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息讼文化形成浅析
2017-04-12赵乐天大连海洋大学
文/赵乐天 王 夏 大连海洋大学
中国古代息讼文化形成浅析
文/赵乐天 王 夏 大连海洋大学
“息讼”,根源于春秋战国,形成于汉代,成熟完善于明清时期。息讼,即“平息止讼”——经过调处而平息诉讼,是民众对于出现的纠纷和冲突不采用诉讼方式寻求法律的强制力量来解决,而是采用妥协、退让的方式以求息事宁人的法律文化现象。
随着民族精神的弘扬、时代的发展,息讼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它在每一个中国人的思想意识里留下了深深的烙印。其中所包含的“和谐思想”,是中国弥足珍贵而又长远悠久的思想传统和价值追求,不仅支配着人们的诉讼心理和诉讼观念的变化,影响着各项诉讼机制的建设和完善,还为当代法治社会的推进提供了许多重要的参考。
一、息讼文化形成的历史背景
我国诉讼观念的变化与发展,其形成源于经济、社会、政治、法律等诸多因素,中国素来奉行“以和为贵”的相处理念,以礼立国、以礼施政,这也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国传统诉讼观念的归属。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息讼文化拥有肥沃的成长土壤,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传统的经济结构推动了“息讼”文化的形成
中国传统的社会经济基础是以个体手工业和家庭手工业紧密结合为基本特征的。在这种小农社会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这样,在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形成了以血缘关系和家庭为纽带的单位组织生产生活的现象。由于古代中国人的活动范围和流动性相对较差,占人口较大多数的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很大,商品经济发展不成熟,这种家国同构的社会形态使社会成员之间对于纠纷和冲突的解决基本采纳的是息讼的态度,不仅表现在官员对通过诉讼手段解决民事冲突和纠纷采用避而远之的态度,而且民众自己也不愿花费大量的财力、人力和精力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这种小农经济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中,“熟人伦理,人情关系”基本上是维系社会成员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也促使“息讼”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中央集权的统治方式强化了“息讼”的发展
中国传统的社会经济结构催生了息讼文化的产生,是其发展的基础;专治中央集权的统治方式更为息讼文化的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统治者希望减少民事争讼,并制定通过考量地方的诉讼数量的办法作为考核地方官吏管理政绩的标准之一:“少讼”,甚至“无讼”寓意着在其统治之下,政局稳定、社会和谐,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冲突或者民众与统治者之间的矛盾并不尖锐,有利于其统一大业、开辟盛世的宏伟蓝图的实现。
(三)传统的思想文化为息讼提供了依据
息讼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文化盛世、诸子百家的政治法律理论对息讼的阐述已日臻成熟。为有效贯彻践行“息讼”的法律文化,统治者将诸子百家的思想伦理纳入法律之中。
一是“以和为贵”的儒家思想对法律的渗透是深入而普遍的,“礼治”观与国家法律的颁布、实施,乃至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都是紧密相连的。
二是老子提倡“无为而治”的主张,不倡导通过诉讼的手段维护社会秩序。在老子的思想学说中,道也是价值判断的标准,道不仅可以用于区分自然界万物的良莠,而且可以用于判断人类社会生活的善恶,只有与道的基本精神相符合的状态,才是最理想的状态。
三是法家践行的“刑无等级”和通过加重刑罚的法律手段来平息止讼。虽然在法家的法律理论中并未明确其对“息讼”的追求与向往,但是其加重刑罚的最终目的是定纷止争,也为践行“息讼”理念提供了法律保障。
传统的思想文化通过不同的法律主张为“息讼”营造了有效践行的社会氛围,也使民众产生了“厌讼”“畏讼”的紧张心理,通过将传统的思想文化等伦理入法,为“息讼”社会的形成提供法律基础和法理支撑。
二、息讼文化对法治社会建设的影响
随着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息讼”这种法律文化并不必然适应新时代的发展理念和要求,“息讼”形成和发展壮大的经济基础和政治主张已不复存在,其整体上已经不能支撑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开放的市场经济和日新月异的执政理念,要求我们必须辩证地看待古代息讼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社会建设的双重作用,既要看到息讼这种文化现象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积极汲取其中的精华,为我国的法治文明建设提供借鉴意义;还要清楚地认识到它存在的滞后性和非法性,努力摒除其带来的消极影响。
(一)息讼文化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积极影响
息讼文化中蕴含的“和谐思想”对当代法治建设中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推动作用。
1. 节约执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古代息讼文化追求的和谐稳定与当代法治社会建设的初衷不谋而合,充分借鉴息讼文化中的调解制度,将其客观、公正的运用到执法、司法程序中,不仅有效的节约公检法机构的执法成本、缓解当代司法资源紧缺的压力,使当代的法院调解工作更加规范,而且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有效的司法资源分配到严重危害国家、社会安全等重要刑事案件中去,从而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率。
2. 强化集体教育,构建和谐社会
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坚持“以和为贵”的发展理念。在当代法治社会的构建过程中,依然需要遵循息讼文化“以和为贵”的理念,引导人们时刻反省自身,崇尚道德的约束作用,做到严格要求自己,加强社会群众的集体意识,拥有博爱的宽广胸襟,怀有感恩的心,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尽绵薄之力。
(二)息讼文化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
古代社会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种生产方式产生了“亲亲尊尊”“重农抑商”“重义轻利”的观念,与儒家提倡的“无讼”观念不谋而合,成为当时普遍的价值评价标准,“漠视权利”成为了中国传统社会的重要价值取向。这种“漠视权利”的价值取向对当代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推进具有阻碍作用。
1. 弱化法律强制作用,激化社会矛盾
在当代社会,过分重视息讼法律文化的传播,缺乏营造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的严谨氛围,忽略程序正义和罪刑法定,一方面使社会群众忽视法律规范人们行为的强制作用,因此往往使他们的行为触碰道德的底线,上升到违法犯罪层面,大大提高了社会犯罪率的可能;另一方面过分强调道德的教化作用,使矛盾和纠纷得不到正义的伸张和公正的申诉,使人性中积压的情感得不到宣泄,久而久之恶性循环,激化了更大的社会矛盾。
2. 制约着个体权利意识
古代平息止讼的法律文化现象使人民产生厌讼、畏讼的心理,法律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普通百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只能忍气吞声、息事宁人,忽视了作为社会中个体的存在价值和权利意识,怠于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与当代社会所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勇于使用诉讼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的理念背道而驰。
三、借鉴息讼文化的思考与建议
息讼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值得充分借鉴的部分,也有与当时代发展的大背景不相适宜的地方,我们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创新理念,革除弊端,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
(一)强化法律对道德教化的促进作用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深水改革期,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是一切问题解决的基本要求,息讼文化中所蕴含的积极价值取向仍有值得借鉴和发扬的必要。在全面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体建设的过程中,法律强制作用与道德教化作用能够对各方面的利益进行平衡与调节,因此,充分发挥法律对道德教化的指引作用,才能实现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
(二)集体观念与权利意识并存
息讼文化中提倡的“以和为贵”的理念逐渐淡化个体作为社会中一员的权利意识及价值所在。我们要扬长避短,宣扬全局观念、以大局意识为主的同时,也要积极普及个体权利意识的教育,培养公众积极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所赋予自己的权利。
只有在不违背和践踏法律威严的前提下,在兼顾全局观念的基础上,才能适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