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的性质、形态及社会主义“和谐”价值理念的指涉*
2017-04-11冯务中
冯务中
·价值理念论析·
“和谐”的性质、形态及社会主义“和谐”价值理念的指涉*
冯务中
就性质而言,“和谐”有相对和谐与绝对和谐、真实和谐与虚假和谐、积极和谐与消极和谐、过程和谐与结果和谐之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应该是相对和谐而非绝对和谐,是真实和谐而非虚假和谐,是积极和谐而非消极和谐,是过程和谐与结果和谐的统一。就形态而言,“和谐”具有天人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群己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我和谐(人与他人的和谐)、身心和谐(人与自我的和谐)这四种形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应该同时包含这四种形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实和谐;积极和谐;群己和谐;身心和谐
和谐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追求和谐是中国近代以来志士仁人的重要历史使命。在当前中国的政治话语体系中,“和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同时,“和谐”又是一个充满歧义的概念。科学区分不同性质、不同形态的“和谐”,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和谐”的特定指涉,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一、 不同性质的“和谐”
“和谐”不是实体性范畴,而是关系性范畴。与“和谐”相对的是“斗争”“冲突”“对抗”等关系性范畴。一般而言,“和谐”指的是多种事物之间的融洽通顺关系及其程度。但是,作为一种重要的价值理念,“和谐”在不同的人那里有着不同的理解,从而形成了多种不同性质的和谐理念,如相对和谐与绝对和谐、真实和谐与虚假和谐、积极和谐与消极和谐、过程和谐与结果和谐,等等。对于这些不同性质的和谐理念,我们应该认真分析、仔细甄别。
1. 相对和谐与绝对和谐
和谐有相对和谐与绝对和谐之分。相对和谐指的是在差异和矛盾基础上的和谐,是与不和谐因素相伴随的和谐。绝对和谐指的是企图消灭差异和矛盾以达到的和谐,是排除了不和谐因素的和谐。绝对和谐看似美好,实则不然。和谐并不意味着没有矛盾或者消灭矛盾。追求和谐当然要告别“斗争哲学”,但是并不意味着也要告别“矛盾哲学”。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矛盾的存在具有普遍性,时时有矛盾,处处有矛盾,事事有矛盾。那种所谓“没有矛盾”的社会只能是一厢情愿的“理想国”或者“桃花源”,只能是一种想象中的产物。由于矛盾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我们首先必须老老实实地承认矛盾、正视矛盾,然后在此基础上研究矛盾、解决矛盾。绝对和谐这种想法企图以暴力、强制、思想改造等手段消灭差异和矛盾,从而实现那种“整齐划一式”的和谐,其结果只能是走到美好初衷的反面,将尽善尽美的“乌托邦”(utopia)变成无所不恶的“恶托邦”(dystopia)。这正如德国诗人赫尔德林所言:“正是人类要把国家建成天堂的努力,使国家成了人间地狱。”[1]其中的原因在于,矛盾具有客观存在性,因此不愿承认矛盾甚至企图消灭矛盾的想法和做法只能制造更大、更多、更严重的矛盾。追求完美是人的天性,但是我们必须深知,完美是美的陷阱。完美只是精神的产物,不完美则是社会的常态。如果一定要强制创造完美的社会,则必然带来意想不到的灾难。这正如黑格尔所言:“Le plus grand ennemi du bien, c'est le mieux(好的最大的敌人是最好)。”[2]尼采甚至极而言之:“我对世人感到最难以忍受的,不是他们的罪孽和大愚,而是他们的完善无瑕。”[3]而相对和谐意味着在差异和矛盾基础上实现并不纯净的和谐,意味着为了消灭那些“不可容忍的恶”就要容忍那些“可以容忍的恶”,意味着要将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控制在人民群众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而不是消灭之。相对和谐这种价值理念既是可欲的,也是可能的。
2. 真实和谐与虚假和谐
和谐有真实和谐与虚假和谐之分。所谓真实和谐,指的是通过合法合理的制度化途径所实现的和谐;所谓虚假和谐,指的是通过暴力强制、舆论压制、粉饰太平、弄虚作假等非常手段制造出来的和谐。虚假和谐不是建立在真实、自愿、自由基础之上的和谐,因而通常被人们称为“被和谐”“伪和谐”“假和谐”。真实和谐好似大禹治水,是建立在“疏”基础上的和谐;虚假和谐好似鲧治水,是建立在“堵”基础上的和谐。前者是“治本”的和谐,是正本清源的和谐,是解决矛盾基础上的和谐;而后者是“治标”的和谐,是浮光掠影的和谐,是掩盖矛盾基础上的和谐。
3. 积极和谐与消极和谐
和谐有积极和谐与消极和谐之分。积极和谐指的是在发展和进步过程中创造出来的和谐,消极和谐则是担心发展造成不稳定、不和谐因而牺牲发展以求得的和谐。前者是刚健有为基础上的和谐,实施起来难度较大,但是从长远而言有利于国家和国民;后者是无所作为基础上的和谐,实施起来难度较小,但是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国家和国民。积极和谐实际上是动态的和谐,是创造出来的和谐;消极和谐实际上是静态的和谐,是保持下来的和谐。以开车为喻,积极和谐就好比在高速行驶、变速行驶、复杂路况行驶过程中还能保持人车安全;而消极和谐就好比只有在低速行驶、匀速行驶甚至停车状态下才能保持人车安全。我们不能将和谐视为唯一的价值目标,不能以“和谐”为借口减速发展、停止发展或者取消发展。因为,没有发展,也许能有一时的和谐,但是绝不会有长远的和谐。
4. 过程和谐与结果和谐
和谐有“作为过程的和谐”与“作为结果的和谐”之分。前者可以简称为“过程和谐”,后者可以简称为“结果和谐”。过程和谐实际上就是从“不太和谐之状态”到“比较和谐之状态”的转变,是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是“和谐化”。结果和谐实际上就是某一时间节点之下比较和谐的社会存在状态,是量变到质变的结果,是“和谐点”。过程和谐必然要延伸至结果和谐,而结果和谐必然要融入下一轮过程和谐之中。它们两者之间往往互相交织,难以截然分开。
二、 “和谐”的四种形态
从本质上讲,和谐实际上是人与生存环境的和谐。而对于现实的人而言,其生存环境包括自然、社会、他人和自我。因此,和谐具有如下四种形态:一是“天人和谐”,即人与自然的和谐;二是“群己和谐”,即人与社会的和谐;三是“人我和谐”,即人与他人的和谐;四是“身心和谐”,即人与自我的和谐。这四种形态也构成了和谐的基本内容。
1. 天人和谐
这里所言的“天人和谐”不完全等同于中国传统哲学所言的“天人合一”。“天人合一”中的“天”不仅指自然,也指天道。而此处的“天人和谐”特指人与自然的和谐。不少人认为“人与自然的和谐”不属于“社会和谐”的范畴,这种理解是有偏差的。因为此处所言的“人”就是社会中现实的人,而此处所言的“自然”就是处于人类活动范围之内的大自然。它们二者都属于社会范畴而非自然范畴,它们之间的关系属于社会关系而非自然关系。
天人和谐是和谐的重要形态和重要内容。如果人与自然总是处于破坏与报复的恶性循环之中,和谐就是难以实现的。马克思指出:“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这些力量作为天赋和才能、作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另一方面,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4]恩格斯也指出:“我们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族人那样支配自然界,决不像站在自然界之外的人似的去支配自然界——相反,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我们对自然界的整个支配作用,就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生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5]769的确,无论人如何具有特殊性,也无论人如何具有能动性,“人是自然存在物”这个最基本的事实是无法改变的。人类是自然的儿女,自然是人类的母体。只有首先与自己的母体保持和谐,人类才能从根本上实现社会和谐。
人与自然关系的性质必然会影响到人与社会关系的性质。一般而言,人与自然关系良好则有助于促进人与社会关系的良性发展,而人与自然关系恶劣则无助于甚至有害于人与社会关系的良性发展。那种总是企图控制自然的想法固然是进取精神的一种体现,但其实也体现了一种致命的自负。这就像美国生态学家卡逊所说的:“‘控制自然’这个词是一个妄自尊大的想象产物,是当生物学和哲学还处于低级幼稚阶段时的产物,当时人们设想中的‘控制自然’就是要大自然为人们的方便有利而存在。”[6]那种企图以青山绿水换取金山银山、以红花绿树换取高楼大厦、以蓝天白云换取钢筋水泥的做法必将被历史证明是得不偿失的短视之举。这正如恩格斯早在一百多年前所告诫人类的:“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5]769
2. 群己和谐
这里的“群己和谐”源自《群己权界论》一书的书名。“群己权界论”是严复先生对英国哲学家穆勒《论自由》(OnLiberty)一书书名的高明翻译。此处的“群”指的是群体和社会,此处的“己”指的是“个体”而非“自己”。“群己和谐”在此指的是个体与群体、社会、组织、机构等社会存在物之间的和谐。
群己和谐是和谐的重要形态和重要内容。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个体只有在社会中才能成为真正的人,个体也只有在社会中才能成就自己的本质。个体总是会直接或间接地生活在各种群体之中,或者生活在各种群体的影响之下。只有与各种群体和谐相处,人才能感受到作为社会存在物的归属感和幸福感,社会和谐也才能得到保障。如果个体与群体之间总是出现冲突和斗争,整体上的社会和谐就很难实现。在现实生活中,个体总是以多种不同的社会角色出现的,而无论是哪种社会角色,都存在一个群己和谐的问题。例如,作为公民,个体与政府存在群己和谐的问题;作为党员,个体与党存在群己和谐的问题;作为学生或教师,个体与学校存在群己和谐的问题;作为患者,个体与医院存在群己和谐的问题;作为居民,个体与社区存在群己和谐的问题;作为游人,个体与景区存在群己和谐的问题;作为顾客,个体与商家存在群己和谐的问题;作为社会成员,个体与整个社会存在群己和谐的问题,等等。只有这些领域的群己关系处理妥当,社会和谐才有保障。
3. 人我和谐
“人我和谐”中的“人”指的是作为个体的他人,“我”指的是作为个体的个人自身。“人我和谐”指的是作为个体的自我与作为个体的他人之间的和谐。人我和谐是和谐的重要形态和重要内容。如果个体与他人总是处于敌视、紧张或者冷漠的关系之中,人是很难感受到幸福的,社会和谐也是难以实现的。个体只有与他人和谐相处,只有人际关系融洽,才能感受到那种被人信任、被人悦纳、被人认可的幸福感,社会和谐也才有可能真正实现。人我和谐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表征。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主要是看其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在现实社会中,由于人与人在意见、利益、个性、品行诸方面存在差异,人我和谐的实现并非易事。也正由于此,我们才更要强调人我和谐在社会和谐中的重要性。
人我和谐不仅包括人与熟人之间的和谐,而且也包括人与陌生人之间的和谐。前者主要指人与家人、同事、亲戚、朋友、老师、学生、老乡等具有血缘、业缘、地缘关系的社会主体之间的和谐。这种和谐对社会和谐来说至关重要,因为人每日、每月、每年接触最多的就是这些熟人。如果个体与这些熟人关系不好,经常处于别扭、尴尬、冷漠、仇视等不良状态,那么必然会诱发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后者主要指人与经营者、服务员、医生、寻求帮助者、路人、同行者、公共交通司机、相亲者等不具有血缘、业缘、地缘关系的社会主体之间的和谐。这种和谐对于社会和谐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现代社会正在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正在由根据身份划分亲疏关系的“差序格局”向根据利益划分亲疏关系的“契约格局”转型。在这种转型过程中,陌生人在人们生活中的比重会越来越大。人与陌生人的关系是否和谐,很大程度上关系到社会和谐的实现程度。
4. 身心和谐
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和谐是人与自我的和谐。“人与自我的和谐”的实质是人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和谐,亦可称为“身心和谐”。身心和谐看起来似乎属于心理学范畴或生理学范畴,但其实属于社会哲学和政治哲学的范畴。
身心和谐是和谐的重要形态和重要内容。身心和谐包括人的肉体与心灵的和谐、感情与理智的和谐、欲望与能力的和谐、志向与实力的和谐、思想与身份的和谐,等等。一个社会,如果其大部分社会成员的肉体与心灵、感情与理智、欲望与能力、志向与实力、思想与身份经常处于对立、对抗甚至冲突的状态,那么这个社会一般而言是难以和谐的;相反,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大部分成员的肉体与心灵、感情与理智、欲望与能力、志向与实力、思想与身份总是处于统一、融洽与和谐的状态,那么这个社会一般而言肯定是比较和谐的。儒家经典《大学》一书由“正心”“诚意”“修身”推演出“齐家”“治国”“平天下”,其中就包含这种至理。
三、 社会主义“和谐”价值理念的指涉
和谐有不同的性质,有不同的形态。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即社会主义“和谐”价值理念,有其特定的指涉。
1. 社会主义“和谐”价值理念的性质指涉
如前所述,存在不同性质的和谐理念:相对和谐与绝对和谐、真实和谐与虚假和谐、积极和谐与消极和谐、过程和谐与结果和谐,等等。对于这些不同性质的和谐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当然不能照单全收,而是要有所选择。
第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主张的“和谐”,应该是“相对和谐”而非“绝对和谐”。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7]650《决定》进而提出要求:“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7]664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要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8]在当前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和谐”价值理念,要以辩证唯物主义的矛盾思维看待和对待种种社会问题,要积极而审慎地追求相对和谐,要告别那种“追求绝对和谐”的心态和做法。
第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主张的“和谐”,应该是“真实和谐”而非“虚假和谐”。追求真实和谐,首先必须承认现实社会中的诸多问题。《决定》明确指出:“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7]649-650党的十八大报告在讲到“前进道路上的困难和问题”时也明确指出:“社会矛盾明显增多,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执法司法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较多,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9]可见,在追求社会和谐这个问题上,我们党没有粉饰太平,而是敢于承认问题并解决问题。而在当前中国,要防止“和谐”概念的污名化,还“和谐”理念以清白,就必须摒除形形色色的虚假和谐的想法和做法,就必须追求真实和谐。
第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主张的“和谐”,应该是“积极和谐”而非“消极和谐”,应该是大有作为基础上的和谐而不是无所事事基础上的和谐,应该是改革和发展基础上的和谐而不是保守和倒退基础上的和谐。《决定》要求:“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以改革促进和谐、以发展巩固和谐、以稳定保障和谐,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7]652《决定》进而指出:“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社会和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取决于发展的协调性。必须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为社会和谐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同时,更加注重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更加注重发展社会事业,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7]652在当前中国,必须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五大发展理念”,通过科学的发展和科学的改革来实现积极和谐。
第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主张的“和谐”,应该是“过程和谐”与“结果和谐”的统一。在现实中,有不少人将和谐仅仅理解为“结果和谐”,而对“过程和谐”注意不够,这是不对的。我们应该看到,在当前中国的复杂环境下,促进社会和谐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它不是一蹴而就的,更不是一劳永逸的。其中的原因在于,解决旧矛盾,特别是解决那些长年累月逐渐形成的历史性矛盾,本身就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任务;而在解决旧矛盾的过程中往往又会产生前所未有的新矛盾。这些矛盾陈陈相因、新旧交织、错综复杂、与时俱变,解决起来殊为不易。人们不要幻想在短时期内就能构建起和谐社会,就能实现好社会和谐。社会和谐的实现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历史过程,任何急功近利的想法和做法都容易走向美好动机的反面。因此,我们不仅要将和谐作为最终的目标去追求,同时也要将和谐作为一个现实的过程去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主张的“和谐”,不应该仅仅是“作为结果的和谐”,当然也不应该仅仅是“作为过程的和谐”,而应该是“过程和谐”与“结果和谐”的统一。
2. 社会主义“和谐”价值理念的内容指涉
如前所述,和谐具有天人和谐、群己和谐、人我和谐与身心和谐这四种形态,它们构成和谐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主张的“和谐”,应该同时包括和谐的这四种形态,而不是特指其中的某种形态。
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应该包括天人和谐。从《决定》中可以明显看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之一就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7]650;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中就有“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7]651的内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中就有“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发展质量,推进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7]651的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举措中就有“加强环境治理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7]656的内容。习近平总书记也曾多次强调,“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10]。这些实际上都是关于“天人和谐”的阐述。
其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应该包括群己和谐。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1]135马克思强调:“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11]199作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现实的人不是孤立的原子化存在,而是名副其实的社会存在物,他(她)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群己和谐的问题。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现群己和谐,就必须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等精神。《决定》在论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举措时要求:“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国情和形势政策教育,不断增强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事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信念和信心。”[7]661这些实际上都是关于“群己和谐”的阐述。
再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应该包括人我和谐。人际关系的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的,也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价值理念的重要目的。《决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7]651;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举措中也有这样的内容:“在全社会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风尚,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礼让宽容的人际关系。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发扬艰苦奋斗精神,提倡勤俭节约,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7]661这些实际上都是关于“人我和谐”的阐述。
最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也应该包括身心和谐。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和谐的主体是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终都是要为人服务的,都是要造就“和谐的人”,都是要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身心和谐既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表现,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根本目的。《决定》在阐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性时提及的“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7]649实际上是“身心不和谐”的表现。《决定》规定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条原则,其中第一条就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7]651,并且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界定落脚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7]651。《决定》还要求:“注重促进人的心理和谐,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健全心理咨询网络,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7]662这些实际上都是关于“身心和谐”的阐述。
对于社会主义“和谐”价值理念而言,以上四种形态缺一不可并且不能相互替代。其中,天人和谐是社会主义“和谐”价值理念的出发点,群己和谐是社会主义“和谐”价值理念的关键,人我和谐是社会主义“和谐”价值理念的表征,身心和谐是社会主义“和谐”价值理念的落脚点。它们四者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和谐”价值理念的完整内容。
[1] 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M].冯克利,阎
克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72.
[2]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226.
[3] 尼采.尼采诗选[M].钱春绮,译.桂林:漓江出版社,1986:193.
[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09.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6] 蕾切尔·卡逊.寂静的春天[M].吕瑞兰,李长生,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263.
[7] 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
[8] 习近平.在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5-04-29(2).
[9]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5.
[10] 弘扬人民友谊 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 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发表重要演讲[N].人民日报,2013-09-08(1).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编辑:张瑜)
*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当代中国改革和发展进程中的‘人民幸福’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2BKS052)的阶段性成果。
冯务中,法学博士,清华大学高校德育研究中心、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