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税收现代化创新
2017-04-12曾艳孙晓庆大连财经学院辽宁大连116622
曾艳 孙晓庆(大连财经学院 辽宁 大连 116622)
★社会、经济、法律★
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税收现代化创新
曾艳 孙晓庆(大连财经学院 辽宁 大连 116622)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的崛起,我国已经进入到了一个社会经济日新月异的时期,与此同时,现代化成为了新时期的关键词,税收作为国家经济的晴雨表,自然也要随着现代化的总体进程不断进行改革,这样才能与社会经济的现代化相适应,从而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现代化税收 制度改革 经济增长 民生
改革开放已经三十余年,在这三十余年的时间里,我国的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项经济指标飞速增长,社会与民生也有了一个质的变化。现代化越来越成为当前我国一切建设的总目标。从理论概念的角度来看,现代化是指社会各领域均衡发展,从而达到一个与时代相契合的层次水平。现代化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概念,其下面有无数分支,各个分支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密不可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治理越来越被人所关注,已经逐渐上升成了一个热点话题,而国家治理现代化,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重中之重。税收,作为国家治理中举足轻重的一部分,也是国家经济的晴雨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本文将着重讨论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税收现代化的内涵、外延和联系。
一、对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税收现代化的认识
(一)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指国家的管理者通过建立一系列的制度,使国家各个分工领域有序运转,在维护公共秩序的同时尽可能增加公共利益,使公民能够合法、安全地生活在国家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着重强调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新中国成立至今,中国共产党在摸索中前行,与时俱进,在发展与变化的浪潮中不断探索着最有效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
一个行之有效的国家治理体系,必须能够广泛组织和调动整个国家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通过国家在宏观层次上的分析决策,合理地使用社会资源,从而让一切活力充分迸发,让一切智慧尽情展示,最终彼此互为助力,实现国家治理的预期目标。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与市场相伴而行,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干预市场。然而宏观调控只是一种手段,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里的米就指的就是财政收入。
(二)关于税收现代化
财政收入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根源所在,而税收制度则是决定财政收入的最直接的因素。税收现代化是指国家的税收制度与当前生产力发达程度以及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税收收入能够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税收制度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利,向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取得财政收入的工具,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税收着重强调使用国家的政治权力进行收集,因此,税收的合理与否,完全取决于国家管理者的治理水平。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税收现代化之间的
紧密联系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主导税收现代化
税收现代化从属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和质量直接影响到税收现代化的程度。一个国家只有拥有强大稳定的国家财政,才能为现代化的国家治理打下坚实基础。所以,税收现代化的建设必须时刻顺应这个方向和要求,确保税收制度在实际运行中能够切实对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鉴于目前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特点和水平,对税收现代化提出了如下要求:一是要有足够的稳定性,税收制度与民生紧紧相连,保证其稳定性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和民生稳定;二是要有足够的适应性,税收制度必须与时俱进,不断进行完善和调整,确保其与时代发展相适应;三是要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实现资源配置收益最大化。税收是把国家资源集中起来,用于增加公共利益,在这一过程中,要兼顾各方面各层次的利益,统筹兼顾,共同进步。
(二)税收现代化进程影响着国家治理现代化
税收能够调节、引导和规范市场上的各类经济活动,因此税收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可或缺的经济纽带。同时,基于我国特殊的市场经济体制,政府能够对宏观经济进行大规模干预,所以税收对于中央政府而言,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综合以上两点,不难看出税收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它是国家治理中的一个咽喉部位。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税收体制不断完善,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是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与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相对比,现行的税收治理水平只能说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还有着很大的提升与拓展空间。因此,只有立足于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角,完善税收立法,坚持依法治税,才能真正意义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
三、税收现代化创新的决策和思路
(一)构建完备规范的税法体系
1. 加强税收立法程序建设
立法程序的完善完备是有法可依的前提,所以,完善税收立法程序是应该最先考虑的。首先,要明确全国性的税收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全国人大拥有税收立法的至高无上性。每一次全国性税收法的设立,都要经过全国人大的表决。同时,地方也拥有一定的自主性,可以在全国性税法条款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并上报全国人大。在立法过程中,应该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国家立法听证制度,并且要增加对税收立法、行政、司法的合宪性监察,确保税收立法客观公正。
2. 制定完善的税收基本法
税收基本法是最基本的全国性法律,是一切税收法律法规的根源所在,也是连接宪法和地方税法的桥梁和纽带。完善税收基本法,宏观层面上可以使税收工作有法可依,特别是当国家性税法和地方性法规出现分歧时,必须毫无保留的贯彻基本法的内容,树立起一个牢固的标杆。同时,基本法的设立,明确了国家对于税收一些方面的基本规定,也明确了基本态度,这对于地方性法规的创立也起到了一定的导向作用。
3. 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
一部法律能否发挥其作用,与立法者的水平息息相关,更与执法者的水平密不可分。倘若执法者的水平低下,即使再完备的法律也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效用。由此可见,税法的执法质量非常重要。这就对执法者,也就是税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但要完全执行税收基本法的所有内容,保证客观公正的要求,还要洁身自好,从思想理念上杜绝贪污腐败的念头。税务执法部门的人员在正式就任岗位前,应接受充分细致的培训和教育,确保自身素质和水平能够胜任岗位需求。
(二)建立健全现代税收制度体系
1. 全面深化税制改革
首先,可以大胆吸收和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关于税制改革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将其用于我国的税制改革方案,进行细化,补充与完善。其次,要结合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及时修订完善相关税收政策,着重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保护生态环境,以及扩大就业,保障民生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同时,还要集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找准税制改革与政策完善调整的重点,注重税制建设质量。
2.推进增值税改革
“营改增”是当前的潮流,也是大势所趋。首先,在全面完成“营改增”的基础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通过立法升级促进增值税制度的完善和定型。第二,优化增值税税率。这里所说的优化税率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降低税率,而是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具体分析,区分各行各业的差异性,合理制定不同行业的税率。将总体税率分为若干档次,非基本生活用品以及高端消费品,保持较高的基准税率;基本生活用品以及农副产品等,适当降低其基准税率。
3. 逐步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的杠杆,对维护社会稳定和相对公平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首先,应该科学区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梯度,不同收入区间要有与其相适应的税率标准,这样才能拉开差距,更好的发挥其杠杆作用。同时,对于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确定,应该参考相关的经济指标,并充分考虑各地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建立其定期调整的制度。
4. 推进房地产税改革
前几年,房地产市场一片火热,一些投机商人开始违法经营,大肆炒作房地产,哄抬房价,从中牟取暴利。在国家的大力整治下,近期房地产市场的情况有所好转,大部分房价开始回归理性。住房问题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时刻影响着普通民众的幸福感指数,所以,必须加快房地产税改革,区别各类住房,制定不同的税种,根据房产的价值和使用目的分别确定不同的征税标准。
(三)建立健全现代纳税服务体系
1. 构建以客户为核心的理念体系
现代纳税服务理念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树立以纳税人为导向的工作理念,将纳税人当成自己的客户来对待。在当前的实际情况下,仍然有很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思想没有完全转变,服务态度较差,对税务工作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为此,必须加强对税务人员的理论和实践教育,强调以纳税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多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去思考问题,满足纳税人的正当需求。
2. 构建完善的权益保护体系
本着以纳税人为核心的理念,应建立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体系。对纳税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作出快速响应和积极答复,对纳税人提出的利益诉求要认真考虑,严肃对待,切实将纳税人的权益落实到实处。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的社会监管,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税务人员的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廉洁从政等情况进行民主评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 构建现代税收信息支持体系
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与手段,创新税收管理方式,普及税收信息化办理。加强办税平台建设,依托计算机和互联网,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就能办理各项税务,这样大大节约了时间,提高了效率。日常工作中还应特别注意相关媒体舆论信息的收集,做到积极主动发声,敢于应对舆情,善于凝聚民意,为税收现代化聚集正能量。
四、结语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税收现代化其实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只有在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为目的的前提下推进税收现代化,才能使税收真正反作用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虽然当前进程中还存在着或大或小许许多多的问题,但只要抓住核心,以人为本,全方位的现代化指日可待。
【责任编辑:曾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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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文献分类】A
1008-8784(2017)02-124-3
2016-12-7
曾艳(1980—),女,汉族,辽宁大连人,讲师、经济师、注册税务筹划师、大连财经学院财政教研室主任, 研究方向:财政理论与税收政策;孙晓庆(1996—),汉族,研究方向:税收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