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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范围研究

2017-04-13

上饶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连带单方清偿

吴 晓 曼

(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310016)

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范围研究

吴 晓 曼

(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310016)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范围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区分债务形成原因,一概由夫妻负连带清偿责任,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混淆了夫妻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合意型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皆为合同当事人,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债务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而单方型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举债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应排除在责任范围之外。

夫妻共同债务;连带债务;夫妻共同财产制;责任范围

一、问题的提出

2006年5月1日,陈某与李某登记结婚,2006年5月9日,陈某与何某合伙经营船舶。双方于2006年、2009年、2010年分别签订了《利益分配合同》,约定了利益分配。2012年5月9日,陈某向何某出具借条以结算何某的合伙经营纯收益。2012年7月16日陈某、李某协议离婚。2012年9月8日,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与李某夫妻双方共同清偿债务本金和利息。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欠何某借款系在陈某与李某婚后发生,现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与何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存在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何某明知陈某与李某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故涉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债务虽然发生于陈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该债务属于陈某应支付给何某的合伙经营承包金,故陈某所举之债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认定涉案债务系陈某个人债务,由陈某承担清偿责任*该案例系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9日发布的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六)改编,其审判主旨是一方对外举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案例参见: http://www.jsfy.gov.cn/spxx2014/sfal/dxal/2016/03/09085040273.html.。

上述案例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单方举债的认定与清偿问题,审判实践大致存在两种审理思路。其一,是为了保护承载着动态交易的安全一方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将此类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二,是为了保护承载静态财产权益一方的举债一方配偶的利益,法院将此类债务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具体审理情况如下:

第一,依据法释【2003】19号(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首先应当证明债务发生的基础事实合法,且能够证明债务发生的时间是在举债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举债一方或举债一方配偶不能证明举债时明确约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也不能证明债权人在借款时明确知晓举债一方与其配偶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案中,一审判决就是遵循这一审理思路,认定夫妻一方举债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举债一方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以债务的用途作为认定标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单方举债,但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务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举债一方配偶无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二审法院即按照这一审理思路,认定涉案债务为举债一方个人的债务。

分析上述两种审理思路可得知,依据不同审理思路,得出的结论截然相反,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学者们对此问题讨论已久,主要建议是反思与重构该条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时间推定规则。有的学者认为,应以债务用于“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为判断,平衡保护各方财产利益,彰显法之公平正义[1]。有的学者认为,可采取“双重推定规则”,区分债务金额大小,并充分考虑个案当事人实际经济水平,小额借贷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大额借贷则推定为个人债务[2]。也有的学者认为,该条司法解释对确定个人债务的除外情形规定太窄,应增加确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规定[3]。但有的学者认为,该条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并不在于除外情形过少,而是该规定欠缺表见代理处理的规定,以致法院免除了债权人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4]。也有的学者认为, 对婚姻期间借款之时间推定规则的适用顺位,理应将其放在最后[5]。理论界虽然强烈建议修改该条司法解释,但于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条解释增加补充规定(法释【2017】6号),增加第二款和第三款,并未改变其主旨,依旧坚持“时间推定规则”。学者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范围未予以充分重视[6]。审判实践仅在债务性质上作出认定,很少在责任范围的问题上予以关注。为何立法以时间为推定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范围是否波及举债一方配偶的全部财产?如何公平保护债权人与举债方及其配偶的财产权益?笔者将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二、夫妻共同债务之理论基础分析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7]356。其中,夫妻双方明确以双方的名义对外共同负担债务,与普通的多数人债权债务关系无异,夫妻双方本应当共同偿还。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单方举债也可以具有夫妻双方“合意”的情形,主要表现在:第一,夫妻单方举债时经过夫妻另一方事先的同意;第二,夫妻单方举债后得到夫妻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合意;第三,债权人有相当理由相信债务的形成系基于夫妻双方的合意,包括因日常家事代理所负的债务以及构成表见代理所负的债务。上述情形可归纳为合意型夫妻共同债务,在上述情形之外的债务则为单方型夫妻共同债务,债务的成立不具备夫妻双方的合意[8]。其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夫妻单方举债;第二,所负债务未经夫妻另一方事先同意,也没有得到事后追认;第三,所负债务金额过大,且不属于表见代理。主要是夫妻一方合法的经营性负债,且负债金额较大,非法性负债、虚假债务不在此限。合意型夫妻共同债务与单方型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论基础主要表现在意思自治原则和夫妻共同财产制这两方面。

(一)我国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检索有关规定,可以集中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这两条规范中,其中理论界对该条司法解释争议颇多,认为仅以时间为判断标准,改变了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债务用途为判断标准的实质性认定规则[9]。笔者认为,该条司法解释与婚姻法看似不同,实质却相同。法律自身有其内在体系,法秩序是阶层结果,犹如金字塔,基于法秩序统一性的理念,应使其互相协合,不生冲突。当下位阶层的规范与上位阶层的规范发生矛盾时,除了与上位规范抵触者无效,若有解释可能,应维持该下位规范的存在,作符合上位规范的解释[10]177。夫妻一方婚后举债所得利益一般由夫妻共享,因此,以债务是否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的。这也正是司法解释补充规定依然坚持“时间”推定规则的原因之一,是夫妻财产制的逻辑必然。

但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责任范围方面,笔者认为规定得过于简单。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该条司法解释不区分债务形成原因,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范围与普通连带债务相混淆,这是此问题的主要症结。要解决上述问题,究竟何种债务类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范围是否包含夫妻双方全部财产,必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背后的理论。

(二)意思自治原则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关系

意思自治,指私法上的主体依据其自由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形成私法上权利义务的关系[11]245,且只对其自由真实的意思表示承担责任[12]112。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最高理念体现在民法领域的各个环节。在民事法律责任环节,主要体现在“自己责任”方面。所谓“自己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因为民事主体根据自由意志实施法律行为并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意思自治的逻辑必然。夫妻单方举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清偿,虽然不存在夫妻双方明确以双方的名义对外共同负担债务,只存在举债一方和债权人的合意,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夫妻双方自由的结果。

首先,合意型夫妻共同债务正如上文所述,也存在夫妻双方的“合意”。表现为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或者经过举债一方配偶事前的同意,或者由举债一方配偶对单方举债予以事后追认,或者债权人有相当理由相信债务系由夫妻双方合意而形成。其中第三种是法律推定债务系夫妻合意而形成。根据法释【2001】30号(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夫妻一方在日常婚姻家庭生活需要的范围内有权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所负债务视为基于夫妻合意。如果所负债务超出日常婚姻家庭生活需要的范围,但债权人有相当的理由相信举债一方有权处理,则构成表见代理,所负债务同样也视为基于夫妻合意。合意型夫妻共同债务系基于夫妻双方自由且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实施的私法行为,体现在对特定债务中的意思自由,该债务的清偿责任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必然结果。同时,既然债务可以认为具备夫妻双方合意,夫妻双方均为举债合同的债务人,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债务清偿责任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债法规范的当然体现。

其次,单方型夫妻共同债务并不具有夫妻双方的合意,债权债务关系仅存在于债权人与举债一方之间,债权人何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和理论基础分别体现在哪?事实上,单方型夫妻共同债务也是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但表现有所不同,体现在夫妻双方自愿结为夫妻共同体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瞬间自由的选择。因此,单方型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财产制有密切联系。

(三)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关系

夫妻财产制是各国婚姻法的主要规定之一,苏永钦教授指出,“现代身份法主要的内容还是财产法,亲属法是特殊身份者之间的特殊财产法”[13]73。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也就是说,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收入和财产,除法律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外,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14]830。债务在本质上也是一种财产,只不过是一种消极财产,所以在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共同享有婚后所得收入,也应当共同承担婚后所负债务[15]。因此,无论是合意型还是单方型,均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逻辑必然,是夫妻在生活上和财产上存在密切联系的结果[16]。理论界认为,应以举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宗旨,其理由是夫妻单方举债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背景下也应归于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消极表现,即用于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是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首要原则[17]。因此,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首要判断原则,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逻辑必然。

值得注意的是,合意型夫妻共同债务具备夫妻双方“合意”,夫妻双方皆为合同当事人,并未突破合同相当性原则。而单方型夫妻共同债务并不存在夫妻“合意”,之所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必然结果,因此其责任范围必然与合意型夫妻共同债务有所不同。

在一定程度上,单方型夫妻共同债务也体现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由,体现在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意思自治[18]。虽然夫妻双方未作约定,按照法定依然是共同财产制,但这是一种法律上瞬间的意思表示,当夫妻双方自愿结为共同体时,也就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一个自愿选择。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理论基础表现在意思自治原则和夫妻共同财产制中。合意型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对特定债务的意思自由的结果,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单方型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自愿结为夫妻共同体,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瞬间自由选择的结果,夫妻单方举债,之所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必然结果。

三、大陆法系夫妻共同债务之相关经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以分析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学习相关经验。下文主要选择大陆法系有关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就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关规定,用以分析和借鉴。

(一)法国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区分了债务形成的原因。维持家庭日常开支而缔结的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无论实行何种财产制,均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而对于其他债务,只要实行共同财产制,用途为何在所不问,均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举债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应排除在责任范围之外。也就是说,法国民法区分债务形成原因,并规定了不同债务类型的责任范围,日常家事代理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共同财产制下所负的其他债务的责任范围将举债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排除在外。

法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同我国相类似,但法国民法与我国就夫妻共同债务责任范围的规定明显存在不同,我国规定无论债务形成原因是什么,夫妻均应当清偿债务。而法国民法规定非用于家庭日常开支而单方所负债务,虽然因实行共同财产制而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举债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应排除在责任范围之外。

(二)德国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首先也将夫妻共同债务区分为两类,一类是经过夫妻另一方同意而单方举债,另一类是为了共同财产的利益而举债。其次,夫妻一方有管理共同财产的权利。最后,就夫妻共同债务,在实行财产共同制的情况下,共同财产就该债务承担责任,且管理共同财产的一方负连带清偿责任。

何为管理共同财产的权利?这与德国民法采用比较特殊的法定财产制有关,这种制度被称为净益财产制。在德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自己的婚前财产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各自保有独立的所有权,并分别进行管理,以保证夫妻双方的经济独立和自由。而在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没有增加或者略有增加的一方,对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加财产的净收益享有参与分配的权利。在净益共同制下,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各以自己的财产负责。而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单方所负债务,夫妻应当共同清偿。但夫妻之间享有求偿权。

(三)瑞士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瑞士民法的夫妻财产制与德国的净益财产制相类似,采用联合财产制,夫妻并未失去自己财产的所有权,但应联合由夫进行管理,也就是说,妻的财产并入夫的财产所有,夫享有管理处分的权利,但妻对其转入夫所有的财产保留请求权。夫或妻,可随时要求以公证的方式对其婚前财产建立财产清单,并对财产清单附记财产估价。夫妻财产,由夫行使管理权,财产管理费用,由夫负担。夫对夫妻财产中未转为自己所有权的妻的财产进行处分时,应获得妻事先的同意,但未超越一般管理情况的,可以不经过妻的事先同意。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的处分行为未经过妻的事先同意,或者也不能辨认出夫所处分的财产为妻所有时,可以视为经过妻的同意。同时,妻对夫妻财产在婚姻家庭生活的范围内也享有处分权。

瑞士民法在明确规定夫和妻各自的财产归属和对财产的处分权限后,又明确了夫的责任和妻的责任。夫对婚前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以及妻行使婚姻共同生活代表权时产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妻对婚前债务、本人从事职务或经营所生的债务等,以自己所有财产承担责任。为家庭共同事务所欠的债务,夫无力支付时,妻应当负偿还责任。

(四)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首先将夫妻共同债务区分为家庭生活所负债务和未用于家庭生活的其他债务。其次,对于婚姻家庭日常事务,夫妻双方互为代理人,为家庭生活费用所负债务,原则上由夫妻负连带责任。最后,在共同财产制下所负债务,台湾地区的规定与法国类似,由共同财产和举债一方个人特有财产。同时,台湾地区设立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婚后财产处分行为的撤销制度,如此规定,有利于实现夫妻生活的稳定。

分析其他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可以发现它们在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方面存有一定的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法律传统和习惯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夫妻财产制,并导致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有所不同。但在这些具有先进立法经验的国家和地区,均根据债务形成原因不同区分夫妻共同债务的不同类型。其中,法国民法根据不同类型的夫妻共同债务,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不同的责任范围,特别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四、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责任范围的确定

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之所以一概由夫妻负连带清偿责任,首要原因是未能区分债务形成原因,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将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相混淆。

(一)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辨析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这样一种认识错误,将共同债务和连带债务相混淆。所谓连带债务,是指在各债务人间发生连带责任的债务。共同债务,也称共同共有债务,是指在具有共同关系的数人之间成立的债务[19]388。此种债务多依法律规定而成立。二者有共同之处,连带债务和共同债务都是债务人主体为多数人的债务,就主体而言,债务人均为复数。但就债权债务关系的数量、债务形成基础、债务对内和对外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异。

首先,连带债务不但主体为复数,债权债务关系也是复数,是数个独立的债务;而共同债务的主体虽然是复数,但债权债务关系只有一个,数个债务人之间作为一个整体对外与债权人成立一个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连带债务因具有同一给付目的而成立,无需考虑各连带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共有关系,是否有共同财产;而共同债务发生在具有共同财产的债务人之间,基于共有关系而成立[20]698。

最后,在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中,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须以个人全部财产负全部清偿义务,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因一人或数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超过其负担的份额时,可以对其他债务人追偿。而共同债务,在对外效力上,首先以共同财产对外清偿,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再以各共同债务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此时各共同债务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只不过该责任一般为第二顺位责任,类似于先诉抗辩权,只有当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以个人财产对外负债。但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只能就共同财产进行清偿时,各共同债务人无需以个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此时各共同债务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在对内效力上,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的,各共同债务人之间不发生求偿权。总体而言,连带债务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共同债务人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承担的是有限连带责任。

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此表述实际上是混淆了连带债务与共同债务,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为连带债务,由夫妻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使得法院在强制执行时,通常会将举债一方配偶的个人纳入执行范围。

而《法国民法典》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它明确规定了只有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内的债务,才可以执行举债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非用于家庭日常开支而单方所负债务,虽然因实行共同财产制而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举债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应排除在责任范围之外。

(二)合意型夫妻共同债务责任范围的确定

显然,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由于不同的债务形成基础而导致不同的责任范围。我们可以借鉴法国民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根据区分债务形成原因而划分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范围[21]。

对于合意型夫妻共同债务,由于夫妻皆可视为合同当事人,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债务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因此,合意型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范围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个人财产。

(三)单方型夫妻共同债务责任范围的确定

单方型夫妻共同债务并不具备夫妻双方的合意,之所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必然结果,因此其责任范围必然与合意型夫妻共同债务有所不同。这是我国审判实践经常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单方型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举债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应排除在责任范围之外。

五、结论

综上所述,回顾本文开头所引用的案例可得知,涉案债务是陈某婚后对外经营所负债务,而举债一方配偶李某虽然抗辩债务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陈某对外所负,认为涉案债务系举债一方陈某单方举债,但不能够证明推定规则的除外事由,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责任范围值得注意。

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未举债方的责任范围应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内。因此,举债一方配偶李某的个人财产应排除在责任范围之外。而陈某是借款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当前审判实践中主要困境之一,分析问题的关键不仅在于债务的认定规则上,还在于在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应当理清不同债务类型的责任范围,以公平保护债权人与举债方及其配偶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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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邱忠善]

Study on the Liability Scope of Marital Common Debts

WU Xiaoman

(School of Law, 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 Hangzhou Zhejiang 310016,China)

The main problem of marital common debts in our country is that there is no way to distinguish the debts' origin, and instead, husband and wife are jointly liable for the debts. In fact, relevant theories and juridical practice confuse the common debts of husband and wife with the joint debts. As to the common debts of the congenial couple, husband and wife, contracting parties, shall pay off the debts together, which accords with the Doctrine of Privily. As to the debts of husband or wife unilaterally, based on the Statutory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the personal property of the debtor's spouse should be excluded from the scope of liability.

marital common debts; joint debt; Statutory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liability scope

2017-07-05

吴晓曼(1992-),女,江西上饶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E-mail:714100566@qq.com

D923.9

A

1004-2237(2017)04-0090-06

10.3969/j.issn.1004-2237.2017.0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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