工、盗窃等非效率性行为,而商家也会多方照顾奉公人的生活,并且在工作上给予他们高度的信任和依赖。“奉公人”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特征可以归纳为:近乎“终身”的长期雇佣、井然有序的逐级晋升规则和“命运共同体”式的雇佣关系,在长达20年的奉公期满内,奉公人与主家结成的主从关系与模拟血缘关系互为表里,已经远远超出了单纯的契约关系和雇佣关系,并使阶级关系混淆不清了[5]72。“奉公人”制度是一种在闭关锁国的社会背景下、完全源发于日本本土的经营制度,它是日本传承了近两千年的风土民俗与文化传统的产物,其蕴含的人文精神与经营哲学深刻影响了日本近现代企业对管理制度的选择。
三、文化传统与“奉公人”制度
1. “奉公人”制度中的“和”观念
“和”观念是日本社会最核心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标准,是最能代表民族精神的文化传统。因此,日本人常用“和”字来表示具有民族特色的事物,如和服、和食、和歌等等,甚至用“大和”来命名自己的民族。日本社会对“和”观念的尊崇可以一直追溯到7世纪初期的《十七条宪法》,它是日本法制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是主要适用于官僚和贵族阶级的一种强制性道德规范。法典将中国儒家思想中的“以和为贵”作为开宗明义的第一条,强调在世间万物的多样性中蕴含着统一性,大多数事物不是分裂对立而是融合和谐的,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相处之道应该是包容、协调与合作。“和”观念之所以能够作为当时日本社会自上而下的一种价值判断并传承至今,主要因为这种处事哲学完全源自于日本的自然地理条件和生产生活方式。日本是一个地处两大地壳板块交接处的狭长岛国,大部分国土是高山深谷,地形崎岖不平,大量人口只能集中生活在面积狭小的平原地区。在这种“地狭人多”的生存压力下,只有用“克己”和“利他”精神才能营造出稳定、和谐的社会。此外,日本人自古以来一直将稻米作为主食,在稻耕生产中,必须合众人之力才能完成开山、挖渠等修建水利设施的任务,如何分配、使用作为公共资源的灌溉用水也需要协商共议,水稻种植的这些特殊性使人们只能以整个村落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生产方式决定了生活方式,生产中的通力协作延伸为生活中的互帮互助,每当一家遇到结婚、生育、建房、葬礼等大事时,全村的人都会赶来帮忙,与之同喜同悲。“村落”成为兼具生产与生活等多种功能的命运共同体,这种体制一直延续传承了下来,是后世日本商铺、企业等经营实体的原型。日本社会学家尾高邦雄将这种“村落共同体”式组织的内部管理原则归纳为以下几点:全人格、终身性的归属;对集团无私奉献的义务;规范的教育和按年功决定的地位顺序;强调“人和”与协助;权威主义管理和参与式经营;对生活的全方位的温情主义关怀[3]74。可以看出,这种管理模式是完全建立在“和”观念基础之上的,“奉公人”制度中就充分体现了这种思想和原则,并将之进一步细化和深化为集团意识融入到生产经营中。
在“奉公人”制度中,虽然奉公人与主家之间本质上是一种提供劳动与支付报酬的利益交换关系,但在实际的经营中并没有形成清晰的利益分割,更没有产生阶级性的对立。这是因为无论提供资本的主家还是提供劳动的奉公人都将商铺视为“劳”与“资”水乳交融的经营体,而非各取所需的利益交换之所。例如,如果从经济和效率的角度来考虑,雇用可以马上提供劳动的成年店员并且在不需要时即刻辞退是最佳方法,但江户大商家很少采用这种雇佣方式,而是招录年幼的学徒并承担所有的生活费用和教育义务,用长达10年的时间将他们培养成人。因为商家没有将店员看做是可以随时用金钱来买卖的商品,而是把他们视为没有血缘的家庭成员,对他们负有提携、照顾的责任与义务。店员也会长期努力“奉公”进行回报,即使在主家衰落时也不离不弃,主动减薪减俸一起共渡难关。共同的利益使他们对商铺的经营与发展怀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在各种文献资料中,很少有奉公人怠工、偷盗、贪污等渎职行为的记载,各商家的管理守则中有关监督和惩罚的条款也相对较少。尤其是“番头”和“支配人”这样高职位的奉公人更是将商铺的壮大与发展视为己任,不仅敢于对主家的不当言行进行劝诫,还会为主家子女的教育、婚姻等积极出谋划策,甚至还出现过“支配人”因耻于主家衰败而自裁谢罪的事例。可以说,“和”观念和集团意识在“奉公人”制度中体现为一种高度的“融合”,商铺就是一个融合了血缘与非血缘、经济与生活双重功能的大家庭,无论主家还是店员都是这一家族的成员,二者间没有利益和阶级上的对立,是一种利益相互勾连、阶级难以区分的和合关系。
2.“奉公人”制度中的“家”原理
“家”原理起源于日本武士阶级的家族构成原则。公元10世纪左右,随着土地私有化过程中各方矛盾与斗争的激化,武士阶级开始形成并壮大为强有力的武装力量,他们以“武士团”为基本组织形态,在与各种政治势力的较量中纵横捭阖,最终开创幕府进行了近700年的武家统治。武士团实际上是广义的“族”的结合,这种家族不仅包括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和像甥、侄、堂兄弟这样的旁系亲属,还包括姻亲,此外由收养关系结成的模拟家族成员更是一族的重要组成部分,收养养子是各个武士团扩大势力的重要手段[5]24。这种家族制度不是为了延续家族血脉而是为了维持和增殖家业、家产,主要方式就是将家族成员扩大化。后来,这一原理被其他阶层普遍接受,逐渐形成了“家业重于血缘”的文化传统,“家”不仅仅是缔结婚姻和延续血脉的社会单位,它还是一种立于具体家庭之上的生活共同体,而且几乎囊括了经济、法律、道德和宗教等所有的社会生活。基于这种社会经济功能,家业的世代延续便成为“家”的最高目标。因此,当家中无男丁时便招婿入赘,无子无女时便收养养子以继承家业,有时得力的仆佣也可以按照模拟血缘关系成为家族的一员。在日本的文化传统中,“家”早已超越了血缘的谱系,只要是有利于家族的延续和兴盛,外人也可以被接纳为家族成员,其继承权等也受到家族及社会的认同。
“奉公人”制度实质上就是一种将经济组织“家族化”的管理制度,其理论基础就是“家”原理。“家”首先是一个经济经营体,其次才是一个亲缘组织,在“家”体制中,能力主义远远高于血缘的重要性,因此忠诚能干的仆佣也可以升格成为家族的正式成员,甚至可以得到“别家”的待遇,成为本家的一个旁系。他们参加本家的祖先祭祀活动,死后也会被葬入本家的墓地。“家”的血缘关系之所以被淡化,主要是因为日本人对“家”作为经济共同体这一功能的重视。具体而言,“家”的成员范围不是依据血缘或亲属原理来进行划分的,而是由其在集团生活中是否拥有共同的功能来决定的。也就是说,即使是非血缘关系的成员,如果他在“家”的经营上是必要的,作为“家”的成员就会获得认可[6]。“奉公人”制度的基础是被称为“丁稚制度”的学徒培养体系,学徒在10岁左右进入主家后便与主人结成模拟父子关系,成为家族的一员。从此,他的衣食住行、医疗、教育等费用和责任都由主家负责,他们也要像孝敬亲生父母一样对主家尽子女的义务,而这种忠诚几乎是维持一生的。在近20年的奉公期满后,主家会授予极其优秀者印有商号的“暖帘”,同意他们以家族成员的身份建立“别家”,与本家一起结成相依共存的同族经营模式。
3.“奉公人”制度中的等级思想
日本文化传统中的等级思想和序列意识深受中国儒家“长幼有序”伦理道德观的影响,目的是通过确定成员在集团内的地位和等级来强化命令与服从、竞争与礼让等观念意识,以便营造出井然有序、和睦相协的组织氛围。17世纪初期,为了防止诸子均分家产导致家族秩序的混乱,德川幕府开始强化武士阶级的门第并实行一般由长男单独继承父禄的“家督*家父长制家庭中的继承者和支配者。继承制”,规定家督对同胞兄弟等家族成员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并对违反者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其他子女无权继承家业家产,只能作为附庸者由家族供养,或是去别人家作养子或是自己创业。这样,首先在家庭这一社会的最小单元中建立起了严格的等级秩序。其后,德川幕府又根据门第、职业等将全体国民由上至下分为“士农工商”四个等级,每个人在母胎中就被确定了自己的族籍,出生后被闭锁在狭隘的身份等级圈内,无论本人能力和表现如何都永远不能越出自己世袭的阶层。而且各个阶层间尊卑有别、等级森严,身居最上层的武士阶级甚至拥有可以随意斩杀下层百姓的特权。这种封建等级身份制直到19世纪中后期的明治维新改革时才被废除,在法律上实现了“四民平等”,但200多年的等级统制已经使序列意识默化为了日本文化传统的一部分,并且在社会结构上体现出鲜明的层次性。日本著名的社会学者中根千枝曾将其与印度的种姓制度进行了对比,认为日本社会是一个按照纵向结合并强调序列等级的社会,与姓氏、种族、职业、社会地位等“资格”属性相比,日本人更注重学校、企业、社区等按照“场所”来划分的社会关系,而在同一“场所”中的排序一般是由资历来决定的。日本社会中人际关系作用的大小常常是和实际接触的长短、深浅成正比的,这也是决定个人在集团中地位的重要因素。在日本的任何社会集团中,新加入者总是处在这种关系的最下层,就是因为接触的时间最短。加入后的年数会对他在该集团的个人位置、发言权和行使权力都有很大影响。换句话说,个人和集团成员接触时间的长短本身成了个人的社会资本,且不能转用于其他集团,这正是年功序列制度的基础[7]。
“奉公人”制度中的晋升和提薪通常是严格按照资历进行的,竞争一般只在同一等级中展开,很少有越级提拔的现象。在这一序列中,下级对上级必须绝对服从,上级对下级则负有照顾、管教的责任。学徒进入主家成为准家庭成员后,主家就要担负起他的衣食住行以及管教、培养之责,二者结成了一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终生的主从关系,即使奉公人获得许可建立分号成为“别家”也不能改变这种等级关系。本家对别家拥有高度的话语权,在缔结婚姻、经营规模、商铺选址等重要事务中起主导性作用,而别家对本家则要绝对服从,并且在本家婚礼、葬仪、祭祀、遭灾、生病等重要时刻提供服务和经济支持。
四、结 语
江户时代历经了200余年的闭关锁国,虽然孤立状态经常造成一般意义上的停滞,却有助于在封闭的环境里形成纯粹的日本文化要素,而在这些要素中可以发现促进日本现代化进程的精神力量以及由此构成的社会心态或民族性格[8]。“奉公人”制度正是在这种封闭的环境里形成的、具有纯粹的日本文化特征的经营模式,它的每一项具体制度设计都基于“和”观念、集团意识、“家”原理、等级思想等文化传统,都是为了在实现经济目标的同时构建和谐稳定的组织内部关系,因为这是大和民族根深蒂固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标准。文化传统深刻影响着制度安排,而制度天然的约束力反过来又进一步强化和深化了文化传统。“奉公人”制度中的终身雇佣、年功序列等劳务管理措施在历经了近代与现代的社会变迁中一直保持着鲜活的生命力,至今仍然是“日本式经营”的核心制度,虽然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遭到了质疑、动摇甚至废弃,但制度内涵早已内化、沉淀成了一种社会文化,日本企业中相对较低的离职率、工龄工资在薪酬结构中的高比例、组织内部福利的完善、论资排辈潜规则的盛行等等都证实了这种文化的广泛性。可以说,“奉公人”制度是“和”观念等文化传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种外化和固化,二者间是一种互为因果的、辩证的互动关系。而中国在进行各种社会制度构建时无疑也要受到文化传统的深远影响,应该以日本为鉴,充分运用文化传统的引导性和约束力,将勤奋、团结、坚韧等民族优良传统融入到制度的选择与演化过程中,构建出一种合理的、高效的制度安排,并且在制度中筛选出符合时代精神的文化要素加以弘扬,不断充实、更新民族文化传统,形成文化传统与制度安排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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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董邦国)
Cultural Tradition and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with "Master Serving" Institution in Japanese Edo Period as the Example
LIU Rong1,2
(1 College of Foreign Languages and Culture, Dalian Nationalities University, Dalian City, Liaoning Province 116605;2 College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Dalian City, Liaoning Province 116025)
Institution is the outcome of culture. An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is inevitably based o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world, and reflects the common pursuit of its representative group. The design and selection of an institution is deeply influenced by the national cultural tradition whose central content is the world view and value that have passed on from generation to generation, whereas the binding force and enforceability of an institution will further strengthen and promote the cultural tradition conversely. The "Master Serving" institution in Japanese Edo period is such a management mode that highly agrees with its national cultural traditions such as "harmony", Group Consciousness, Hierarchy, and "family" concept. Its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approaches like Lifetime Employment and Seniority Wage system have been adopted and applied in practice until today, and have been internalized and developed into a social culture. The "Master Serving" institution fully validated the dialect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ultural tradition and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in their reciprocal causation and mutual inclusion.
cultural tradition;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master serving” institution; dialectical relationship
2016-09-26;最后
2016-11-08
刘容(1970-),女,黑龙江尚志人,副教授,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日本企业管理方面的研究。
2096-1383(2017)02-01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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