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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的途径

2017-04-11田大勇张博

税收征纳 2017年5期
关键词:优惠政策优惠税收

田大勇张博

税收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的途径

田大勇张博

自主创新是指企业从增强自身创新能力出发,以自身力量为主体,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不断推动经济结构的创新,促使经济可持续性增长。自主创新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产业升级是指产业结构的改善和产业素质与效率的提高,其关键是依靠技术进步。自主创新对产业升级起到引领作用,是实现产业升级的中心环节,也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进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也就成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要途径,并且上升到国家战略地位。税收政策作为经济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无疑肩负着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升级的重大历史使命。

一、税收政策在促进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方面存在的问题

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有政府方面的原因,也有企业自身的内在原因,从税务方面分析,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形成的鼓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我国上述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是在不同时期由不同部门相应制定的,从实际应用的效果看,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为:

一是现行税制中存在着阻碍自主创新的弊端,自主创新税收法律层次较低。目前,我国规定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只对有形动产所含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企业不动产投资活动征收营业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实际上形成了对企业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双重征税,增加了企业产业升级的成本,不利于企业进行创新升级,在客观上起到限制企业投资的效应。同时,无形资产和技术开发增值税适用6%税率,由于无形资产和智力投入比例较高的自主创新产业进项税额抵扣项目较少,这必然导致该行业增值税负担偏重,增加了科技投入的压力。这种情况下,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增值税负明显高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积极性。又如企业所得税制影响了企业自主创新的主动性。我国在2008年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降低内资企业所得税负,取消外资企业所得税诸多优惠,取消区域优惠政策,但在着力鼓励自主创新的力度方面仍然不够。在激励对象上,缺乏对风险投资公司的优惠政策;在激励内容上,缺乏对企业提取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和新产品试制准备金等的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在激励力度上,一些国际上行之有效的政策工具如投资抵免(包括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投资和用于购置先进设备和技术的投资),我国至今应用不足。此外,优惠政策以法的形式出现,赋予优惠政策实施中较强的法制性,是许多国家的通常做法,如韩国通过《税收减免控制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国家税收优惠的条款,日本通过《促进基本技术研究税则》和《增加试验研究税额扣除制度》等促进科技事业发展,而这方面我国现行的涉及科技税收优惠方面的政策,以决定、办法、通知、函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形式为主,以法律法规性质的税收优惠政策为辅。这种状况容易造成法律层次低,缺乏应有的系统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在税法的执行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冲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税收优惠的激励效应。

二是税收优惠形式单一,引导企业事前进行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的作用较弱。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上,国际上对研发环节的重视和投入远远甚于技术使用环节,而我们的做法却倒了过来。一般发达国家多运用税前优惠的做法,即间接优惠方式,通常表现为:(l)加速折旧;(2)投资抵扣,即对资本投资按其投入额依照规定比例计算的金额抵扣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3)亏损结转,企业亏损可以通过以后或以前年度的盈利抵补;(4)费用扣除,规定特定范围费用开支的应纳税额扣除,如加拿大规定,科技开发费用可在当期应纳税额中全额扣除等;(5)特定准备金,为减轻企业投资风险而设置的资金准备,如德国税法允许建立可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包括折旧准备金、呆账准备金、亏损准备金等。而为更有效的刺激投资,加快经济发展的步伐,我们多实行直接受益、见效快、透明度高的直接优惠操作方式,通常表现为定期减免所得税、适用低税率、税额扣除等。直接优惠具有操作简便、透明度高、激励性强的特点,但受益对象主要是那些能够和已经获得自主创新收益的企业,强调的是事后利益的让渡。对于那些技术落后、亟待更新改造以及正在进行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阶段的企业,缺少诸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技术开发基金等进行事前调整的税基式的间接优惠,不利于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利于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机制。

三是对新兴战略产业税收扶持力度要进一步加大。长期以来,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在设计上侧重于产业链下游,应用技术研究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引进先进技术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吸收消化特别是鼓励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对企业、科研成果的税收优惠较多,对科技开发项目、科技开发环节的税收优惠较少。其结果是企业把重点放在国外技术和装备的简单“移植”上,而对建立自主创新体系和研究开发新产品投入不足,同时也造成中间产品、配套产品以及一些重要原材料开发能力不足等问题。另外,虽然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但免税收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一些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只能主动放弃免税权,限制了创新产业的发展。

四是对中小企业激励政策不够完善。中小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体,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具有灵活性的特点,也是最富活力的部分,国外对于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支持高度重视,1982年,美国启动了“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要求国防部、国立卫生研究院和国家科学基金会等10个部门,每年在研发预算中安排2.5%的经费,对科技型企业进行无偿资助,其中产品开发阶段所提供的无偿资助额一般在75万美元以上。1983年到2003年,美国政府通过该计划共资助了76000多个项目;资助金额达154亿美元。德国和日本都有相似的技术开发补助制度,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但是截止到现在,我国还没有建立任何一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扶持体系,以所得税优惠为主的科技税收体制在当前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税收收入的情况下,并不能对企业的创新活动起到激励的作用。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依赖人才,依赖智力,也依赖于设备和技术,为了实现高科技技术的研发,设备和人才的追求是高于其他企业的,需要昂贵的成本。如果不允许创业前期投入的房屋、构筑物等不动产在进项税额中抵扣,一律放在固定资产折旧中处理,不仅延缓了企业资金的回收速度,也加重了企业的纳税负担,使中小企业纳税的矛盾凸显,降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热情,阻碍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发展。

二、进一步促进税收支持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的建议

从世界经济发展轨迹看,自主创新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是一个国家和地区抢占发展制高点的战略支撑。从当前全球化竞争内涵看,自主创新也是抢占未来竞争制高点的重要支撑。

一要建立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法律、政策体系。一是制定《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基本法》,结合国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部署,从整体上考虑促进新兴技术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二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加快有关鼓励科技创新税收激励方面的立法步伐,尽快对科技税收优惠单独立法,应由国务院单独制定一个特别税收优惠法案,把散见各处的科技税收政策集纳其中,统一颁布执行。三是加速营改增扩围,尽快将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完成营改增试点全行业覆盖,彻底消除生产流通环节重复征税问题,激发新兴产业发展活力。

二要加大研发、技术转化环节的税收优惠力度,促进科技创新机制的形成和完善。长期以来,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生产、销售两个环节,忽视对创新的过程优惠。税收优惠环节应逐步实现由结果向中间环节转变。加大对风险投资的税收支持力度;允许企业对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或特别折旧;鼓励企业自建技术开发基金,并允许在税前扣除;减免企业转让技术和研究成果收入的所得税;完善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将现行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即征即退,延长增值税抵扣链条,推进技术创新产业上下游相关企业共同发展。

三要加强税收政策对创新需求方的激励,发挥消费税在自主创新中的积极作用。改变对创新的政策支持方式,从对供给方转为对创新需求方的激励,不再单纯资助项目,而应更多着眼于刺激创新需求。税收政策应以激励本土创新需求为突破口,在促进自主科技创新过程中,注重发挥消费税结构性调节作用。应强调产品消费的差异,针对不同产品设置不同的税率档次,一方面可以对创新产品实行较低的消费税税率,鼓励自主科技创新;另一方面,对高能耗、高污染、资源型的产品实行高税率,惩罚非创新限制类产品,引导社会消费自主创新产品。同时,辅之以减免税优惠和加成征收,做到奖惩分明,引导自主创新产品的消费。

四要完善税收激励政策,惠及企业成长的各个阶段。对于初创期的中小企业,投资税收抵免等激励措施可降低风险投资的成本,鼓励风险投资介入,同时也可以起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比如,将税收激励措施纳入技术转让环节,规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从事技术引进、吸收等方面的投资可抵免所得税;鼓励企业进行前期技术性研发,借鉴成熟市场国家经验,允许企业、研发机构冲销基础研发及与基础研发相关的资本性支出(如购买相关的仪器设备、建造实验室等)。对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税收激励的作用在于保证企业成长的可持续性,可考虑利用加速折旧等激励措施鼓励企业进行厂房和设备投资,使其有能力从事更广泛和深入的研究开发活动。对于已进入成熟期的企业,可以考虑借鉴韩国的做法,允许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研究与开发基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为企业下一步技术开发和应用提供支撑资金,鼓励优势企业持续创新的同时做强做大。

五要加大对科技创新人才的税收优惠力度。应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放宽企业科研人员和职工教育培训费的列支标准。对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的培训费用,应据实税前列支。改革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对科研人员参与重大创新项目所取得的收入给予一定的优惠。科研人员因参加国家重大科技研发项目所获得的奖金免个税;对于科研人员以技术入股的股权收益,暂免征收个税;对于知识产权转让收入或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享受与稿酬同等或者更加优惠的待遇,按照应税所得减征20%~40%;鼓励民间创业风险投资,对投资于高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者给予支持。可借鉴新加坡的经验,采用个人所得税返还、工资补贴等方式来吸引和激励人才。

(作者单位:田大勇,黄冈市国税局;张博,黑龙江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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