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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法律问题探析

2017-04-11吴彩云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押金单车用户

吴彩云

(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山西 太原 030024)

互联网在世界范围的快速发展,催生了许多新生事物,共享单车即由“互联网+交通工具”衍生而来。交通运输部为共享单车确定的名称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2016年以来,不同品牌的共享单车如雨后春笋般在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珠海、深圳等许多城市的街头巷尾纷纷出现。笔者所在的城市太原街头,也在2017年初不断出现橘、黄、蓝、绿等各种颜色的共享单车。据不完全统计(来源于交通运输部网站),截至2017年7月,全国共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近70家,累计投放车辆超过1 600万辆,注册人数超过1.3亿人次,累计服务超过15亿人次。

共享单车的出现,一方面极大地方便了民众的出行,解决了公共交通体系长期以来“最后一公里”接驳的难题,弥补了社会公共服务的不足;另一方面减轻了民众对私家汽车的依赖,改变了出行方式,从而缓解了大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在低碳环保、绿色出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共享单车已成为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作为新生事物,共享单车受限于运营模式、管理机制、政府监管、用户素质等因素,出现了押金难退、车辆损毁、私占藏匿、骑行安全等问题,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和监管空白。

一、共享单车基础法律关系分析

交通运输部为共享单车确定的名称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可见共享单车的基础法律关系是租赁。双方建立租赁关系的前提是用户下载各单车企业的APP、注册单车账号、交付押金,之后用户通过扫二维码骑行单车并付费,在双方之间形成租赁关系。

(一)特殊的租赁关系

共享单车的租赁关系由于与互联网紧密结合,所以与普通的财产租赁存在明显不同:其一,不再是传统的一对一的模式,而是新型的一对多的模式,即一辆单车不是固定由一个承租人占有并使用,而是一辆单车在不同时段可以分别由多人占有并使用;其二,租赁时限不确定,属于分时租赁,每次租赁都是一种短时间的临时租用。

(二)双方权利义务

单车企业作为出租方,首先,最重要的义务是给用户提供合格的、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单车;其次,履行明确的告知义务,通过APP平台等方式对租赁时限、计费标准、停车位置、责任承担及注意事项等予以明确说明;最后,在管理上,应提供配套的还车、管理和保养维护服务。

作为承租方的单车的使用者,在租赁使用单车前,一定要仔细阅读通过下载APP与单车企业签署的服务协议,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既享有自由使用单车的权利,也要遵守服务约定,保证租赁期间车辆的完好无损,遵守单车企业的管理规定,以指定的方式、在指定的地点归还单车,按时付费。

二、共享单车押金所涉法律问题

众所周知,用户使用共享单车,都需缴纳99~299元不等的押金,(摩拜单车押金299元,酷骑199元,ofo单车99元),此外还有数额不等的充值款,二者形成了一个巨大的资金池。2017年以来,先后有酷骑、小蓝、小鸣、町町等共享单车企业被曝光存在押金无法退还问题,引起广大用户的关注。据上海市消保委发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以来,累计受理共享单车相关投诉7 147件,是去年同期68件的100多倍,其中,押金退还拖延、沉淀资金管控存在隐患是消费者集中投诉的第一大问题。而确定押金的性质、明确押金的归属与使用、加强对押金使用的监管,将直接影响使用者押金的退还。

(一)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性质

用户使用共享单车,单车运营商收取一定数量的押金,虽然也有质疑声,但笔者认为其收取是合法的,有其客观存在的必要性。因此,有必要明确押金的法律性质。

1.押金是一种担保物权。查询不同品牌共享单车APP的用户协议可以看出押金的法律性质。摩拜的押金说明称,押金是指用户在注册摩拜账户后为使用单车服务所缴纳的一笔可退还的款项,其目的在于激励用户合法、规范及文明地使用摩拜单车;ofo的规定则称,押金为使用ofo小黄车的保证金。可见,押金,亦称保证金,是为了保证债权实现,保障交易安全而设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也就是说,保证金是“特定化”的金钱,是债权的担保。

具体来说,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押金可归类于动产质押。《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在共享单车使用时,由承租人缴纳一定数量的押金,既可以起到督促承租人正当合理使用租赁物的作用,也可确保发生租赁物损毁等情形时,出租人可就收取的押金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

共享单车租赁中的押金不同于普通的租赁押金。普通财产租赁,用户缴纳押金的同时,必然占有相应的租赁物;而单车租赁中的押金不再是一个租赁物对应一份押金,而是一个用户对应一份押金,出现一对多的押金共享。其分时租赁的特点又导致承租人不会在每次使用单车之后都退出押金,必然是押金在单车企业平台长久存放。

2. 押金的归属及使用。押金归用户还是归单车企业,学界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同物权法专家孟勤国教授的观点,即押金应归属于承租人即单车用户。这是由押金是特殊的动产质押物的属性所决定的。虽然货币是物权法中一种特殊的物,但作为出质物的货币,不应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货币,不能适用一般原理“占有即所有”的规则。出租人作为质权人对质物货币只享有占有的权利,而不能直接取得其所有权。押金亦不同于企业的自有资金,根据质押担保的原理,单车企业收取押金后,不能随意使用押金,不能用于企业投资等经营活动。

(二)押金的存放监管问题

1.押金存放监管的现状。自2016年共享单车在一、二线城市投入使用以来,押金的存放监管基本处于缺失状态,不安全与不透明是目前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企业收取押金后,资金的去向、是否被挪用、是否安全等情况,用户无从知晓。现实中也确实存在押金被用于企业经营的情况。酷骑被免CEO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说:“现在押金由企业保管,其中有一部分约3亿元用于经营购买车辆了。虽和民生银行签署了押金存管协议,但并没有实际对接。”小蓝单车总裁在2017年2月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承认,其中一部分用户押金被挪作生产资金。摩拜、ofo称分别与招商银行、中信银行达成战略合作,对用户押金进行统一管理。

现实中,即使单车企业将押金在银行设有“专门账户”,也只是一般账户,并没有法律或行业监管,并未与银行形成资金使用的实际托管关系,更没有对这些“专门账户”实行公开机制。

2.完善押金存放监管法律法规。共享单车是“互联网+”新时代下的产物,押金的监管应纳入法律的制约机制。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已于2017年8月1日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南京、厦门等多地也纷纷出台当地的管理规则,加强对押金的管理,保障用户的资金安全。《指导意见》规定:“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收取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资金由银行存管,并公示押金与预付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用户资金。”

但上述10部门发布的文件只是一个指导性的意见,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押金和预付金必须由法律这一层级加以相应的规范。可喜的是,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领域的综合法律《电子商务法(草案)》进入二审,笔者认为可以将上述指导意见中的内容在该法中加以规定,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解决共享经济乃至整个电商领域的押金、预付金的安全问题。

立法应明确以下几点:(1)规范押金的存放。单车企业应在押金、预付金与其自有资金之间设置“隔离墙”,为押金、预付金设立专门账户或直接托管给银行;(2)规范押金的使用。原则上应将押金用于银行存款,禁止单车企业将用户押金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更不能将押金用于高风险的投资活动,防范押金被滥用;(3)规范及时归还押金模式。

3.加强押金存放及使用监督,落实到位。实际操作中,共享单车企业是否能将第三方存管押金落实到位,用户并不知情。前述无论酷骑还是小鸣单车,都称分别在民生银行和华夏银行设置了“专门账户”,对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但银行都回应称,他们开立的只是一般存款账户,银行并不履行第三方监管的义务。

因而,不仅要在立法中明确押金的监管部门,委托银行对押金账户进行资金专门管理,更要加强监督,落到实处。

在单车运营期间,用户有权了解押金的使用情况,单车平台应公开用户押金的流向,接受公众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单车服务商收取押金的监管,保护广大消费者的财产安全。

(三)押金的退还维权问题

《指导意见》规定,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而现实是:一方面,共享单车被越来越多用户注册使用,发挥着便捷、环保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多地出现押金难退的问题,用户资金安全受到威胁。广东省消委会发布的消费者投诉情况显示,共享单车退押金问题成为维权焦点。关于酷骑单车,全国消费者投诉数量已超过21万。

1.用户维权途径。在多家单车企业被曝押金难以退还的情况下,用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1)追究企业的违约责任。用户与单车企业通过平台解除租赁关系的,可依据与单车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申请退还押金,如企业不予退还,用户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2)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解决。(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因此发生的维权成本(包括交通费、误工费等)由企业负担。在押金没被退还时,作为用户,不可采取私扣、私卖单车的方式来抵扣押金,否则,就构成对企业财产的侵犯,如果金额达到法定数额,将涉嫌盗窃,受到刑法的处罚。

2.公益诉讼维权。虽然有各种维权途径,但很多用户觉得为金额不多的押金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物力,未免成本太高,于是选择放弃,这必然会助长单车企业滥用、挪用押金,最终将押金据为己有。

由中国消费者协会或各地方消费者协会启动公益诉讼,既可以降低用户维权的成本,同时会对单车企业起到震慑的作用——在一个个弱势用户的背后,有一个强有力的组织。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以认定押金难退的现象符合“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条件,可以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最终由法院判令单车企业及时履行服务协议,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押金的未来趋势——有条件的免押金

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发布的《信用助力分享经济发展研究报告》认为,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有助于分享经济的发展,信用正在取代押金,提升分享经济的效率及用户体验。

《指导意见》规定,鼓励共享单车运营企业采取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将有助于从源头解决用户资金安全问题。一些运营企业目前正在探索采取信用积分等免押金方式提供服务,为约束用户行为提供了新的路径。ofo运营商称,用户芝麻信用积分达到650以上就可享受信用授权免佣金的骑行服务,已在上海、杭州、厦门等城市实行信用免押金。

三、 不当使用共享单车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析

(一)各类不当行为及法律责任

1.私锁隐匿共享单车。有的使用者私自给单车上锁,也有人将单车骑回,藏匿于家中。很多人认为这些行为只是为了方便自己出行,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其实不然。行为的对象、主观意图不同,法律责任亦不同。

(1)私锁共享单车。如果使用者给共享单车上锁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在使用时更加方便,上锁后将其停放在公共区域,使用时仍扫码付费,应认定并没有改变租赁单车的性质,其主观上虽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被认定为盗窃行为,但客观上已造成占用他人财物的事实。可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 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这种行为直接导致他人无法使用该单车,构成对共享单车所有者财产收益权的侵犯,应对经营商共享单车公司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2017年2月,北京两名护士就因私自给ofo小黄车上锁受到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2)私藏共享单车。私自藏匿单车的发生有两种情况:一是先扫码租车付费骑行,之后不予还车,私自藏匿,属于基于合法占有的私藏,可定性为侵占,轻者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加以处罚(如上所述);如果私藏者拒不归还单车,涉嫌构成侵占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行为人直接通过破坏车锁、拆除定位系统等方式将单车据为己有,应定性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行为。数额较小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 000元以下罚款。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时,构成盗窃罪,依《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据公开报道,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对一起单车失窃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因将一辆摩拜单车搬回自己住处并加以藏匿,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1 000元。

2.以破解密码等非正当手段使用共享单车。有些用户利用单车车锁设计的规律或漏洞,破解密码或利用工具开锁,目的是为了无偿骑行,其行为侵犯了单车运营公司的收益权,属民事侵权,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破坏损毁共享单车。单车自投入使用以来,不断被发现遭到各种损毁,或车座、脚蹬、车轮被卸,或把手、车闸、链条被破坏,甚至整车被弃污水沟。此类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损毁公私财产”,情节轻微的,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予以处罚(如上所述);情节严重的(多次破坏或财物损失数额达5 000元以上),将依《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单车企业可以追究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4.针对二维码实施的不当行为

(1)恶意涂毁二维码,涉嫌刑事犯罪。据中国网·中部纵览报道,在湖北武汉,经营“摩的”生意的肖某,认为摩拜单车影响了自己的生意,连续三天深夜喷涂20余辆“摩拜”二维码,致使单车多日无法正常使用,给运营商造成2 000多元的经济损失。肖某多次毁坏设备,破坏生产经营,被江汉检察院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276条)提起公诉。如情节轻微,凡涂毁二维码的行为都将影响单车的正常使用,侵害单车企业的租赁收益权,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2)设置假二维码,涉嫌诈骗。在共享单车的二维码之外,另行设置二维码,致用户误扫从而获取非法利益,构成诈骗行为。轻者,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予以行政处罚;重者,构成诈骗罪,依《依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追究法律责任的现实困惑及对策

由以上分析可知,针对人们实施的各种不当行为,虽然应该承担民事赔偿或行政处罚,甚至刑法制裁,但由于种种原因,实际被追究责任的并不多。对于单车企业,不可能投入很大的人力、物力、精力去跟踪、监管所有单车的使用。虽然有GPS定位系统,但无法监控到各类不当行为的发生时间及实施主体,因此不能有力打击各类不当行为,致使单车企业蒙受很大的损失,影响单车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广大用户遵守协定、文明用车、知法守法是非常重要的。

1.加快共享文化观念的普及,提高民众素质。

2.加大宣传力度,推进文明用车。《指导意见》规定,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通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平台推送、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据《三秦都市报》2017年7月20日报道,当用户打开手机中下载的APP时,屏幕上显示出一条来自西安市司法局和共享单车企业联合发布的法律提醒:“共享单车使用应遵守交通法规,共享单车停放不得阻碍交通秩序,私占、毁坏共享单车行为可依法进行处罚。”这种由政府部门联合共享单车企业发布共享单车的普法知识,在全国范围内尚属首次,值得推广。

3. 建立奖惩机制,完善管理体系。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要建立诚信用车的奖励机制和不当用车、无序停车的惩罚机制。

四、共享单车骑行事故责任承担及损害赔偿问题

共享单车用户在骑行过程中遭受损害该如何维权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在北京、上海、厦门等城市就发生了多起共享单车伤亡索赔案。对此应区别对待,事发原因不同,责任承担亦不同。

(一)因单车存在产品质量引发事故的责任追究

据财新网报道,2017年初,北京市民冯先生出地铁站后骑行ofo共享单车,在下坡时因刹车失灵摔成骨折,遂以运营商未尽维护检修义务致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为由,起诉运营方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索赔医疗费等2万元。无独有偶,据人民网消息,类似情况也发生在厦门叶女士身上,因骑行单车时后刹失灵,致鼻骨骨折,右眼球挫伤。

确因单车自身质量问题或本身的设计缺陷致使用户人身受到损害的,单车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受害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选择其中之一主张赔偿。首先,共享单车使用者和单车运营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运营公司作为出租方,应提供安全合格的租赁物单车。如果运营公司所提供的单车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虽符合但在使用过程中因保养维护不力等原因致车辆达不到安全使用的状态,即表明运营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受害者可追究其承担违约责任;其次,使用者因骑行缺陷单车遭受人身损害,其人身权受到侵犯,亦可追究运营公司的侵权责任。

(二)因骑行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引发事故的责任承担

2017年3月,上海发生了一起11岁的未成年人骑乘配备机械锁的ofo共享单车被大客车卷入车底身亡的惨剧;河南也出现过12岁男童将共享单车私自解锁后,练漂移致身亡的悲痛事件。此种情况能否追究单车运营公司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2周岁。ofo单车也明确规定:“用户应为符合自行车上路的年龄(12周岁以上)及身体条件健康的人士”,“若您不具备前述与您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您及您的监护人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因此,若是出现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行共享单车导致受伤的,其监护人是第一责任人,将承担主要责任。当然,这种责任的承担是以单车无产品缺陷为前提的,如果单车自身有质量问题,运营企业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三)因骑行者与他人或与其他车辆相撞引发事故的责任承担

据事故责任认定,由使用者与对方按照责任划分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总之,作为使用者,在骑行时,应先检查单车的刹车、车胎、车座、脚蹬等是否正常,防患于未然,确保骑行安全。如骑行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身体损害的,应当及时报警,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对所骑行的单车进行保存,以便事后进行鉴定、责任认定和索赔。

共享单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应积极鼓励发展。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共享单车在发展和运营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风险。对于以共享单车为代表的共享经济、分享经济,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及时调整、有效应对,为这种新型服务模式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参考文献:

[1]王 峰.谁动了你的押金?共享单车“资金池”监管当趋严[N].21世纪经济报道,2017-10-11(8).

[2]夏 珍.共享单车的法律问题分析[N].山东法制报,2017-07-28(3).

[3]冯海宁.公益诉讼能否解决共享单车退押金难[N].北京青年报,2017-11-30(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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