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改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2017-04-12周颖
周 颖
税改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周 颖
以2016年5月实现营改增试点改革的全面推开为标志性时点,我国基本建成了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先导意义的现代增值税制度。尤其是将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全面纳入征收增值税范围,在国际上具有开创性意义。
在复杂程度方面,营改增不仅涉及纳税人众多,而且业态十分复杂;不仅同行业企业间情况相差悬殊,而且各行业间差异更大;既要保证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又要保证税制相对规范统一,对政策设计、征收管理、纳税服务等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使改革面临着许多意想不到的挑战和考验。在信息管税方面,近年来,我国税务部门大力推进金税三期工程建设,于2016年10月在各级税务机关全面上线并平稳运行,首次实现了征管平台、应用软件、业务标准等方面的统一,为包括营改增在内的各项税制改革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在多重效应方面,除直接减税效应之外,营改增还带来了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激发创新创业活力、规范市场运行秩序等多重积极效应。
随着我国对外投资的增长,投资活动范围不断扩大,各类涉税分歧和争议也不断增加,我国充分利用税收协定项下的双边协商机制,结合国际产能合作重点领域,积极帮助纳税人解决涉税争议,为“走出去”纳税人和“一带一路”重大项目有效降低税收成本。
据统计,截至2017年4月底,我国与116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税收合作机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安排和协议已达106个,其中属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有54个,形成了全球税收协定网络,覆盖了中国主要对外投资目的地。三年来,通过开展双边协商累计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达131.8亿元。专家指出,税收协定的有力执行,一方面助推了我国企业更好地“走出去”;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吸引“一带一路”国家的企业“走进来”,可以同等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双边税收协定对企业的积极作用具有双向性,不仅保障了中国“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引进来”的境外投资者在中国的税收权益。仅2016年,中国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协定为境外纳税人在我国实现税收减免280亿元,并通过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质的配套纳税服务,提高了外国企业来华投资的积极性。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产品生产模式、企业组织形式、国际贸易模式发生了根本变化,原有国际税收秩序面临严峻挑战,亟须构建公平合理的新型国际税收关系。
过去中国在发达国家牵头制定的国际税收规则方面“说不上话”。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国际税收规则新一轮重塑的重大机遇,我国积极主动走向国际舞台,逐步成为规则的制定者,“不再输在起跑线上”。
我国在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中,正不断创新理念,贡献“中国方案”。长期以来,在国际税收合作规则制定过程中,都是以发达国家及其集团为主导,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得不到充分体现,这需要对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进行重构。近年来,我国积极加入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主动将“一带一路”沿线及其他发展中国家诉求融入国际税收新规则。先后成立G20税改领导小组,提出了“修改数字经济税收规则”“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等1000多项立场声明和意见建议。在《OECD税收协定范本》《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等税收新规则中,打上了“中国方案”的鲜明烙印。
与此同时,我国的多项意见建议,也将“一带一路”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理念,融入新的国际税收规则中,为这些国家在跨国公司利润分配中争取更大份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不同的税收文化,中国税务部门与沿线国家共同努力,建立税收沟通机制,相互提供税收信息,提高各国税收政策的透明度。
当前,全球经济仍面临巨大下行压力,中国税收改革深度参与“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服务于全方位开放格局。承担起稳健、成熟的大国经济责任,有助于进一步表明中国态度,拓宽中国思路,拿出中国方案,将为全球经济复苏贡献力量。
周颖,中国城市经济文化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科学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