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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现存问题及解决对策

2017-04-12王小雯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7年4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问题对策

王小雯

摘 要 社区矫正就是在罪犯不与社会隔离的前提下,借用社区资源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一种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统称。当前基层司法所在社区矫正方面的工作上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以武汉市新洲区邾城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为例,分析探讨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概况、困境及出路。

关键词 社区矫正 问题 对策

1社区矫正工作概述

社区矫正是发达国家处于主导地位的行刑方式,也是世界各国刑罚发展趋势。我国社区矫正始于2003年并于2009年在全国全面推行,2011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明确写入《刑法》,这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并进入一个全新发展时期,社区矫正工作正朝着法制化、规范化与制度化方向发展。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负责监督管理与教育帮助;基层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接收组织宣告社区矫正人员,确定社区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监控社区矫正人员家庭、工作及相关活动情况,组织日常教育学习活动和社区服务,以及期满鉴定工作。

2武汉新洲邾城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作为武汉新洲区司法局派出机构,邾城司法所自2007年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來,高度重视并贯彻落实各项措施与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政治与社会效果。邾城街共有21个村,36个社区。自2007年以来,累计接收了298名矫正对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217人,在册社区矫正对象81人。其中目前在矫:管制10人、缓刑66人、假释2人、暂予监外执行3人。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城镇43人、农村38人;男性72人,女性9人;18岁以下0人、18-45岁53人、46-61岁24人,61岁以上4人。从以上数据可以分析出,邾城街社区矫正对象多为青中年男性(这个年龄段的男性大多是家庭中的支柱成员,承担着家里很大一部分的经济负担),被判刑罚主要为缓刑,地域分布特征不明显。

3武汉新洲邾城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3.1缺少法律条文支撑,矫正工作无章可循

我国自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开展至今,在制度规范层面,有《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3年)、发布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2004年)、《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2005年)和9月《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09年)等文件。部分地方试点工作中建立了规范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部门间衔接配合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及日常管理制度等。

目前邾城司法所适用武汉市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试实施细则,对于很多日常矫正工作而言存在许多漏洞,特别是目前所内在轿人员年龄层集中在18—45岁的区域,且近百分之九十为男性,这个年龄段的男性正是家里的“大树”,是负担起一个家庭责任的重要劳动力,他们对于外出务工获取生活来源有着十分强烈的诉求,但是按照矫正办法规定服刑人员不能离开武汉市。对于这种现状,现有的法律条文没有办法很好地解决这个矛盾,司法所有责无权,无法可依。社区司法所无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手段来管制拒不接受矫正或表现不好的服刑人员,而对那些积极配合矫正、表现良好的人员来说,程序与规则显得过于繁琐死板。

另一方面,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直接决定了下面的制度执行状况,司法所缺少完善的法律条文作参考、作依据、作支撑,社区矫正如同一叶扁舟,时常无法可循,进而导致矫正管理不规范,法律权威受到质疑的弊端渐渐出现。许多司法所在案卷的整理、表格的填写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档案无统一格式要求,撰写内容“五花八门”、“千秋各异”,严肃性和统一性欠缺。

3.2专职队伍人员不足,基层工作力量薄弱

社区矫正由专职社会工作者在司法所统一进行管理,按照市局的有关要求,一名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最多二十名矫正人员,方便有效地管理,避免出现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的现象出现。然而事实上,很多司法所并没有达到数量要求,邾城司法所配备了两名社工,而矫正人员共有81名,这意味着一名社工要承担40名左右矫正人员的管理工作,加上手续多而繁杂,除了档案资料的填写,思想汇报的收集归档,又增加了网络平台的数据录入,加上很多矫正人员服刑期多达几年时间,现有的工作人员数量根本无法满足矫正工作的正常需求,工作质量提不上来。

3.3管理方式陈旧单一,社会资源有待整合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其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我国一直贯彻“宽严相济”的管理理念,对犯罪分子采取“教育、感化、挽救”和“刑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政策,帮助犯罪分子重新改造,重新做人,实现再社会化。但是从目前的矫正工作来看,管理方式还十分单一,部门和社区资源还有待整合。以邾城司法所为例,由于服刑人员数量众多而管理人员少,教育管理方式相对陈旧,公益劳动形式单一(多为打扫卫生),教育方式靠谈话、念读法律法条等。服刑人员到期后,社工按照既定的程序为服刑人员办理解矫手续,矫正工作至此结束,但是对于服刑人员解矫以后的工作诉求、生活来源、心理状态等方面缺乏关注,难以衡量矫正工作的好坏成败,无法判断矫正工作与其预期的政策目标是否相一致。

4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4.1推进立法、统一要求,实现矫正规范管理

市司法局曾发放过社区矫正空白档案文(下转第130页)(上接第128页)件空白模板,但在长期的工作工程中,部分内容丢失,也有一些内容在实际中被证明不太实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新的模板,并发放给各司法局及司法所,统一档案格式,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统一性。此外,与社区矫正配套的审前调查工作的流程与档案卷宗也存在着各地都不一致的情况,也需要上级司法局制定统一的文本标准。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自上而下的执法行为,在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基础之上,严把“五关”,即严把“接收关、请假关、矫正关、教育关、解除关”,保持执法活动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将法律的权威控制在原则范围内。要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评估、分类和委托制度,制定个案,根据学习情况和心理测评进行综合分析,针对不同的类别采取不同方式管理,结合走访与实地考察,保证资料档案齐全,减少脱管、漏管与重新犯罪。

4.2充实一线工作力量,加大管理队伍建设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司法机关职能与地位也在不断加强,然而基层司法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繁重程度与现有人员数量不足的矛盾日益严重,并制约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使得基层司法所在矫正工作任务繁重,苦不堪言。司法机关应争取党政支持,通过聘任专职人员及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途径,将懂法律、善教育、知心理、熟政策的优秀的热心公益的优秀人才吸纳进社区矫正工作中来。同时,对现有的社区矫正人员组织开展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教育与培训,提升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遵照社区矫正工作对司法机关的新要求,结合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解决司法机关的人员编制与岗位补充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利用公务员考试、行政事业单位招考等手段,招录一批法律、教育或心理学方面的专职人才充实队伍。打造一支专业化与职业化的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人员保障。

4.3加强部门配合协作,整合有效社会资源

一方面,区司法局与司法所要加强与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系统、财政局、民政局、人保局等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合力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公检法等部门须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全力配合并大力支持司法部门,实现无缝衔接,避免漏管脱管,减小再次犯罪率。强化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考核,将防止社区服刑人员漏管脱管与再次违法犯罪率列入矫正工作考核的重点。推进规范执法,强化执法责任,落实监督考评,促进公平公正执法,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缓解司法所孤立无援、有责无权的被动尴尬状况,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与质量。

另一方面,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與各民间组织联系,招募有素质、有兴趣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双管齐下,同司法所工作人员齐抓共管,通过程序化管理与人性化管理相结合,帮助矫正人员顺利服刑解轿,重塑人格,特别要注意解轿之后的跟踪服务,提供就业帮助和心理辅导,实现矫正人员再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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