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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版《高中历史》必修一中关于“三公”问题的探讨

2017-04-12周然

课程教育研究·新教师教学 2016年20期
关键词:三公高中历史

摘要:人民版《高中历史》(第一册)教科书,以《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实验)》为依据,贯彻了新课程理念,在框架和内容安排上都明显优于过去的历史教科书,拥有自己鲜明的特色。但其在史实表述、导语引入和文献资料选择等方面,依旧存在着史实语言表达不准确、主导史观不明确、以及所选取的文献资料信息高于对高中教学内容的问题。这有悖于高一学生的心理特征,不太适合其认知水平。特以人民版《高中历史》教科书必修一政治史专题一第二课 “走向‘大一统的秦汉政治”为例,其中关于“三公”的论述就存在值得探讨的问题,故不揣冒昧提出质疑。

关键词:人民版 高中历史教科书必修一 三公

【分类号】G633.51

人民版《高中历史》(第一册)教科书,于2004年8月出版。这本教科书在框架、内容安排上都明显有别于过去的历史教科书,也不同于其他新编高中历史教科书(人教版、大象版、岳麓版),有自己鲜明的特色。人民版《高中历史》教科书由政治、经济、文化三大必修专题模块、六个相互联系且都与必修密切相关的选修模块组成。每个模块又按照专题史的体例编写。采用的是“模块—专题”的编写体例。必修一是政治史专题。我在教育实习的教学过程中,发现在必修一专题一第二课“走向‘大一統的秦汉政治”中关于“三公”的论述,存在值得探讨的问题,故提出质疑。

一 选题原因

在现行的人民版,《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必修一》,专题一第二课, “走向‘大一统的秦汉政治”,第三部分“百官公卿”中,有这样一段描述:“秦王嬴政统一六国后,采用‘皇帝称号,自称‘始皇帝,并确立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秦朝在中央设立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史称‘三公。丞相有左右二员,职责是协助皇帝处理政事;太尉主管军事;御史大夫是丞相的助手,负责监察系统。” 按照这段描述,御史大夫是从属于丞相,并直接对丞相负责。

由此推知:(一)、“三公”内部的政治地位是不平等的,这样的不平等是实质上的不平等;(二)、御史大夫隶属于丞相,不独立成一部门;(三)、御史大夫的监察对象小于且不等于丞相。在阅读大量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的史料与专著之后,不难发现这样的结论是不符合历史史实的,因此课本上的表述容易对学生造成误导。为此,我对比了其他版本的几种教材,又查阅了相关资料,对此问题得出了一个初步尚不成熟的认识,在此展开探讨。

二 其他版本历史教科书有关“三公”问题的记述

现行的人教版教材《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必修一》,第2课“秦朝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对这一问题是这样描述的:“秦始皇统治时期,全国的政治、经济、军事等一切大权,都由皇帝总揽。中央和地方的主要官员也都由皇帝任免。军队的调动以虎符为凭据,虎符由皇帝控制、发给。秦始皇在战国官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政权组织。在中央,设置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三个最高官职。丞相为百官之首,帮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御史大夫是副丞相,执掌群臣奏章,下达皇帝诏令,并负责监察百官;太尉,负责管理全国军务。丞相之下还有诸卿,分别掌管着国家的各项具体事务,是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 由此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一)、无论是最终的决策权,还是军事指挥权都在皇帝手中,形成的是封建主义君主专制中央集权;(二)、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的实质地位是平等的;(三)、权力集中于皇帝手中,‘三公在职责上,相互制约、相互合作,并无从属关系,是相互平衡的。

现行的岳麓版教材《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必修一》,第2课“大一统与秦朝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中,对这一问题是这样描述的:“秦统一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强大的中央集权制度,包括皇帝制度、以三公九卿制为代表的中央官制、郡县制、法律制度,以及选拔和考核官吏的制度等。权力的高度集中,成为秦王朝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权力的高度集中,首先表现为皇权的至上。秦王嬴政改成‘皇帝,将国家的司法、立法和行政、军事等大权总揽于一人之手。” 另有“皇帝之下,由三公九卿组成中央政府。三公指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左右丞相为‘百官之首,辅佐皇帝处理全国政务;御史大夫为副丞相,掌管律令、图籍,并负责监察百官;太尉协助皇帝管理军务。三方互不相属,相互牵制。”由上可知,岳麓版清楚的表达了以下几点:(一)、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秦朝,一切军政大权最终归皇帝所有;(二)、“三公”属于中央官制的一类,并且丞相不只有一个,是设“左右”丞相,太尉不是拥有军事权或全权的军务权,仅只是协助皇帝处理军务;

三 从史料和相关研究中获取的结论

高中历史教材中提到的 “三公”,通常就是指秦时期的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但是“三公”这个名词的使用,可以追溯到更早的时候,据《史记·殷本纪》载:“百姓怨望而诸侯有畔者,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格之法。以西伯昌、九侯、鄂侯为三公。”《礼记·王制》另云:“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天子之大夫视子男,天子之元士视附庸。”古文经学家根据《古文尚书·周官》认为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可见,“三公”一词的出现始于商代,但当时的三公只不过是商王临时委任的官职,没有什么明确的分工。但到了西周时期,辅佐周王的百官之首就是“三公”。秦“三公”是秦始皇创立的秦代最重要的官僚制度,也被视为中国封建社会前期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最基本的内容。在绶印上御史大夫低于丞相和太尉,在俸禄上丞相太尉都为万石而御史大夫为千石,仅同于九卿、郡守。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反过来认为“三公”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呢?其实也不尽然。将《汉书·百官公卿表》和《史记·秦始皇本纪》结合来看,丞相“掌丞天子助理万机”。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初置丞相”以来,历代相承,是为秦之“百官之首”。主要职责是帮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有‘一人之上,万人之下的地位,有相对独立的决策权、审议权和行政权。而“太尉”一词鲜见于史料,有学者甚至怀疑在秦朝官职中不设立“太尉”一职,也有学者认为秦国历史上的“国尉”便是后来所称的“太尉”。但是,无论太尉这个官制是虚设还是实存,我们通过史料,可以肯定的是,太尉一职并无实际性的军事权力。太尉地设立只是为了有效的削弱丞相的军权,但是在封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体制下,太尉不可能拥有军权,只能辅助皇帝处理军务。御史大夫虽待遇低于丞相、太尉,并明确规定为丞相的副职:“掌副丞相印。”但其主要是掌图籍秘书,受公卿奏事,主律令司法。由此可见,秦代的御史大夫属于皇帝近臣,有权弹劾和查治丞相、太尉在内的百官,乃是皇帝的监察耳目。御史大夫办公地点位于皇宫内部,而且拥有一条上至皇帝下达群臣的渠道,就不难理解为何御史大夫虽为“三公”,但待遇同于九卿。

通过以上表述,我们再来看“三公”之间的分工就一目了然了。“三公”都是皇帝的得力助手,丞相是百官之首的行政统领;太尉是统管军事军务的官职;御史大夫是统管监察,即监察包括丞相太尉在内的监察系统首脑。秦三公制,可谓是分工明确,但我们要清楚并且深刻的认识到,这样明确的分工或者说分权,是在封建专制君主集权之下的。所以三公的权力是相对的,这样分散权力是为了形成良好的牵制,最终以达到皇帝权力的集中。

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我认为要避免把中国古代封建政治制度中的分权思想和相互制约的集权机制,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三权分立思想结合理解。因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这种中央高级官员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应当是传统法家思想,与皇帝独断、皇帝督责臣僚的理论是一致的,更是封建社会下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体现。

四 总 结

通过对比其他版本教材对秦“三公”问题的论述,以及結合史料和前人对此问题的研究成果,我们对于“秦三公”职责以及从属这一问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第一,秦三公分别为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他们分别拥有行政、军事和监察的相对权力;第二,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甚至于他们之间是相互制约的关系。御史大夫虽为副丞相,待遇也低于丞相和太尉,但是其可直接下达皇帝诏书,并对包括丞相太尉在内的百官进行监察。所以御史大夫属于皇帝近臣且受皇帝直接掌握;基于此,我认为人民版教科书对于三公权力表述并不清晰,同时在御史大夫职能表述时用“丞相的助手”是有所偏差的,需参考岳麓版内容加以更正。以上皆为拙见,在此与大家分享,并望指正。

参考文献:

一、史料:

1. 陈澔 注释:《礼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 。

2. 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版。

3. 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

二、专著:

1. 马非百:《秦集史》,中华书局,1982年版。

2. 陈茂同:《历代职官沿革史》,华东师范大学,1997年版。

3. 臧云浦,朱崇业,王云度:《历代官官制、兵制、科举制表释》,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

4. 卜宪群:《秦汉官僚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三、教材教辅:

1. 朱汉国:《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必修一》,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2. 姬秉新、陈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必修一》,人民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四、学术期刊论文:

1. 金少英:《秦官考——“秦会要订补职官篇”补正》,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58年,第1期。

2. 林剑鸣:《秦代中央官制简论》,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1期。

作者简介:周然 ( 1994年5月- ) 院校:内蒙古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学科:历史学(师范类) 籍贯:云南省楚雄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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