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混业经营与监管改革研究
2017-04-12◇汤晟
◇汤 晟
金融混业经营与监管改革研究
◇汤 晟
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及金融工具创新热潮的持续,国内金融业呈现混业经营的大趋势,金融监管愈发显现出无法匹配与适应现实需要的弊端。通过对金融混业经营与金融监管改革的研究可以深入认识两者之间的实质性联系,有助于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
混业经营;金融监管;金融市场
欧美国家金融市场的发展脉络是“混业经营—分业经营—混业经营”,其中以美国为典型代表,这种发展趋势的实质是一样的,各国的差别主要体现在时间轴上,即有些国家存在一定的迈向混业经营的滞后反应。从发展趋势看,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相互联系愈发密切、金融创新产品不断涌现,混业经营在当今成为了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美国、英国、德国等许多国家的金融业都是以混业经营、配套监管为核心。目前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在国内金融环境创新、走向混业经营的发展背景下,体现出了监管上的弊端,主要反映在风险控制以及不良动机的监管上。如何有效地对金融市场上存在的乱象以及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整治与监管改革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概念与内涵剖析
混业经营是指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进行了相互的交叉经营与服务。它与分业经营最主要的区别是金融机构不再仅仅局限于自身的分营业务范围,打破了其业务壁垒。一些学者对混业经营的内涵有着不同的认识,但这些不同的认识都聚焦在了混业经营的科学性以及合规性上。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然走向,银行、券商、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于自身业务多元化发展的需求,为实现分散风险、降低业务过程中的交易费用与成本等目的,纷纷破开业务壁垒,追逐多元化的市场效益与利益。
真正的混业经营不应简单的是各项金融业务的相互交叉与涉猎,而应该是在外在风险控制以及内在管理机制有效的前提下开展的。外在风险控制与内在管理机制的有效与否就需要相关机构与人员进行监管与引导。因此,在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必然趋势中,也存在着由分业监管转向混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改革,金融监管的改革在我国金融市场现状下,呈现出一个“尾随效应”,即金融监管的改革不是内生自发的,而是在金融市场内一部分金融机构转向混业经营的过程中,针对出现的监管失控以及监管盲区等现象而采取的被动性外生改革。
二、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1.分业监管体系的内在不适应性
目前,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是熟知的“一行三会”体系,在这个体系下,由证券、银行、保险三个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专门监管。这个体系是在当时特殊的经济环境下建立的,随着现如今我国大部分金融机构实质上已经混业经营,金融环境日趋复杂,分业监管体制呈现出了“重复监管”、“监管真空”、“监管套利”等缺陷,这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产生了一定的不正当利益运作空间以及监管机构自身之间的协调与博弈问题。这些金融监管和现实中出现的“野蛮人敲门”等资本运用乱象以及监管机构自身存在的控制缺陷在外在因素上验证了金融监管改革的必要性,乃至迫切性。
2.混业经营下的机会主义动因
以银行业为例,传统的银行业务竞争力的衰弱使得银行有着较大的利益驱动动因去开展多元化业务,此外,金融工具的创新驱动了整个金融市场的量的发展,各项结构性的、衍生性的金融工具综合了各个独立模块业务的特点,这些金融工具内在的风险与收益性吸引了金融机构打破业务局限,通过综合性的业务开展来拓展金融机构的业务链,从客户角度来说,综合性的金融产品也能够适应不同的客户需求,提供更加优质与方便的服务。
但是,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活动开展的过程中,仍有利益驱使下的机会主义行为存在,例如一些金融机构去钻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空子,通过表外业务、信托、影子银行与通道业务等方式与途径,避开监管,使得一些资产管理服务不透明。这些现象的背后原因包括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规模庞大,内在经营结构复杂,与这些混业经营有关的内部控制与管理体系不健全等,这些情况导致了开展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产生了另一种结构化、复杂化的财务风险,即一些金融机构为了追逐利益以及完成指标、业绩考核或是内部勾结利益的动因,利用一系列的所谓的金融结构化产品创新,不断地施加财务杠杆,增加了系统性风险,并且存在着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来进行利益交换的现象。
可以说,正是由于金融混业经营产生的金融机构业务复杂多变、资产规模以及类型大而纷杂、金融控股集团的法人股权结构复杂、嵌套行为难以被专门识别与发现等,使得混业经营下的金融机构有着强烈机会主义动因去进行利益的输送与互换。这种强烈的机会主义动因所造成的后果是整个金融体系的杠杆系数和系统风险变大,且存在感染效应、过激的投资以及野蛮入侵等行为,这些都损害了金融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
3.宏观与微观审慎机制的作用性不协同
目前,金融市场上的宏观与微观审慎机制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就宏观审慎机制而言,其核心是从大视角、整体层面上去把控金融体系潜在的系统性风险,这种系统性风险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周期波动,也可能是具有感染性的微观层次上累积而来的整个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在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其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提出要逐步建立起宏观审慎的管理制度。虽然在大的框架与顶层设计上,宏观审慎机制正在建立完善,但是从目前金融市场时不时出现的乱象上看,宏观审慎机制的把控力度不大,覆盖范围不全面。对于微观审慎机制来说,在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下,微观审慎机制主要侧重于复杂的结构化产品与创新金融工具,主要侧重于识别金融市场下具有高风险性、多元性、感染性甚至是野蛮性的业务,这是行为上的审慎监管。尤为关键的是,因为目前宏观审慎机制与微观审慎机制不协调、不协同、不健全,使得目前的金融资产存在一定程度“脱实向虚”的现象,这种现象会催生资本泡沫,加大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三、金融监管改革的可行性建议
1.探索分业监管转向混业监管模式
从模式制度上分析,现如今的分业监管理念已经很难适应混业经营的实质趋势,混业经营需要金融机构有着严格的内控体系以及完善的治理框架,但也需要有一个良性的治理环境。这个治理环境就要求金融监管朝着约束金融机构不规范的组织架构与内控体系以及更好、更高效率地监督金融机构混业经营业务去改革。分业监管的模式转换不是聚焦在如“混业监管”的名词上,而是最终要呈现一种符合中国自身金融市场环境的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要尽可能的杜绝之前监管混业经营业务时出现的重复监管、监管真空等现象,监管模式的改革也能释放金融市场的活力以及确保金融市场的质量。良好的“混业监管”模式能够做到跨机构、跨行业的功能性监管,能够做到对整个投融资业务链的完备监管。
2.金融监管改革应注重激励与奖惩措施的完善
金融监管改革不但要注重监管机构自身的硬实力与软实力,还应当密切联系金融机构,以金融监管改革来约束金融机构,起到推动金融机构加强自身规范的作用。2017年3~4月份,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接连出台一系列的严控政策与措施,抑制“脱实向虚”现象,降低金融杠杆。这体现出了金融监管逐步走向联动以及严格规范的趋势。在这个趋势下,还应构建并完善出一套激励与奖惩措施。因为完善自身治理架构与内控体系需要金融机构投入大量的时间与费用成本,如果没有足够的激励机制去推动,金融机构就没有足够的动因去促成自身架构的完备,而激励与奖惩措施的完善能够使得金融机构有足够的动因去健全自身治理架构以及内控体系。
3.以央行为主导、“三会”为辅翼的双轨机制
宏观审慎机制与微观审慎机制的职责目前正在有向中央银行集中的趋势,无论是宏观审慎机制还是微观审慎机制,其主要目的还是在于防范系统性风险、增加整个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以及正确调控好金融体系整体经济波动。这正与央行本身维护金融稳定的使命相匹配。因此,金融监管的改革需要以央行为主导,其具体方法措施是建立健全宏观与微观审慎机制管理小组,配套好相应的具体审慎调控原则与办法。以“三会”为辅翼是指,银行、证券、保险这三家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需要紧密围绕央行的宏观调控政策目标,相互联系、关键信息互通互享以及构建出一套规范的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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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10.13999/j.cnki.scyj.2017.07.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