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正常损失案例分析
2017-04-11王国林
王国林
转移正常损失案例分析
王国林
[案例]某化肥厂有两家协作的装卸公司,为了防止野蛮装卸造成蛇皮袋及化肥损失,以及重新包装化肥耗费的人力和物力,化肥厂与装卸公司订立合同,规定装卸公司损坏包装袋要按价赔偿。2015年化肥厂根据合同,向两家装卸公司收取了蛇皮袋赔偿费200万元。2016年税务部门对该厂检查,要对收取的蛇皮袋赔偿费进行补税。对此,化肥厂觉得非常冤枉,认为收取的赔偿费并不是销售蛇皮袋,而是化肥厂让装卸公司承担的正常损失,实质上是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将合理损耗转移到装卸公司了。
由于化肥厂从装卸公司取得了经济利益,税务部门对化肥厂收取的200万元收入要补税34万元,政策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分析]该案例是一个典型的操作不当案例,是一种损人不利己的方法。假如化肥厂换一个思路即可节税,下面进行分析。
具体方法就是化肥厂将包装袋损耗作为折扣,这样既可节约税金,并且还可以加强管理,增加装卸公司的责任,防止野蛮装卸。与此同时,化肥厂的包装袋损耗其实是一个合理的损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不属于非正常损耗,是可以抵扣税金的。化肥厂转换思路,收款变成折扣,就是一个双赢的方案。
还是以上述数据进行分析,假如装卸公司将支付的200万元赔偿费作为折扣,装卸公司就减少了销项税额12万元,节税12万元。装卸公司打折后,化肥厂虽说减少了抵扣税金12万元,但避免了收取包赔偿费要补税34万元的损失,节约了税金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