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资讯服务台

2017-04-12

税收征纳 2017年6期
关键词:贴花收单印花税

资讯服务台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第十四条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见附件3),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银行卡刷卡消费,各机构间跨机构资金清算如何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企业外购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几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2016年5月1日前发生营业税涉税业务,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能否开具什么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11号)的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纳税人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是否可以简易计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施行时间。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什么情况下印花税凭证的副本视同正本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设置在其他部门、车间的明细分类账,应如何贴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第十四条规定,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

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对会计核算采用以表代账的,应如何贴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第十五条规定,对日常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未增加资金的,是否按定额贴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第十六条规定,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账簿,应如何贴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其营业账簿应如何贴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第十八条规定,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

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是否补贴印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第十九条规定,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购销双方如果未签订购销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应按规定贴花的合同,是指根据《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因此,对购销双方未签订合同,但有购货单或进货单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多贴印花税票的,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武汉市国、地税局纳税服务处解析)

猜你喜欢

贴花收单印花税
前10 月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比上年同期下降3.7%
中国通过印花税法
“贴花黄”是怎么回事
浅议“收单商圈”营销
●合同签订时,需要贴花履行印花税的纳税手续吗?
●营业账簿印花税有什么减免优惠?
过年啦
延迟贴花技术
基于新形势下商业银行收单业务的战略价值和战略选择分析
浅谈当前银行卡收单行业中“二清”风险及防范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